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生态立法科学性,提升生态立法实效性,增强生态立法合法性。生态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须始终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为目标遵循,以推动生态立法公众有序有效参与为路径遵循,以理性识别和发现生态立法中真实民意为内容遵循,通过科学的生态立法促进人与自然的全面和谐共生。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立场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1]。学好用好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要立足讲话文本全面系统学,还要联系推进生态立法实践,准确把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内在要求,科学回答生态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内在逻辑及其实现路径,深刻理解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真谛,切实把以人民为中心贯穿新时代生态立法全过程、各环节。
一、生态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内在逻辑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良法的本质内涵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只有在人民精神的指引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把人民利益放在生态立法中的最高位置,才能推进生态良法善治,绘就美丽中国蓝图。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生态立法科学性
科学立法不仅要求法律条文在体系上圆融,逻辑上顺达,语言上精炼,追求立法形式上的科学性,更强调法律条文在内容上的“妥当性”,即制定“正确的法律”。基于理性主义的立法技艺,这种“正确的法律”不仅是指能使人们摆脱自然性的法律,还是能真正促进社会共同体团结的法律,是为立法实质上的科学性[3]。首先,以人民为中心消解专家审议立法的风险。生态立法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涉及大气环境、土壤修复、河流生态、湿地保护、矿产合理开发和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方面,均不可能是凭肉眼可判、直觉可断的简单粗糙立法事宜,相反是一个专业化知识探索和系统性理论运用的体系化立法过程,需要立法者拥有相对完备的专业知识基础,较为广阔的知识视野,丰富的实践经验,高超的立法技艺。以大气污染PM2.5危害的立法治理为例,立法者首先须对大气中的颗粒污染源进行定性、定量,在此基础上借助专业的力量弄清楚颗粒污染源形成的机理是什么,是点源还是面源,是单一体系还是多体系形成,然后才谈得上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考量并进行全面的立法利益权衡取舍,进而在此基础上科学立法。生态环境治理专业性强化了相关生态立法知识和职业的路径依赖性,任何轻言抛开专家的生态治理知识和环境行政部门的信息优势和执法经验,代以全民“意见发泄”式的生态立法都极易被现实所反噬。因此,科学的生态立法必须承认专家智识的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也不应忽视闭塞式部门立法或纯专家审议立法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即立法一旦日益被部门利益所绑架或者是被少数专家意见所垄断,法律背离公众生活经验和情感认知的道德风险就会急剧增加,法律的公众认同危机就会凸显出来,势必会威胁现代法治的合法性根基。生态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正是对这种立法风险的再牵制和再平衡,将以人民为中心植入生态立法工作,实际上是在“部门立法”和“专家审议”可能存在的立法风险中再次嵌入“人民”的政治符号,借此对冲封闭立法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即通过人民的政治身份再“出场”确保生态立法是为人民根本利益的立法,不是为少数人谋私利的立法,生态立法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立法,不是部门利益扩张的立法。生态立法人民立场持续性的“道德规诫”本身亦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生态认同力量,进而立法者愿意在专业精细化立法的同时,以公众利益为参照不断进行立法调适,进而实现立法的科学性。其次,以人民为中心促进生态立法体系圆融。进入新发展阶段,生态文明重要性地位愈加凸显,生态立法涉及领域范围愈加广泛,法律调控领域愈加精细,相应生态立法内容愈加庞杂入微,如何确保法律条文之间相互协调,至少不抵牾是现代立法科学性的基本要求。除了在立法技术上的改进,立法理念协同须臾不可或缺。社会主义立法是反映人民根本利益的良法善治,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立场。生态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抓住了这个体系中最有灵魂的东西,要求立法反映人民诉求,表达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这就从立法道德根基角度消解条文在法律体系内部的潜在龃龉风险,最终以生态立法体系上的圆融促进立法科学性。最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生态立法良法善治。社会良善价值承载并寄托着生态立法的正当性期待,是反映生态立法科学与否的核心指标。生态立法如同其他立法一样,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立法,而社会关系本质是人的关系,生态立法从根本上也是围绕“人的关系”之人与自然、人与人的系统立法,判断生态立法科学性关键就在于它“为什么人”“靠什么人”的立法理念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规定了生态立法是为实现最大多数人最根本环境利益的人本主义立法,是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环境需要的良善立法,而不是任何其他裹挟私利方面的立法,更不是为了维护少数人短期利益的短视立法,而是在此过程中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不仅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进行妥当立法,更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进行回应立法,由此通过生态立法价值内在善的本质挖掘增进生态立法的科学性。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生态立法实效性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实效是实际的功效或表现的意思。