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兰
[摘 要]中国古代法家思想对于反腐有深刻的认知,在秦朝进行了构建廉政法律体系、注重法律平等性、明确全程官吏考核、建立监察体系与队伍、形成教育教化机制的系统实践,对于制度反腐形成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当今中国反腐倡廉工作必须科学立法,不断完善反腐法律制度;严格执法,提高反腐能力和力度;避免特权,保障监察权的独立性;多元主体,构建反腐社会参与机制。
[关键词]法家;法治;制度反腐;社会参与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1)09-0028-08
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蕴含着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和智慧,尤其是其中“廉洁”“有为”等价值理念和对腐败的防范惩戒机制,为中国特色反腐败理论注入了优秀的传统文化基因,对于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古代百家学说中,法家以研究国家治理方式最为见长,对古代官僚制产生重大影响,也对西周以来的礼治思想形成巨大冲击。法家学说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人们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代表了春秋战国直至秦代我国关于法治思想的最高成就。“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始,一直以法家思想作为治国指导思想。秦统一天下后,仍以法家理论作为治国理论基础。”[1]法家“以法治国”思想深刻地影响了后世历朝历代的国家治理。其中,法家学说的制度反腐具有开创性,且成效显著。纵观历代各类权力腐败、吞噬社会财富的贪腐现象,可见制度的缺陷是其最大的庇护者。因而,法家学说中制度反腐的思想与实践作为一份难得的历史遗产,值得当今深入研究与借鉴。
一、法家学说中制度反腐思想的历史探源
中国原始氏族部落时期就有“大刑用甲兵”的记载,这是司法审判制度的起源。腐败问题也是自古即有。早在尧舜时期,便有“四凶”之一缙云氏的饕餮“贪于饮食,冒于货贿,侵欲崇侈,不可盈厌,聚敛积实,不知纪极”(《左传·文公十八年》)。至夏朝时期,《禹刑》规定主要为死刑和赎刑,“昏、墨、贼”构成死刑,其中“贪以败官为墨”,即以贪污腐败而败坏官事,就是犯下不廉洁的“墨”罪。这是古代将贪污腐败称为“贪墨”的源头之一(《左传·昭公十四年》)。在夏代,开始产生负责监察之官——“啬夫”。啬夫有职责区分:“吏啬夫为检束群吏之官;人啬夫为检束百姓之官”(《左传·昭公十七年》)。商代刑法中也有针对官员腐败的惩罚,如《汤刑》中规定,对“总于货宝”,即贪财之罪用“大刑”,处以重惩。而从臣下对国君有“三风十愆”恶习“不匡”,要处以“墨刑”来看,已有反向监察的思想萌芽。但腐败问题代有延续,至春秋时期腐败已成为政治大患,甚至出现了“政以贿成”的状况。
先期法家崇尚法律,很早即有法高于一切的精神萌芽。如“欲修政以干时于天下”的管仲所云:“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也。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管子·任法》)托黄帝之名而强法律高于一切之实。春秋时期著名政治家、思想家晏婴是史册中第一个提出“廉政”命题的人。①晏婴推崇“意莫高于爱民,行莫厚于乐民”,主张“廉者,政之本也,德之主也”。辅佐齐国三公,一直廉洁从政,清正做人。他管理国家秉公无私,亲友僚属求他办事,合法者办,不合法者拒。他不仅竭力批评和防禁齐景公的贪欲暴敛,更重要的是从制度高度意识到反腐机制的作用。《晏子春秋》载,齐景公问政于晏子:“治理国家,首先要除掉的最大祸患是什么?”晏子回答:“是土地庙中的老鼠。”以此讽谏“国君所亲信的小人就是危害国家的老鼠。他们对国君刻意逢迎,报喜不报忧,其目的是寻求庇护;而因背后有国君撑腰便仗势横行,对待臣民百姓欺压盘剥,无恶不作。因此,要治理好国家,国君必先下定决心,亲手除掉土地庙里的老鼠!”这已涉及腐败的制度性原因。
法家的产生是基于国家治理,而包括吏治腐败在内的政治腐败构成了战国法家产生的历史和现实土壤。李悝作为法家先驱编有《法经》一书,主张制度改革,提出“事断于法”的观点,并极力主张以“罚必当”约束百官,包括从太子到一般官吏。《法经》云,“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即太子参与赌博惩以笞背之刑,若不悔改则加重刑罚,再不悔改则废其太子之位另立新太子。“丞相受金,左右伏诛。”即丞相受贿,其左右官员均要受重罚。这反映了我国古代最早的制度反腐思想。
