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上海 刘东平 图/徐颢
作者单位:中共赣州市委党史研究室 江西省赣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1922 年7 月,中共二大宣言明确提出“保护失业工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各级苏维埃政府想尽一切办法,通过成立失业劳动介绍所、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失业津贴费、保险费或优恤金,以及分田、入社、参军、救济等路径解决工人失业问题。
毛泽东的《长冈乡调查》记载该乡工人失业状况:“木匠:失业的十分之三。十工只有七工做。工资每日五百五十。裁缝:大部失业,工资每日四百。泥匠:失业十分之三,工资每日五百五十。篾匠:失业十分之一,工资每日四百。” 1931 年10 月5 日,中共湘赣省委提出苏区工会工作任务之一是“调查失业工人,募捐救济,介绍职业,鼓励加入红军及运用其他方法切实解决失业工人问题”。同年10 月6 日,《湘赣边苏区赤色工会暂行组织法》规定工会应做的实际工作是:“调查会员的数目、成分、家庭情形、住址、职业、过去的历史等,作成统计。”1932 年5 月10 日,湘鄂赣省赤色职工联合会各县青工部长联席会工作决议案规定:“马上调查失业青工数量,经过劳动介绍所,介绍与支配其工作。”
成立失业劳动介绍所成为当务之急。《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劳动部之下,可设立劳动检查所及失业劳动介绍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规定:所有失业劳动介绍所,须由各级劳动部组织之,严格地禁止私人设立工作介绍所或雇佣代理处。凡欲寻找工作的人,须中央劳动部在各地所设立的失业劳动所登记,列入失业劳动者的名册内。
订立劳动合同是保护工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也是企业实现用工管理制度从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向以法律手段为主转变的重要途径。1931 年的《劳动法》早就阐明了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性质、效力与手续。1933 年6 月,陈云到汀州开展调查,了解订立合同问题。7 月,写成《怎样订立劳动合同》一文,提出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一般程序。陈云认为,只有订立劳动合同,才能防止工人意外失业。
1927 年9 月,江西省革命委员会发布行动政纲,明确宣布:“由政府及资产阶级担负工人失业救济费。”1933年10 月,修改后的《劳动法》规定:“被保险人失业,须付给失业津贴。被保险人如系职工会会员做工在半年以上由雇主交纳他的保证金者,可得失业津贴。非职工会会员,工作在一年以上由雇主交纳他的保证金者,可领失业津贴。领取失业津贴,须先到劳动介绍所登记,领失业证书,如系职工会会员,须有职工会会员证为凭。”
由此可见,在中央苏区,失业工人的保险金由雇主支付,根据失业工人的工作时间规定享受。领取程序是:先到失业劳动介绍所或当地工会注册登记,领取失业证,或凭机关证明或工会会员证,就可领取失业优恤金,未成年人不问工作时间长短、做何种工作,都可得到失业津贴。修改后的《劳动法》第76 条还明确了保险标准,即只有工人的无劳动能力的父母、妻子和未满十六岁的子女、兄弟及妹妹等直系亲属,才能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
分田、入社或参军,是苏区失业保险的特殊形式。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法令》规定:商人及在业工人不分田,“但失业工人可以酌分”。1932 年4 月30 日,湘赣苏区职工会致全总信写道:“苏区工人本来有好多失业的,现在都分了田。”苏区失业工人和雇农通通分了田,有的与农民一样分,“失业工人因为分了田,生活比较好”。《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报告》中提到:万泰县失业工人和雇农都分了田,“失业介绍所及其救济,都执行了一部分工作。劳动部与工会关系很为密切。师傅老板压迫学徒的是没有了”。毛泽东在《兴国调查》中记录:“黄大春,他是爆竹工人,失了业,老二是篾工,改当红军,故都分了田。别的在业工人,也都分了田,且与农民同数量。这是因为工人虽在业,但业不安定,常怕失业,故要求分田。”
