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驻村干部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建立“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化社会管理机制。派驻工作队与驻村干部是我国实施精准扶贫战略的重要举措,主要目的是通过向贫困村及基层涣散的党组织派驻新的领导力量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助推农村脱贫工作。回顾中国共产党干部驻村扶贫的发展历程,厘清驻村干部的权力责任与运行模式的转变,是顺应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持续推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驻村扶贫;驻村干部;乡村振兴
习近平总书记站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精准扶贫”发展战略。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湘西视察时首次提出“精准扶贫”思想。同年12月,在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体现精准扶贫思路的“六项机制”。在此基础上,2015年6月,习总书记在部分省区市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上提出抓牢“六个精准”和落实“五个一批”的精准扶贫要点,将“精准扶贫”思想细化并落到实处。同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确定精准扶贫的基本方略,将其上升至战略高度,从顶层设计层面对我国农村脱贫工作进行调整,致力于到2020 年实现现行标准下我国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与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的目标,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派驻工作队与驻村干部是我国实施精准扶贫战略的重要举措,驻村干部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建立“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化社会管理机制。派驻党员干部到贫困村与群众同吃住、同劳动,其本质是通过外部嵌入方式开展扶贫工作,即通过外部力量的结构内嵌、关系嵌入、文化嵌入来提高贫困村脱贫的内生动力,其中驻村工作队以结构方式嵌入,驻村干部以关系方式嵌入。通过制定推行乡镇驻村制度来保障驻村帮扶工作的实施,乡镇驻村制又叫包村制,是对乡镇所辖行政村配置专门协助本村基础性工作的专职干部,由其领导、带领与协助村干部完成本村拟定的行政任务。
一、驻村工作队的历史溯源与发展情况
(一)驻村工作队的起源
驻村工作队起源于中国共产党开展农村帮扶工作以及对口帮扶这两个优良传统。一是中国共产党开展的农村帮扶工作。在共产党领导的历次生产运动中,上级政府均不同程度地向广大农村地区派驻工作队,协助或帮扶当地村民开展工作[1]。通过向农村派驻工作队打破了传统原有工作方式对当地生产的束缚[2]。二是政府部门对口帮扶贫困地区。在各地扶贫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驻村干部包村、驻村干部帮扶到户等措施实现精准帮扶目标[3]。追溯我国驻村工作队的起源,早在1927年红军在湖南东南部茶陵县成立的第一个地方红色政权时,毛泽东同志就指出红军应作为工作队来承担群众动员工作。在大革命时期和土地革命时期,农民成立的“农民自卫军”或“农民自卫队”,成为各地重要的武装力量或革命力量,致力于民主革命的后勤保卫、服务保障工作。解放战争后期,人民军队的工作任务由武装革命逐步向城乡建设工作转移。1949年2月,毛泽东同志指出“军队不仅是一个战斗队,也主要是一个工作队”,军队身兼军事与经济建设两项工作任务。同年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明确指出“人民军队将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全部转化为工作队”,要将“工作队”提升为“人民军队”的主要任务[4]。可见在新中国成立前,为满足军事与地方建设需要,人民军队与地方工作队的工作职责相互交织、互相交融、相互转换。在新中国成立后,“军政合一”的工作队形式转为各级机关干部前往农村“蹲点”,与农民同吃、同住、同劳动[5]。在经历1950—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以及1963—1966年的“四清运动”后,驻村工作队成员呈现多元化的发展态势,涵盖党、政、军、群等相關主体干部。
(二)驻村工作队制度的形成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发展面临着一系列难题,农民与城市居民收入的差距增大,基层组织涣散与执行能力不足,急剧的社会结构性变迁导致农村生态文明与文化建设滞后等。为此各级党委、政府针对现实情况先后派驻不同类型的工作队,以化解农村发展难题。例如,为解决贫困问题,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与建设小康社会,自20世纪80年代起向农村贫困地区专门派驻实施科技扶贫项目的“温饱工作队”“减负工作队”“小康工作队”等;为加强农村思想教育与基层党组织建设,198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选派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活动工作队;为保障农村安定团结、提高综合治理水平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向农村派驻“依法治村工作队”“综合治理工作队”“新农村建设工作队”等;为落实“三个代表”思想,2001年向各地专门选派推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驻村工作队。
(三)精准扶贫工作队的建立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扶贫工作,2013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普遍建立驻村工作队制度,向贫困村派驻工作队,确保贫困户有相对应的帮扶责任人。2014年国务院扶贫办颁布《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建立干部驻村帮扶制度,进一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向贫困村派驻工作队。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对规范人员选派、加强日常管理、加强考核激励、强化组织保障等工作做出详细部署,坚持因村选派、分类实施,县级统筹、全面覆盖,严格管理、有效激励,聚焦攻坚、真帮实帮的原则,有效解决扶贫工作的实际问题,发挥驻村工作队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从本质上看,驻村工作队既是农村工作队在精准扶贫时期的延续,也是精准扶贫工作的进一步深化。