法家有变革的精神传统。早在战国初期,变法运动中的法家就对儒家主张法古循礼的守旧派进行反击。商鞅在更法之辩中,批驳反对派:“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商君书·更法》)这为严明的制度反腐奠定了思想基础。商鞅变法促进秦国建立起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其内治中,商鞅吸收三晋法家重刑主义的以法为准、反对司法特权等进步观点,并付诸实践。如,他敢于论太子之罪,并对太子之师用黥刑。所操持的法治已远高出人治。商鞅认为:“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商君书·修权》)“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商君书·定分》)“以法治者强,以政治者削”(《商君书·去强》)②,要求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
商鞅重視治官。作为完全的法治主义者,商鞅主张以法治理官吏。在他看来,官吏普遍存在这般心理——“凡人臣之事君也,多以主所好事君。君好法则臣以法事君,君好言则臣以言事君。”(《商君书·修权》)因此,“君好法则端正之士在前,君好言则毁誉之臣在侧”。君要得端正之士,只要好法不“任私议”,实行“授官予爵”“以其劳”的法治即可。要防止臣居官谋私,就需设法定制。要防止官吏为奸,还可让那些与之“利异而害不同者”相检束。而对于司法实践,他也有较好的主张,认为“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商鞅认为吏治腐败祸国殃民,危害严重:“夫废法度而好私议,则奸臣鬻权以约禄;秩官之吏,隐下而渔民。谚曰:‘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故大臣争于私而不顾其民,则下离上。下离上者国之‘隙也。秩官之吏隐下以渔百姓,此民之‘蠹也。故有‘隙、‘蠹而不亡者,天下鲜矣。是故明王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蠹矣。”(《商君书·修权》)商鞅将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官吏视为社会的蠹虫,必定坚决清除。
倡导法术势的韩非集法家之大成,对法最为推崇,也具有清醒的廉政思想。认为作为君主而言必须有倡廉的办法。“有道之主,不求清洁之吏,而务必知之术也。”(《韩非子·八说》)韩非提倡做官清正廉明,认为官员应具有正直、公正、不偏的道德品格:“所谓直者,义必公正,公心不偏党也。”(《韩非子·解老》)要求划清公私界限,主张“外举不避仇”“私仇不入公门”(《韩非子·外储说左下》),完全符合制度所需。韩非反腐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以法制制约权力的鲜明主张,通过强化制度来限制权力。韩非反复论及“大臣太重”的危害③,认为官员权力太重,于国于民不利,必须有法度制约,将其权力限制在仅足以执法的限度之内。他深知贪腐之害并予深刻揭露:不论德才功绩,只“用诸侯之重,听左右之谒,父兄大臣上请爵禄于上,而下卖之以收财利及以树私党。故财利多者买官以为贵,有左右之交者请谒以成重”,“是以吏偷官而外交,弃事而亲财;是以贤者懈怠而不劝,有功者隳而简其业。此亡国之风也”(《韩非子·八奸》)。他反对乱法犯禁,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韩非子·五蠹》指出,“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他认为要树立法治的权威,必须打破私学,要做到“以吏为师”,各级官吏要精通法律,才能准确地向民众灌输法律知识,对法律政策做出正确解释和宣传,从而使民众懂法守法。当时的君主采纳了他的主张,实施了诸多监督官吏、查治贪腐的措施:鼓励上下级相互监督,民众告发且有赏,知情不报则与贪官同罪等。此举震慑官场,从而达到风清气正的治理状态。
李斯未留下编为篇章的著作,反映其思想和事迹的资料主要保存于《史记》的《秦始皇本纪》《李斯列传》之中。④但因他大权在握,故而对法家思想的实际应用贡献巨大,其思想更能在实践中得以体现。司马迁对此评价道:“能明其画,因时推秦,遂得意于海内,斯为谋首。”(《史记·太史公自序》)李斯的法治思想源于传统法家学说,主张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崇法尚刑和轻罪重刑。公元前210年,李斯向秦始皇奏请:废除秦以外六国通行的货币,实行统一货币。规定货币铸造权归国家所有,私人不得铸币,违者定罪等。这实际上是从金融体制上杜绝了官宦侵蚀国家资本的渠道。在秦朝政治权力构建中,李斯认为“法术之士”才是理想的官僚,即,精通法律,具有政治实践能力,讲求实效,为公为国谋功利。其理论逻辑在于,因法术之士敬畏法律,遵循制度,故绝少腐败。终其一生,李斯可视为法家思想最完全的执行者。
整体看来,法家思想在反腐领域有以下几个鲜明特征:其一,法家较早意识到官吏腐败对国家与民众的严重危害性;其二,从人性恶的立场出发,强调制度反腐,主张借助法律和刑罚的力量清除贪官污吏;其三,法家坚持法治,强调“刑无等级”,提出“不分贵贱亲疏,一断于法”,反对法治特权;其四,注重监督机制,强调反腐氛围,促进法治精神的形成与守法意识的培育。当然,法家学说中的制度反腐思想与主张并不完善,也缺乏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极端情况预为之防的责任。
二、法家学说中制度反腐思想的秦朝实践
