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方法治体系建设的几点认识

2021-11-03 00:51李洁
人大研究 2021年10期
关键词:城镇化文明法治

李洁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中国特色社會主义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无论是保障市场经济体系良好运行,还是生态环境保护,都需要通过法治来实现;无论是破解眼前经济发展面临的各种难题,还是社会治理的长远发展,都需要法治的规范、引领和保障。因此,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地方法治体系建设,着力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重点工作。

一、法治引领城镇总体规划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令人瞩目的快速城镇化进程,城镇人口和城镇数量的大幅增加,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全面提升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与此同时,城镇化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城市建设用地利用粗放低效,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不可持续问题突出,一些城市的“城市病”日趋严重。尤其是一些地方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出现“一任市长一张蓝图”现象,一些领导干部热衷于另赋新篇、重起炉灶,换一届领导就推倒重来,扰乱了城镇化的正常进程。新型城镇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从长期和根本上看,坚持法治思维、注重法治保障是重中之重。我们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强化法治保障,坚持城镇化规划一张蓝图持之以恒加以落实。一要积极推动城镇化规划立法。将城镇化规划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是保障城镇规划、布局和行政区划稳定性严肃性的重要前提,是实现资源高效合理配置的基本依据,是走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之路的坚实基础。城镇化规划一旦形成并通过,应赋予其相应法律地位,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随意改变。二要用法治守住资源生态红线。逐步实行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空间开发管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坚持以法治手段、刚性约束守护好青山绿水,守住资源生态红线,让居民在享受新型城镇化成果的同时,依然能够“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三要用法治形式推进城镇化进程。应用立法形式确立合理完善的城镇化推进格局,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之间的相互关系。城镇化规划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考虑地方发展需要,尊重企业和公众意见,对城镇化规划及调整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让公众对规划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守住资源生态红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法治护航推进生态环境建设

习近平同志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我们要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使我们的国家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包括不断完善环境法治,提高环境法治建设的精细化水平,在绿色发展、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生态环境监管等方面形成更加严格有效的体制机制,推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生态文明为中心加强制度建设,重点从保障制度有效实施层面进行完善和突破,实现了从政策法到实施法的转变。政府责任、环境监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信用、区域限批、排污许可管理、行政强制、环境法律责任等制度,为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打下了基础。我们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完善生态文明法治体系。一要构筑完备的生态文明法律规范体系。以国家制定实施的生态环保法律法规为依据,不断完善符合地方实际的法规制度,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保护水、土壤、大气、森林、湿地等法规体系,划定生态环境方面的底线和红线,指导和制约人们的相应行为。二要建强高效的生态文明法治实施体系。在完善生态文明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着力建强高效的生态文明法治实施体系,从而在宪法实施、依法执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各个环节贯彻和落实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的相关精神,规范和理顺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最终推动生态文明法律法规体系在地方落地生根、行之有效。三要建立严密的生态文明法治监督体系。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生态环保系列宣传活动,不断发动来自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对涉及生态文明领域的活动和行为进行监督,我们要切实营造全社会共同治污、共同保护的浓厚氛围,进而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治理的效能。

三、法治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实体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压舱石”,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振兴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坚定不移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的重要表述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基于两个大局的全局性重大战略判断作出的,进一步明确了“十四五”时期振兴实体经济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战略意义。法治与发展是正相关的关系,其所确立的稳定性制度框架和可预期性的行为规范,无疑能够为实体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保障。面对“十四五”规划确立的目标任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发展难题、规范发展行为,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既是尊重科学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又是实现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我们要聚焦构建新发展格局,在改革实践中自觉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理念,全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等为导向,进一步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造更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要切实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一系列有利于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重要制度和法律。比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有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四、法治保障社会治理水平提升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公共事务日趋复杂,社会建设任务繁重艰巨,社会治理创新十分紧迫。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法治精神为引领加强社会治理,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服务和促进作用,确保所有社会建设活动特别是社会治理活动都秉持法治精神,按照法治原则、规范、程序进行。要重视乡村治理制度建设,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加强乡村治理领域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吸纳乡村固有治理资源,重视乡村社会智慧治理,注重乡村治理共识凝聚,发挥乡村人才的积极作用,大力发展乡村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运用制度和法律化解纠纷、保护权利的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

(作者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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