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平 刘伟民(.,东北大学,辽宁沈阳 089)
内容提要:城市社区矛盾是城市各种社会矛盾在基层的具体表现,及时有效化解社区矛盾纠纷对于社区善治和基层治理现代化意义重大。从生成逻辑上看,城市社区矛盾纠纷既有转型社会矛盾凸显的一般规律,即利益分化及利益分配不均衡,也有来自于文化异质引发的行为错位,社区权力秩序失衡引致的不满和积怨,以及贫富差距导致的心理失衡与行为失范。因此,城市社区矛盾纠纷化解不仅需要以利益的协调作为切入点,还要重视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格局,重建均衡健康的社区权力秩序,以及探索“由心而治”的新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率逐年攀升,由1978年的17.92%上升到2019年的60.60%,年均增长率为1.02%。伴随着城市化和现代化浪潮的持续推进,各种城市问题开始呈现显性化趋势,例如贫富差距扩大、城市环境质量恶化、住宅和交通拥挤、城市贫民区出现、犯罪率上升等负面效应频现,干扰着城市居民正常的生活与工作。
城市社区是城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1],也是城市社会矛盾冲突的爆发点和汇集地,及时有效化解社区矛盾纠纷对于社区善治和基层治理现代化意义重大。同时,能否最大程度将矛盾化解在社区也是衡量城市社区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纵观既往文献,学者们针对城市社区矛盾纠纷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对城市社区矛盾纠纷类型、特征及演化趋势的总结与探讨[2];二是以案例形式介绍具有典型特征的社区矛盾纠纷化解模式[3][4][5];三是从“问题—对策”角度分析城市社区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困境及路径[6]。现有文献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城市社区矛盾纠纷发生存在具体的矛盾源,现有研究缺乏对矛盾源的进一步探究。也就是说,要想从根本上化解社区矛盾,必须着眼于矛盾的根源,澄清矛盾纠纷的发生机理,进而提炼出矛盾纠纷化解的调处机制。因此,本文从整体性视角出发对城市社区矛盾纠纷类型进行再审视,进一步揭示城市社区矛盾纠纷发生的根源与逻辑,针对性地提出城市社区矛盾纠纷的纾解之道,为平安社区建设、平安城市建设乃至平安中国建设提供新视角,为人民更安宁、社会更安定、政治更安全提供新理解。
所谓城市社区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城市社区这一特定地域内,社区居民及其他主体因社区内的各种公共事务或问题而引发的一种不和谐或对立的状态。城市社区矛盾纠纷涵盖领域广泛,且日益呈现复杂性和群体性趋势。关于社区矛盾纠纷类型的划分,学者间观点不一、各有侧重。例如,胡广以社区在矛盾纠纷调解中的功能为标准将城市社区矛盾纠纷划分为服务型矛盾纠纷、管理型矛盾纠纷和制度型矛盾纠纷三种类型[7];申英利从矛盾的具体实态将城市社区矛盾划分为政府与社区群众的矛盾,社区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就业矛盾,社区保障矛盾,社区治安矛盾,农民工和城镇居民矛盾五类[8];卜长莉则以矛盾源为分类标准将城市社区矛盾划分为社区阶层矛盾、社区权力矛盾、社区文化矛盾和社区物质利益矛盾四类[9]。上述分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然而,处于转型期的城市社区矛盾是极为复杂的,传统的矛盾类型逐渐演化延伸变得更为尖锐。仅从一个维度对社区矛盾纠纷进行分类显得不够全面。因此,构建更为精细的分类框架十分必要,这将有助于我们对社区矛盾纠纷形成具体的认知,以在现实中对其进行分类预防和化解形成框架性的理解。有鉴于此,本研究在借鉴原珂针对城市社区冲突类型划分标准的基础上[10],分别以“矛盾主体”和“发生频率”为轴,划分了城市社区矛盾纠纷的基本类型。在分类学意义上,横轴“发生频率”体现的是社区在一段时间内所发生的社区矛盾纠纷的数量;而纵轴“矛盾主体”则体现的是发生在社区内各类矛盾纠纷涉及主体的规模大小。这两个区分维度交叉所构成的四个象限,分别为群体高频矛盾、群体低频矛盾、个体低频矛盾和个体高频矛盾(如图1所示)。
图1 城市社区矛盾纠纷的基本类型
