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兵奎,许子婵
(晋中学院旅游管理系,山西 晋中 030619)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作为一个现代性产物,反映了当今社会对文化多样性和多元化存在的诉求,反映了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诉求。保护非遗,实现非遗可持续发展是满足这些诉求的主要途径。如何推动非遗与经济、社会共同发展,构成新时代非遗保护的核心问题。生产性保护作为非遗保护的基本方式之一,是使非遗融入现代社会生产生活实践的最直接与现实途径[1],在实现对传统文化保护的同时,推动了传统与现代的融合。从概念提出始,生产性保护就成为非遗保护研究的焦点,涵盖了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内涵界定[2][3],生产性保护与产业化、商业化之间的互补性与矛盾性[4][5][6],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利用模式、效果、现实困境和保护过程中的主导原则[7][8][9][10]以及具体的案例研究等方面内容。同时,非遗保护的复杂性决定了生产性保护过程中的差异性。生产性保护何以能够实施?我国生产性保护的主要模式有哪些?各模式的主要适用范围如何?如何实现“生产”与“保护”的统一?伴随着生产性保护实践的不断深入,这些都成为非遗保护研究与实践的现实问题。
基于此,本文以非遗自身属性和我国生产性保护的具体实践为基础,从学理上讨论与分析生产性保护的生成逻辑和实践中的主要模式,以期对非遗保护提供有益的思考。
自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始,我国就明确提出了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为非遗保护工作的方针,保护方式实现了从最初的抢救性保护到发展式保护的演变。
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就已经提到对非遗的利用问题。2009年,在北京举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论坛”从学理上对生产性保护的概念进行了界定。2010年,文化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中提出了建设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这意味着从政府层面对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关注与重视。2011年和2014年我国先后颁布了两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单,既体现了对生产性保护理念的认可,也是生产性保护在实践层面的落实。
2011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非遗生产性保护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2012年文化部出台《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对生产性保护方针、原则、工作推进路径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详尽规定,成为首个从宏观层面对生产性保护进行规范的专项政策文件和生产性保护的未来指向。
2017年的《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简称《振兴计划》)为非遗生产性保护提供了新的机遇和要求。《振兴计划》更加强调“使用手工劳动”的制作技艺及相关产品,更加强调“工业化生产不能替代”。同时,在传承人队伍建设,产品推介、展示和销售渠道建设,行业组织建设,文化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等方面实现了对生产性保护的深化。2018年发布的包含但又不限于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中医药的第一批国家传统工艺振兴目录,象征着生产性保护范围的扩大和力度的深化,实现了从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对生产性保护的推进。
从演变过程可以发现,生产性保护体现了对非遗的文化要素的利用,是一个依托于商品生产和流通的遗产价值再发现和不断增值的过程,是对遗产文化内涵的多方式、多梯度挖掘与开发,目的是实现非遗传承和振兴[10]。对非遗要素进行合理利用,获取一定经济利益,反哺并推动非遗保护和传承的持续运行成为生产性保护的主旨。
作为一种理念,生产性保护始终贯穿于我国非遗保护实践中,核心是在生产生活中实现非遗保护和传承,根本在于非遗的生产生活性[11],是理论与实践的共同结果。其从理念到概念明晰再到实践落实的演变,体现出从强调保护为主到与传统工艺振兴、共同富裕相结合的保护目标上的变化以及在学理和实践层面对非遗认识的深化。