法家学说在秦代这一历史时期发挥了国家治理的理论支撑作用。法家制度反腐主要体现在“吏治”上,并在天下统一后作用于秦朝的纯粹理性行政官僚制度。秦朝作为我国古代封建文明的起始,文吏的培养和任用高度的制度化,也形成了一系列治吏文本,成为“以廉治吏”政治實践的真实写照。秦朝法令篇章之多、律条之细史无前例,汉朝人评说“昔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汉书》卷八),虽笔调夸张,但也从侧面反映了其高度法制化的状况。虽然时至今日尚未发现完整的秦代法典,所见最多的法律条文仅是一千一百余枚云梦秦简中载录的秦朝条文,从中亦可管窥法家制度反腐在秦代的成功实践。柳宗元在《封建论》中宣称“公天下之端自秦始”(《柳河东集》卷三)有深刻的道理。清代学者孙楷在其著作《秦会要》之序中曾经指出:秦法“自汉以来,递相沿袭,群以为治天下之具,无外于此”。客观地说,秦朝以法家思想为主导是这个国家在制度层面远远高于前朝成就的最重要原因,秦朝迅速败亡并非在腐败层面埋下导火索,而是由其他方面原因造成。可以说,法家制度反腐在秦朝是成功有效的。
1.构建廉政法律体系。秦朝立国之始,即着力建立与完善廉政勤政的法律体系,使反腐倡廉有法可依。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6篇,史称“改法为律”。《秦律》不仅异常严厉,达到“轻罪重罚”的程度,更具有细致严谨的操作性。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推行秦国法律,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法律制度。其中,惩治渎职和贪腐官吏的法规较为详细,对适用标准有明确规定。凡官吏行事,违反法令者处罚相当严厉。
早在战国时期秦国出台了《为吏之道》,它作为战国到秦朝时期的官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官员行使权力、规范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吏治问题上,廉政于历朝历代都是重要内容,秦朝也极为重视“以廉为本”,这在云梦秦简《为吏之道》中有集中体现。其开篇即提出“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设定了不可触碰的廉政底线。
在现有以云梦秦简为主的秦法制史料中,行政法规是涉及最广、规定最细者。云梦秦简有秦法规三十种,其中,行政法规达十三种之多。此外,《法律答问》《封诊式》也对“吏治”多有涉及。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中的“吏有五善”“吏有五失”“吏有五过”“吏有五则”“吏有六殆”,从正反两个方面强调了廉政勤政的重要性。秦朝建立后,统治者实施包括郡县制在内的一整套封建中央集权制度,推行“法术之士”官僚制度,“量才使能”。秦朝强调官员要修身养德,考核任用标准之一就是清廉。上级经常考核官吏的政业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其升迁贬谪的最直接的依据材料。
对于官吏贪腐,秦朝惩处极为严厉。如“通一钱,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有一个铜钱,就在脸上刺字并服苦役。“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2]即私自挪用公款则与盗窃罪同处。《秦律杂抄》曰:“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冒领军粮亦与贪污罪同论。“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3]82,即佐史以上官吏利用官马、私卒贸易牟利将受到责罚,一经发现即调离发配。
2.注重法律平等性。法家学说处于奴隶制逐渐向封建制过渡的历史时期。封建制度的建立不仅解放了奴隶,其官僚制度也瓦解了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亲贵合一”的世卿世禄制,使法律产生之时即有平等性内涵。儒家讲究“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而法家以法为本,惟法而治。法家认为,法既然是代表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公法”,就应具有普遍适用的平等性。管仲所提倡的“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管子·任法》)精神为后世法家所继承。韩非本着尊法的精神,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不阿贵”的思想,认为“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这种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已将法治发展成法不徇情、人人平等。李斯与秦始皇作为中国统一法的首创者,在清除血缘政治的基础上建立了公平有效的官僚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了官吏的职守与奖惩形式,使法律成为吏治的公器。在对各级有過失官吏的惩罚上,不论官级大小,不论亲疏。秦律规定,案件审理之后须做出判决,并公开宣读判决书,称作读鞠。这有利于当事人与其他人了解判决内容,以求得司法公正。若当事人不服判决,可要求重新审判,称乞鞠。这同样适用于吏治。也许,秦代的法治更是基于“罚治”,以刑罚治国。但在刑罚一端,其平等性亦成为后世法律修订的样板。
