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老人可以要求孙辈赡养

2021-10-30 08:52颜梅生
老友 2021年10期
关键词:祖父母老太孙女

颜梅生

老年丧子,对于老年人无疑是最大的不幸。可有些老年人偏偏又遭遇雪上加霜:孙子孙女不愿赡养他们。对此,老年人该怎么办呢?本文试举数例,以期为老年人提供参考。

子女死亡,可以要求孙辈赡养

【案例】因为独生儿子突然病故,81岁高龄的刘老太既无积蓄又无生活来源,一下子衣食无着。虽然一对孙子、孙女经济条件较好,但他们以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事,而刘老太只是他们的奶奶为由拒绝担责。

【说法】刘老太有权要求孙子、孙女支付赡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据此,只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孙子女、外孙子女就必须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一是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三是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本案情形与法律规定吻合,因此,刘老太的孙子、孙女不得推卸赡养责任。

孙辈赡养,并非只是给钱了事

【案例】李老太的独生女去世后,虽然自己衣食无忧,但因為平时非常寂寞,曾一再要求孙子女前往探望她,哪怕只是聊聊天、见见面。可孙子女表示给点钱可以,因他们工作太忙,无法做到经常探望。

【说法】李老太有权要求孙子女前去探望。《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即孙子女作为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除了物质上的帮助外,还应当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全方位的关心和爱护,妥善安排老年人的衣食住行,鼓励其健康、快乐生活,让其在情感上得到慰藉,精神上得到满足。鉴于探望祖父母属于其中的内容之一,本案中,李老太的孙子女不得拒绝看望。

代孙履责,可以索回赡养费用

【案例】独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丧生后,徐老太一直居住在乡下的老屋。2021年4月7日,徐老太突发重病,幸被邻居及时发现并紧急送往医院才转危为安。鉴于徐老太无力向邻居支付垫付的医疗费用,邻居可以要求徐老太的孙子女返还吗?

【说法】邻居有权向徐老太孙子女索要为徐老太支付的医疗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正因为孙子女属于徐老太的法定赡养义务人,而支付医疗费用系赡养义务的内容之一,没有法定义务的邻居不过是代替孙子女履行职责,在邻居由于支付医疗费用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孙子女应该承担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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