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小小
“网络暴力”这个词相信人人都能理解,但如何来阐释它,学术界却有不同的声音。从是否把网络这个虚拟空间里的社会等同于现实社会出发,有两种主流的观点:
这一观点的预设前提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性,这种观点指出基于各种信息技术产生的网络空间是一种与现实社会不同的“虚拟社会”(virtual society),是一个非实体化和无形化的公共场域,而网络暴力就是网民在其间针对某一对象的道德审判。
例如,有学者认为,所谓“暴力”,是指通过力量上的优势地位,一种强制性侵入的方式,来干涉和控制他人的行为。而网络暴力突出表现在通过舆论的“集结”优势达到强制性干涉他人的目的,其基本工具是洛克所谓的“名誉之法”(或叫意见之法),实质是一种道德约束。
这种观点把网络空间看作现实社会的延伸,只不过它是一种通过虚拟技术进行信息交流和传播的新型媒介而已。因此,网络暴力是部分网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因忽视本身责任所致,本质上是一种网络表达自由的异化。
据此,有学者将网络暴力作如下界定:一定规模的有组织或者临时组合的网民,在“道德、正义”等“正当性”的支撑下,利用网络平台向特定对象发起的群體性的、非理性的、大规模的、持续性的舆论攻击,造成对被攻击对象人身、名誉、财产等权益损害的行为。
网络暴力的常见侵权形式:
利用互联网恶意捏造事实或者利用语言攻击他人,是网络暴力最常见的表现形式。通常来说,按照内容指向,可以将言论分为“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
网络暴力的行为既可以体现为行为人发布缺乏足够证据支撑的事实以贬低他人,也可以表现为就他人的行为作出超出合理边界、损害他人利益的意见表达,如利用具有明显侮辱性质的言语或者行为评价他人。
网络暴力中的隐私披露主要是指违背信息主体的意愿披露其尚未公开的私人信息。其常见于新媒体时代下,粉丝过度参与追星所引发的对公众人物隐私的窥探以及社群社会下的人肉搜索行为。
形象恶搞通常是,未经权利人允许,通过社会事件素材或既有文化符号,以嫁接、拼贴或修改等手段改编人物形象,虽可能富有幽默娱乐效果,但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形象,为其带来了负面影响。
转载是指刊登其他媒体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网络转载并非有天然的豁免权。网络用户在转载他人发布的信息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如果应知或者明知转载的内容缺乏论证或者采用明显贬损的语言,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仍旧予以转发、传播的,实践中常需与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的帮助侵权行为主要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发布侵害内容,而未采取屏蔽、删除、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其他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
有人说现在做人越来越难了,尤其是在网上做人。
在这个社交媒体深入人们生活的时代,所有人都可以披着马甲发言,恶言相向的成本大大降低,散发着戾气的言论也越来越多。
就算表达的观点本来就在言论自由的范围内,也总是能引来“网络暴民”的出言不逊。
这些“网络暴民”没有批判性思维,他们放弃了思考与理性,打着正义的幌子,带着自己的偏见,站在道德的高点对别人群起而攻之。
开始的时候,也许只是一个随意的转发、一个无心的玩笑……恶言积少成多,最终像雪崩一样压向受害人。
你不知道被攻击的对象什么时候会倒下,在这场讨伐的“狂欢”中,也许有心之失或者无心之举会成为压垮受害者的最后一根夺命稻草。
“人言可畏”四个字,放在任何时代都适用。
在互联的世界,我们每个人都是这里的缔造者,也随时可能成为受害者。化解这种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每个人从自我规制做起。
(摘自徽信公众号“庭前独角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