秦代惟法而治的司法行为终结了宗法等级制的落后司法制度,这种清除贵族特权、维护法律尊严的主张和实践是对中国法治思想和廉政史的重大贡献,对制度反腐是根本性的确立。
3.明确全程官吏考核。秦朝的官僚制度涵括选官制度、考核与奖惩。将官吏进入与晋升通道制度化,并将执行法律制度作为考核官员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官吏而言,积极响应服从朝廷要求与考核是必然的选择。朝廷首先在官吏进入渠道上进行了把控筛选。战国时期秦国的正式官员由吏入官或为官迁转有严格的常规考课制度。秦统一后,为吏无论是推择或考选,均须经过一年期“试用”。试用一年称职者方能为“真”,得食全俸。如,《史记》所载刘邦“试为吏,为泗水亭长”即是历史写照。试不称职者,即被免除职务。这种试察,提高了官吏的尽职尽责感。而对官吏的考课政绩优劣称“最”“殿”,“最”为称职,“殿”为不称职。在具体操作上,廉洁与否是官吏升迁或贬谪的重要依据。朝廷对任官程序与权限重重设防,并严格委任权限。如《秦律十八种·厩苑律》详细地记录了对小吏田啬夫、牛长考课的时间、办法,还有给予“最者”“殿者”赏罚的律文规定。
秦朝奉行“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法家学说,管理官吏十分严格。秦朝是文吏治国。所谓“文吏”是一种受过严格文书、法律训练的行政工作人员,其特点是“循法则、度量、刑辟、图籍,不知其义,谨守其数”(《荀子·荣辱》)。秦律对任官标准有明文规定,即德才兼备。凡官吏行事具备“五善”之品德,则可获得丰厚赏赐,即“五者毕至,必有大赏”。朝廷对吏有区分的标准。《秦简·语书》中即有“良吏”“恶吏”的划分,亦即称职与不称职。《秦简·语书》提出了区别良吏、恶吏的标准。其中“良吏”为:“明法律令,事无不能也;又廉洁敦悫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独治也,故有公心;又能自端也。而恶与人辨治,是以不争书。”“恶吏”则与之相反。
为防结党营私,朝廷出台系列应对措施,其中有中国古代任官中首次出现的回避制度。如对官员子弟的任用,《除弟子律》规定“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候”,即,不适当地将弟子除名或保举,任用弟子不当者均负刑责。这种连坐制使任官制度更加规范,较大程度杜绝了徇私舞弊的勾当。
4.建立监察体系与队伍。秦朝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完备的监察体系,设立了专门的监察队伍。秦朝的监察制度,开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王朝监察制度之先河。秦朝首先以强有力的专制皇权作为监察的后盾,保障监察机构的正常运转。秦始皇统治之时并非“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史记·秦始皇本纪》),他对监察体系与队伍相当倚重,授权各级监察人员厉行监察职权。同时,勤政的秦始皇经常亲自到各地巡视,督查地方治理,促使监察机构高效运行。
作为秦朝最高监察官御史大夫“掌副丞相”,具有相当高的地位与极大的权力。御史大夫统领各类御史。御史又可直接听命于皇帝,行使监察职权。监察是秦御史的主要职能。元朝胡三省注《资治通鉴》时称:“秦置御史,掌讨奸猾,治大狱,御史大夫统之。”秦御史的权力涉及中央禁钱的调拨、官员的任免、刑狱的考课等。
在地方监察制度上设立郡监,又称“监御史”。郡监是郡中掌管监察的官员。据出土的里耶秦简记载,郡监在专门的官署“监府”办公。郡监对郡内犯过失的官员,有举劾、调查权。云梦秦简《语书》载,南郡郡守腾曾“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收缴犯罪二千石官员的官印时也必须有郡监参与。
郡对属县也进行相应监察。秦国时期,相关官员称作“乘传客”,秦统一后通称“都吏”。“都吏的主要职责是举劾地方上不服从法令的官员,以及复核、判决地方的案件。从都吏的职责看,他们当从郡长官的亲信掾属且熟悉律令者中选任。秦朝县级官府的监察任务主要是由令史承担,监察的对象是官啬夫,即县属各部门的长官。”[4]这在岳麓秦简的律令中有所体现。
相应的司法也十分严厉。法家秉承“任法必专,不别亲疏”的执法思想,在李斯主持下,秦朝不仅形成了要求各级官吏修习法律的机制,督促其节制权力,也从制度上设置了专职的狱吏,进行具体执行。
5.形成教育教化机制。法家基于“人性本恶”观点,认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主张通过厚赏和严刑峻法使人向善。尽管法家具有行为主义机制⑤,但不可否认此中教育教化是其达到目标的重要路径,发挥了抑恶褒良、惩恶扬善的作用。
一方面是对官吏的教育。以云梦秦简《为吏之道》为例,“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无苛。审当赏罚,严刚无暴,廉而毋刖。毋复期胜,毋以愤怒决”,“怒能喜,乐能哀,智能愚,壮能衰,勇能屈,刚能柔,仁能忍,强良不得卫”,这些均成为秦朝官吏的信条。也许,在云梦秦简出土以前,后世的人们难以想象秦朝官吏具有的个人品德,而“明德”重义的义理与主张,确实能警示诫训秦朝官吏,升华其从政理念。
