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货负价格下财税问题的思考

2021-11-04 12:29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年10期
关键词:套期卖方专用发票

高 嵩

美国时间2020年4月20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实物交割的WTI原油期货合约历史上首次出现期货价格为负值的情况,引发各界高度关注。现有资料显示,各方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负价格形成原因以及我国期货交易所现有业务和系统应对等方面。本文以我国商品期货负价格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为切入点,对买卖双方实际操作中的财税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根据研究结论提出政策建议。

一、期货负价格情况下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各国税法对于商品期货交易的规定并不相同。我国商品期货交易涉及的税种主要为增值税。早期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国税发[1994]244号),该办法明确了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同时也对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纳税人作了规定。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60号)又对货物期货交易中升贴水有关税款征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开具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卖方(仓单注册人)将仓单转移给买方(仓单注销人),收取买方价款,并向买方开具专用发票。此时,卖方计算销项税额,买方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然而,当期货最后交易日结算价格为负时,买卖双方将以负价格进行实物交割,卖方将仓单转移给买方的同时,还需要向买方支付价款。此时,如何开具专用发票?简单来看,似乎有如下选择:一是由卖方向买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但是,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适用情形主要为发生销售退回等情形但并不符合发票作废的条件,或者因销售部分退回及存在销售折让,其主要用途在于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调整。二是买方收取价款后向卖方开具专用发票,但很显然买方并不是税法中定义的“销售货物”的一方。三是买卖双方均不开具专用发票,但这也会破坏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导致卖方有进项无销项,买方有销项无进项,影响增值税业务的处理。

由上述分析可见,仅根据交易形式判断如何开具专用发票并不具有说服力,需要综合考虑增值税原理、会计实务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二、增值税原理角度的分析

增值税主要对应税货物的增值额征税,但是在现实中往往无法准确确定货物的理论增值额,所以目前是以税法规定的法定增值额为依据,通过分别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而确定应缴纳的增值税。以销售货物为例,卖方取得价款开具专用发票,在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也确认一笔销项税额。买方支付价款收取专用发票,根据专用发票上的金额确认进项税额。这样,专用发票将买卖双方相互连接,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税链条。

在一般货物销售时,卖方会按照销售额与规定税率计算并向买方收取增值税税额,对于卖方就是销项税额,对于买方就形成了进项税额。在税率基本固定的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至关重要。税法中对于销售额的确定主要把握两个原则,一是要“全”,即“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主要目的是防止纳税人刻意分解销售额,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以逃避纳税的现象;二是要“准”,即“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主要目的是防止纳税人通过调整价格达到减少纳税的现象。

根据国税发[1994]244号文件要求,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即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而该含税价格为期货交易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格,是一种期货价格。因此,从理论上讲,期货价格应包含了全部必要信息,如市场基本面、持有成本、市场参与者对期货价格的预期等。当然,从短期来看,期货价格也可能受到人为炒作等非正常因素影响。理性的市场参与者一般会建立价格模型,实时与期货价格进行对比,进而做出做多或做空的选择。以卖方为例,其价格模型中两个较为重要的参数为受市场基本面影响的现货价值以及到实物交割环节前的持有成本。但是,随着交割日临近,到实物交割环节前的持有成本不断下降,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逐渐收敛。

在国税发[1994]244号文件中,之所以将期货价格作为实物交割环节的销项税额计算依据,是因为在正常情况下最后交易日期货结算价格能够较为公允地反映现货市场价格。如果遇到类似于WTI原油期货合约的情况,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持有成本大于现货价值,进而使最后交易日期货结算价格为负值,此时,国税发[1994]244号文件中的相关条款是否继续适用需要国家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根据现有税法规定来判断,在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下(负价格属于此类情形),税务机关会依次根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等方法确定销售额。这样的做法既保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又符合销售业务的实质。

三、会计实务角度的分析

从会计实务角度来看,明确买卖双方成本、收入的确认,对于负价格下销售额的判断也非常重要。为了使分析更加清晰,首先需要对两个方面进行界定。第一,分析对象方面。本文研究的切入点是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而个人投资者不允许开具专用发票,且根据我国期货市场现有交割制度的规定,个人投资者不允许进入实物交割环节,因此本文研究的对象仅为企业客户。第二,参照制度方面。2017年4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CAS24),要求各类企业自2018年1月1日开始陆续执行,并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最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文下述分析均参照CAS22和CAS24相关要求。

一般来说,企业参与期货交易并持有至交割环节,其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当该项业务不符合套期会计的核算要求时,企业可以执行CAS22的要求,将期货合约确认为衍生工具,浮动盈亏和平仓直接计入损益,交割环节参照销售或采购货物进行会计处理,但这种处理方式会导致期现损益错配的问题;当该项业务符合套期会计的核算要求时,企业可以选择采用CAS24,将期货合约套期有效部分与现货损益在同一期间进行相互抵销,从而消除或减少原有的会计错配问题,使得会计处理能够准确反映套期保值的业务实质。因为相比于CAS22,选择采用CAS24更能反映出该项经济业务的实质,所以本文以企业选择采用CAS24来进一步说明。在实际操作中,能够使用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并参与最终实物交割的买卖双方,买方的被套期项目一般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而卖方的被套期项目一般为存货。如果企业采用CAS24,能够通过期货合约对冲现货市场风险。其结果为:买方可以通过套期会计将原材料成本锁定在某一期货价格附近,而非以负价格确定原材料成本;卖方可以通过套期会计锁定主营业务利润,实现了货物销售的增值额。因此,从会计实务角度来看,卖方销售货物存在增值额,理应缴纳相应的增值税,这样既符合业务实质,又保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套期会计通过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消除或减少了原有的会计错配问题,使得会计处理结果能够准确反映套期业务的实质。套保企业如果不采用套期会计将会导致一系列误解,如期货合约的盈亏经常被理解为投机套利的盈亏。此外,套期会计的使用更好地发挥了会计的反映功能,使原材料等会计科目反映真实的业务情况,有利于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