生态立法实效集中表现为生态立法在实践中获得人们普遍遵从并显著改善生态环境治理质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生态立法实效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重叠共识提升生态立法实效性。生态立法涉及范围和层面广泛,不仅主体利益诉求存在差异,不同社会阶层对生态环境利益的立法需求和表达重点不尽一致,相同社会阶层在不同发展阶段对生态环境立法利益诉求也不完全相同,而且不同地域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等原因对生态环境利益诉求本身也存在较大弹性。再加上诸如资源利益和生态利益等不同类型利益在生态立法中如何兼容和表达问题,不得不承认,现代生态立法普遍共识的形成日益变得困难且脆弱。然而,社会共识是提升生态立法实效性的基本前提,生态立法如果没有最起码的社会共识,谈何立法生效实施后的公民普遍遵从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这种“共识”的达成提供可能,无论生态立法中主体利益、区域利益和类型内容利益差异化多么明显,但其在人民中心这个基本问题上却总能趋向一致,即能够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大公约数整合生态立法中的多元利益分歧,以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消解生态立法中利益识别与平衡的价值难题。当我们从生态立法中最容易达成的人民见解开始,当我们从生态立法中最容易形成的人民共识出发,经由不同主体间的“视域融合”就能逐渐形成生态立法普遍的规律性认知,经由不同主体间的“重叠共识”就能最终形塑生态立法的治理实效性。其次,公众参与提升生态立法实效性。生态立法是国家福利供给与公共行政兴起的结果,它始终处于现代国家治理的最前沿,话语博弈复杂多样,利益纠葛纷繁复杂[4],正如前文所述,虽然以人民为中心催生最大限度的生态立法共识,但无法也不可能达成所有人的共识,生态立法实效性还须兼顾并回应少数人的利益关切,立法中对任何一种武断、欠思考的个别群体利益切割或保护,尽管哪怕是极少数人,最终都可能威胁并损害到立法实效性,甚至引发罗尔斯视角下“公民不服从”危机。对此,强化立法公众参与是可能的问题解决路径,即当立法中的利益共识无法兼顾并呈现,以作为过程的立法公众参与代之以作为结果的立法实质利益的概括供给,少数人虽然没有在生态立法中获得所预期的利益,但通过体验式的立法公众参与程序和过程,使其认识到现有这样的立法安排是基于包括他本人在内利益整体考量的最好结果,一旦立法条件成熟,仍保留根据其诉求增设或改变相关利益安排的未来立法可能性,进而建构少数人认同立法正当性至少不排斥立法的观念事实,提升生态立法的公众认同。而公众参与立法正是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重要手段,这个意义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助益生态立法实效性。最后,与时俱进提升生态立法实效性。法谚有云:“法律一经制定,便已落后于时代。”生态立法亦是如此,尤其要注意立法的与时俱进问题,否则滞后的立法在调整社会关系就极易“越位”或“缺位”,造成法律不匹配不协调的适应性缺陷,进而损害生态立法实效性。以法律系统论视角观察,法律系统必须不断化约外部环境的复杂性才能维持系统本身的稳定。就生态立法来看,它必须将生态问题和生态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内化为生态法治内部结构的复杂性,集中表现为与时俱进的生态立法。而要做到这一点,还是要回到“人民”这个基本主体上来,积极关注并聚焦伴随时代发展的人民生态环境利益需求有没有变化?有哪些变化?相关利益需求有没有满足?满足的程度如何?人是任何时代社会关系中最敏锐、最灵敏、最直接的实践主体、评价主体和经验主体。只有生态立法聚焦人民之所思、所想、所盼才能及时回应时代需要,才能实现立法的与时俱进,而聚焦人的地位和作用正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本质要求。这个意义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生态立法的实效性。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生态立法合法性
合法性问题是法律的正当性和规范性命题的延伸,不仅是指立法在道德上的正当性认同,还指立法合乎宪法法律的规范性遵循,前者是生态立法合法性的价值判断,后者是生态立法合法性的规范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生态立法合法性,主要体现在静态的规范合法性和动态的价值合法性。首先,生态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宪法法律的规范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生态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呼应并契合了我国包括立法权力在内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彰显了只有人民才是真正法律制定主体的宪治要求。此外,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生态环境治理中公众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尤其新《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特别强调公众参与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不可或缺作用。公众在生态立法中扮演重要角色,发挥重要作用,这是宪法法律的规范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倾听公众立法诉求,优化公众有序有效参与途径和方式是生态立法合法性的规范要求。其次,生态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良善道德的价值要求。现代立法合法性探析不仅关涉生态立法须遵循宪法法律的上位法,更在于生态立法还须嵌入公序良俗之道德关怀。近现代法理学大多认为,纯粹的宪法法律并不足以回答立法终极合法性命题,自然法学派甚至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在自然法学派看来,立法合法性应回归为一种道德正当性,真正意志自由所服从的规则必须是自律的规则,而非他律的规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意味着生态立法的价值正当来自于人民普遍意志而不是个别人意见,来自于社会历史范围内形成的常识而不是个体臆想的偏见,进而在人民普遍意志和社会常识常情常理循环互动中捕捉到立法的良善价值并将其反映到立法中,最大限度消解立法官僚化所带来的知识“偏见”和“傲慢”。更为重要的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还是一种行动方式,它鼓励公民行动起来并积极参与到立法程序中,进而为各种价值的相互承认提供了通道并重塑现代社会的基本结合方式,正如哈贝马斯所言:“一个理性的政治意志(立法)形成过程的条件,不仅要在单个行动者之动机和决策的个人层面去寻找,而要在建制化的协商和决策过程的社会层面上寻找。”[5]由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良善价值发现和交往程序的承认中进一步重塑并增强了生态立法的实质合法性。