另一方面是教化民众。其直接结果是促进了民众对反腐的参与。民众参与是促进反腐顺利进行的有效保证。尽管受文献所限,缺乏秦代民众参与制度反腐的史料,但“汉承秦制”,两汉期间一些贪腐大案得以败露,即得益于鼓励民众进京告发地方官吏横行不法之“言变事”制度。据此可推论秦代民众参与制度反腐的可能性,亦可证明保障民众参与反腐、揭发贪官污吏之制度的重要性。
不过,商鞅认为不利言论妨碍法律精神,提出“以法为教”的主张,即认为取缔不利言论更能以法律统一民众的思想。后期法家均秉承这一基本立场。因此,朝廷强制民众向官吏学习法律知识,而不允许民间传授、评议法律,使民众对体制性腐败缺乏足够的明辨力。
三、法家学说中制度反腐思想的当代启示
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要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不断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自古而今,廉洁政治的核心就是为官清廉,公平公正,法家学说对此有深刻认识。人都有道德缺陷,都有可能违背社会规范,国家与社会的法律制度监督约束尤为重要,特别是对于享有公权力的各级领导干部。法家法治思想与实践成果成为中国法治文明和制度文明的历史性亮点,法家制度反腐思想与当代廉洁政治的含义有着相通之处,一些原则、义理和机制也与现代法治有相通之处,能为当代中国的反腐提供宝贵的借鉴。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以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敗存量,以最果敢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取得了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与教训表明,中国的反腐必须依托制度反腐,并将它作为治本方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遏制腐败的重大难题。要从治国祸患的高度倡导、构建并完善制度反腐,使廉洁政治中的“法治”手段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多样化。尽管法家思想与建设现代廉洁政治在目的、执法依据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性,但我们能在为官制度和务实、清廉、依法治国的核心价值观上,吸收其有益精华,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持续深入进行。
1.科学立法,不断完善反腐法律制度。在法治社会中要科学反腐,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建立公平正义而有效的反腐制度。“依附于个人道德或是选拔程序的制度是不完全的制度。事实证明,单纯依靠道德自律是不能预防腐败的,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是预防腐败、遏制腐败的根本途径。”[5]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当今中国,反腐的部分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因而需要对防止包括集体腐败在内的各类腐败行为从制度设计上进行充分考量。
其一,制度的公正性。从法家的视角来看,公平是法理应有的属性。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要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要求权力制度的公平公正。如,要破除各种形式的官本位制度,加快权力结构改革,对决策、执行、监督等内容形成不同以往的新的突破,避免权力过于集中;要在加快权力改革的基础上,积极进行选人用人制度的改革,防范裙带关系。这是根治腐败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我国很早就有“赏罚之法”,中行穆子云:“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国语·晋语九》)反腐制度不能只对下,亦要对上。所谓“腐败赦免论”是违背制度公平正义原则的。晏子曾对齐景公的穷奢极欲进行多次批评,就是一种敢于对上的行为。要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做到反腐无禁区、无特权。权力在法治的框架内按部就班,无论职务高低,必须遵纪守法,违者依法论处。
