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气候治理的复杂困局*

2021-11-11 20:41:42赵斌
现代国际关系 2021年4期

赵斌

[内容提要] 近年来,气候变化成了无以规避的全球公共问题,气候变化议题的重要性上升至国家战略和国际安全高度,并与科学、经济、社会等要素互动,演化为带有复杂系统特征的全球气候政治。全球气候变化难以得到有效治理,其表征在于全球气候治理的失灵和困境,根源系行为体间复杂互动且始终徘徊停留于全球气候政治。全球气候治理之难,表现为治理理念与实践脱节、“民主赤字”频现、不均衡治理特征凸显。关涉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转移、能力建设、损失损害、自主贡献等具体议题的全球气候政治公平正义的广泛实现,方可能妥善应对甚或根本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

2009 年哥本哈根大会以来,气候变化成了近十年国际社会广泛讨论的全球问题之一。2020 年底美国总统大选以来全球发展与世界政治出现新变局,新冠肺炎疫情的扩散给人类社会造成严重冲击并且迟滞了联合国气候谈判进程,拜登政府上台兑现其关于重返《巴黎协定》之承诺犹如黎明前的一缕曙光,似乎给全球气候政治治理带来希望。那么,全球气候变化到底是什么,全球气候治理能如愿以偿吗?这两者之间及其与全球气候政治又是什么关系呢?本文拟对此作出回答,并探讨全球气候政治的公平正义愿景。

一、气候治理与气候政治不可分割

气候变化究竟是科学问题还是安全/经济/社会问题,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作为自然现象的气候变化古已有之,如今,人们热议的全球气候变暖较具有代表性,不过是气候变化表征之一,而气候变化甚至还包括“气候变冷”、极端天气、酸雨、臭氧层破坏等现象,且给人类生存、生产和生活带来持久的消极影响。换言之,用全球暖化来界定气候变化,有以偏概全之嫌。即使单独考察,全球暖化尽管不易感知,似乎一百多年来“温室气体”比例一直在加大而全球温升并不显著,那多半可能是由于系统效应延迟,而非基本科学论点不正确。

假如气候变化(包括全球变暖)真实可信,那么,人类活动对气候变化(系统)的反馈/影响,便成了无以规避的难题。及至1988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成立,气候变化议题随之逐步上升至各相关国家的国家战略和外交政策高度。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报告,所谓气候变化问题更多指涉“人为气候变化”(anthropogenic climate change),即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导致的全球温升,以及全球气候因人类活动而变化。然而,用来解释科学专门知识影响的“客观知识”仍过于理想化。在气候变化领域,科学与政治的“后常态”互动尤为复杂,如IPCC 作为气候科学的知识共同体,其首要功能在于表述普遍知识,却无法解决政治分歧,这类分歧反过来又将阻滞温室气体减排或气候变化的有效应对。于是,原本始终存在科学非确定性的气候变化问题,伴随后冷战时代的到来而开始进入世界政治议程:从国家/国际安全的角度看,气候变化既为安全的逻辑注入新的内容,又因更多囿于风险观念而物质基础和社会价值之上的客观性却不足,导致“混沌的”气候变化安全问题突现。

广义的气候政治,一般指涉围绕(人为)气候变化问题而发生的行为体间互动,既包含宏观的联合国气候谈判、全球气候治理(理论与实践),又涵盖中观和微观层次的气候传播、气候外交、气候政策等。甚至,气候经济,也为气候政治所形塑——(气候)政治是(气候)经济的集中表现。同时,政治行为体面对自然风险或公共问题时,往往拥有自主选择,即对此类问题的认知和应对均可能存在主体差异。具体到气候变化这一议题,又因其极易跨越主权民族国家的地理边界而带有“全球公域”属性,从而成了某种典型的全球问题/世界政治难题。与之相关的全球政治(互动)亦即全球气候政治相应提上议程。