二、准确把握新时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本质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执政根基,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新时代生态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须准确把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内在要求和理论精髓,唯有如此,新时代生态立法的人民立场、人民视野和人民情怀才能真正落地落细落实。
(一)让全体中国人都过上更好的日子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目标很宏伟,但也很朴素,归根结底就是让全体中国人都过上更好的日子。”[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成为社会主要矛盾,让全体中国人都过上更好的日子,既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先进性内在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信念宗旨的集中体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全体中国人过上更好的日子重点聚焦在“更好”二字,它既要从历史维度去观察,同以前日子相比中国人更好的日子还有哪些增长空间,就生态法治建设而言,就是要让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空气更新鲜、生态环境更美好,人与自然更加和谐发展;还要从现实维度去把握,由现实问题出发理解中国人更好的日子还可以如何去改善,就生态法治建设而言,就是要聚焦垃圾分类、加强废塑料治理、减少餐饮浪费和推进绿色出行生活等影响群众现实利益的生态问题。在此基础上,研判问题、评估可能,切实解决困扰生态法治的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全体中国人过上更好的日子还要认真对待“全体”之要义,也就是说,过上更好的日子的征程中一个都不能少。就生态法治建设而言,推进生态治理要考虑并照顾少数人利益诉求,例如实现“碳中和”目标时,不能“一刀切”限电限产或运动式“减炭”,大气污染治理不能动辄“一刀切”关闭厂房侵犯企业主合法产权,等等。让全体中国人过上更好的日子要更加关注美好生活的内容和范围,更加关注美好生活的质量和层次,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坚定不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
(二)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是以人民为中心的逻辑前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是真正的英雄。”[7]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科学回答了谁是历史创造者这个根本问题,尊重人民首创精神科学揭示了历史靠谁来推动这个重大问题。人民,也只有人民,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这就从本质上阐释和回答了我们为什么以及怎么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始终做到一切相信人民、依靠人民和服务人民。中国人民是具有伟大创造精神、伟大奋斗精神、伟大团结精神和伟大梦想精神的人民[8],從独领世界风骚的四大发明到影响世界文明的思想文化,从大江大河流域成功治理到全球范围率先阻断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从深圳经济特区先行开放到海南自由贸易港全面开放,从新发展理念提出到新发展格局构建无不蕴藏着中国人民的勤劳勇敢,无不凝聚着中国人民的聪明智慧。生态法治建设要相信人民,只有相信人民才能了解人民,进而发现人民力量并凝聚人民力量;要依靠人民,就要将公众参与贯穿生态法治建设全过程各环节,只有依靠人民才能汲取更多智慧力量源泉,及时识别问题漏洞,进而凝聚起更加磅礴的时代伟力;要服务人民,为人民利益奋斗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落脚点。生态法治建设必须立足人民所思、所想、所盼,善解真问题,敢于真作为,能干大实事,在人民群众认同中提升生态法治治理效能,进而创造更加幸福美好的共同体生活。
(三)解决人民直接现实利益问题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实践归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我们的大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满意的事情抓起。”[9]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是空洞口号的表态,不是抽象的政治正确,而是现实的落实行动,是具体的实践体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10]这就要求党必须全面精准聚焦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现实问题、具体问题和直接问题,用好群众路线这一党的根本工作路线,通过多访,了解群众生产生活,通过多问,了解群众意见要求,通过多听,了解群众批评建议,通过多学,掌握群众工作方法,真正以百姓心为心,以百姓乐为乐,以百姓忧为忧,在解决群众安危冷暖中为民谋利,为民解忧,为民尽责。就生态法治建设而言,了解群众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利益诉求,研判群众生态环境利益诉求的可行性,解决群众直接现实生态利益问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态利益诉求和环境权益,让他们在党治国理政伟大实践中感受党的用心、尽心,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中体会党的贴心和暖心,进而筑牢党长期执政最可靠最坚实的群众根基。
三、生态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路径优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11]当前我国生态立法取得长足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立法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进一步推动生态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