其二,制度的公开性。公开是权力受监督的基石,公开性是法治政府评价的一项基本功能。中国历史上公布成文法始于春秋时期郑国铸刑书和晋国铸刑鼎。这两个开法治先河的历史事件使政府行为主动地纳入公众视野。战国中后期中国法制已进入成文法制时代。秦王朝建立后,全国范围内的“法令一统”即迅速展开。秦律以律、令、式、程、课、廷行事等方式形成了一套公开且完备的法律体系,成为后世楷模。美国学者富勒很早就论述过“法律的公开是法律能够成立的基本前提”[6]59-62,这种公开性是发挥监督与评价功能的关键要素。“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因此,确保法治政治建设,遏制腐败行径,不可能不倡导制度的公开性。
其三,制度的有效性。即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先秦法家的形名论是诸子百家长达数百年的名实之争中形成的制度理论,认为‘为君之道的根本是‘名,以‘名规定‘形。申韩所谓‘操契以责其名、‘循名责实是其中核心观点。”[1]尽管韩非尚未明确提出“契约”这一概念,但所谓“循名责实”其实已有契约精神之义。依据法的规定,“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韩非子·定法》)。所谓“循名而责实”,即君主在聘任官员时签订契约,言明职衔、职责、待遇及各种情况的赏罚条款。依据条款对照考核,或奖赏或惩罚。“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韩非子·二柄》)“循名责实”仍具有现实意义。在今天看来,为君之道可演化为治国之道。制度的设立应以国家的根本大法、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基准,通过有效方式规范各种行政行为,敦促行政主体正确履行职责,避免规章制度成为一纸空文。
2.严格执法,提高反腐能力和力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唯有将制度付诸实施才能发挥其效力。所谓实施,是指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和运转中,以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形式被人们实际施行而产生效力。法律的实施是使法律从条文变成具体行动中的法律,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反腐制度的实施亦然,一定要使之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机构的具体行为。
法家主张惟法而治,强调审判量刑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韩非将“刑无差等”思想进一步发展为“法不阿贵”,以此提高了执法能力和力度。同时指出,法的适用不应以远近亲疏区别,要一视同仁:“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韩非子·主道》)自古而今,司法作为法律的最后一道保障,惟有严格执法,方能使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当今,反腐制度已架设起国法的高压线、纪律的警戒线,但仍需树立司法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使少数领导干部消除特权心理和侥幸心理。同时,要保持执法的持续力,不断保持反腐的高压态势,以避免腐败愈演愈烈,造成更严重后果。
当然,具有强大威慑力的严格执法并非滥用法律手段。夏朝就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法律警句,体现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慎刑”的思想,可谓现代法治思想“疑罪从无”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韩非也特别提到不能“以誉为赏,以毁为罚”(《韩非子·有度》),即执法不能受舆论毁誉的干擾,要坚持依据客观实际来决定赏罚。这一点对新闻舆论和网络舆情给司法形成显著影响和压力的当今社会具有启示意义。此外,司法的公正不应该被道德绑架的问题,韩非的法治思想中也有涉及,值得当今社会借鉴。社会道德评价不能左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避免特权,保障监察权的独立性。监察权是国家治理中不可缺乏的倡廉除弊工具,如何保障监察权的独立性是一个历史难题。“秦汉监察体制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监察权屈从于行政权。历史经验证明,监察权不独立,特别是行政权对监察权的支配在本质上会妨害监察的正常运行,这种体制根本不可能防范吏治的腐败。”[7]《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工作的开展要免受不必要的干扰,并采取必要的手段推进程序。法家驭下思想中有防奸“七术”。“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在朋党用私。”(《韩非子·孤愤》)法家具有深邃的洞察力,所提倡的主张符合逻辑。监察工作可从中借鉴,以形成有效的制度机制。当然,并非提倡监察人员学诈或以诈止诈,而是鉴于腐败分子一般多狡诈,作为监察机构也必须有应对措施,即,在不失原则的范围内进行反腐方式的创新。