I型群体高频矛盾:指涉及较大规模主体且发生频率较高的群体性社区矛盾。当前社区主体成分相当多元,由于不同类型群体的需求不一,致使社区内部形成了多元利益群体。当利益相关者遇到需要共同争取的利益而出现串联时,极易引发大量的群体性矛盾纠纷。《中国社区报》关于山东省历城区城郡社区的报道显示,社区矛盾点主要集中于物业服务方面。而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笔架山街道在打造新时代蜀山版“枫桥经验”过程中,重点化解的基层矛盾纠纷也多集中在物业纠纷中。此外,社区环境污染、绿化设置、社区治安等也是社区范围内发生频率较高的群体矛盾[11]。通常情况下,社区是化解此类矛盾纠纷的第一平台,主要起到排查预警的作用。
II型群体低频矛盾:指涉及较大规模主体且发生频率较低的群体性社区矛盾,拆迁违建、企业改制、群体信访、基层选举等是这类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虽然此类矛盾纠纷发生频率相对较低,却关系到民众日常社会秩序的良性运作。一般而言,此类矛盾纠纷最为尖锐且调解难度较大,涉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等多元调解主体,而社区通常仅起到信息汇报、排查预警的辅助作用。
III型个体低频矛盾:指发生频率较低且以居民个人为主体的社区矛盾。赔偿纠纷、劳动用工纠纷、下岗失业与再就业纠纷、军转干部待遇落实等是此类矛盾的现实样态。虽然此类矛盾纠纷发生在社区,但社区只能全力配合而无权力或者能力直接解决,必须依据矛盾的性质和内容,采取多元化的调处方式去化解,调解难度较大。
IV型个体高频矛盾:指发生频率较高且以居民个人为主体的社区矛盾,亦指社区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于社会互助或人际交往过程中的民间矛盾,包括邻里纠纷、婚姻纠纷、家事纠纷等城市社区矛盾纠纷大多集中于此。在此类矛盾纠纷的调解过程中,社区工作者承担着“和事佬”的角色,主要通过聆听、引导矛盾当事人互相谅解、妥协。从矛盾纠纷化解形式和效果来看,此类矛盾纠纷大多能够在社区范围内就地化解且成功率最高。
化解社区矛盾纠纷,需要深刻反思和深入剖析其生成的深层原因,这是实现社区善治的重要前提。而矛盾往往是多个原因交织共振的产物,其根源呈现明显的多元化和复杂性特点。总体上可以把城市社区矛盾纠纷的根源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马克思曾有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2]。利益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是人类社会一切矛盾的总根源。哪里有利益的追逐,哪里就有矛盾、纠纷和冲突。城市社区矛盾纠纷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同样无法摆脱这一定律。由于社会转型进程的不断加快打破了社区成员之间原本相对均衡的利益格局,致使人民内部矛盾日趋明显。
尽管城市社区矛盾纠纷生成的直接原因不尽相同,但归根到底都是由于社会转型期利益分化以及利益分配不均衡导致的。其发生的逻辑机理是:社区层面内利益主体多元化格局形成→利益相关者基于自身利益表态→多方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差距(以经济利益为主导)→在利益博弈中导致部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损→部分利益主体相对剥夺感增强(常伴有过激性语言)→矛盾纠纷生成。利益分化与分配的不均衡是城市社区矛盾纠纷发生的本身根源。一般而言,各种类型的城市社区矛盾纠纷都与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即当个体利益受损时,理性经济人会主动寻求维护自身利益的机会,降低负外部性给自身带来的损害,保障个体利益与周边群体利益的相对均衡。而公共利益的争夺主要体现在社区公共池塘资源的占有、公共环境的维护以及公共利益的共享等方面。可以说,城市社区矛盾纠纷的核心在于社区居民对个人利益的维护,体现出局部私人利益和整体公共利益的碰撞。
文化是不同民族在长期的发展进程中改造自然、社会及人本身的历史产物,是一个民族的历史浓缩和未来发展的动力之源[13]。不同模式、不同类型文化的价值观念是十分悬殊的,即使是相同文化类型内部,也有不同群体文化意识[14]。由于价值观念、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等方面的差异存在经常引发社区矛盾纠纷,此类矛盾集中发生于移民安置社区、村改居、城中村,以及外来人口较多的社区。