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卉
内容提要:唐代传奇中,涉及女性复仇内容的作品虽然不多,但是《谢小娥传》《陈义郎》《崔尉子》《贾人妻》《崔慎思》等艺术成就很高的篇目对明清叙事文学的影响却相当深远。明清小说或杂剧如吴承恩《西游记》附《陈光蕊赴任逢灾 江流僧复仇报本》、凌濛初《苏知县罗衫再合》、王夫之《龙舟会》、蒲松龄《聊斋志异》中《侠女》《商三官》等皆脱胎于唐代此类型小说。由于时代和作者不同,唐代女性复仇的叙事作品在明清时期又出现一些变异。
在唐代传奇中,涉及女性复仇内容的作品有二十多篇,如《尼妙寂》《李文敏》《马全节婢》《晋阳人妾》《窦凝妾》《严武盗妾》等,其中艺术成就最高的有《谢小娥传》《陈义郎》《崔尉子》《贾人妻》《崔慎思》。
关于复仇的讨论在唐代是一个引人注目的话题,陈子昂、柳宗元等文学泰斗关于复仇的辩论曾引起轩然大波。陈子昂上书《复仇议状》曰:“杀人者死,则国家画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庆宜伏辜;又按礼经,父仇不同天,亦国家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不宜诛。”而柳宗元极力反对陈子昂的观点,其《驳复仇议》云:“《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复仇行为在中国文化传统里,其实一直备受争议。上溯至春秋战国时期,《周礼》《礼记》和《春秋》等儒家经典早有记载。《礼记·曲礼上》言:“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注曰:“父者,子之天,杀己之天,与共戴天,非孝子也。行求杀之,乃止。”《礼记·檀弓上》曰:“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曰:请问居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曰:请问居从父、昆弟之仇,如之何?曰: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公羊传·隐公十一年》曰:“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不复仇,非子也。”《国语·越语上》曰:“子而思报父母之仇,臣而思报君之仇,其有敢不尽力者乎?”《春秋公羊传注疏》言:“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大戴礼记》言:“父母之仇,不与同生。兄弟之仇,不与聚国。朋友之仇,不与聚乡。族人之仇,不与聚邻。”“忠”“孝”作为一种观念,在春秋战国时期已经得到普遍认可,甚至在儒家思想的宣传下,将之与复仇结合起来,因而使其具有了正义性和合理性。然而,荀悦《申鉴》曰:
或问复仇。曰:“古义也。”曰:“纵复仇可乎?”曰:“不可。”曰:“然则如之何?”曰:“有纵有禁,有生有杀,制之以义,断之以法,是谓义法并立。”曰:“何谓也?”曰:“依古复仇之科,使父仇避诸异州千里,兄弟之仇,避诸异郡五百里,从父从兄弟之仇,避诸异县百里;弗避而报者无罪,避而报之,杀。犯王禁者罪也,复仇者义也,以义报罪。从王制,顺也,犯制,逆也,以逆顺生杀之。凡以公命行止者,不为弗避。”
可见,儒家礼法在主张复仇的同时,又主张有限复仇,要做到“义法并行”。