同时,要对监察权进行制度约束。从历史教训看,秦朝制度反腐在取得巨大成就之时,也有失败之举。当皇帝自我膨胀之时,御史大夫盲目颂德;当政治昏庸之时,御史也难免沆瀣一气。我国反腐制度尚不完善,如,本身具有宏观性、原则性,针对性和操作性不足的问题,从而为执法机构自由裁量、变通执行留下了模糊空间。同时,由于自身政治素质等原因,极少数人倒向错误方向,走上腐败道路,成为监察队伍中的内鬼,不仅严重损害了纪检监察队伍的形象,更影响了民众对反腐败的信心。
因此,对监察权应有必要的制度约束,消除造成“灯下黑”现象的制度隐患;高度负责地行使执纪审查权,防止逾越纪律红线;纯洁监察队伍,提高队伍的拒腐防变意识。即,反对法治特权与监察特权也是避免形成新的腐败的必要之举。
此外,监察人员要具有刚直不阿的正气,既不能当好好先生,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工作态度,也要有自知之明。晏子曾辞退了“三年而未尝弼过”的高纠,主要原因在于此人三年都没有指出过自己的过错。孔子赞他是“不以己之是,驳人之非,逊辞以避咎,义也夫!”这些具有示范性的史迹表明以人为镜的重要性。
4.多元主体,构建反腐社会参与机制。具有法治思想的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早在17世纪即提出了一条国际公认的准则:“政府是人们自愿通过协议联合组成的共同体”[8]77。这也说明,推进反腐主体应该属于“联合组成政府”的“人们”,由此,需要构建多元化反腐的社会机制。
当今体现多元性的新型组织——廉政智库的建立,旨在建立公平民主的法治环境和廉政文化。廉政智库是具有中国特色智库中专门从事廉政研究的一类智库[9],其建立体现了政府对廉洁政治的高度重视。作为在反腐倡廉政策制定过程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的研究机构,廉政智库是创新反腐机制的一个成果,是为廉政建设开出的一剂新良方。在实际工作中,廉政智库作为智囊团,首先,能拓宽信息的收集渠道;其次,这些专业人员可为相关部门加强廉政监督、提升监管水平提供丰富的建议和良好的意见;最后,能对外传播有利于政治清明的信息,有利于重塑廉政文化,增加社会认知度和信任度。
管仲认为“政之所兴,在顺民心”。要保障反腐事业的推进,离不开广大民众的支持与参与。网络问政是伴随着科技发展而推出的社会评价新路径。历史上,循名责实是法家驭下术的重要内容之一,“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韩非子·奸劫弑臣》),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官员之职位(名)考核其尽职情况;二是以官员所述验证与事实是否一致。核心即以“实”参验“名”,名实是否相符。而这也可以给网络问政形成有效借鉴。社会公众和机构利用互联网根据部门与官员职责考核监督其履职绩效,从而构筑一道新的反腐倡廉社会防线。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取得巨大胜利。尽管如此,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要深化标本兼治,形成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中国古代法家的制度反腐思想具有历史智慧和鲜明的时代特征,也有着明显的历史局限,在秦朝及后世的运用中形成了一定的历史经验,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和教训。这些都值得当今研究总结。我们应从法家制度反腐中吸取有益经验,更好地促进当代中国的反腐倡廉工作。
注释:
①晏子的学派及《晏子春秋》在目录学中的学派归属问题在学术界存在着较大争议,在此不作划分。
②一作“以治法者强,以治政者削”。本文所引均据《商君书》,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③见《韩非子》书中《孤愤》《和氏》《亡徵》等篇。
④《韩非子·存韩》收录有李斯《上韩王书》和反驳存韩主张的《议存韩》一段议论。
⑤美国汉学家、哈佛教授本杰明·史华慈(Benjamin Isadore Schwartz,1916—1999)在其思想史巅峰之作《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中不乏对先秦思想文明的独到论见。不同于国内学者,史华慈主要从行为主义科学的角度解读先秦法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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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7]邱涛.法家学说与先秦秦汉反腐败制度创建[J].管子学刊,2020,(1):52-53.
[8]约翰·洛克.政府论[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9]钱厚斌,刘鹏展,张旭.地方高校廉政智库政策参与研究[J].高教学刊,2017,(24):11-14.
责任编辑 宋桂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