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监管政策梳理与转型风险研究

2021-11-07 00:41彭进
经济研究导刊 2021年27期
关键词:P2P网贷

彭进

摘 要:P2P网贷在我国经历了从快速扩张到当前清退转型的发展历程,十几年来,针对P2P网贷,监管政策经历了从源起,到逐步规范完善,再到全面收紧整治的进路。目前,大量平台正处在清理存量业务清盘退出或转型阶段。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其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金融消费公司的门槛也很高,存在诸多风险。分析其转型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难点,做好后续风险防控依然十分重要。

关键词:P2P网贷;监管政策;转型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7-0067-03

P2P网贷是指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其在繁荣民间金融市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等方面都曾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资本的逐利性和初创期监管的缺位,导致该行业事故频发,政府的监管政策也一再收紧。从2007年第一家平台在上海初创成立,到2012年规模的迅速增长,再到2020年11月中旬最终所有机构被取缔清零,十余年间,P2P网贷经历了从快速扩张到清退转型的发展历程。大量平台目前正处在后续存量网贷债权处置和转型之中,依然存在较大风险。因此,梳理历年来的监管政策,做好后续风险防控依然十分重要。

一、P2P网贷主要监管政策梳理

(一)P2P网贷监管的源起阶段

我国对 P2P网贷的监管可追溯至2011年8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了P2P网贷应设定业务边界的四条红线: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阶段监管政策的走向主要是致力于做好风险预警监测与防范,同时健全P2P监管法律体系。一方面,加强专业立法,提高P2P网贷法律规制的层级,制定高位阶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修订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互联网金融不適用的条款,完善P2P网贷行业中民事责任和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提供监管依据,推动平台健康发展。

(二)P2P网贷监管的规范阶段

随着《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7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8月发布,以下简称《办法》)等的出台,针对P2P网贷的监管也逐步完善和规范,尤其《办法》强调严禁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打包资产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严禁自融行为,落实监管配套制度。在这一阶段,一是强调各地应加快落实P2P网贷资金存管制度,推动促进商业银行与P2P网贷机构对接;二是加快落实机构备案,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证,对存量机构进行资质甄别,整顿后分类处置,对处置情况进行网上公示,实现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接着,银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分别于2016年底、2017年初和2018年8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3部具体的指引规范,标志着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初步形成了较完善的监管制度体系。

(三)P2P网贷监管的收紧阶段

2018年以来,出现问题的平台不断增加,P2P网贷行业专项整治逐步加深提速,进入全面整治阶段。2018年12月底互金整治办与网贷整治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175号文)首提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拉开了2019年整个行业清退转型的序幕,2019年3月15日,《关于启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运营数据实时接入通知》(以下简称“22号文”)发布。“22号文”指出,在营平台应在2019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实时数据接入,无法按时完成实时系统接入的网贷机构后续应逐步退出。此后监管部门历次重磅文件和高规格会议均在传达清退转型这一主基调,监管指向推动大多数机构良性退出,引导部分机构转型,给出了转型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改制为消费金融公司、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等出路。

此外,针对日益严重的恶意逃废债行为,2019年9月初互金整治办与网贷整治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明确支持在营平台接入央行征信、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持续开展对已退出平台相关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同时要求各地监管部门加速辖区内的网贷整治,要求各地上传“失信人名单”至征信机构。2019年10月,湖南省发文对省内不符合“一办法三个指引”有关规定的P2P网贷全部取缔,在湖南之后,山东、河南、重庆、四川等19省市均发文取缔辖内全部网贷平台。2020年11月27日,据多家媒体报道,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在今年11月中旬完全归零。

梳理上述政策可以归纳得出,在P2P网贷行业整顿中,应该落实中央和地方的“双负责制”,明确划分两级职权,在权责对等基础上明确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管理权责、边界。在中央层面,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顶层安排,在地方层面,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由省金融办和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共同负责对本地区备案的P2P网贷机构进行具体的业务和行为监管,同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联合工商、公安、网监、法院等部门配合开展整顿工作。

二、P2P网贷平台转型现状

(一)平台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现状

2019年11月出台的《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83号文”),提到将部分具备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区域性小贷公司和全国性小贷公司,设置了不同标准的准入门槛。目前,除了“83号文”出台之前就已获得网络小贷牌照的21家平台外,杭州、厦门、江西等区域内,陆续已有P2P平台获批转型为区域内小贷公司,部分地方平台在合规的情况下已转型为全国范围经营的小贷公司。如2020年1月,杭州两家P2P网贷平台“浙农金服”和“金投行”成功转型成全国展业的网络小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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