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权利问题

2021-11-10 04:19:40董凯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1期
关键词:辩方公诉人鉴定人

董凯

[摘要]由于《刑事诉讼法》对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只列举了专家辅助人有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发问的权利,但这些权利条文还不足以支撑专家辅助人有效的完成诉讼质证活动,使得专家辅助人在参诉的过程中缺乏严格的行为规制,专家辅助人不当行为甚至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因而不利于诉讼的有序开展。本文结合各学者的观点分析了其权利,希望能对完善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提供些许帮助。

(一)专家辅助人是否应该具有阅卷权

有学者认为专家辅助人享有如下三方面的权利。一是专家辅助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鉴定意见书、基本案情等与鉴定有关的诉讼材料。二是在庭审中享有质证、辩论权。在庭审中,专家辅助人可以辅助申请人对鉴定意见展开质证,要求鉴定人说明鉴定的过程、方法等有关情况,并可以与鉴定人、对方申请出庭的专家辅助人就鉴定中的具体技术问题展开相互辩论。三是专家辅助人享有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建议权及临场监督权。也有学者认为,就刑事案件而言,专家辅助人有权到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查阅、摘抄和复制相关鉴定方面的资料,也有权向鉴定人了解鉴定的相关情况;就民事案件而言,专家辅助人有权到人民法院了解、复制移送的鉴定资料,有权向出具鉴定资料和移送鉴定检材的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了解鉴定材料的出具与移交情况。还有学者认为,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的活动,是以对有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陳述的方式,弥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能力上不足:其活动范围也仅限于法庭审理中与专门性问题有关的活动1。因此,他不能在法庭审理之外从事有关的诉讼行为,因此也不享有到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查阅、摘抄和复制相关鉴定方面的资料权。

在我国控辩双方的权利不对等,专家辅助人不能亲自参与鉴定,只能通过书面审查的途径对鉴定结束后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能被其利用进行专业分析的材料是有限的,由于以文字形式呈现的鉴定意见不能完全反映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操作等问题,在面对寻找鉴定意见的漏洞、形成正确的意见的困难只能望洋兴叹,客观导致其质证意见的天然缺陷。在复旦投毒案中,公诉人指出专家辅助人未参与鉴定其意见不具有可靠性,其专家意见中关于黄洋的死因分析并不够严谨,体现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试问,法律没有赋予专家辅助人对诉讼鉴定具体过程的知悉权,有没有对案情的阅卷权,更没有参与鉴定活动的权利,而实践中却要求专家辅助人作出必须依据该权利才能得出的意见结果,难道不有失公允吗?当事人方的专家辅助人的积极作用又怎么得到实现?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权利的立法本意是平衡法庭的对抗性,但是这项权利却因为没有可操作性而得不到支撑。而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不仅需要对鉴定方法、鉴定原理、鉴定实验室以及鉴定结果的科学性作出质疑意见,也需要对检材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污染以及是否具备鉴定条件等问题提出意见,后者需要从案件情况中发现问题,这些内容的获知需要专家辅助人阅读案卷材料。因此,在诉讼中应当允许专家辅助人阅读案卷材料,法庭在开庭前三日应当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并告知有权阅卷。但是,不宜在庭外像律师那样进行证据调查,如开展询问鉴定人或者证人等活动,庭外仅限于阅卷活动。

(二)专家辅助人出庭是否应该具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可以就鉴定意见发表意见,但在适用鉴定人的相关规定时,是否可以在庭上独立提出意见而不受制于委托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呢?第一种观点认为,有专门知识的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刑事诉讼活动,其利用自身的专门知识发表的意见无需当事人的授权,并独立于当事人的意志。第二种观点认为,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应当如实回答合议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专门性问题上的各项提问,帮助各方査明鉴定意见是否科学正确,但因其属于控辩一方的辅助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其意见,有权当庭表示不同意其意见,此时应当以当事人的意见为准2。第三种观点认为,专家辅助人作为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的人,因从属于控方或者辩方而提出的意见不应与他们相悖,应当受制于委托的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其意见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但对于委托的控方或者辩方有利的,可以作出相对独立的意见。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在被控辩方聘请时,就和聘请方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在实践中,从专家辅助人的启动方式选任方式、和工作内容来看,控辩双方都是申请站在己方立场专家辅助人并期待他们提交有利于己方诉讼主张的专家意见,不可能希望己方的专家辅助人展示的意见是攻击自己的。因此,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专家辅助人作为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的人,因从属于控方或者辩方而提出的意见不应与他们相悖,当然,专家辅助人对于委托方控辩有利的,可以做出相对独立的意见。

