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爱晖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是指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假冒伪劣、抽查不合格等问题,依法依规对抽查中不符合法律法规、不符合标准的结果进行处理的过程,包含通报、公告、整改、召回、行政处罚、复查、质量跟踪及改进等措施的过程。
监督抽查作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法定行政手段,是以问题为导向,依法监督生产、销售主体依法依标组织生产经营,从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过程。当发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是否做好做实,关系到整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能否形成有效闭环,能否发挥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监督抽查工作相当于对企业、对产品进行了“体检”。当发现问题时,不能有效地进行后处理,犹如体检后不治疗或敷衍治疗、或无效治疗,均不能让机体恢复正常,达到健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后处理—质量提升的过程,就如人体的体检—发现病灶—对症治疗—恢复健康的过程。
为捋顺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法律规定,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18号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源出发,本文针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各层级的职责、流程等作了说明,以提高市场监督管理人员节点操作,也便于涉事企业更好地承担责任,增强企业纠错能力,提升企业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以促进整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效性,提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震慑力。通过政府部门向社会通报和公告不合格企业、不合格产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给予安全警示等,让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安全有知情权,吃穿用度更加放心,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不合格后处理分为国抽后处理、省抽后处理、市抽后处理、县抽后处理、跨区域(外省、跨市县)移送。下面我们以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执行国抽、省抽后处理为例,详细说明后处理各节点操作(详见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流程图),对于市抽和县抽及跨区域抽查参照执行。
当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国抽检验机构或者外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及本省级的不合格报告或线索时,进行登记管理,根据企业所属地,将任务下达至所属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市场监管根据不合格情况,确定是需要市级统一处理,还是逐级往下传达至县级市场监管处理。在认领过程中,发现生产地址与实际不符合的,应当退回至上级市场监管部门,重新派发。后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不合格企业进行认领开展后处理工作。达到涉嫌违法、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需移交执法部门。市场监管下达整改通知给涉事企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对企业进行公告,并移交执法部门。企业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需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同时开展整改工作,整改到位的,提交复查申请书,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可以县级开具复查通知书,也可统一归口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具复查通知书。负责复查抽检的技术机构开展复查任务,将抽检结果反馈给复查任务下达市管部门。若企业短期停业停产,可申请延长整改期限,若企业长期停业停产则终止后处理过程。复查检验合格的,后处理过程结束。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结果处理”部分说明了被抽查企业应停止生产、销售抽查不合格产品,在接到责令整改通知60日内整改到位,同时负责后处理的市管部门自责令之日起75日内组织复查(第一次复查)。复查不合格的,需逐级上报,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公告60日至90日间,负责后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对被抽查生产、销售企业组织复查(第二次复查)。第二次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完毕,上报后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再次组织复查(第三次复查)。第三次复查仍不合格的涉事企业,将会被责令吊销其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目的是为了产品质量良性发展,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并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终点,只是促行业质量发展的手段,所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赋予了企业三次复查机会。有的行政办事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中的规定理解有些歧义,认为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复查机会只有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认为产品质量法只有两次机会的人员,只看到了原文中明确出现“复查”字眼仅有两次,而忽略了法律条文中第一句话中隐含了第一次的复查,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整改,这里如何验证是否整改到位,复查就是验证整改是否到位的有效方法,这就是未明说的第一次复查。为避免市场监管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理解方面存在偏差,2020年新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中复查的说明更加明确,可操作性更强。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是系统的、有机的、整理的项目,要做好后处理工作,让产品质量监督发挥应有的效用,单靠市场监督管理一己之力是不足的,各有关部门需发挥作用,密切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后处理的主责部门扮演好后处理总工程师的角色,全程监管工作,做好行政对管理层面的不合格整改。技术机构除了在复查过程中承担抽样、检验工作外,当出现系统性、共性等质量问题时,要积极组织技术帮扶,深入企业切实解决质量管理中心的实际问题。借用新闻等传媒的舆论力量,通报公告不合格企业及产品,扩大监督宣传效果,增强企业和消费者的质量意识。
图1 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流程图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不是孤立存在的环节,它不是就处理而处理,目的是服务企业产品质量提升,后处理坚持监督和帮扶并重的原则,通过加强质量培训宣贯、召开产品质量提升帮扶会、风险分析会等形式,帮助企业与技术机构等零距离沟通、面对面帮扶、点对点指导。利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外部督促,启发企业自我督促,灌输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了解掌握产品标准,建立健全品控体系和制度,有条件的建立自检实验室,没条件的加大关键安全技术指标的送检工作等,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行业协会等要发挥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质量引导,上下各方、左右各层都要联动协同落实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快产品质量安全共建共治共享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