后冷战时代以来,人们常说气候变化、恐怖主义、大规模流行疾病扩散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此伏彼起,且同主权冲突、领土争端、代理人战争频发等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共同绘制了21世纪以来的世界政治乱象。可见,全球气候政治既是世界政治中持续的、现实的难题,又因复杂系统效应而带有某种悲观的未来政治色彩。作为一项政治议程的全球气候变化,权力资源的可替代性有限,在该问题上投射支配性权力资源的可能性或成功率亦相应弱化;当我们讨论全球气候政治时,难免涉及权力分析及问题导向,如某国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中的占比或在全球GDP中占比(以衡量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2015 年,里程碑式的《巴黎协定》诞生,带来深远影响,全球气候问题的政治性由此得以强化。一是国际社会通过该协定确定了21 世纪内尽快实现世界经济脱碳的必要性,各国意识到彼此间高度相互依存,主要经济体和碳排放国必须为应对气候变化风险而共同采取行动。二是在《巴黎协定》框架下实行所谓自主贡献趋同,即美国、中国、欧盟等主要排放国/国家集团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采取气候行动计划,进一步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三是在实现低碳甚或脱碳发展的世界(愿景)中,低排放能力日益成为重要的权力和影响力来源,通过专业、知识、政策、技术和经济手段等促进脱碳的能力,低排放能力强的行为体可能从中收获经济利益并带动世界经济发展,同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不断推进主要排放国之间的合作。

较理想的情况可能是,气候政治领导者利用评估/核查机制发出信号,敦促气候行动落后者提升气候政治参与及气候治理水平;糟糕的场景是,《巴黎协定》框架下的定期盘点揭示出各国减排承诺与行动之间的鸿沟,从而导致减排雄心和国家间政治信任弱化的恶性循环。换言之,在关乎全球治理和国际合作的国家间政治互动中,对国家行为的集体判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涉及到相互遵约乃至国际合作实现的互给逻辑。《巴黎协定》诞生至今,全球气候政治分歧亦因话语体系重建而嬗变,政府、企业等行为体有关气候问题的纷争以及各国碳排放情况和财富水平的差异化,都影响到责任或贡献的划分;对气候变化影响的科学预测愈来愈精准,全球经济和公众舆论亦因之而急剧变化。

由此可见,原本看似单纯的气候变化科学/经济/社会进程演化为气候政治,也就成了一个长期的、复杂难解的公共问题,因之同样具备集体行动难题特征。从全球视角看,气候变化无疑是一个世界政治难题,也具有未来政治的远景色彩。虽说“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但面对全球气候政治,所谓的全球气候治理仍乏善可陈。

二、气候治理之难:失灵与困境

从现象上理解全球气候政治,则不免外化为某种针对全球气候变化所致现实危机和未来风险的相关政治行为体间互动。于是,所谓全球气候治理,不过是全球气候政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且是一种就气候变化问题而寻求治理方案、实践模式、解决路径的世界政治进程。执着于问题解决进路的全球气候治理,已经并将继续遭遇实践失灵及困境。

其一,全球气候治理理念与实践的脱节,催生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集体行动难题。长期以来,追求具有广泛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成了避免搭便车行为并有效缓解气候变化的可行和可信方式。这种全球主义导致那些采取气候行动的地方倡议和跨国网络被排除在外。人类治理环境以来,臭氧破坏和酸雨降落等事件未能终止,这显示气候治理理念失灵,在实践上不免落入“先污染—后治理”模式之窠臼;温室气体减排仍然是一种“弱”治理,无法应对基础设施不足和制度僵化等关键问题。以清洁发展机制(CDM)为例,通过全球空间的碳足迹和碳市场将地方与全球联系起来,以实现气候变化“去政治化”治理,这种机制可能导致气候变化从社会和经济结构中剥离;以经济手段为主、基于市场的解决方案来治理全球气候变化,实际体现了政府“理性”的全球转向,即从原本基于组织和保护生命的潜在“生物力量”转变为全球性政治力量,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也因之异化为旧式国际政治经济中的典型失败例证。全球气候治理的实践困境通常可归因于国家的自利本性,全球气候政治谈判未能达成有效避免气候灾害的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可归咎于“威斯特伐利亚之殇”。同时,主权民族国家仍为治理参与主体的全球气候治理,这种治理自然仍处于国际层次甚或徘徊于国家间政治,因而往往割裂了贸易监管、金融全球化和能源供应类国际组织与全球气候制度之间的原有联系。此外,21 世纪以来,美国对待《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的气候政治立场反复(“退群”抑或“加群”),削弱了联合国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进程中的权威性,导致全球气候政治外部分歧的内部化。当然,值得肯定与关注的是,中国等新兴大国的低碳/脱碳发展实践似在改变全球气候政治的地缘格局,不失为一大亮点。