显然,复仇行为不利于社会安定,除了个别少数民族政权外,其他朝代法律基本不允许私自复仇。秦国规定:“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汉代《九章律》亦禁止复仇。三国时期,《魏律》规定:“令民不得复私雠。”《晋书·刑法志》规定:“贼斗杀人,以劾而亡,许依古义,听子弟得追杀之。”北周“初禁天下报仇,犯者以杀人论”。《隋书·刑法志》:“初除复仇之法,犯者以杀论。”唐代法律关于复仇的处罚变轻。《唐律·斗讼律》:“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宋刑统·斗讼律》:“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诸令今后具案,奏取敕裁。”《元史·刑法志·杀伤》规定:“诸人杀死其父,子殴之死者,不坐,仍于杀父者之家,征烧埋银五十两。”《明史·刑法志》:“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清律例·刑律·斗殴下》规定与《明史相同》。
复仇行为被法律禁止,但又受到道德的支持,因此复仇事件在社会上产生巨大反响。唐代以前,正史杂史中出现了一些女性复仇事件,如北魏时期女子孙男玉替夫报仇等。这种女性复仇现象必然会折射到唐代小说中,且有些故事类型在明清小说或杂剧中反复出现。有些故事类型沿袭唐代传奇,有些又出现变异。下面分别讨论。
温庭筠《陈义郎》讲的是郭氏随夫婿陈彝爽调集赴任,途中夫婿被周茂方杀害,周乘机霸占了其财产和官位。郭氏为了保全幼儿性命,被迫改嫁于杀夫仇人。数年后,其子陈义郎于应举路上,偶遇一名老妇人。老妇人见义郎之长相颇似其子,赠与他一件血衫。郭氏见到血衫后,情不自禁将事实告知其子。最终,陈义郎杀掉周茂方,为父报仇。唐代另一传奇《崔尉子》与《陈义郎》情节十分相似,只是复仇方式略有不同,陈义郎“密砺霜刃,侯茂方寝,乃断吭”,崔尉子“诣府论冤,推问果伏,诛孙氏”。
明代冯梦龙《警世通言》卷十一《苏知县罗衫再合》、吴承恩《西游记》附录《陈光蕊赴任逢灾 江流僧复仇报本》、清代刘方《白罗衫》等皆脱胎于《陈义郎》《崔尉子》,均有夫婿被害,意外得衫,其子复仇的内容。
唐代小说《陈义郎》《崔尉子》《李文敏》中,女性复仇意识并不十分强烈。郭氏、王氏、崔氏在其夫被害的时候并没有积极采取复仇行动,而是选择“藏恨”心中。数十年后,“忽见血迹衫子”时,才将冤仇告知其子。而明清叙事文学中女性的复仇意识很强烈。《警世通言》卷十一《苏知县罗衫再合》中的郑氏想:“对他(其子)说出根由。教他做个报仇之人。”郑氏在化斋时,也将“十九年前苦情,数一数二,告诉出来”。当有人为她写状子后,“郑氏收了状子,作谢而出,走到接官亭,徐御史正在宁太道周兵备船中答拜,船头上一清如水。郑氏不知厉害,怪跄上船。管船的急忙拦阻,郑氏便叫起屈来。徐爷在舱中听见,也是一缘一会,偏觉得音声凄惨”。可见郑氏复仇愿望之迫切。《西游记》中的殷氏在弃子之时,“乘间作血书,备述显末”,目的也是为了让其子知晓真情,以待来日复仇。
唐代小说《陈义郎》《崔尉子》中,复仇女性虽然委身仇敌,但复仇后均与其子安稳度日。然而吴承恩《西游记》中的殷小姐“痛恨刘贼,恨不食肉,只因身怀有孕,未知男女,万不得已,权且勉强相从”,复仇后却选择“从容自尽”。凌濛初《警世恒言》卷十一《苏知县罗衫再合》中,郑氏最终并未委身于仇敌,而是在徐能与朱婆的帮助下,躲进尼姑庵。复仇后,与夫、子“骨肉合聚”。
