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律合同公约中动名兼类词的不译现象分析
——以“规定”一词为例

2021-11-12 07:08周俊香
海外文摘·艺术 2021年11期

周俊香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 201620)

0 引言

由于中西方法律在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法律体系、思维方式等多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在法律翻译过程中并不总是一一对应。故本文选取较为权威的联合国国际合同公约中的运输合同公约作为分析材料。由于篇幅原因,笔者节选其前八章由此构建法律文本双语平行语料库,力图对该语料库中“规定”一词的译法进行分析,总结出可行的翻译规律,希望借此帮助译者在法律翻译实践中,尤其是在国际法律文件翻译中,可以更好地对不同译法进行抉择。

1 研究综述

基于语料库的研究显示,在英汉两种语言中,动名兼类词是最普遍、最重要的一种(Clark&Clark, 1979;孙茂松、黄昌宁,1989;赵铁军等,1993;司显柱,2011;司显柱、郭小洁,2015)。词的兼类是指的一个词经常具备两种或几类词的主要语法功能,且在意义上有联系的词。21 世纪以来,兼类词受学界关注已久,外语学界也不例外。本文选取的“规定”一词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动名兼类词,通过对自建语料库进行检索,发现该词在法律文本中出现频次较高,具有可研究分析价值。龚茁,牛晓伟以“中外民商事法律语料库”为研究工具,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探讨“规定”在汉语法律中的英译问题,在其研究中主要对比研究了“规定”在中美英三国公司法不同译法,并总结出不同译法的规律,借此对中国公司法中“规定”一词的英译提出相应的翻译策略。但其研究语料库文本主题主要是民商事法律,且针对“规定”中存在的不译现象并未深入展开,篇幅较短。而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联合国法律合同公约,笔者自建语料库中英文总字数共计20272 字,不同法律类型的文本具有不同的特征,故对其在该法律文本中的不译现象进行统计分类分析,并试图总结出其在该类型文本中可行的翻译规律,以期为提升法律文本中“规定”一词翻译的准确性提供一些参考。

2 研究设计

2.1 语料检索统计

首先,在研究前,通过对原文本的清洁降噪,然后借助transmate 最终建成可以检索的语料库,并借助北外平行语料库检索软件ParaConc 进行检索,最终发现在该语料库中对“规定”的检索达到44 条,其相关译法达到7 种,频次最高的“不译”现象出现了20 次,频率高达45.5%,其次为“provision”和“provided/provide”,频率分别为15.9%和9%。由此可看出不同题材的语料库中,“规定”的译法选择仍然多样,有些译法在民商事法律文本中并未出现,或是不常用,不同译法各有侧重比,这一点在龚茁和牛晓伟的研究中早已涉及分析。从本次检索中,可看出其英译选用词汇,频次较高的译法主要集中在“不译”,为此本文试图从其频次最高的不译现象着手,并展开具体的分析。

2.2 具体案例分析

在确定先研究“规定”这一动名兼类词翻译现象中的不译译法后,笔者在原先归类分析的基础上,再次分类研究,对库中“规定”存在的不译分别进行案例分析并寻找规律,由于法律文本的特点,导致原文多数案例多为长句,所以笔者在运用例证时只是截取了“规定”一词所在案例的一部分,便于统计。经统计,在该库中共总结出四种不译现象,如下:

“不译”统计(共计20 次)

1.除第6 条另有规定外 Subject to article 6

2.虽有第6 条的规定 Notwithstanding article 6

3.虽有第11 条、第13 条和第14 条规定 Notwithstanding articles 11, 13, and 14,

4.除第59 条另有规定外 Subject to article 59

5.符合第8条第(a)项规定的 Subject to article 8

6.除第26 条另有规定外 Subject to article 26

从以上统计可以发现当原文表示让步、转折,运用法律术语套话或行话时,此时的“规定”多为名词,诸如此类搭配:除XX 另有规定外、虽有XX 的规定、符合XX 规定的等,其中的“规定”并没确切译出,而是选用“Subject to/Notwithstanding+具体条款”的译法。

1.或者就违反本公约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or for the breach of any other obligation under this Convention against

2.对承运人规定的义务 a breach of the shipper's obligations under this Convention

3.运输合同规定的承运人义务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4.违反本公约规定的托运人义务 a breach of the shipper's obligations under this Convention

5.违反本公约规定的托运人义务 the breach of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is Convention

6.本公约所规定的赔偿责任总限额 limits of liability under this Convention

根据以上统计,可发现此处不译的“规定”为动词,且其在原文中的常用的短语搭配为:对XX 规定的义务或本公约/合同规定的义务。此处“规定”在原文中频繁用于规定某公约或是某合同中的“义务”,所以其所定义的修饰词更多的倾向于“义务”,因此当译者在翻译时,遇到相同的原文或是有这样搭配的原文时便可仿效语料库中的固定译法:obligations under this Convention。