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文化转型背景下不同思想观念和行为标准个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二是城市化背景下社区外来人口与原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三是社区不同阶层或群体之间的文化认同冲突;四是因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差异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其中,第一种表现形式是发生频率最高,最为典型的社区文化矛盾样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结构的快速转型和持续变动,文化结构也发生了转型,这种转型实际上是占主导地位的计划经济下的观念和模式向市场取向的观念和模式的转变[15]。其发生的逻辑机理是:文化结构转型升级→新旧文化样态共存→各自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标准固化→矛盾双方在处理社区问题时互相抵触、竞争甚至相互否定→打乱正常生活秩序→行为失控→诱发矛盾纠纷。文化异质引发行为错位能够促使个体间、个体与群体间,甚至群体间的矛盾频发,是个体高频类矛盾与群体高频类矛盾生发的主要思想诱因。
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促使城市社区由“集体权属的单位制转向个人权属的居住区制”[16]。在此过程中,城市社区治理主体由政府和单位转为政府、社区居民、市场组织、社区非营利组织等共同参与治理的多元主体。各权力主体在社区公共事务决策中不可避免地由于社区权力分配不均、权责边界模糊不清等引发社区矛盾甚至冲突。正如桑德斯(Harold H.Saunders)在《社区论》中所提到的,“社区冲突包含对立关系、权力分配的不同和社区居民激励情绪三个基本要素”[17]。达仁道夫(Ralf G.Dahrendorf)也认为社区矛盾冲突的根源是社区权力秩序失衡,而非经济利益[18]。
社区内因权力秩序失衡引发的矛盾主要涉及上述群体低频和群体高频两种类型。群体低频类型体现为社区公共权力与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矛盾,主要发生在居民委员会与政府之间,发生频率相对较低;群体高频类型就是上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是最为典型的社区权力矛盾样态。由于权力主体在治理原则和工作空间上的差异使得他们有着各自不同的行为逻辑。在实际的社区治理中体现的是三者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权、决策权和支配权等的争夺,呈现“三足鼎立”的格局。其发生的逻辑机理是:单位制向社区制转变→多种正当权力主体基于自身治理原则和行为逻辑共同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治理→权力分配不均衡、权责边界模糊→治理过程中各主体以其自身权力为中心→为影响社区决策各主体尽力争夺权力和资源→在权力争夺中倾向于将自身的主张和规则上升为普遍共识→引发不满和积怨→矛盾纠纷生成。总而言之,社区权力多点分布于社区团体和社会组织中,但各团体和组织的权力和资源并不对等,在权力争夺中形成的复杂多变、无固定模式的社区权力结构是引致群体低频和高频类矛盾,尤其是高频类矛盾愈演愈烈的关键所在。
近年来,我国贫富差距持续拉大,根据社会认知理论,高收入阶层者更倾向于对贫富分化做内归因(即将贫富归因为个体努力程度、能力水平不同),具有较强的分配公平感;而低收入阶层者则更倾向于做外归因(即将贫富归因为制度、社会环境导致的机会不平等),其分配公平感较弱[19]。由于贫富差距拉大,部分社会成员尤其是社会底层人员面对社会阶层固化、生活失意、职业晋升无望等现实困境极易滋生心理贫穷和不满情绪,个体的不满情绪不断累积、汇集,成为社区矛盾纠纷的直接触发点。其发生的逻辑机理是:收入差距拉大导致贫富分化→低收入阶层倾向于将收入差距归咎于社会的问题→滋生不满情绪,心理失衡→一旦遭受不公平对待立即产生强烈的威胁敏感性且承受力较弱→激发嫌恶情结→为释放与宣泄自身压力造成行为失范→矛盾纠纷生成。贫富差距导致的心理失衡与行为失范是城市社区矛盾纠纷生成的内在动因。它主要通过个体的心理作用使现实存在的贫富差距在个体心理无形放大,并产生“示恶效应”,是引发个体低频类矛盾与个体高频类矛盾的内生动力。诚然,这样的社会心态是不正常的、不健康的,如若不及时纠正将会引发群体性冲突甚至抗争的行为。
城市社区层面的诸多矛盾纠纷在某些情境下是可以避免的。但如果化解不当,甚至久拖不治,就会引发群体性矛盾和冲突。综合观之,城市社区矛盾纠纷产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是多样的,这也决定了其化解机制必须多元。