出现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唐代与明清时期的贞节观念不同。唐代贞节观念相对淡薄,女性淫泆和失节现象并不罕见。《唐代妇女》评价唐代妇女贞节说道:“唐人两性关系比较放纵、贞节观念淡薄是人所公认的,以致后世道学家有‘脏唐烂汉’之说。它在女子的爱情、婚姻生活中有着各种明显体现,这就是:未婚少女私结情好、有夫之妇另觅情侣、离婚改嫁蔚成风气。”明清时期,程朱理学成为社会的主导思想,儒家倡导者大力为节妇作传,加之统治者的极力推崇,使得女性贞节观念强化。吴承恩的《西游记》中,殷氏失节后有三次自尽,分别是:“小姐欲待要出,羞见父亲,就要自缢,玄奘闻知,急急将母解救”;“殷小姐哭奠丈夫一番,又欲将身赴水而死,慌得玄奘拼命扯住”;“后来殷小姐毕竟从容自尽”。殷氏曰:“吾闻‘妇人从一而终’。痛夫已被贼人所杀,岂可面见颜从贼?止因遗腹在身,只得忍耻偷生。今幸儿已长大,又见老父提兵报仇,为女儿者,有何面目相见!唯有一死以报丈夫耳!”这些言行均是强调女性贞节的表现。
薛用弱的《贾人妻》(出自《集异记》)讲述一名女子(贾人妻)嫁与王立为妾,共同生活两年多,生育一子,后来该女子为前夫报仇,杀子而去的故事。《崔慎思》一文中,博陵人崔慎思与房东女主人婚后相敬如宾,生有一子。两年后,房东女主人为父报仇后,杀子离去。
《贾人妻》《崔慎思》故事源头应为唐代李端言的《蜀妇人传》(今已佚)。唐代李肇的《唐国史补》载:“贞元中,长安客有买妾者,居之数年,忽尔不知所之。一夜,提人首而至,告其夫曰:我有父冤,故至于此,今报矣。”此外,唐代崔蠡的《义激》对此事叙述比较详尽,但大体情节均是女子改嫁、持家生子、夜出复仇、杀子离去。
明代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卷四《程元玉店肆代偿钱 十一娘云岗纵谭侠》中简洁叙述了“崔妾白练,夜半忽失”,“贾妻断婴,离恨以豁”的故事,与唐代小说《崔尉子》《贾人妻》的情节毫无二致。清代蒲松龄《聊斋志异》中《侠女》亦取材于唐代小说《贾人妻》《崔尉子》等。它讲的是金陵寒士顾生时常救济邻居侠女母女,并对侠女情有独钟。为了报答顾生,侠女常去顾家照顾顾母,帮其操持家事。之后,侠女与顾生相好,并为其产下一子。侠女复仇后,留下一子,独自离去。三年后顾生病死,其子十八岁中了进士,并赡养祖母。
从唐代《贾人妻》《崔慎思》到清代《聊斋志异》中的《侠女》,有三点不同:其一,复仇女性由杀子转变为留子。《贾人妻》只言“(王立)立回灯褰帐,小儿身首已离矣”,未言杀子原因。《义激》载:
又执其子手曰:“尔渐长,人心渐贱尔,曰其母杀人,其子必无状。既生之,使其贱之人为非勇也,不如杀而绝。”遂杀其子,而谢其夫曰:“勉仁与义也,无先己而后人也。异时子遇难,必有以报者。”
《崔慎思》载:
言讫而别,遂逾墙越舍而去。慎思惊叹未已,少顷却至,曰:“适去,忘哺孩子少乳。”遂入室,良久而出,曰:“馁儿已毕,便永去矣。”
慎思久之,怪不闻婴儿啼,视之,已为其所杀矣。杀其子者,以绝其念也,古之侠莫能过焉。可见,蜀妇人因为担心其子遭人轻贱而杀子;崔慎思妾“以绝其念”而杀子。而《侠女》中,侠女得顾生“斗米”之恩、“养母之德”,为其生育一子,复仇后并未杀子。
其二,复仇女性从施舍寒士钱财转变为助其绵延子嗣。唐宋小说中的复仇女性施舍寒士许多钱财,如《贾人妻》云:
(贾人妻)谓立曰:“公之生涯,何其困哉!妾居崇仁里,资用稍备。倘能从居乎?”立既悦其人,又幸其给,即曰:“仆之厄塞,阽于沟渎,如此勤勤,所不敢望焉,子又何以营生?”对曰:“妾素贾人之妻也。夫亡十年,旗亭之内,尚有旧业。朝肆暮家,日赢钱三百,则可支矣。公授官之期尚未,出游之资且无,且脱不见鄙,但同处以须冬集可矣。”立遂就焉。
阅其家,丰俭得其所。至于扃锁之具,悉以付立。每出,则必先营办立之一日馔焉,及归,则又携米肉钱帛以付立。日未尝缺。
《崔慎思》中,复仇女性亦将“宅及二婢皆自致,并以奉赠”。虽然这些女性复仇后杀子离去,却将其财产都赠与文中的寒士。
《聊斋志异·侠女》中的侠女贫极可怜,没有钱产给顾生。其言:“以相报不在床笫也。为君贫不能婚,将为君延一线之续。本期一索而得,不意信水复来,遂至破戒而再。今君德既酬,妾志亦遂,无憾矣。”由此可知,侠女报恩的方式不是钱财,不是“床笫”之欢,而是延续子嗣。
