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冠龙
(天津戏剧博物馆文庙博物馆管理办公室,天津 300090)
《春秋》在记事方面简约精当,从鲁隐公元年到鲁哀公十四年二百四十二年的史事,涉及祭祀、战争、弑君、灾异、朝聘、盟会、联姻、婚葬等各方面的内容,只用一万八千余字,却能精准表达事件的真相,孔子作《春秋》,字字费尽心思斟酌,不多用一字,不乱用一字,不少用一字,以史实之真求义理之真,如此方得有史实之真,方有《春秋》之义。
春秋笔法,主要包括“笔削”“义法”两项,“笔削”为形式,用极简单词语表达极复杂含义,“一字褒贬”,“义法”为内容,透过这一形式传达自己思想。思想深蕴于文字之后,反复推求而得,彰善瘅恶、激扬名教、以褒贬羽翼王道。汪高鑫认为:“《春秋》既是一部史书,也是一部政治书,其间内蕴了丰富而深刻的‘史义’。为了彰显这一史义,《春秋》重视‘史法’,即要运用特定的书法形式(后人称作‘《春秋》笔法’)来反映和褒贬具体的史事,以表现特定的史义。总而言之,所谓《春秋》的‘史义’与‘史法’,其实就是孔子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主观发挥,以此展现历史记述的社会功能。”
春秋笔法之精义,一言以蔽之,“彰善瘅恶”。“孔子知言之不用,道之不行也,是非二百四十二年之中,以为天下仪表,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以达王事而已矣。”
“春秋笔法”文字简约,含义隐晦,讲究以一字寓褒贬。《孟子·梁惠王章句下·第八》有记:“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杀”指无罪而杀,“弑”则意在以下犯上,“诛”则表明有罪而诛。又不同场合不同对象讲究不同字眼,如天子死亡用“崩”,诸侯死亡用“薨”,大夫死亡用“卒”等。《礼记·曲礼下》:“天子死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
曾海龙指出:“这种笔法以儒家所倡导的‘君臣、父子、夫妇之义’为准绳,凡符合该准绳的就表扬,凡违背的就贬斥。褒贬的形式是慎用字句,这种褒贬当然没有法律强制性的约束力,但是它通过史著的流传让被褒者万世流芳,让被贬者遗臭万年,通过向后人的反复宣传,培养人们自觉地维护、遵守‘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的内在欲求。”
《春秋》讲究“曲笔”“讳”。《春秋公羊传·闵公元年》载:“《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子女子曰:‘以春秋为春秋,齐无仲孙,其诸吾仲孙与?’”就是说在记录历史时遇到尊者、亲者、贤者,可以采用“隐恶扬善”的曲笔,多记有益之事,不利之事即使无法完全舍弃,也应加以隐讳。史家将此抬得很高,称誉为“一字之贬,严于斧钺,一字之褒,荣于华冕”。杜预《春秋左传序》:“文见于此,而起义在彼。”
《春秋》所记八百多起事件,除了记载日食、地震、天灾、风霜等一百零二条外,其余七百多条无一不是记录周天子、诸侯、卿大夫的重大活动。当时,“寇盗充斥”,“盗贼公行”,这些概不记入《春秋》。
《春秋》僖公二十八年载:“二十有八年春,晋侯侵曹,晋侯伐卫。公子买戍卫,不卒戍,刺之。楚人救卫。三月丙午,晋侯入曹,执曹伯。畀宋人。夏四月己巳,晋侯、齐师、宋师、秦师及楚人战于城濮,楚师败绩。楚杀其大夫得臣。卫侯出奔楚。五月癸丑,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卫子、莒子,盟于践土。陈侯如会。公朝于王所。六月,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卫元咺出奔晋。陈侯款卒。秋,杞伯姬来。公子遂如齐。冬,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陈子、莒子、邾人、秦人于温。天王狩于河阳。”
“天王狩于河阳”,所谓“狩”,即冬季打猎。要依《春秋》理解,当然是周天子到晋国的河阳狩猎,晋文公立即赶往河阳周王的行宫觐见,但史实非是如此,当时周天子根本不是去狩猎,而是去参加春秋五霸之一的晋文公召集的诸侯会盟。公元前632年,晋文公在率领晋、齐、秦等国军队打败楚、陈、蔡三国联军后,会合天下诸侯,举行“践土之盟”,接着又举行“温之会”。特招来周王,使自己的霸主地位合法化。本来按照周朝的制度,各诸侯国每年都必须到国都朝觐周天子并进贡各地方物,但到了春秋末年,王室衰微,周天子根本不被各诸侯放在眼里,反而要去参加诸侯的会盟。《春秋》行文尚简与用晦,周天子为诸侯所召,却偏偏要书写“天子狩于河阳”,实际情况却是被晋文公所裹挟。孔子不愿意接受周天子名存实亡的事实,所以用一个“狩”字为周天子加以隐讳。通过一个“狩”字,也表达作者政治理念,认为天子去见诸侯是不合礼制的。《左传》记孔子所言:“以臣召君,不可以训。”这样写是“言非其地也,且明德也。”