二、驻村扶贫干部的历史溯源与发展情况
(一)驻村扶贫干部的起源
干部驻村制度可追溯至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农村工作队”。改革开放后,为实施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与村民自治制度,保证农村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选派干部到农村指导工作,如选派专项计划生育驻村干部、党建整治驻村干部等。较改革开放前,派驻地域范围虽有所扩大,但驻村干部的权力和功能作用降低,仅发挥简单的指导帮扶作用。为明确驻村干部的职责及功能作用,1984年9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明确指出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的方向和途径,要求各部委派遣大批工作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科技推广,要求各省、市、县加强对贫困地区的领导与支援力度。在此基础上,1986年6月,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发出号召,要求各地要采取多样化方式来解决贫困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与支持其脱贫致富,要求有条件的部委要抽派身体条件好与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优秀干部参加农村扶贫工作[6]。2002年4月,时任福建省省长的习近平同志到南平进行专题调研,充分肯定干部派驻工作成效,并将福建省南平市下派机关干部到农村基层任职的成功做法总结为“南平经验”,指出干部下基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各级党委、政府抓工作的一个重要方法,运用综合性的手段和方法解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面问题,是一种新的农村工作机制,是对新形势下农村工作机制的创新尝试。
(二)驻村扶贫干部制度的形成
1994年国务院制定《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明确规定要做好定点帮扶工作,将驻村干部帮扶作为一项长期的扶贫制度,规定120个中直机关单位要定点帮扶330个国家划定的贫困县。1997年中组部与人事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选派干部下乡扶贫工作的意见》,将驻村干部下乡扶贫作为一项常态化制度确立下来,明确要求各地要长期坚持选派干部下乡扶贫,帮助贫困地区加强基础组织和政权,并要求认真仔细选派驻村干部,确保其素质与工作质量,加强管理工作。到了新世纪新发展阶段,我国进一步推进乡村扶贫工作[7]。2001年6月,国务院颁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2002年中央和国家机关定点扶贫工作会议明确规定272个中央部委和企事业单位对口帮扶481个国家重点县的举措。2010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扶贫工作的通知》,提出新时期定点扶贫工作的总体任务与基本要求,明确规定在2012年要实现国家重点贫困县定点帮扶全面覆盖的目标。各地政府切实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所制定的各项重大扶贫工作方针与决定。例如,自2004年7月起,福建省在全省范围大力开展创新农村工作机制的专项活动;河北省派出6000余名年轻后备干部到所辖“后进村”任职;其他各省份也普遍选派政府机关与事业单位干部开展驻村帮扶工作。
(三)第一书记扶贫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一书记即“党组织第一书记”,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参照当时苏联做法,将省委与县委的第一负责人称为“第一书记”。例如1948年刘少奇任华北局“第一书记”,薄一波任“第二书记”[8],中共中央各个局均设立“第一书记”。参照中央做法,1949年后各省委与县委也均设立“第一书记”,且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设立了相应书记。“第一书记”作为各地党委一把手,也是各地总负责人,区别于作为政府第一把手的“第二书记”。但在1982年中共十二大以前,中央出台的相关文件并没有对“第一书记”进行详细解释,党章也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党委要设置“第一书记”这一职位,但实际工作中,“第一书记”代表着党委书记,主要负责开展党委工作和日常事务。中共十二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章》修改意见中首次出现有关“第一书记”的表述,专指中央紀委第一书记。十二大以后,“党委书记”这一称谓逐步替代“第一书记”。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会议以及《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删除了纪委“第一书记”的称谓,但我国大多数的人民团体仍然保留“第一书记”的称谓,如团中央书记处、全国妇联书记处、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等,各人民团体“第一书记”都是所在机构的党组书记,负责主持机构日常工作。
2001年,安徽省率先在所辖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中选派青年党员干部到“贫困村”或“后进村”担任党组织“第一书记”或“书记”。紧随其后,其他省份也相继开展“第一书记”驻村派驻工作。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规定,各地要根据基层组织建设与扶贫队伍建设的发展指南制定具体的扶贫发展规划,从2010年起,河南省、辽宁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省份选派机关单位与企事业干部前往贫困村担任“第一书记”。2015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与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工作的通知》,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向行政村派驻“第一书记”的相关政策,通过“局外人”整治相对涣散的村委组织,开展脱贫攻坚工作。