其二,全球气候治理频现“民主赤字”。在应对西方现代性和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人为)气候变化时,所谓民主合法性成了问题解决的核心关切之一。换句话说,西方世界普遍认为,全球治理的关键在于民主协调,气候治理亦不例外。国际组织、主权民族国家参与协调治理,以及“协调者—中介—目标”之间的持续联系,应推进民主合法化:一方面,国际组织协调以呈现公共权威,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秘书处的协调工作需要合法性,从而制定规则;另一方面,所谓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调,几乎剥夺了公民间协调及其对公共权力问责的可能性,导致公共权威或权力施行者以某种不受外部控制的方式行使权力。可见,全球气候治理存在明显的“民主赤字”,(西方)民主神话似乎终结于国家边界,即一方面所谓民主国家热衷于谴责气候治理的失效,另一方面实则暴露出西方自由民主的系统性失败。试想,“民主”倘若以气候变化危机牺牲后代福利来实现,则无疑是有缺陷的;气候变化风险本身也揭示了民主的局限性,民主国家的气候政策因之遭遇更大的经济压力而失败,反过来也可能对政府的政治合法性造成冲击。

其三,全球气候治理的不均衡性凸显。国际社会看似雄心勃勃地一直在采取各种气候行动,与“一切照旧”的世界政治现实之间的裂痕却仍在加深,有可能酿成真正的危机。至少在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之前,这种全球分裂愈演愈烈。一方面,联合国专注于缓慢而又程序化的碳减排谈判;另一方面,金融经济全球化的动力、采掘主义发展模式的扩张、西方消费主义生活方式的全球传播等现象并存,且又似乎游离于气候治理之外。事实上,全球气候治理中的气候政策具有交叉性,涉及迥异的方方面面,如从发展和能源政策到贸易和金融监管,以及农业和城市规划。只不过,有关问题的治理逻辑也存在显著差异。气候治理的自主性和软路径,或可能与其他问题领域的治理情况形成鲜明对比,如通过国际组织硬路径进行监管或通过全球市场动态与权力关系进行调节,且利用特定工具和机制影响相关行为体与实践。《巴黎协定》诞生了,但其运行机制仍有待完善,例如难以淘汰化石燃料或实现全球经济“去碳化”,甚至在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或提高能源效率、国际贸易监管等重要问题上都缺乏明确的规划。这可能要归咎于全球治理的“碎片化”,即一个全球性问题的治理任务通常都交给了目标相互矛盾的不同国际组织。这类差异甚或分歧并非偶然,而是根植于全球秩序并受到强大利益集团影响的结构性选择,如沙特阿拉伯等国及其化石燃料利益集团极力防止在气候公约中纳入能源问题,并阻挠在该领域建立任何可能的国际监管机制。

全球气候治理的复杂性由此可见一斑,这一直是气候危机管控的障碍。因此,全球秩序亟待重塑,国际组织的等级制和分工、化石燃料生产和贸易等领域的治理模式皆需要变革。

综合说来,全球气候治理之难不仅在于理念层面,而且涉及治理实践的各个环节。因此,世界两极分化的状况在这个领域日益突出。联合国进程仍在延续,但事实上越来越难以实施有效的治理,这种渐进的机制建构并未显著增强应对气候变化的雄心和效果,而只是带来了一些现象上的量变;在国际关系和国内政治中,随着碳排放量的升高,气候冲突加剧,2019 年马德里大会后民粹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反环境主义等对气候行动的压力加大,各国之间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应对中的信任感一度降低,这给《巴黎协定》的落实投下了新的阴影。因此,当全球气候治理一再遭遇阻力,实则停留、回归、徘徊于全球气候政治的系统和进程。于是,人类似将不得不“回到未来”,即回到全球政治本身,全球政治协调、协作乃至合作及其后公平正义的探索则更显弥足珍贵。