(一)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向往是立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目标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要积极推进……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生态文明立法赫然在列[12]。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生活的向往是立法人民性的本质要求。生态立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须以此为目标遵循。一是完善餐饮浪费立法。浪费是对有限宝贵的生态环境资源的不合理虚耗,严重背离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态保护要求,尤其是以餐饮浪费危害甚远,既浪费了宝贵的粮食资源,也带来了生活垃圾污染。《反食品浪费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是国家加强餐饮浪费立法的重要举措,更是生态立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环境向往的具体落实,是生态立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向往的生动实践。二是加强垃圾分类回收立法。固体废物是生态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长期以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和危险废物混合收集、回收利用率低,极大造成包括土地资源在内的诸多浪费,带来各种各样的环境污染。目前,我国已修改通过并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专门就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进行了区分性立法指引,其中第四章特别对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利用进行了详尽规定,这为垃圾分类回收提供了规范依据。未来还需要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智能科技发展应用和人们生活习惯强化垃圾分类回收的地方性特色立法,注重国家法和习惯法协同治理、惩戒规范和激励规范协调运用,发挥社区物业在治理中的作用,强化智能科技在垃圾分类中的运用,进一步增强垃圾分类回收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同时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协同,增强立法整体效应,让垃圾分类回收,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三是推进文旅深度融合立法。推进文旅融合不仅是丰富新时代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方式,更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向往的内在要求。目前文旅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如不按照规划私搭乱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游客毁坏文物,不遵守公序良俗,导游欺诈游客,旅游企业、网站涉嫌不合法经营等问题,极大影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要从科学立法高度来认识并解决这个问题,准确区分文旅融合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行业问题和个体问题,立法问题和执法问题,围绕文旅产业“融什么”“怎么融”填补空白点、补强薄弱点,在文旅更好融合中做好生态环境大文章。
(二)推动公众有序有效参与是立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路径遵循
尊重人民主體地位,核心是相信人民、依靠人民。生态立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须着力推动立法公众有序有效参与。一是立法信息依法公开。生态立法是党领导人民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人的共同发展的基本方式,生态立法公众有序有效参与首先须保障人民对立法情况及其进展的知情权,保障立法信息依法有效公开。试想,立法信息如果不公开,公众对立法情况不了解、不掌握、不思考,公众参与立法要么就是“走过场”形式化参与,要么就是“走极端”不理性参与,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参与。鉴于此,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生态立法信息应最大限度范围内面向公众实质公开,不仅包括拟生态立法的草案文本,还应包括该法案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前期立法调研的数据支撑报告等内容。建立健全生态立法信息公开的保障机制,尤其在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立法信息公开的工作队伍和履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立法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制度,应予公开而不公开或者公开错误,追究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政务责任。二是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截至202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达到10个,进一步深化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进程。然而我们也看到现有基层立法联系点在整体数量上还是偏少,尤其是类型比较单一,目前全部基层立法联系点有7个是基层人大常委会,占比达到70%。未来需要进一步强化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扩大民意调研机构、社会智库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在基层立法联系点中的比重,以更好推进基层生态民意直通最高立法机关。三是优化立法公众参与方式。无论是面向一般公众的立法征求意见,还是面向特定群体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都是保障公众有序有效参与立法的重要方式,需要长期坚持并逐步完善。例如,立法征求意见要进一步用好“渠道”,发挥融媒体在信息传播中的高效聚合作用,突出信息技术赋能立法渠道作用[13];生态立法要特别注意发挥拟立法利害关系人的建言献策作用。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要力戒形式主义,务求实效,细化会议议事规则、信息整理和反馈等程序,尽力克服立法公众部分参与、片面参与和形式参与情况[14]。
(三)理性识别和判断真实民意是立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内容遵循