既然城市社区矛盾纠纷的主要诱因在于利益的失衡,那么,预防和化解的思路必须以利益的协调作为出发点和切入点。畅通居民利益表达渠道、完善利益补偿机制、正视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是预防和消解各类城市社区矛盾纠纷行之有效的策略选择。
一是畅通居民利益表达渠道。众多看似难以调和的社区矛盾纠纷,事实上仅仅是因为双方缺乏表达自身利益需求和沟通对话的平台,利益表达功能较为薄弱等导致的。社区可以通过入户走访、微信网格群、主动寻访和回访等方式收集社区民意。在实际运作中,社区可以借鉴“罗伯特议事规则”来搭建对话协商平台,给予利益相关方足够的机会和空间陈述自身的需求和立场,同时也能倾听对方的感受与困难,进而争取在一个折中点上达成共识,削减矛盾存量。
二是完善利益补偿机制。利益补偿分为物质补偿、权利补偿和精神补偿三类。传统补偿办法重在通过物质和权利补偿来中和矛盾,忽视了精神补偿在化解矛盾中潜移默化的作用。而社区矛盾的发生并不仅仅源于物质利益的流失,某些情况是由于利益主体为了维护自身的人格与尊严而爆发的矛盾与冲突。因此,社区及街道应组织施害方事后进行正式的道歉,并给予受害方一定的精神慰藉。
三是正视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稳健的利益诉求机制是有效预防和消解群体性矛盾冲突的关键。弱势群体参与社区矛盾和冲突所承担的成本较其他社会群体低,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较大。因而,为从根本上消除矛盾所带来的不稳定因素,社区必须正确认识和调解社区中处于弱势地位群体之间的矛盾,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将其纳入特殊群体的利益表达之内。与此同时,上级职能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机制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保障,扩大救助的领域和范围。
不同主体在社区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有着自身独特的角色定位与功能分工。随着基层社会的日益壮大和公民意识的觉醒,城市社区矛盾纠纷化解途径不应一味依赖单一的行政调解,必须积极鼓励与动员多元主体发挥其在社区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巨大作用。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基层矛盾化解之网有助于把矛盾消除在萌芽、解决在内部、化解在社区。
一是强化社区党组织对矛盾纠纷化解的引领作用。新时代,伴随着居民服务需求的日益多元,各类矛盾纠纷可能集聚迸发。社区党组织掌握着大量的基层信息,了解居民的渴望和诉求,这决定了社区党组织在城市社区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因而,必须强化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等社区主体的引领作用[20],建立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和防控机制,并适时更新党建的内容及模式,增强社区党组织的组织力和吸引力,竭力将社区矛盾纠纷的苗头扼杀在日常党建思想工作之中。社区党组织引领先锋作用的发挥对于群体高频类矛盾的化解最为奏效。
二是增强社区自身的矛盾化解能力。社区在实践中应不断优化矛盾纠纷的风险预警能力、沟通交流能力以及网格治理能力,确保格子内一般性矛盾不出圈[21],并将矛盾化解成功率、矛盾调处质量、矛盾排查情况、调解类型与数量等指标纳入城市社区治理评价考核体系之中。此外,公共服务动机作为新时代社区工作者不可或缺的精神血脉,其水平的高低决定着社区工作者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态度、行为与强度。为此,社区及街道应重视社区工作者公共服务动机的激发和培育。
三是发挥社区精英的主心骨作用。社区矛盾纠纷通常发生在熟人之间,行政诉讼、司法调解等强制性手段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而社区精英可以利用身份权威和动员能力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和居民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矛盾纠纷,在社区建设和社区矛盾纠纷化解中发挥着政府和其他角色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在个体高频类矛盾和群体高频类矛盾纠纷化解上有着其他主体无法比拟的天然优势。因此,社区应重视发掘和培育社区精英、属地贤人、骨干党员(特别是退休党员)等“积极分子”[22],发挥他们在矛盾化解中的主心骨作用。