《论语·子路》篇记载的一则事很好体现孔子“曲笔”。《论语·子路第十三》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讲的是叶公告诉孔子,有一“直者”,其父偷了一头羊,那人去告发了他。叶公认为这个儿子很正直,连他父亲偷羊他都要去揭发,显示大义灭亲。孔子则认为真正的“直者”不应如此,孔子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只有父子相互隐恶才是“直”,否则便会破坏长幼尊卑的伦理次序。孔子认为孝道事关德行,儿子告发父亲,是为不孝,对父亲不孝者难以对君主尽忠,孔子不赞成儿子去告发父亲。由此可见孔子“为亲者讳,为尊者讳,为长者讳”的曲笔思想。
孔子讲究“为法受恶”,主张“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春秋经·宣公二年》载:“二年春王二月壬子,宋华元帅师及郑公子归生帅师,战于大棘。宋师败绩,获宋华元。秦师伐晋。夏,晋人、宋人、卫人、陈人侵郑。秋九月乙丑,晋赵盾弑其君夷皋。冬十月乙亥,天王崩。”又有《左传·宣公二年》载:“晋灵公不君。厚敛以雕墙。从台上弹人,而观其辟丸也。宰夫肠熊蹯不孰,杀之,置诸畚,使妇人载以过朝。赵盾、士季见其手,问其故而患之。…犹不改。宦子骤谏。公患之,使鉏麑贼之。晨往,寝门辟矣,盛服将朝,尚早,坐而假寐。麑退,叹而言曰:‘不忘恭敬,民之主也。贼民之主,不忠;弃君之命,不信。有一于此,不如死也。’触槐而死。秋九月,晋侯饮赵盾酒,伏甲将攻之。其右提弥明知之,趋登曰:‘臣侍君宴,过三爵,非礼也。’遂扶以下。公嗾夫獒焉。明搏而杀之。盾曰:‘弃人用犬,虽猛何为!’斗且出。提弥明死之。…乙丑,赵穿攻灵公于桃园。宣子未出山而复。大史书曰:‘赵盾弑其君。’以示于朝。宣子曰:‘不然。’对曰:‘子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讨贼,非子而谁?’宣子曰:‘乌呼!我之怀矣,自诒伊戚,其我之谓矣!’”孔子曰:“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赵宣子,古之良大夫也,为法受恶。惜也,越竟乃免。”
孔子认为董狐记事有原则,认为赵盾背负“弑君”的罪名是“为法受恶”,并不算冤枉。“法”即史官记史的原则,董狐的记史原则是不隐讳事实真相,其标准为“礼”,礼是宗法社会的道德和行为规范,是需要遵循的。在董狐和孔子看来,赵盾作为晋国正卿,“亡不越竟”,按照先秦礼法,臣下逃离国境,君臣之义就断绝了。但赵盾逃亡却不出晋国国境,则君臣之义未绝,赵盾应继续遵循君臣之义。赵盾回来后又“反不讨贼”,按照礼法,赵穿是晋灵公女婿,杀死国君为大逆不道,赵盾作为正卿,返回国都应该立即讨伐赵穿,以全君臣之情。但赵盾回来后没有讨伐赵穿,是为不合“礼”。所以,“亡不越竟,反不讨贼”成为赵盾两大罪状,赵盾应对晋灵公之死承担责任。
春秋之后,应用春秋笔法的代表性著作,为《左传》《史记》与《汉书》等。较为重要之著作有赵生群《春秋经传研究》,周远斌《儒家伦理与〈春秋〉叙事》,潘铭基《〈汉书〉及其春秋笔法》,李洲良《春秋笔法论》,刘金文《春秋笔法研究》等,篇幅所限,不过多展开论述。
注释
(1)汪高鑫.《中国经史关系史》,第35页.
(2)司马迁.《史记》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第3297页.
(3)曾海龙.《〈新五代史〉问世的启迪》,《唐都学刊》1996.
(4)赵生群.《春秋经传研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
(5)周远斌.《儒家伦理与〈春秋〉叙事》[M].济南:齐鲁书社,2008.
(6)潘铭基.《〈汉书〉及其春秋笔法》[M].北京:中华书局,2018.
(7)李洲良.《春秋笔法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8)刘金文.《“春秋笔法”研究——以〈史记〉为例》[D].曲阜师范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