出现上述两种差异的原因与时代及作者创作心理有关。唐代是一个自我意识强烈的时代,加之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相对淡薄,使得唐代士子们更追求个人享受和成功,而往往忽视家庭责任。此外,从男人的深层心态来说,士人自觉不自觉地在渴望着一种自私的爱情——既可以享受爱情又不愿承担责任,既能不付出金钱又能得到资助。男性这种自私、阴暗的心理就会折射在唐代小说中。婚姻、子嗣等都是责任的象征,是士子不愿意拥有的。因此,除《补江总白猿传》等带有人身攻击性质的作品外,唐代小说中的士子与婚外恋女性大多没有子嗣,相反他们更愿意从婚外恋女性那里得到女色、金钱、名利等。随着宋代程朱理学的兴起,孝悌、忠恕、信义、轻利等儒家道德规范日渐强化。“杀子”行为不再被世人所接受。为了迎合大众的审美心理,明清时期的叙事文学也随之发生变化。
其三,复仇女性离去的原因有所不同,前者是为义,后者是为德。《义激》云:“按蜀妇人求复父仇有年矣,卒如心,又杀其子,捐其夫,子不得为恩,夫不得为累。推之于孝斯孝已,推之于义斯义已。孝且义已,孝妇人也。自国初到于今,仅二百年,忠义孝烈妇人女子,其事能使千万岁无以过,孝有高愍女、庚义妇、杨烈妇,今蜀妇人宜与三妇人齿。前以陇西李端言始异之作传,传备……”可见《贾人妻》《崔慎思》等小说中的复仇女性离去的原因是不拖累丈夫,是追求“义”。而《聊斋志异·侠女》中侠女离去却不能简单归因于“义”。在这篇小说中,增加了顾生与少年私通的描写:“稍稍稔熟,渐以嘲谑;生狎抱之,亦不甚拒,遂私焉。由此往来昵甚。”此少年是一白狐所变,后被侠女所杀。《侠女》载:
侠女云:“此君之娈童也。我固恕之,奈渠定不欲生何!”收刃入囊。生曳令入。曰:“适妖物败意,请来宵。”
可见,侠女是极其厌烦蓄娈童之行为的。蒲松龄评论道:“人必室有侠女,而后可以畜娈童也。不然,尔爱其艾豭,彼爱尔娄猪矣!”因此,侠女离去与顾生畜娈童有关。
明朝淫昵娈童的风气日益转盛。张岱《西湖七月半》描写道:“亦船亦楼,名娃闺秀,携及童娈,笑啼杂之,环坐露台,左右盼望,身在月下而实不看月者。”李渔《肉蒲团》中描述家童书笥、剑鞘,“两个人物都一样妖姣,姿色都与标致妇人一般”。清代淫狎娈童的风气更盛,甚至没有禁忌。纪晓岚《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三》载:“有书生嬖一娈童,相爱如夫妇。”吴梅村也曾写过绮艳的男色诗,如《赠妓郎玄》。然而,畜娈童行为始终游离于儒家传统文化之外,对此蒲松龄也是极其反对的。他在《聊斋志异·男生子》中也表达过类似的观点,认为娈童是“生子之妖”,会带来灾祸。
李公佐《谢小娥传》讲的是,唐代豫章人谢小娥跟随父、婿在江上行商,不幸遭遇贼人,父、婿相继罹难。后父、婿之冤魂告知其凶手姓名之隐语。谢小娥四处“广求智者辨之,历年不能得”。数年后谢小娥偶遇作者李公佐为之破解隐语,乃知凶手为申兰、申春。她遂女扮男装,隐姓埋名,忍辱负重,受雇于仇家,最后伺机杀死仇人。
李复言的《尼妙寂》源于《谢小娥传》,其故事情节与《谢小娥传》大同小异,在细节上主要有以下不同:其一,复仇女性的身份略有改变。叶氏女不再是幼年丧母、随父四处行商的豪侠,而是生活于朱门高户中的闺秀。她未亲见父、婿被杀,也未经历“伤胸折足,漂流水中,为他船所获”,流转乞食的厄运,因此其隐忍复仇的过程未若谢小娥那般曲折。其二,由于身份不同,两者选择的复仇方式自然不同。谢小娥“潜锁春于内,抽佩刀,先断兰首,呼号邻人并至。春擒于内,兰死于外,获赃收货,数至千万。初,兰、春有党数十,暗记其名,悉擒就戮”。而叶氏女“奔告于州,乘醉而获”,使盗贼“一问而辞伏就法”。其三,复仇后皈依佛门的原因不同。谢小娥复仇后,“受具戒于泗州开元寺,竟以小娥为法号,不忘本也”。而叶氏女皈依佛门的原因是报恩,“梵宇无他,唯虔诚法象以报效”。