四、负价格下采用套期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举例

本文以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2009合约为例进行说明,具体数据详见表1。甲公司(买方)为饲料生产企业,预期在9月需要采购10吨豆粕用于生产饲料,甲公司担心9月豆粕价格上涨,所以在7月末买入豆粕2009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并准备持有至实物交割环节。乙公司(卖方)为大豆加工企业,预期在9月将销售10吨豆粕产品(成本价格为2,800元/吨),乙公司担心未来一段时间豆粕价格会持续下跌,所以在7月末卖出豆粕2009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并持有至实物交割环节。假设甲、乙公司均执行CAS24,指定期货合约为套期工具、预期采购交易和产品为被套期项目,并且认为符合套期有效性条件(为简化处理,期现货市场变动相同)。甲、乙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表1 近期豆粕价格情况

1.甲公司以预期交易为被套期项目,应当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根据CAS24的要求,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甲公司应当有效套期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无效套期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在套期关系终止后,甲公司应当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部分利得或损失转入“原材料”等科目。

(1)2020年7月31日,甲公司期货合约公允价值为零,无需做账务处理。

(2)2020年8月31日,豆粕期货合约市值下降20,000元,变动额与现货市场预计未来现金流变动额一致,将变动金额全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20,000

贷:套期工具—豆粕期货合约20,000

(3)2020年9月14日,豆粕期货合约价格下跌至-100元/吨,市值下降11,000元,变动额与现货市场预计未来现金流变动额一致,继续确认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11,000

贷:套期工具—豆粕期货合约 11,000

(4)2020年9月17日,以-100元/吨价格完成交割,收到银行存款1,000元,并将“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中确认的套期工具损失转入“原材料”科目。

借:原材料 30,000

银行存款 1,000

贷: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31,000

2.乙公司以存货为被套期项目,应当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乙公司应当将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

(1)2020年7月31日,乙公司期货合约公允价值为零,将存货转入被套期项目。

借:被套期项目—豆粕 28,000

贷:存货—豆粕 28,000

(2)2020年8月31日,豆粕现货市场公允价值下降20,000元,期货合约市值增加20,000元,确认期货合约和存货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损益 20,000

贷:被套期项目—豆粕 20,000

借:套期工具—豆粕期货合约 20,000

贷:套期损益 20,000

(3)2020年9月14日,豆粕现货市场公允价值下降11,000元,期货合约市值增加11,000元,确认期货合约和存货的公允价值变动,结算期货合约,结转存货成本。

借:套期损益 11,000

贷:被套期项目—豆粕 11,000

借:套期工具—豆粕期货合约 11,000

贷:套期损益 11,000

借:被套期项目—豆粕 3,000

贷:存货—豆粕 3,000

借:其他应收款 31,000

贷:套期工具—豆粕期货合约 31,000

(4)2020年9月17日,以-100元/吨价格完成交割,支付银行存款1,000元,乙公司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由于目前实务中还没有类似的案例,所以本文未列出该笔会计分录。但是,从以上会计处理中不难看出,乙公司通过套期会计处理锁定了该笔业务的营业利润(200元)。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综合分析,本文认为由于负价格较难公允地反映现货市场价格(因存在持有成本等因素),因此负价格很可能并不适用于现有增值税政策(国税发[1994]244号)。按照现有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一般会依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等方法确定销售额。此外,从增值税链条完整性和税负公平性角度来看,卖方购进货物时很可能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需要有较为合理的销项税额与之匹配,而买方销售货物时将产生销项税额,也需要合理的进项税额。如果以负价格作为专用发票开具的依据,无法满足上述需求,也不利于双方税负的公平性(因为货物增值部分主要体现在卖方)。因此,本文认为在期货负价格下,专用发票的开具不应该以负价格作为参考依据,而是可以尝试采用更能反映现货价格的方法确定销售额。

根据本文的研究,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建议套保企业积极采用CAS24进行会计处理。套期会计通过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消除或减少了原有的会计错配问题,使得会计处理结果能够准确反映套期业务的实质。套保企业如果不采用套期会计将会导致一系列误解,如期货合约的盈亏经常被理解为投机套利的盈亏。此外,套期会计的使用更好地发挥了会计的反映功能,使原材料等会计科目反映真实的业务情况,有利于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

2.建议税务机关研究制定税收政策应对期货负价格。我国现有关于期货交易的税收规定并未考虑期货负价格的可能性,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期货交易设置尚不允许出现负价格,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现有期货品种出现负价格的可能性也非常小。但是,在WTI原油期货合约负价格事件发生后,期货负价格现象已引起各方关注,各界在研究期货负价格产生原因的同时,已经开始探讨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可行性。因此,本文建议税务机关就期货负价格相关的税收问题进行研究,尽快明确操作规则,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猜你喜欢
套期卖方专用发票
套期会计准则变更对企业会计实务的影响研究
第十四届(2020)卖方分析师水晶球奖合并榜单
涉及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行为解析
买卖合同争议案例
对套期保值会计准则的修订建议
从一则案例谈如何认定交货过程中的不可抗力事件
网络诚信缺失与卖方治理机制
似花还似非花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法理依据和现实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