三、气候政治的公平正义

从问题类属看,全球气候政治的公平正义(简称全球气候公正),是全球气候政治的道德基础。全球气候公正可以理解为旨在代表和帮助弱势群体/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一系列观念或行动。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正一直是全球气候政治发展进程中无法绕开的伦理和道义规范主题,所谓气候公正就是从气候变化行动主义演变而来,是对基层环境正义运动和全球气候变化关切的融合。这需要沿着原有的方向继续努力,进一步强化理念并加大实践力度。

第一,减缓。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通过温室气体减排来缓解或减轻气候变化的影响,这是全球气候政治制度建构的核心支柱之一,但各国对于如何迈向公正的全球气候变化减缓目标长期存在争议。例如,到2100年,全球平均升温(相对前工业化时期水平)究竟是控制在2℃还是1.5℃以内才能确保生存?对该问题的解答,显然具有意识主体差异。尽管《巴黎协定》的目标似乎包含了“全球平均温升2℃并努力控制在1.5℃以内”,但要兑现这1.5℃的温控目标并非简单易行:一是达到该目标极限的可能性极低,即使所谓国家自主贡献的总体减排承诺得到充分实施,仍可能使全球温升超过1.5℃;二是1.5℃这一目标意味着碳排放的大减,势必大幅缩减全球碳空间,从而可能使不少发展中国家不得不牺牲发展愿景,因而容易招致它们甚或阿拉伯国家和印度等新兴大国的反对。无独有偶,当前人们热议的“碳中和”似乎是减缓气候变化的中长期征程(长达40 年),其目标同样存在模糊性,缺乏统一标准,相关国家/企业实现目标的具体战略及其透明度有待观察,实际影响难以评估。因此,有必要从全球公正的高度重新思考和安排气候变化的应对,如气候政策设计、气候制度建构、公平排放分配额确立等,尤其要呼应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因为气候变化与减贫、发展、公共卫生等有着内在关联,发展本身事关所有国家,任何所谓减缓措施都不应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生存/发展权益为代价。

第二,适应。客观上,由于气候变化的时滞性及其影响的持久性,如何适应气候变化成了有关全球气候公正的又一个关键议题,这种适应影响的气候公正涉及代际公正。倘若如上所言,减缓气候变化的办法愈少,则气候变化的影响愈大,因之适应亦显得迫在眉睫。早在2007 年的“巴厘岛路线图”中,“适应”(气候变化)几乎获得了与“减缓”(气候变化)同等重要的地位。最不发达国家、小岛国家联盟和非洲国家等群体更是希望:适应气候变化能够成为国际气候制度建构中的一项全球责任。于是,发展中国家努力确保有关适应计划和资金需求能合法地纳入其国家自主贡献。然而,《巴黎协定》似乎允许不同国情之下的灵活性,却未明确将总体减缓水平同适应支持相联系。

与全球气候公正的减缓逻辑相似,发展中国家在适应气候变化方面应当同时减负,这同样具有强大的道义基础,因为发展中国家相对贫困且有气候变化责任(只是相对较小)。发展是降低气候变化脆弱性的关键手段,但涉及适应气候变化的公正仅仅依靠资金承诺是无法实现的,而可能需要以本土知识为中心,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应措施。

第三,资金。资金承诺体现为冷冰冰的数字符号,但不论应对气候变化还是实现气候公正都是需要它的,并且要有措施确保资金的提供和分配。资金流动有助于增强发达国家履行其排放承诺的信心,而再分配流动则回应了公正诉求,即发展中国家不应当承担气候变化行动的不公平负担。2010年诞生的联合国绿色气候基金(GCF)是管理再分配资金流动的重要手段。绿色气候基金给再分配正义赋予了生命,抓住了气候政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实施中的分歧,却因缺乏执行能力和有力监督而备受批评。换言之,再分配资金或取得特定金额的协议不足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并实现气候公正,以什么方式提供资金因此很重要,其目的是防止现有资金被挪用,以增强人们对国际气候制度内金融机制的信心。

