房 丽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21)
由于公安工作具有基础性、群众性、敏感性、政治性等特点,很容易引起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关注,甚至呈“放大镜效应”,衍变为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因此,任何涉及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舆情信息,一旦处置不当,都易引发舆情危机,损害到公安机关以及人民警察形象,进而影响到警民关系和社会稳定。以前我们把媒体更多地作为宣传工具,但在新媒体时代,面对负面报道,警方如果只是本能地去掩饰就会适得其反。我国公安机关是在2003年真正开始关注公共关系问题。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带给广州警方以及全国公安机关以警醒和反思,因此,警方开始重视警察公共关系工作。2003年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强调“要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第一次提出警方要加强公共关系体制建设,这是警方真正开始公共关系体制建设的开始。
警察公共关系学实际上是现代公共关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公共关系逐步向政府领域延伸,并发展成为政府公共关系。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决定了政府公共关系理论必然会对会其产生深刻影响,警察公共关系学也随之应运而生。
警察公共关系活动,是指公安机关运用传播和沟通等手段,促进组织内部和谐,塑造良好社会形象,实现与公众良性互动,增进警民之间的信任、理解和支持,优化执法环境,提高公安机关自身影响力的一种管理活动。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警察公共关系活动已从信息传播与沟通发展到危机公关与管理、组织文化建设、形象塑造、警民和谐关系、内部管理与学习、社会资源优化整合等各个方面。公共关系活动在公安机关中已经成为重要的管理战略,而不仅仅是一种辅助性的管理手段。在警察公共关系活动中,一方面,警察公共关系是以公安机关为支点,以社会公众的安全需求为切入点,研究公安机关与公众之间的关系,把握社会公众现实和潜在需求,通过警务公开加强与新闻媒介的沟通与合作,给予社会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从而赢得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和警察个体的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与社会公众的关系贯穿于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全过程,是警察公共关系学的基础与核心,这就要求警察公共关系要以服务社会公众为立足点,有效改善公安机关与各类社会组织及公众的相互关系,其中最核心的就是警民关系,从而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警民关系,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执法和社会服务过程中与社会公众及社会组织形成的一种互动关系。警民关系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社会组织及社会公众。警民关系的本质是双向互动和交流。这种互动交流可能是良性的,表现为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和支持;也可能是恶性的,表现为冷漠、冲突、对抗等。
在警民关系的发展过程中,通常存在着三种类型的警民关系,即和谐型的警民关系、冷漠型的警民关系和冲突型的警民关系。和谐型的警民关系就是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与社会组织、人民群众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尊重、彼此信任、互助合作的关系。冷漠型的警民关系中,警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社会公众对警务活动采取一种既不支持也不反对的消极态度。一旦警务活动对这部分公众的权益造成侵害,便会造成警民对立,甚至向更加消极的方向发展。冲突型的警民关系中,往往由于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未能严格、文明、公正执法,从而引发社会公众不满,更有甚者发展到袭警、骚乱等群体非理性行为,给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带来严重损失。
和谐的警民关系,是警民关系的最佳状态,也是公安工作的核心目标。警察公共关系作为新型警民关系的代言词,其本身具有鲜明的公安行业特色,也是警察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核心就是处理好公安机关与社会公众的关系,提高公安机关自身的影响力,争取社会公众更大的支持、理解与信任,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安全产品和服务,从而获得最佳的组织效益与社会效益。
2007年3月26日公安部提出公安机关执法理念——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执法”应当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生命线,“为民”应当以人民公安为人民作为执法的目标,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满足人民的需要,实现人民的愿望。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关键在于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新形象。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执法为民,通过公平、公正、理性、平和的执法和服务,体现警察执法的人性化,提高执法的公信力,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
1.抓好执法规范化建设
2016年7月26日,公安部举办了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首次播放视频示范民警规范执法。规范执法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支点。人民警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采用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方式。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阳光下执法。同时,民警应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说过头话,不做过激事。既要树立良好的警察形象,又能对当事人进行心理感化,彰显人文关怀。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就是最好的文明执法。
