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良与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

2021-11-05 12:34张贵志
中外文摘 2021年18期
关键词:婚姻自由婚姻法妇女

□ 张贵志

从宋、元、明、清再到民国,中国有关婚姻的法律,一直沿用《唐律·户婚》的基本内容。《唐律》规定娶妻无媒不可,如果未经其亲属同意、没有媒人、擅自结婚要杖打一百。女性无法自立,不得不依赖于男性,追求婚姻自由只是旧中国女性的梦想。

史良在旧中国度过大半生,她作为一个女性,对封建制度统治下的妇女受压迫的处境,有着十分深刻的体会。她痛恨歧视妇女、男尊女卑、家族包办婚姻以及重婚、纳妾、寡妇不能再嫁等封建恶习。

史良自20 世纪30年代开始律师执业,她所经办的案件中,妇女案件就占50%,且绝大部分与婚姻问题有关。当时,史良在旧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为保护妇女的权益做过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但她深知,若社会制度不能根本改变,妇女的婚姻自由只是一句空话。

参与主持制定第一部婚姻法

在全国解放后,宋庆龄曾对史良寄予厚望,说:“现在虽然解放了,妇女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由于几千年封建制度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妇女的地位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希望你这位司法部部长在法律上一定要注意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史良对宋庆龄的嘱托铭记在心,在担任司法部部长后,第一时间参与主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大法。

史良

在史良故居展馆内的正前方,一个手翻书的互动展项,介绍了史良为制定婚姻法、贯彻妇女平权所作的贡献。

婚姻法于1950年4 月公布,全文共计8 章27 条,其中规定了包括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婚姻法还对结婚年龄、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婚姻法的颁布施行,是中国革命取得全国胜利,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改革的同时,进一步摧毁封建主义与建立新的社会生活和家族生活的重大社会改革,是将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妇女从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迫中解放出来,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史良曾就此发表谈话说:“这个婚姻法不仅是进步的,而且是革命的。它不是一部徒具形式的条文,而是在实际上积极扶植妇女、保护儿童、摧毁封建主义残余的大法。反封建正是我们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之一。男女不平等已几千年了,要从不平等达到平等,绝不是形式上规定的平等可以达到的,必须加倍扶植实际处在不平等的妇女地位,才能真正走向男女平等。”

从此,中国妇女在爱情与婚姻方面,拥有了和男性一样平等的权利。毛泽东主席为此特别批注: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婚姻法是家庭的根本大法。

督促贯彻执行婚姻法

“要使婚姻法的条文变成事实,还需不断努力。”史良认为,有法不依,再好的法律法令也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她经常督促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婚姻法,并亲自到基层去检查执行情况。对于执行不力或纵容、袒护,干涉婚姻自由的非法行为,即予严肃的批评和查处。

她执笔撰写了《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一文,大力宣传婚姻政策,要求严惩侵害妇女人权者,同时改进审判制度与工作作风,对于执行不力和干涉婚姻自由的非法行为坚决查处。经她提议,一些地方法院先后设立了婚姻庭,专门承办处理妇女婚姻案件,并由妇女担任庭长。

在宣传婚姻法和解决婚姻问题时,史良提出采取“分片包干制”,以做到家喻户晓。史良当时还担任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她曾多次与妇联干部谈到妇女解放的艰巨性,并语重心长地指出:“现在有的女青年要求婚姻自主,有的寡妇要求再结婚,仍然受到干涉和迫害。妇联是妇女的娘家,我们妇女干部要为妇女撑腰,要理直气壮,大声疾呼地支持她们对封建势力作斗争。”

有了法律的保障和“娘家人”的撑腰,觉悟后的广大妇女纷纷冲破旧式包办、买卖婚姻的牢笼。一张张政府颁发的婚姻证,是用法律形式赋予妇女婚姻自由的权利。从此,中国的妇女终于和男子一样,拥有了爱与被爱的权利。

史良提出了贯彻婚姻法的几个重要环节:各级人民政府及党委,尤其是专区、县领导,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并切实负责;应在干部与群众中,继续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婚姻法的贯彻实行,必须依靠有关部门通力合作;正确而及时地惩处虐杀妇女的凶手,并处分有关干部。“如干部中有因干涉妇女婚姻自由而推诿责任,不以积极态度解决妇女问题,以致酿成惨死情事者,应给有关干部应得的惩处。对一切有可能被害的妇女,应采取有效的保护办法,以防患于未然。”

史良不但深知解放前妇女受压迫、受欺凌,没有平等、自由的权利,也了解到新中国成立后,妇女翻了身,但妇女受到的委屈仍然不少。所以,认为妇女一方提出的离婚权,要得到重视并予以保障。她曾回忆说:记得讨论婚姻法时,我就从自己长期为妇女办案的切身体会中提出,妇女有单方提请离婚的权利。也就是说,在男女婚姻中,只要被压迫被欺凌与受委屈的女子提出离婚,就要给予重视,甚至加以采纳,以保护妇女的权利及其自由平等的地位。

“后来,这个建议受到了尊重,妇女一方离婚权受到了保护。”史良曾回忆道。

推动妇女平权

史良作为新中国妇女界领导人物,除了为解决妇女婚姻问题做了不懈的努力,还十分注意联络和团结各阶层妇女,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建设。她关怀文教界、科技界的知识分子,经常向党中央反映她们的意见和要求;她还与工商界妇女人士和家属促膝谈心,鼓励她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思想,积极参加社会政治活动和劳动。

史良还为加强中外妇女的友谊,保卫世界和平做了不少工作。她曾率领中国妇女代表团参加亚非拉妇女会议,参加国际民主妇联理事会,并向国外朋友热情地介绍新中国妇女的工作、生活和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的成绩。

1959年四五月间,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了撤销司法部的决定,史良也由司法部部长改任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

1985年9 月6 日凌晨,史良在北京溘然长逝,享年85 岁。

第二天(9 月7 日),《人民日报》在头版刊发了史良逝世的消息,称:“解放前,她为民族、民主运动,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新中国成立后,她为妇女运动、人民政权建设、民主与法制的建设、爱国统一战线的巩固和发展,作出了杰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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