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上市公司是实体经济的重要部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金融行业蓬勃向上。但随着发展进入新时代,中国金融行业与国际接轨的程度不断加深,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对于其存在问题的完善迫在眉睫,同时需要注重监管层面的实际效果。本文围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展开探究,对比中外制度、进行法律评析,提出路径构想。
关键词:上市公司 金融监管 信息披露
一、相关研究背景
(一)背景介绍
中国资本市场建立发展以来,从审批制到核准制,目前在分步实施推进注册制,总体上吸引了许多优质资产和优秀公司进入资本市场,在监管层面也有很多实践经验。但是仍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有学者认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主要矛盾。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上市公司、各类市场主体、监管机构、地方党委政府等相关各方共同努力,多措共举,形成合力。”还有学者认为“资本市场要健康发展,就必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监管机构也高度重视,出台了大量政策措施,特别是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体”的惩戒机制、新股发行和退市常态化等。”
对于目前金融行业存在的问题,有一些不同的声音,一方面认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建立巨额处罚机制和正常的退出机制,修改《证券法》有效解决了这个问题,现在应重点关注相关法律的实施。另一方面认为只要完善法制就足够了,让市场参与各方明确预期,让上市公司主体拥有更多的经营自主权,更多的让位于市场这只无形的手。
(二)国内外制度
中国金融业的市场准入是非常严格的。“金融业长期实行国家垄断经营,即使是后来出现的股份制金融机构也多属变相的国有专营或至少是国有资本绝对控股,民间资本(除个案外)进入限制极严 ”。这意味着在监管层面,证监会在注册制理念下处于比较特殊的地位,证监会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把中心从审核和行政转向监管,真正做到责任归位。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主要是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行政监管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监管主要是“监管机关授权的自律组织按照公约、章程、准则等自律规范,对上市公司进行约束和管理,并可以对违反自律规范的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两种监管模式有机统一、相互补充,共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驾护航。国外制度例如美国和日本,美国资本市场行政监管是由证卷交易委员会监管(SEC),它是一个独立的联邦行政机构,自律监管组织包括国家证券交易所、金融业监管局和证券期货产品的交易平台、行业协会等;日本资本市场行政监管是金融厅监管,包括制定金融领域的规则,自律监管近年来主要是交易所引进人工智能参与监管和自主规制法人承担部分证券公司监管职责交易所通过建立相关制度、制定自律规则对证券公司进行监管。
二、法律评析
(一)监管法律缺位
在核准制下,我国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已经较为完备,但是随着实施注册制改革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部分规则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新形势,相关法规存在缺位、滞后现象。
(二)独立董事不独立
在现行的公司架构下,控股股东既有股东权也有经营权,导致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监督形同虚设,无法独立于聘用公司和其他非独立董事或控股股东,变成“自己监督自己”
(三)监事会制度失效
我国监事会制度普遍失效,有调查表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没有投过反对票或弃权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没有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相反的意见。说明监视会制度失效,监事会不是站在中立的角度上进行监督,过于维护大股东的利益,当公司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时,不能有效的制止。
三、解决路径构想
(一)加快推动《证卷法》完善
以《证券法》为核心,对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化,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强化。明晰法律适用的指导和解释,执法尺度正确把握,逐步推进与注册制相配套,覆盖每个节点的法律体系,完善各类监管程序。通过这些法律法规,使得监管机构有法可依,明确其监管职能,促使其对监管职能落到实处。
(二)发挥证监会龙头作用
证监会作为主要监管部门,从宏观上把握大方向,为上市公司构建政策平台,改善资本市场运转的基础和环境,将重心从“管”转移到“监”上,促进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监管权力行使公开透明,不断增强监管的公正性、专业性和权威性。证监会应协调各监管机构相互配合,完善监管联动衔接,形成常态化的风险公司沟通交流、重大事项的联动监管以及联合开展现场检查等协作机制。
(三)自律监管机构作用不可忽视
自律监管机构虽然不如行政监管机构管辖范围大,公信力强,并有时与行政监管机构存在内部利益冲突。但是从另一方面,自律监管机构组织形式更灵活,与金融行业更贴近,信息获取更便捷,这是自律监管机构的优势。上市公司协会应保持其独立性,主动订立相关从业人员自律规范,组织上市公司培训,提高上市公司运作水平,为上市公司营造和完善更好的发展环境。
(四)针对信息披露的完善
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部监管机制,完善上市公司内部结构治理,对各项披露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建立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加强董事会建设,董事会是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发挥其信息披露监管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将董事会的监督权和管理权区分开,更好的發挥其实质的监管职责,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部监管机制,有必要推进各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可以减少监管的成本,实现信息互知互晓,完善各类公司信息,便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监管部门信息获取。
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法律体系,信息披露的监管不是对所有信息都要进行监管,这会导致权力滥用,所以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监管细则,否则会导致市场混乱,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宋志平.全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N].证券时报,2020.
[2]刘锋.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关键着力点[J].金融博览,2020.
[3]朱大旗:《金融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4]张安毅.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自律监管的地位与完善路径[J].武汉大学学报,2015.
作者简介:李永政(1997年——),男,汉,湖北省黄石市,硕士研究生在读,武汉工程大学,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