2.推行执法告知制度
2005年6月,江苏省公安厅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执法告知制度,现在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告知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义务,是执法规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规范告知程序和告知方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和提供执法服务,教育公民自觉遵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通过实施执法告知制度,提高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升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更有利于警民关系的和谐共建。
3.开展说理执法
说理执法是公安机关及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讲清法理、事理和情理,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一种执法方式。在日常工作中,针对不同形式违法和不同人员违法的说理执法,既维护了执法人员的形象,又维护了法律法规的尊严。在警民关系当中,应当是法、理、情三者的结合,不是一味的退让示好,也不是粗暴简单的执法。
群众工作能力是公安民警日常公安工作中必备的一项基本功。人民警察能不能做好群众工作,关键是看“三懂四会”能力,三懂即懂群众心理、懂群众沟通、懂群众语言,四会即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懂群众心理不仅仅要懂群众个体心理、群众群体心理,还要了解社会转型期群体心理、突发事件中社会群体心理等;在警务沟通过程中,需要遵循平等尊重、诚实守信、态度诚恳、善于倾听等原则。群众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是打动人心、调动人潜力的工作,实质是心理沟通,而语言是交流最重要的手段。“三懂四会”的要求,都与说话有关。一些民警,经常存在“说不上话、话不达理、理不通情、情不接法”的现象,究其原因是不懂群众语言。因此,公安民警要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就应当勤学苦练群众语言,多学多用群众语言,做到既能说会道,又贴近群众。
自从2009年新浪开设“新浪微博”以来,我国的传播方式进入了新媒体时代。2011年开始,腾讯推出新媒体微信平台。经过这几年的建设,政务微信平台(包括公安微信)同样发展迅速。2010年底,微视频进入企业商用。随着微博和微信的广泛普及、微视频的“普众化”,使我们进入了“超视像”的媒体时代,引领新的视频文化。“三微一端”成为当下政务发布和服务的新渠道,因此,公安机关要善于利用新技术、新媒介,搭建警民联系新平台。
目前,公安微博、微信、微视频的快速发展创新了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新平台,已经成为我国政府部门创新社会服务模式并进行良好社会管理、服务形象展示和传播公安文化的新窗口。以抖音为例,2018年9月6日,中国警察网联合抖音发布第3期公安政务抖音号排行榜,共统计635家公安抖音账号,8月份累计90.3亿的视频播放量,凸显了公安正能量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人民群众是公安机关工作最广泛、最直接、最敏感的信息来源,是对各种违法犯罪现象施加压力最普遍、最直接、最及时的力量,是公安工作取之不尽的社会资源。社会管理创新要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就需要不断提升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例如,北京市朝阳区的群防群治工作就做得很好。据统计,朝阳区各类群防群治力量共有19万余人,实名注册达到13万余人,相当于平均每平方公里的地面上有277人。有6万余名活跃的“朝阳群众”平均每月向警方提供线索2万余条,主要涉及到街头诈骗、盗销电动自行车、涉毒、反恐、公共安全类等线索。
警察形象,是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和警察个体的总体看法和评价,是其给予人民群众的直观的、具体的、形象化的总的看法和感受。良好的警察形象是警察执法权威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关乎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塑造新时期的警察形象,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自身形象
全国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要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打造一支“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公安队伍。深刻认识“规范的外观形象”、“整洁的内务形象”的作用,这是塑造警察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
2.加强警民联系,完善公众形象
人民警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代表着国家和政府的形象。树立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对维护党的领导、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警察形象建设,就必须遵循“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方针,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可亲、可爱、可敬的警察形象,不断沟通警民感情,积极改善警民关系,形成警民和谐共建的良好局面。
3.做好公关宣传,塑造媒体形象
现代社会,警察作为拥有公权力的特殊群体,非常容易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作为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警务活动,十分容易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人民警察已被置于各种媒介带来的信息洪流中,其相关信息也往往更容易传播、扩散。公关宣传是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各种宣传方式向外宣传自己,提高本组织的知名度,树立良好组织形象的公关活动模式。公安机关应该充分利用各种新媒介做好公关宣传,塑造良好的媒体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