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快递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3月起施行。
《条例》明确,快递运单注明上门投递要求的,快递企业不得投递到末端服务设施、站点;未注明上门投递要求的,应在投递前征求收件人意见。未征求意见直接投递到末端设施、站点的,收件人在接到电话或信息后有权要求重新上门投递。未按运单上注明要求上门投递,或未按收件人电话、信息回复要求上门投递,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收件人不在约定的收件地址,收派人员通过电话无法联系时,应向收件人发送间隔不少于8小时的两次派件信息,自第二次发送信息后24小时内未得到回复的,快递企业可根据寄件人要求予以处理。收派人员不得将快件放在无人保管的地方。
对派件电动车通行和管理,《条例》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查验合格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核发专用号牌和行驶证。专用电动三轮车在指定位置挂专用号牌,实时定位监控装置与信息管理系统关联后,方可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交管部门按非机动车实施管理。收派人员上岗前,快递企业应参照驾驶三轮摩托车相关要求,对其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培训、考核,并加强日常教育、管理。
为保障快递员权益,《条例》规定,快递企业应与从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设区的市邮政管理机构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结合收派人员正常劳动时间内平均派送量、劳动强度等,制定单件最低派送费指引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电梯设施配套少、上门投递频次多等投递困难、效率低的区域,企业应提高收派人員平均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