(三)专家辅助人是否具有豁免的权利

对于专家辅助人是否应该具有豁免权,大多数学者持支持态度。我认为回答这一问题,可以首先将专家辅助人和律师作一比较进行分析。专家辅助人和律师具有相似性,专家辅助人特别是被告人的专家辅助人,都是为了维护委托人的正当权益,利用自己的经验、技术、知识,在庭上发表意见,以实现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只不过律师主要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经验,其范围一般限于法律学科范围内,而被告人的专家辅助人则是依托于自己从事行业领域的经验、技术、知识,其范围虽与辩护人有所区别,但两者的目的和功能都是一致的。正如理论界与实务界提倡,律师应具有刑事辩护豁免权,其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3。司法机关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而拘留、逮捕律师或以其他方式打击、迫害律师或追究律师法律责任。《律师法》第37条也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同样只有在充分保障专家辅助人发表意见权的情况下,才能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因此对于专家辅助人的庭上言论,只要没有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就不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4。

(四)专家辅助人是否具有参与庭前会议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已经建成了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基本框架。随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对此也做了进一步规定。但是这一制度主要是针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并没有将专家辅助人纳入。有学者则认为,控方在审前阶段就可以聘请或指派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把关”,他们也可以充分接触与鉴定相关的案件信息与资料,并与鉴定人有效沟通。而辩方专家辅助人参与刑事司法的时间相对较晚,并且除一纸鑒定书外,根本难以获取其他有用的鉴定材料,特别是缺乏参与鉴定过程的经验观感,这经常被公诉人、鉴定人作为反驳辩方专家辅助人的口实,更被法官视为鉴定意见不可采的理由,因此,建立在庭前开示制度中应该将专家辅助人纳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笔者认为,通过参加针对鉴定意见的庭前开示程序,可以帮助委托人辨别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保障质证环节的效率。一方面,因为鉴定意见的权威真实与否与鉴定人是息息相关的,所以庭前会议中应当公示鉴定人员资格、资质、鉴定机构等相关信息。另一方面,鉴定人得出鉴定意见的相关证据,支持其意见的相关论据资料和得出该结论的实验操作方法,可以以便专家辅助人更好的了解鉴定意见的产生。

参考文献:

[1]左宁.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基本问题论略[J].法学杂志,2012年第12期。

[2]程雷,祁建建,陈学权,葛琳.新《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实施——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2012 年年会综述[J].中国司法,2013年第1期。

[3]刘广三,汪枫.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J].中国司法鉴定定,2013第2期。

[4]尹丽华.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解读与完善[J].中国司法鉴定,2013年第3期。

[5]孙则政.“有专门知识的人”之职能分析与制度完善[J].公民与法(法学 版),2013年第6期。

[6]刘水华.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程序构建[J].人民检察,2013第13期。

[7]常林,李苏林.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关键问题探讨[J].中国司法鉴定,2013年第4期。

注释:

郭华:《切实保障刑事诉讼法中司法鉴定条款的实施》,《法学》2012 年第 6 期。

2 徐超:《浅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独立诉讼地位》,《江苏法制报》2013 年 1 月 7 日。

3黄学贤:《行政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及其完善》,《法学》2008 年第 9 期。

4王戬《“专家”参与诉讼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 年第 5 期。

猜你喜欢
辩方公诉人鉴定人
鉴定人可否参加开庭?
兵团工运(2019年7期)2019-12-13 13:37:39
法律人工智能视角下的辩方论证
法律方法(2019年2期)2019-09-23 01:38:28
庭审中心主义下辩方诉讼地位的提升及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也应适用于辩方
法制与社会(2018年5期)2018-03-26 10:48:56
公诉人法庭辩论的技巧
江苏:对虚假鉴定“零容忍”
论新形势下公诉人出庭工作的挑战及应对
刑事庭审辩论阶段的转述声源研究
法制与社会(2017年7期)2017-03-27 16:33:59
鉴定人出庭经验谈
人间(2015年22期)2016-01-04 12:47:30
“幽灵抗辩”与公诉人举证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