三、驻村干部权力责任与运行模式的转变
驻村干部的历史演变伴随着一系列权力、责任以及运行模式的转变。通过不断摸索、经验总结,驻村干部的权责边界与运行模式日益成熟。
(一)驻村干部权力的转变
通过不断摸索、提炼总结,驻村干部的权力身份已从政府权力的“代理者”转变为国家政策的“推行者”或“执行者”。在土地改革与“四清运动”时期,驻村干部掌握的权力覆盖范围较广、分量较大,可自行撇开所在村党支部与政府部门重构基层权力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重大决策与采取行动[9]。与之不同,目前我国驻村干部主要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乡镇党委和派出单位“多方领导”,结合扶贫工作的业务管理实际情况,其职权因多方制衡而削弱。
(二)驻村干部职责的转变
随着扶贫工作向纵深方向延伸,驻村干部职责由过去的“兼职扶贫”向“专职扶贫”转变。精准扶贫战略实施前,驻村干部的党组织关系往往留在派出单位。在驻村期间,驻村干部既要承担所驻村的帮扶职能,又要承担派出单位的日常工作任务,且驻村时间短至一年,驻村工作绩效考核不严格,导致驻村干部难以全身心投入驻村帮扶工作,其工作本质更倾向于“兼职”。精准扶贫战略要求驻村干部的党组织关系同其人一起转入所在村,且驻村干部不再承担派出单位原有工作,驻村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吃住均要求在村,明确规定其驻村职责,实施严格的工作纪律及绩效考核制度。与之前相比,具有了相对固定的“专职”扶贫职责。
(三)驻村干部运行模式的转变
学者们对税费改革后我国农村问题进行研究,得出农村治理存在组织管理官僚化、半行政化与形式化等问题[10-12]。与之相对应,对驻村干部采取等级制管理,对农村公共事务也采取行政化管理方式。随着驻村干部工作制度的演进,驻村干部日渐成为“上接下联”的桥梁,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各级政府与村级组织的沟通交流,在乡镇与农村、上级组织与村庄之间搭建“非人格化”的运作逻辑,成为中国基层组织特有的运作形式[13]。驻村干部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淡化了过去农村科层制组织的制度化、正式化、非人格化的工具性色彩,驻村干部通过政治动员、跨部门互动与人格化的交往方式,形成了非制度化、非正式化、人格化的非科层化运作模式[14]。
精准扶贫战略实施过程中,各地根据现实情况创新驻村干部工作形式。安徽与河南等省份采取以帮扶单位为主体、向贫困村选派驻村干部的形式来打造“单位包村、干部包户”的定点帮扶模式,采取“帮扶单位整体包村、建立驻村扶贫工作队、驻村干部包户”方式进行帮扶。其中驻村扶贫工作队由帮扶单位派驻的驻村帮扶干部、联系贫困村的乡(镇)干部、所在村的大学生村官以及“三支一扶”人员组成,并由帮扶单位选派的驻村干部担任队长。例如,河南采取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组建扶贫工作队两种主体参与扶贫的方式,并规定由驻村第一书记兼任扶贫工作队的队长,驻村第一书记由定点扶贫单位的处科级干部或处科级后备干部担任。不仅如此,部分省市还建立了多级帮扶责任机制。例如,贵州作为全国贫困面积最大、贫困人口最多的省份,自主创造“五主五包”的贵州经验,即省领导包县、市(州)领导包乡、县领导包村、乡领导包户、党员干部包人,逐步细化精准“五包”要求,确立党委主责、政府主抓、干部主帮、基层主推、社会主扶的“五主”工作责任,并针对性地提出驻村干部精准下派,“涉农干部包派产业村、经济干部包派穷村、政法干部包派乱村、党政干部包派弱村”的精准扶贫保障。
四、后脱贫时代干部驻村的新启示
我国从2013年开始向贫困村选派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到2015年,实现每个贫困村都有驻村工作队、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截至2020年底,全国累计选派25.5万个驻村工作队、300多万名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同近200万名乡镇干部和数百万村干部一道奋战在扶贫一线[15]。驻村干部在脱贫攻坚战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生力军。
2020年后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基础上,构建可持续综合性、协同性的贫困治理体系,形成可持续开发的扶贫思路[16],以转型性次生贫困为特征,有效解决相对贫困问题,标志我国扶贫工作进入到“后脱贫时代”。在消除绝对贫困之后,健全驻村帮扶长效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健全驻村帮扶机制的工作要求。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要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要坚持和完善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社会帮扶等制度,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进行完善。”2021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向重点乡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意见》要求,健全常态化驻村工作机制,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和干部人才支持。
后脱贫时代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需要更有力的措施、更强大的力量予以保障。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赋予驻村扶贫工作新的时代内涵,驻村干部继承和发扬伟大脱贫攻坚精神,从中国共产党干部驻村扶贫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为乡村振兴提供强劲动力。
(一)驻村干部聚焦相对贫困人口
贫困人口并非一个绝对概念,而是一个相对概念。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此处的“消除绝对贫困”是指消除国际规定的绝对贫困线标准之上的贫困人口,而非理想意义的贫困人口,作为一个相对概念,并不意味今后没有贫困问题,也不代表扶贫工作的“终结”。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有可能面临贫困地区内生脱贫动力不足、部分人口陷入深度贫困与高返贫现象、扶贫产业因发展水平低难以应对市场风险、经济发展带来的脱贫高期望“调高胃口”等问题[17]。后脱贫时代的扶贫工作应是一个扶贫层次不断递进的过程,不仅要关注贫困地区以及贫困户帮扶不均衡问题,更要全面关注所有村民甚至非贫困村现实或潜在的贫困问题。