推进生态立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无论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还是推动立法公众有序有效参与都无法回避一个问题,即什么是立法中真实“民意”?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中的“美好”界定须建立在民意的认同上,立法公众有序有效的“参与”更是直接将“民意”嵌入立法,所以必须认真对待立法中的民意,否则大量夹杂私利和偏见的东西就会借由所谓“民意”遁入生态立法,进而损害科学的立法和立法的科学。一是坚持和巩固人大主导立法地位不动摇。人大主导立法能够最大限度避免某些部门权力寻租造成对生态立法的不合理干扰,最大限度避免某些利益集团通过资本运作进而形成对生态立法的不合理裹挟,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成熟的制度机制把彰显最大公约数的集约型代表民意最全面、最有效地贯彻到生态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具体来说,就是要在生态立法规划制定、法律规范起草、审议、表决和评估过程中全面加强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地位,从制度机制上摒弃部门立法的偏见,消解官僚立法的任性,让生态立法在最大范围内理性识别和判断真实民意,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15]。二是完善和发展立法商谈发现真实民意。民意不仅很难用词汇来界定,还很难也不宜用“嗓门”来识别,我们不能说人群里谁的声音大,谁就能代表真正的民意,毕竟“大嗓门”背后也可能是资本运作的结果,换言之,民意未必就是喊的“最凶的”,更多时候它似乎更有可能是沉默的“大多数人”。事实上,民意不是“界定”的产物而是“发现”的结果,通过循环往复的立法商谈发现民意,即社会主体围绕生态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的意见表达、商谈、博弈和承认,每个商谈主体在开放自己视域的同时也进入他人视域,在“视域融合”中寻找并发现他们商谈中最低限度的共识,即“重叠共识”,而这种经过商谈过滤并趋向稳定的“重叠共识”一般可推定为最接近并最有可能是“真实”的民意。三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立法识别真实民意。充分而广泛的立法商谈有助于发现真实民意,但我们也不能寄希望通过商谈解决立法中所有民意发现的问题。因为立法商谈背后不仅是意见沟通,更是物质资料生产方式调整,有些问题无论怎么“商谈”都不可能在“视域融合”中达成一致。所以,在历史唯物主义者看来,阶级斗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在阶级斗争和社会历史发展中地位和作用极端重要。在立法商谈陷入困境或者根本无法商谈的情况下,通过马克思主义政党对立法商谈的领导以决断识别真实民意不仅必要且可行。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利益和人民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具有本质上的先进性。正如马克思所言:“在实践方面,共产党人是世界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鼓舞大家前进的一部分;在理论方面,他们比其余的无产阶级群众更善于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16]需要指出,通过立法商谈发现真实民意和党领导立法识别真实民意是辩证统一的,不能將二者割裂开来,将党领导立法贯穿生态立法商谈始终,但党的领导不是事无巨细,只有在生态立法长时间商谈无法识别真正民意,马克思主义政党要发挥关键领导作用,通过党的最新生态法治政策等方法嵌入生态立法场域,对“漂浮”其中的民意再斟酌、再考量、再发现,保障生态立法的人民性和规律性,这也是党在生态立法场域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的应有之义[17]。
结语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叠共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键是科学的生态立法,而科学的生态立法的核心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要把蕴含其中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精髓学深悟透,在完善生态立法中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学以致用。这不仅是一种现代立法进化观,更是具体的法治实践观。在准确理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核心要义基础上,从目标遵循、路径遵循和内容遵循三个维度思考完善生态立法为何及如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不仅是一种初步的理论思考,更为重要的是,经过这种思考养成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指导立法实践的理论敏锐,形成以科学理论推动科学立法的行动自觉,以进一步强化生态立法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好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
注释:
[1][12]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人民日报》2020年11月18日,第1版。
[2]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第1版。
[3]赵明:《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70页。
[4]钭晓东、杜寅:《中国特色生态法治体系建设论纲》,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6期,第21-38页。
[5]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24页。
[6][7][8][9][10]《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133-144页。
[11]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第1版。
[13]王群:《技术何以保障公众参与》,载《湖北社会科学》2018年第10期,第138页。
[14]王群:《论司法解释制定中的公众参与》,载《江淮论坛》2018年第5期,第112页。
[15]王丹:《新时代地方立法规划制度的审视及其完善》,载《人大研究》2019年第2期,第13-21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78页。
[17]王群:《人民主体与我国刑法解释立场转向》,载《岭南学刊》2020年第1期,第106页。
(作者系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和四川省社会科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法学博士。本文系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教义学视野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范研究”〔2019QNFX09〕的成果;重庆市教委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党校法律硕士研究生特色课程体系的建设与实践”〔yjg203131〕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