四是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能动协同作用。社区社会组织扎根于社区,是联系政府和民众的中间载体[23]。引入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可以发挥其在邻里纠纷调解、弱势群体权益维护、群体信访等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协同作用,有助于在政府和群众之间形成缓冲力量。社区社会组织协同作用的发挥程度是个体高频类矛盾和群体低频类矛盾能否有效化解的关键所在。可以说,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矛盾纠纷化解是形势使然。因此,必须积极培育和壮大社区社会组织,加强不同社区社会组织间的横向交流与学习。此外,社会组织也要加强自身公益资源的汲取能力,夯实自身矛盾化解的经济基础。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通常被视为社区治理的“三驾马车”。虽然它们之间是一种横向的没有隶属的关系,但它们各自有着不同的关系体系和运作规则,在实际权力运作中不断冲击着既定的权力分布格局并试图重构现有权力秩序,时常引发基层矛盾纠纷。因此,必须重建均衡健康的社区权力秩序,以在权力博弈、磨合中寻求群体高频类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一是整合与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力差异。社区权力是社区治理的基本要素之一。如前所述,权力分配不均是引发城市社区矛盾纠纷的关键诱因。如何规制、整合权力,使社区权力体系达到一种平衡,不仅是化解社区矛盾纠纷的关键举措,更是现代社区善治的核心所在。为构建一个健全的社区权力平衡体系,推动良性互动和社区共治,除了要对各主体的权力加以节制外,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整合与平衡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力差异,寻求多元权力体系的差异性均衡点,并在此均衡点上探求“合作互惠,多元共赢”的新兴权力格局,最终实现社区各种权力的融合,使各主体各司其事、各负其责。在具体做法上,威尔莫特(William W.Wilmot)等人提出的六点平衡权力方法可以借鉴,即克制、行使权力时注重整体、冷静的坚持能带来权力、保持积极参与的态度、权力大的人给权力小的人增权和元交流[24]。
二是优化社区权力的制度供给。社区制度能够对社区多元主体的行为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尤其对于那些试图扩增自身权力的主体行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可以说,社区制度越全面,社区主体权力的自主空间就越狭窄。因此,政府应在社区治理实践中尽量让渡权力,积极探索由社区自治组织和居民相结合的治理实践所产生的制度需求,自下而上地挖掘和创新形式多样且颇具地域特色的社区制度并加以推广。有效增强社区多方权力主体遵从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铲除群体高频和低频矛盾纠纷滋生的土壤。
三是提升社区居民自治的能力和意愿。对于基层社区组织而言,权力秩序的重构要求其必须增强治理能力[25]。其中,居民自治能力作为一种能够有效整合和动员社区内各种资源的能力,在对社区治理水平综合评估中不可或缺。为此,社区权力秩序的重构有赖于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能力和意愿的提高。反过来,社区居民自治能力和意愿的提高不仅会对其他治理主体提出更高要求,还有利于将矛盾纠纷化解在社区内部,实现社区矛盾纠纷的自我管理、自我解决。一方面,丰富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渠道。鼓励社区居民建立民间组织来表达利益诉求,增加居民参与自治的机会,采用现代媒介手段如QQ、微信、微博、钉钉等增强他们参与社区自治的便利性。另一方面,重视对社区“中间居民”的识别、动员与培育。“中间居民”介于少数精英与普通居民之间扮演关键角色,既对普通居民起到组织动员作用,又能对少数精英予以监督[26]。具体做法包括公开表彰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中间居民;借助业主微信群等新媒体形式提高中间居民在社区中的声望等。