(二)驻村扶贫干部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后脱贫时代的扶贫工作在关注扶贫数量变化的基础上,更应关注扶贫质量上的变化。扶贫工作质量既体现在帮扶区域的均衡化,也体现在帮扶人群的均衡化。自2010年起,我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已发生巨大变化,扶贫攻坚工作由解决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向解决相对贫困人口转变,由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向城乡融合脱贫方向转变,由解决国内贫困人口向国内外合作减贫方向转变,由解决单维度收入贫困向解决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等多维度贫困转变,由项目扶贫向产业发展转变,由重点扶贫向资源均衡配置转变,由集中式脱贫攻坚向常态化、制度化与可持续的乡村扶贫转变。后脱贫时代驻村干部的工作目标由数量上消除绝对贫困人口转变为质量上提升治理水平,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乡村善治水平,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三)驻村扶贫干部激发内生动力
后脱贫时代不仅关注政府与其他组织的帮扶结果,还注重动员贫困地区的群众自主脱贫与自组织脱贫等。通过平等协商与对话动员具有比较优势的多元利益主体参与,以实现合作共治,使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商决策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18]。政治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通过实证研究显示,以“局内人”为主的自组织治理或自治模式来管理公共池塘资源,更具分享资源负载、更愿分担政策执行费用、获得更多供需信息、强化行政管理与行政监督等优势[19]。就属性而言,扶贫工作也具有公共池塘资源的属性,因此,后脱贫时代的扶贫工作更注重村民的“内生性”,提升其自我发展能力,培育自力更生的脱贫精神,畅通“回流精英”的返乡通道,将输血式物质扶贫转变为造血式精神脱贫,建立常态化、制度化与可持续的扶贫机制。
(四)驻村扶贫干部助推鄉村振兴
乡村振兴战略既讲求脱贫质量、又注重激发内生性、还应是全面系统的,相较于精准扶贫战略而言,后脱贫时代面临的贫困是一种相对型贫困或发展型贫困,在扶贫地域上,由过去集中的偏远农村扩展至城市及其周边;在扶贫对象上,由经济收入单一且水平低下的村民扩展至城乡低收入的其他群体;在扶贫领域上,从单一的经济领域扩展至法律、民政、教育、医疗等相关领域。
基于此,驻村扶贫干部的职责任重而道远,如何克服次生贫困和相对贫困、如何推进城乡一体化以及推动社会公共服务一体化等。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驻村扶贫干部的工作内容由集中式减贫向精细化、具体化管理转变,工作重心由脱贫攻坚向反贫困治理的可持续发展转变,扶贫模式由单一帮扶与救济模式向多元利益相关主体合作共治转变,扶贫领域由过去的经济收入与生活保障领域向可持续脱贫、产业可持续发展、贫困村可持续增收等方面转变,最终形成乡村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战略格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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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校对:彭水洪)
The History of Poverty Alleviation by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Cadres in Villages: Course and Enlightenment
QI Lei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Institut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Beijing 102208)
Abstract: The system of cadres in villages is an institutionalized social management mechanism established by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o "take the mass line" and "closely connect with the masses". The dispatch of task forces and cadres in villages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for China to implement the targeted poverty alleviation strategy. Its main purpose is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grass-roots organizations and promote poverty alleviation in rural areas by sending new leadership forces to poor villages and scattered grass-roots party organizations. Recalling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 cadres in villages and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clarifying the power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cadres in village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operating mode, are inevitable requirements for conforming to the new historical development stage and continuing to promote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Keywords: poverty alleviation in villages; village-resident cadres; rural revitalization
(英文校译: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