第四,技术转移。作为一个政策领域,技术转移位列气候公正的核心,因为技术通常被视为低碳发展的关键,其逻辑在于发展中国家政府有义务利用现有技术并在其财力范围内谋求能源的生产和发展。鉴于此,在关于贸易、资本流动和经济增长的讨论中,较为常见的是气候变化行动往往具有双重目标,就是既减排又促进低碳发展。作为一种旨在实现公正的工具,技术与现存的全球资本主义霸权结构有着内在联系,于是所谓技术转移可能“雷声大雨点小”甚或“口惠而实不至”。例如,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促进技术转移,然而UNFCCC 框架下的技术机制仅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而非可用于气候行动和低碳发展的实际技术转移。何况,技术转移不应流于表面,而重点在于支持创新和扶持技术开发,但是发达国家不愿意真正推动南北技术转移,因为这将可能危及全球资本主义霸权结构。

第五,能力建设。从字面上看,能力建设是通过减缓和适应提高各国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能力,因而超越了单纯的技术和资金范畴,还包括知识、基础设施、人力资源及其他要素(均可能影响一国应对气候变化时的技术和资金方式)。于是,非政府组织和气候变化高风险国家都一再强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总体关系中能力建设的重要性。能力建设方面的气候公正在于清洁发展机制和生态系统服务付费模式等,说明投资者往往并不重视地方或社区公平,而可能绕开最贫穷和最脆弱的群体进行支付,且这种能力建设在全球气候制度构建中的地位弱于气候变化减缓,即常被视作事后想法。因此,能力建设缺乏可持续的长期投资。换言之,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求仍然是实施能力建设的主要挑战,也是能否实现气候公正的关键所在。能力建设通过促进地方的自主、参与和理解,将自上而下的政策与地方背景相联系,并反过来通过适应、减缓和程序设计实现公正。

第六,损失损害。所谓损失损害,一般指涉的是,国家不适应或无法适应的气候变化影响,并援引公正原则要求赔偿。由于气候变化可能突破适应的极限,不少国家表示需要国际机制管理赔偿,但要证明气候变化与极端天气事件之间的直接关联十分困难。直到2015年巴黎大会之前,损失损害一直从属于适应议题,而之后对于损失损害的持续关注,实则反映了国际机制的边界及其权力动态,损失损害本身成了关乎全球气候公正的前沿问题。

第七,自主贡献。这几乎是《巴黎协定》诞生以来最大的制度化成就,即强调“自下而上”的自主贡献,而非“自上而下”的减排目标要求。然而,这一制度建设从一开始就引起广泛争议,如缺乏用以评估国家自主贡献的雄心和公平性的总体框架,以及随后的“全球盘点”如协定的最终目标、国家自主贡献的总体影响、长期战略考虑、适应能力的状况和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等问题,种种疑问不一而已。

可见,全球气候公正问题日益受到世界各国各地区的重视,也影响到各级政府应对气候变化难题时的态度和立场。甚至可以说,国际公平正义的最大争议存在于有关国际环境尤其是气候变化问题的所有国际合作之中。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倘若未能体现公平正义,那么全球气候制度/机制的价值意义则令人怀疑,并可能削弱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信心和动力,哪怕是气候变化本身可能对发展中国家构成更大的威胁。更何况,从经济学角度看,自工业革命以来,北方工业化国家正是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受益者,其领先的经济发展正是得益于工业革命以来的全球产业转移,因而如今却让发展中国家与其“分担”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责任显然有失公允。正因为如此,在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谈判进程中,发展中国家一致强调应由发达国家承担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而其自己虽然愿意参与气候谈判,但拒绝作出与发达国家同等或更多的实质性减排承诺。发展中国家的这种信念近乎神圣不可侵犯。