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传统办法仅关注居民的利益诉求,忽视了矛盾双方的“心理诉求”。这即是说,某些社区矛盾纠纷(例如邻里纠纷、家事纠纷等)的产生来自于矛盾双方的价值向度与情感层面,刚性处理、强权处置的手段在化解此类矛盾纠纷时未必奏效,有必要将矛盾化解思路由“利益补偿”转化为“精神抚慰”,采取多元而精细的手法安抚其失控情绪,尤其是采用心理干预与文化疗养的方式,方能从根本上消除矛盾积怨。
心理咨询师运用专业的心理学基础知识,根据社区矛盾纠纷化解的实际需要,能够了解和掌握矛盾双方真正的心理诉求,拉近彼此的心理距离,为矛盾主体提供优质的心理服务。为此,必须探索构建“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心理健康服务”的新模式,将社区矛盾纠纷化解要素与心理健康服务要素相融合,构建一套由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员和组织共同参与的复合型治理体系,致力于消除那些对居民心理状态产生消极影响的变量,避免某些个体因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和行为失常引发极端矛盾与冲突,力争将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在社区。有条件的社区还应大力培育和发展社区心理服务组织以及社区心理服务志愿者工作队,新增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干预、心理救治救助等多层次的服务项目。与此同时,街道也应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鼓励社区工作者涉猎一定的心理学专业知识,并定期组织心理调解技巧与实践应用类的培训课程。保障社区工作者在矛盾化解中起到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心理知识普及等一系列辅助作用。需要注意的是,社区及街道必须正视社区心理服务组织在城市社区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地位,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甄别并及时吸收,避免出现只让社区心理服务组织参与却对其意见置之不理的现象。总之,通过“由心而治”的路径实现社区善治,可以增强社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化解个体高频类矛盾和个体低频类矛盾的有效路径选择。
城市社区矛盾是城市各种社会矛盾在基层的具体表现。构建更为精细的分类框架,本文以“矛盾主体”和“发生频率”为区分维度将城市社区矛盾纠纷划分为四种类型,分别为群体高频矛盾、群体低频矛盾、个体低频矛盾和个体高频矛盾。
从生成逻辑上看,城市社区矛盾纠纷既有转型社会矛盾凸显的一般规律,即利益分化及利益分配不均衡,也有来自于文化异质引发的行为错位,社区权力秩序失衡引致的不满和积怨,以及贫富差距导致的心理失衡与行为失范。然而,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未来还需要从不同视角进行积极有效探索和实践创新,立足城市社区矛盾纠纷的溯源研究。
城市社区矛盾纠纷化解是一项长期冗杂的系统性、综合性工程,需要政府、社区、企业、居民、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努力。从化解路径上看,城市社区矛盾纠纷需要瞄准源头进行治理。从短期来看,不仅需要以利益协调作为切入点,还要重视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格局,重建均衡健康的社区权力秩序,以及探索“由心而治”的新模式。但从长期来看,必须以缩小贫富差距为落脚点,这才是治本之策。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四种类型的城市社区矛盾纠纷均能找到一一对应的纾解办法,但在矛盾纠纷的化解实践中需针对不同类型社区内不同属性的矛盾纠纷灵活运用治理策略,立足本社区实际,刚柔并济,避免陷入“越调解越难解”的怪圈。总之,城市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应遵循分类而治、因“境”施策的原则,“顺势而为”才是社区矛盾纠纷化解的至高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