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遗的定义看,非遗是由各地方民众或个人自我认定的[12],具有世代相承的特点;非遗与地方民众的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在与地方民众生存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的互动中会不断创新,呈现出活态性和生产生活性[11];非遗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和科学价值,并会衍生出一定的商业价值和使用价值,满足地方民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因此,当代社会在保护的基础上推动对非遗的合理利用成为非遗传承和振兴的必然选择。
利用传统工艺或技艺生产符合当今社会需要的商品,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调动传承群体或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实现生产中对非遗的传承和振兴;从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的规律与诉求出发,挖掘非遗与当代社会的融合要素,推动传统文化与当代生活的有机结合,实现在社会生活中对非遗的传承和发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今社会环境下的非遗生产性保护发生的主要逻辑。
市场需求是非遗生产性保护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关键因素。从非遗的特定要素构成看,非遗自身是物质与非物质的结合体,难以准确区分。但物质肯定是非物质的载体,非遗的非物质性也需要一个恰当的物质载体进行传播和延续。依托于非遗技艺生产的商品或依托于非遗开展的商业活动就成为非遗的物质载体,是非遗在当今社会的“新”的展现,构成了生产性保护中“生产”的存在基础。
非遗自身所具有的经济资源潜能可以为非遗带来经济效益和传承动力[13]。从实践效果来看,凡是在当今社会仍具有市场需求的商品或活动,其所依附的非遗大都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和传承。例如:依托于传统酿造技艺的白酒类商品。而受社会经济状况变化的影响,依托于非遗技艺生产的商品或活动的市场需求的大幅减少,甚至完全不再消费的非遗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传承积极性不断下降和不断衰退的问题。例如:各种剪纸类非遗。因此,立足于市场需求,从生产和流通两个维度实现非遗经济资源潜能的再发现和增值,成为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有效拉动力。
传统社会没有生产性保护这一概念,但很多非遗尤其是手工艺类非遗作为谋生的手段和地方民众生活用品的主要来源,很好地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中,并得以不断传承和发展。因此,非遗的生产生活性这一内在属性决定了通过生产推动非遗传承与振兴成为当代社会的可能之事。
非遗之所以成为保护的对象,归因于受技术变革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它与当今社会主流文化之间出现较大的鸿沟,生存空间日益萎缩。在文化强国和保持文化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等目标制要求下,保护非遗成为文化事业发展和振兴的基本诉求。因此,社会环境的变迁也构成了非遗保护的推动力。
伴随着时代的变化,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审美观均处在不断的变动之中,传统与现代需求之间出现了较大的不一致性。我们不可能强制要求人们去接受不符合其现代需求的商品。在原有传统文化基础上的、融进新的文化元素的、继承中的创新成为生产性保护中不可回避的问题[14]。市场需要创新,保护需要守旧,表面上造成“生产”和“保护”之间呈现出一定的矛盾关系。但从现实看,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更多的互补性。首先,可以通过生产过程中的适度创新,实现依托于非遗的商品与现代市场的融合,带来经济效益反哺保护;其次,通过保护推动非遗自身价值的提升,可为扩大依托于非遗的商品的影响力和市场创造条件,实现生产中的获利,进而推动生产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正是在非遗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制约要求之下,在市场需求形成的拉动力、非遗内在属性和社会变迁带来的推动力、传统与现代需求之间的不一致激发的创新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见图1),作为一种发展式保护方式的生产性保护得以提出与应用,并成为当今社会背景下的非遗保护的可行方式。
图1 非遗生产性保护的生成逻辑
非遗产生和存在的文化生态及其本身的独特性和复杂性提醒我们不能盲目地对生产性保护进行标准化处理。在具体实施中,应针对非遗的生存条件和特性进行模式构建,应结合实际不断总结和归纳现有实践模式为未来优化提供依据。