1.也可免除承运人根据本条第1 款规定所负的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The carrier is also relieved of all or part of its liability pursuant to paragraph 1 of this article if

2.或者(ii)承运人遵守了第14 条所规定的合理谨慎义务(ii)

it complied with its obligation to exercise due diligence pursuant to article 14

3.第31 条第2 款和第32 条对其规定的义务

obligations pursuant to articles 31, paragraph 2, and 32

4.援用本条第1 款第(c)项的规定

invoke subparagraph 1 (c) of this article

5.根据本条规定

pursuant to this article

在经过前两种不译分析后,会发现前两种不译情况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出现在“规定”只作名词或是只作动词时使用,但在第三种不译的现象中,“规定”既有作动词,也有作名词,尤为体现出兼类词的特性。在这种情况下,它在原文中的常见中文搭配为:

①根据第XX 条款规定的义务/责任

可译为:liability/obligations pursuant to paragraph/article 2

②动词+第XX 条款的规定

如援用本条第1 款第(c)项的规定

可译为:invoke subparagraph 1(c) of this article

在上述的搭配中,会发现译者往往只需要译出原文中具体的“条款”即可,并且此处译文中介宾短语结构中的介词不再局限于“under”,更多的是使用“pursuant to”这样的介宾结构。

1.本条规定概不影响

Nothing in this article affects

2.本条第1 款规定不影响托运人的义务

Paragraph 1 of this article does not affect

3.本条规定概不妨碍索赔人证明

Nothing in this article prevents the claimant from proving that

前三种不译均是在原文表示肯定含义的情况下,根据上表统计研究分析,可以很明显的发现,当原文出现否定情况时,官方译本倾向于选择不译,即第四种不译现象就是当原文表示否定意义,其常见原文搭配为:本规定不XX。此时“规定”为名词,译者在翻译时候不需要特意译出其名词对应词汇,可借助表示否定含义的Nothing 放在句首翻译,或是直接借助助动词+not 的形式。

以上便是对“规定”一词在该语料库中不译现象的分类及具体分析,虽然“规定”一词出现的频次为20 次,但是在这20 次“不译”现象中就包含了四种具有规律性的句式结构译法,可供译者参考借鉴。

2.3 研究结果总结

从上述研究中可看出,在该类法律文本的翻译中,动名词存在大量的不译情况,无论“规定”是作名词还是动词,大部分情况下都不译,可见其词性不是划分其译与不译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原因在于原文中“规定”大多情况属于冗余信息,而这又与中西语言的差异性、思想文化、逻辑思维等各种因素有关,所以需要不译。针对冗余信息,美国译者Joan Pinkham 在其著作《中式英译之鉴》中就进行过专门分析,Joan Pinkham 认为中文中的“冗余信息”里又包含“多余的名词和动词”“多余的修饰语”“同义堆叠”“重复指称”等,且大部分中式英语中的多余名词和动词都不是单独出现的,都是以冠词或是介词短语的形式出现,如“加快经济改革的步伐”很多中国人会习惯性译为“to accelerate the pace of economic reform”,但其实这里的“步伐”就属于多余信息,属于多余名词,译者只需要译出“to accelerate economic reform”即可,所以在避免中式英语时,译者就需要将“accelerate the pace of”这一长串动宾短语直接替换成简洁明了的动词“accelerate”。而本文所研究的动名兼类词“规定”往往是汉语表述中的赘词,即冗余信息,故翻译时一般可省去不译,而其在法律翻译中不译时的特征较多,加上法律文本自身冗长的特征,其不译句式特征又比较混乱,同样的不译现象,在全篇多次出现,又多与不同的动词或是介词短语进行搭配。为此笔者基于自建语料库的分类研究,进行归纳总结,从其不译现象中的句法结构着手,试图从中归纳出更为普遍适用且可行的翻译规律,从而针对这类国际法律文本的翻译,为译者提供可以借鉴和效仿的译法。

3 结语

综上,本文针对动名兼类词作为文本冗余信息不译时,以高频动名兼类词“规定”的不译现象为例,在自建语料库的基础上,展开研究和分析,对其不译时所在句式的翻译方法和规律进行探索,并对具有规律可循的句式结构或短语搭配进行归纳总结。但本文的研究结果更倾向于适用与本库主题相关的法律文本,在某种程度上未必适用所有法律文本的翻译,所以还有待进一步扩大语料库库容以进行研究。而“规定”不译时的译法选择通常也与文本译者个人翻译风格以及选词喜好相关,故本文研究的规律只能说明在联合国国际合同公约中较为普遍或是通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借鉴或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