通过发展生产合作社来解决失业工人的工作问题,是苏区失业保障的重要方式。江西省苏维埃政府财政部与劳动部协商发展生产合作社,“来解决失业工人的工作问题”。据统计,在中央苏区114 个生产合作社中,就吸收了964名失业工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在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提出:“应该用极大的努力去发展对于这些工业的群众的生产合作社,将失业工人、独立劳动者与农民,尽量组织到生产合作社来。”湘赣苏区,“在永新城市等处,工人生产合作社迅速增加,失业登记与失业救济开始实行”。
工人参加红军是苏区时期失业保障工作的特殊创造。中共闽西党第二次代表大会政治任务决议案指出,闽西因受敌人经济封锁,工商业衰败,失业工人为数不少,解决失业工人问题的唯一的出路是当红军,而要扩大红军,就必须吸收工人参加红军。1931 年的《劳动法》规定:“工人或职员被征到红军中去服军役,因此而失去他的工作,在这种情形中,须预先发给他三个月的平均工资。”1933 年,修订后的《劳动法》同样规定:“凡工人及职员,因被征到红军中服役及被派到苏维埃职工会及其他社会团体服务因而取消他的工作地位时,须预先发给他一个月工资的津贴。”将以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改为“一个月工资的津贴”可能更符合实际,执行起来也方便些。由于鼓励和大量招收失业工人当红军,所以,红军部队中失业工人数量仅次于农民,在红三军中就有“八九百名失了业的”安源产业工人。
1929 年9 月,闽西特委通告提出,苏维埃政府将失业工人调到乡村种地或编入赤卫队以外,还应发放临时救济款,解决失业工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1932 年7 月31 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失业工人运动的决议》,提出“由国家及中外市政当局资本家经常发给失业工人救济金”“由国家及资本家出钱办理失业保险”“没收粮食堆栈分配给失业工人与饥民”“没收日货分配给失业工人与饥民”“免除房租及一切捐税,发给失业工人及其家属衣服,免费食堂、燃料、公共房屋”“拒付一切赔款外债及军用公债来救济失业工人”“将进攻红军的军费及投降帝国主义的蒋介石、张学良等军阀官僚的财产充公来救济失业工人”“实行八小时工作制不减少工资,给失业工人工作”等救济失业工人的口号。截至1933 年8 月,各县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差不多有大洋五千元,交缴省工会的有大洋三千多元”。临时中央政府要求“必须对于失业工人实行具体的与及时的救济,失业救济委员会必须在一切有失业工人的地方组织起来。社会保险制度,必须在一切可能实行的地方真实地实行,必须给予社会保险局的工作以应有的注意,必须避免过去有些地方对于保险金支配上的错误”。至1934 年初,在中央苏区,“失业救济机关的设立,现在也日益推广了,失业工人一般得到了具体的救济。农村工人又都分配了土地”。在红军及机关中工作的与残废的工会会员,完全失业的工会会员免交会费,以减轻失业工人的经济负担。
尽管中央苏区先后制定和实施的《劳动法》都详细规定了社会保障政策,且一部比一部完善,也发挥了社会保障作用,但因处于起步阶段,又受农村条件较差、经济来源不足及战争环境诸多因素制约,失业保障政策的效果并未充分显现。1932 年7 月31 日,中共中央《关于失业工人运动的决议》指出“党团与工会对于真正有计划地组织和领导失业工人运动还停留在决议上纸头上”。纸上的文件并不一定能够顺利实现,例如,按《土地法》《劳动法》规定,工人与农民一样要分田,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遭到农民的反对。“永新农民反对工人平分土地,永新代表大会没有接受这个意见。泰和有一区工人分了田,减少了工资,后头又恢复了。吉安工人做工不满半年的照分田,做工过了半年的分半田。”1933 年8 月31 日,江西全省职工会第三次执行委员会扩大会议决议案指出“失业保险目前集中到县”。这意味着江西苏区的失业保障工作主要集中在城市,在乡村地区尚未普遍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