从生产性保护的实践逻辑看,生产性保护中的“生产”是基于非遗经济价值的存在,自身或依托于非遗的商品的生产生活性以及市场需求。生产性保护中的“保护”诉求直接来源于非遗历史文化价值的存在。因此,本研究将从非遗自身的历史文化价值与依托于非遗生产的商品的商业价值两个维度,对非遗类别进行划分。基于价值维度,非遗资源可以划分为高历史文化价值和高商业价值类非遗(Ⅰ类),高历史文化价值和低商业价值类非遗(Ⅱ类),低历史文化价值和高商业价值类非遗(Ⅲ类),低历史文化价值和低商业价值类非遗(Ⅳ类)4大类(见表1)。
表1 内在价值维度下的非遗类别划分
基于非遗生产性保护的生成逻辑、价值维度下的非遗类别构成,结合现阶段我国非遗生产性保护实践可以发现,现阶段我国生产性保护主要存在5种实践模式,并分别与不同类别的非遗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见图2)。同时,受生产性保护进程、效果以及非遗自身生存状态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二者间又呈现出相对复杂性,随着时空变化,同一种非遗可能适用于不同的模式。
1.需求导向下“传统+产业化”梯度发展模式
该模式主要适用于高历史文化价值和高商业价值类非遗,属于实施过程中的分类策略,体现的是多梯度发展。具体而言,一方面依托非遗传统技艺进行高附加值、秉持传统技艺的高品质商品的生产;另一方面借助非遗中的部分要素和影响力,利用现代工艺生产符合当代需求的大众普通商品。例如:依托于传统酿造技艺的白酒类[15]和依托于传统酿制技艺的山西老陈醋[10]等。
这些依托于非遗资源的商品在当今社会具有较好的市场需求,尤其是在非遗自身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的影响下,这些商品相对于其他同类商品而言附加了更多的市场价值,并为市场所接受,可以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充足的经济保障和激励。该模式下,值得注意的是如何保障依托于传统工艺、技艺生产的商品不会受到现代工艺制作的商品的过度冲击,如何确保大众化的普通商品带来的利润对非遗传统技艺的反哺。因此,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商品分类和质量认证方面的有效管理、制定合理的非遗保护资金投入标准,以及对非遗和依托于非遗的实体产品进行科学认定和划分是该实施模式过程中的主要关注点。
2.保护诉求下“传统+特定市场”模式
该模式主要适用于高历史文化价值和低商业价值类非遗,其关键是在现代社会经济环境中保护非遗的历史文化价值。具体而言,一方面可以依托于非遗的高历史文化价值生产一些具有收藏价值的或艺术品类商品,实现非遗技艺在生产过程中的传承和保护以及较好的市场收益;另一方面,通过建设展览馆、传习所、公司化运作等方式,在宣传和推广上加大力度扩展市场。例如:苏绣品牌“独秀庄”的观赏性刺绣开展的生产性保护[16]。
秉持传统核心技艺,依托传统核心技艺进行商品生产和细分市场的推广是该模式的主要特点。在该模式下,值得注意的是如何确保在当代元素的冲击下的非遗的本真性,如何保障非遗传承人或传承群体在资本和市场面前的话语权。因此,从政府的激励性政策扶持、作品认证、作品等级鉴定,以及对传承人或传承群体的权利保护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是实施该模式的焦点。
3.创新驱动下“文化创意产业化”模式
该模式主要适用于具有高商业价值的非遗,其核心是利用非遗内含的文化历史元素,创作符合当代社会需求的文创商品。实施过程依据非遗历史文化价值的不同,在创新和创意过程中对核心文化要素的保护力度存在差异,但其最终目标是通过“创意+产业化”的方式实现经济效益和对非遗文化的宣传与弘扬。具体而言,一是在产品创作中依托非遗内含的文化元素和历史史料;二是在产品形式和功能上实现与当代社会需求的契合。例如:“一针一线”针对四川羌绣开展的生产性保护[16]。
深挖非遗资源自身内含的文化历史要素,在彰显历史文化价值的同时,推动非遗资源与现代生活的深度融合是该模式的主要特点和目标。在该模式下,值得注意的是如何确保非遗与现代生活需求的深度融合,如何保障对非遗资源所内含的历史文化价值更好地发掘,如何保障创意产业收益的可持续性。因此,构建企业与学界、非遗传承人或传承群体之间良好的合作机制,激励对非遗资源自身的历史文化元素的深度挖掘,以及注重对创意产品的产权保护,是成功实施该模式的关键因素。
4.文化保存诉求下“保存+保护”共存模式
该模式主要适用于对当代而言具有较低历史文化价值和低商业价值,但仍具有一定的地方性影响或是历史上曾有一定价值的非遗,是对于在现代社会失去生存土壤的非遗项目进行保护的一种方式。其主旨是在文化多样性和传统文化记忆对文化事象保存的诉求下,通过多种方式的组合运用实现对非遗的保护。具体而言,可以通过非遗专题博物馆、数字化保护等方式对其进行博物馆式保护。在通过活态演示向人们展现技艺的同时,通过收取门票等费用,为非遗技艺的传承提供经济保障。例如:上海徐汇区文化局和华泾镇人民政府修建的黄道婆纪念馆对乌泥泾手工棉纺织技艺的保护[13]。该类非遗资源其现今的历史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较低,容易造成保护不足,致使资源不断衰竭,因此,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其主要应依托于非遗所在区域的集体力量或者是地方政府的力量,需要在非遗保护激励性政策上的创新。与此同时,从发展的视角看,为保障该类非遗资源的传承性和活态性,可以尝试采用“文化创意产业化”模式对其保护。通过非遗资源历史文化价值的不断挖掘和创意方式上的不断优化,能推动该类非遗资源实现向高历史文化价值或高商业价值类资源的转化,实现对该类非遗的良性保护。