谢小娥与叶氏女复仇方式之所以不同,主要是因为作者的阶级和立场不同。《谢小娥传》的作者是李公佐,现有文献并未记载其身世与经历,然《谢小娥传》中载“至元和八年春,余(李公佐)罢江从事”。其另一篇小说《南柯太守传》载:“虽稽神语怪,事涉非经,而窃位著生,冀将为戒。后之君子,幸以南柯为偶然,无以名位骄于天壤间云”,“贵极禄位,权倾国都,达人视此,蚁聚何殊”。由此可知,李公佐可能并非朝廷官员,因此他赞同谢小娥私自复仇的行为。《尼妙寂》的作者是李复言。他元和时期任彭城令,后历任苏州刺史、汝州刺史、泗州刺史等职。从统治的阶级性和稳定性出发,他更倾向于诉诸官府的复仇行为。
明代,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九《李公佐巧解梦中言,谢小娥智擒船上盗》与《谢小娥传》的情节如出一辙。由于此书以“诡谲幻怪”为尚,所以谢小娥的复仇形象有些夸大,被写成“如男儿”一般。
明末清初,王夫之的《龙舟会》亦取材于《谢小娥传》。然《龙舟会》在细节上有两点不同于《谢小娥传》。其一,《龙舟会》杂剧中,“女扮男装”寻求复仇不是谢小娥的主意,而是李公佐为其想出来的。李公佐曰:“既然你立志已坚,我与你想个计来。你,系长裙,行缓缓,梳松鬓,发飕飕,虽则是铁心肠,不怕污,必竟呵,青闺面,半含羞。你须把妆楼远望,一笔儿勾,做一个吴市吹箫佩缑。待访得贼人呵,就里翻身,方好做鹰隼击高秋。”其二,《谢小娥传》中,“浔阳太守张公,善娥节行,列闻廉使旌表,乃得免死”;而《龙舟会》杂剧中,当太守钱为宝提出为谢小娥“表奏当今,说你孝烈,讨旌表”时,她却道:“谢老爷费心,俺却不屑弄这虚脾,把性命换浮华。”其三,《谢小娥传》主要凸显谢小娥的贞与节。谢小娥婉拒了豪族者竞相求聘,作者评价曰:“誓志不舍,复父夫之仇,节也;佣保杂处,不知女人,贞也。女子之行,唯贞与节,能终始全之而已。如小娥,足以儆天下逆道乱常之心,足以劝天下贞夫孝妇之节。”而《龙舟会》杂剧的作者王夫之是反清复明的起义者,因此他把谢小娥塑造成忠勇节义的巾帼英雄形象,“虽巾帼之流,有丈夫之气,不似大唐国一伙骗纱帽的小乞儿,拌着他贞元皇帝投奔无路,则他可以替他父亲、丈夫报冤”。甚至谢小娥女扮男装后化名李小乙也有深意,“小乙”与“孝义”谐音,也是为了说明其孝义之德。
清蒲松龄的《聊斋志异·商三官》也是女扮男装、为父报仇题材的小说,脱胎于《谢小娥传》,而与之略有不同:其一,复仇对象不同。谢小娥“父与夫俱为盗所杀,尽掠金帛”,因此她的复仇对象是盗贼。商三官的父亲“以醉谑忤邑豪,豪嗾家奴乱捶之,舁归而死”。因此,她从始至终就知道仇人是邑豪。其二,复仇结果不同。谢小娥、叶氏女等复仇女性在成功复仇后,均受具戒于佛寺;而商三官“自经死”。
李公佐创作《谢小娥传》的目的是“作意好奇”,梦中告知隐语、女扮男装、手刃仇人均是为了引起人们的好奇之心。而蒲松龄作《商三官》是为了抨击封建社会统治的腐败。三官父亲被害后,其兄几次到官府为父申冤,均“讼不得直,负屈归”。迫于无奈,商三官女扮男装,混入仇家,为父报仇。她对黑暗政治、腐败吏治有着清醒的认识,曰:“人被杀而不理,时事可知矣。天将为汝兄弟专生一阎罗包老耶?”因此,在手刃仇敌后,她不愿意连累母兄,自经而亡。
综上所述,唐代传奇《谢小娥传》《陈义郎》《崔尉子》《贾人妻》《崔慎思》是关于女性复仇题材的重要篇目。由于时代变迁、创作个性的差异等原因,其在明清叙事文学中又出现了一些变化。这是值得思考和讨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