在全球气候政治中,公正对于国际谈判协议的达成和履行始终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主权民族国家对气候政治的参与度,如以公正与否来决定本国是否签约和履约。例如,在UNFCCC 当中,有关公正问题的特殊条款将公正视作保卫气候系统和人类后代的基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区别的(减排)责任原则亦为典型例证。不过,这里涉及的公正基础仍存在一定的解读空间,具体政策实施与公正原则之间还有不小的距离,在有关京都机制的存续之争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从《京都议定书》有关减排目标的设定看,主要强调发达国家间的“责任分担”(burden sharing)、“支付能力”(ability to pay)、主权、经济环境等都出自一种经济理性考量。从环境政治学意义上看,似应为人类环境可持续而设定更有力的减排总目标,且公正性应关照到所有国家。于是,比如巴西等国曾在UNFCCC 谈判初期就提出国家温室气体量化减排须考虑人均水平,只不过这样的建议没有被接受。

几乎与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进程之开启相同步,对于气候变化问题的看法(尤其是经济货币化处理)一开始就存在很大分歧。比如,环境政治学研究者认为现有处理环境问题的办法注定走向失败,因为它们都未触及最重要和最根本的伦理价值问题。发达国家的政策偏好使UNFCCC 呈现出较强的经济理性色彩,如对气候变化影响的评估,有关减排成本的争论在气候制度建构的反馈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在发达国家世界所谓的自由民主观念里,经济理性使得减排成本可测量化,进而所导向的决策也可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于是,UNFCCC 和《京都议定书》有关减排目标和时间表安排设定具有明显的计量经济考虑。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将公正理论应用于气候变化数据分析,通过使用现有的研究工具来解释温室气体排放和不平等的气候影响;将公正置于IPCC 等机构/部门环境评估的中心,需要更精细的指标来比较气候风险灾害对不同地区或国家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并提供必要信息供各级政府决策时参考;由于人文地理学、生态学、政治学、传播学、心理学、经济学、生物学、地球科学、工程学、社会学等广阔领域的交叉融合(尽管这并不容易),人类需要探索构建某种新的全球范式以替代无节制的经济增长,从而在公正的基础上满足人类需求,同时保护地球维持健康生态系统的有限能力。

需要指出的是,新冠疫情也加剧了根深蒂固的不平等,导致世界经济衰退。原定于2020年底召开的格拉斯哥气候大会(COP26)因全球蔓延的新冠肺炎疫情而被迫延后。气候变化风险并没有因为疫情而迟缓,还可能与疫情等其他非传统安全问题相互交织,引发更多不确定的连锁负效应。因此,全人类有必要果断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和新冠疫情等相互关联的危机,实现自主贡献和经济复苏。

结语

2019 年底的马德里气候大会并未就《巴黎协定》实施细则(第六条)有关碳市场机制合作这一关键问题达成共识,且仍在减排和资金等具体议题上存在较大的南北分歧。这无疑可能管窥全球气候政治的长期性,缓慢而程序化的联合国进程与全球社会动态需求之间的脱节愈发严重。事实上,2015年《巴黎协定》诞生及其生效的这五年间,很多旧的分歧或矛盾再起。在延后的格拉斯哥大会(COP26)正式召开之前,各国可能又将调整其政策承诺,从而难免导致人们对全球气候治理有效性的信心不足,并对全球脱碳发展的前景表示深度怀疑。

总的看来,长达30年的全球气候政治进程尤其全球气候谈判虽然乏善可陈,但还是带给人类一些谨慎的希望。气候问题自然不能仅仅依托联合国来解决,而是需要许多层面、广泛领域的行动,既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又涉及集体动员和社会行动,这些似乎成了改变旧式权力关系以利于变革的关键。更为艰难的是,只要气候变化始终引发全球气候政治(互动),并显现出气候变化与全球气候治理过去忽略或排除在外的那些重要问题之间的关联性,再加上当前全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窘迫性,关于全球气候变化之后果的讨论总是会有高低、急缓,遑论全球去碳化的前景。当下,强调跨国/全球(政治)协调的气候治理远不及侧重于国家管控的疫情治理急迫而且重要,二者形成了强烈的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