5.生计能力提升与“自主发展”模式
现阶段,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和非遗所有者提升生计能力、改善生活状况诉求的不断出现,利用其所拥有的传统技艺自发地进行商业性经营成为非遗传承人或传承群体的一种选择,也是该模式的主要体现。“自主发展”模式主要存在于非遗知名度一般或影响力仅限于一定区域的一些生产性保护活动中,此时,依托于非遗的产品虽然在当代社会环境下仍有一定的市场需求,但其市场范围和规模较小。该模式与其他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创业者或者说“生产企业”的所有者主要是非遗传承人或传承群体,生产规模和市场影响力较小。该模式可能会作为前四种模式的初期形态,随着“生产企业”规模和市场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实现向其他模式的转化,尤其是向第一种和第三种模式的转化。例如:山西临汾丁村粗布织布作坊对“丁村民间传统棉纺技艺”开展的生产性保护。该模式作为当今许多传统手工技艺存在和传承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传统文化和传统技艺生生不息的根本所在。如何推动其实现更好的发展是当今社会非遗保护的关注点,也是实现传统工艺振兴和引领非遗所在地民众实现共同富裕的立足点。因此,立足于传承人或传承群体的主体地位,从财政支持、推广宣传等层面进行制度化建设,引导并规范资本的投入,是保障该模式良性运转的基础,也是推动该模式实现向其他模式转化的根本。
非遗与反映其精神、价值和意义的物质媒介相联系,与其活态的非物质因素相联系,还与其面临的社会环境相联系,其生成与发展呈现出较强的系统性和复杂性。生产性保护作为实施非遗保护工程的一种动态发展式保护方式,从学理上探究其生成逻辑和实践模式,可以为发掘非遗保护中的瓶颈问题,推动生产性保护实现良性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首先,基于对非遗内在属性、非物质与物质的关系、非遗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以及非遗在传承中的“变”的探究,本文从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拉动力、推动力、当代需求与传统文化之间的不一致性、“生产”与“保护”的内在关系出发,提出了非遗生产性保护的生成逻辑。
其次,从非遗保护的实践历程来看,复杂性和系统性构成了其基本特征。生产性保护虽然是推动非遗传承和振兴的有效方式,但不可能构建出一种一劳永逸的固定模式去实现对非遗的永久性保护。时空的变化,非遗在社会经济环境约束下的生存条件和状况的变化,人们对非遗的认识的改变,都会引起非遗生产性保护实践模式上的不同。
基于对我国非遗生产性保护实践的梳理,从非遗内含的历史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两个维度出发,现阶段我国非遗生产性保护模式主要包括:需求导向下的“传统+产业化”梯度发展模式、保护诉求下的“传统+特定市场”模式、创新驱动下的“文化创意产业化”模式、文化保存诉求下的“保存+保护”共存模式以及基于生计能力提升的“自主发展”模式。不同模式与非遗类别之间既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也存在交叉混合情况,具有不断演变的可能性。不同实践模式在不同类别非遗的适用性方面存在差异,同一类别的非遗在模式选择上也可能存在差异,主要原因可能是非遗生存环境的差异和生产性保护初始方式选择上的路径依赖。
最后,从非遗保护研究的需要看,基于非遗保护政策及其属性对生产性保护生成逻辑和实践模式的梳理和总结仅仅是生产性保护研究的起点。研究中对现有模式的提炼可能存在准确性不够、涵盖范围较小等问题。未来应结合非遗生存的时空条件及其价值属性,从保护政策体系、生产主体和消费主体信息交互渠道、传统手工技艺类商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认证工作、当代社会环境下的消费环境等方面出发,对现实中的保护活动进行研究,厘清生产性保护不同模式的困境和优势,探究模式间的转化路径和影响因素。
从生产性保护的基本模式和非遗基本类别构成看,产业化与否可能并不构成生产性保护的主要矛盾。一方面利用非遗所包含的要素进行产业化开发,是宣传非遗文化的一种有效方式;另一方面,我们不可能要求资本不逐利,也不可能要求非遗所有者群体不享受社会发展带来的福利。生产性保护中的利益追求是其必然选择,生产性保护模式的选择关键在于对非遗和依托于非遗生产的商品的清晰界定,在于与非遗生存状况、类别和所处环境的匹配和适应,在于对非遗传承人或传承群体的主导地位的保障,在于对异人、异地、异品开发原则[17]的遵循。未来,对不同生存状况和类别的非遗进行比较研究,在现有模式基础上,探索共益经济理念下的利益相关者共同获益的有效模式,推动实现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商业资本和文化资本、消费者和生产者间的共同获益,可能是非遗生产性保护研究和实践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