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乐
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提到“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三次分配”概念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一理论最早是由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创始院长厉以宁教授提出。
“三次分配”为何意?有怎樣的现实意义?未来会有怎样的发展趋势?本文整理了厉以宁教授关于“三次分配”的论述,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
什么是三次分配
1991年,他在《论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道路》一文中,首次提出“影响收入分配的三种力量”——市场机制、政府和道德力量。道德力量是超出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的力量之外的又一种可以影响收入分配的力量。市场机制的力量主要对收入的初次分配发生作用,政府通过“事前调节”和“事后调节”对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发生作用,道德力量则对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结果发生作用,即影响已经成为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收入的使用方向,包括个人间的收入转移、个人的某种自愿的缴纳和捐献等。
厉以宁在1992年的文章《关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几个问题》中提到,市场分配是第一次分配,是按效率或效益进行分配,其提供劳动必须是有效劳动,必须同效益结合在一起。提供劳动不一定有相应收入,收入差别扩大难以避免,但这不要紧,第一次分配的结果不等于每人实际所得到的收入。第二次分配由政府主持,兼顾效率和公平。其内容主要表现在税收调节,政府承担扶持贫困地区和贫困户的工作,统筹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由政府牵线搭桥组织先进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横向经济联合。第二次分配可以缩小第一次分配造成的收入差距。
厉以宁认为,共同富裕是一个目标,也是一个过程,同步富裕是做不到的。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中,实际上都存在三次分配,第一次分配靠市场,第二次分配靠政府,第三次分配靠道德和信念的力量。第三次分配要靠整个社会形成一种风气,但不会是所有的人都这样做,更多的人是出于信念、道德、爱好力量的支配。
在1994年出版的《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一书中,厉以宁又进一步阐释了“三次分配”的概念。他表示,通过市场实现的收入分配是“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而进行的分配是“第二次分配”;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是“第三次分配”。收入不应只有市场、生产要素进行首次分配,而是要政府加强调节、引导慈善事业的“三次分配”,通过“三次分配”可解决收入分配难题。
1997年在《关于经济伦理的几个问题》中,厉以宁表示,在市场分配和政府分配之后,第三次分配是存在的,这就是在道德力量影响下的收入分配。第三次分配是指人们完全出于自愿的、相互之间的捐赠和转移收入,比如说对公益事业的捐献。尽管第三次分配目前在经济中起的作用不大,但它显然是很有前途的,而且将来的比重会越来越大。
厉以宁在1999年出版的《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论道德力量在经济中的作用》一书中指出,虽然第三次分配是一种自愿的、非强制性的收入转移,但并不是同市场与政府完全没有关系的。它能为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事业出力,结果必将有助于社会的协调发展。同时,人们对于第三次分配的自愿程度也会受到社会规则的影响。因此,厉以宁表示,凡用于公益事业的捐献,应该免税,让更多的人把自己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三次分配的现实意义
2018年出版的《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1978-2018》一书中,集结了厉以宁从改革开放至今的四十篇代表性论文。其中,2015年的《当前中国经济发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厉以宁提到,人们在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出现之前,主要靠道德力量进行调节。有了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解后,道德调节也在发挥作用。要重视第三种调节,即通过道德力量来进行调节,也就是文化调节。文化调节是指每个人都自律,每个人都遵守公共规则。社区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等等,都在促进人们加强自律。
该书收录的2017年发表的《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这一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任务》中,厉以宁教授对“富强”的内涵与现实意义进行了深刻分析,提出“争取实现最大的制度红利——社会和谐红利”,并用专门的章节解析了“三次分配”。市场主导的分配是“第一次分配”,是指在市场发挥调节作用情况之下,参加工作或进行投资的人,按市场规律取得自己的那一份收入。但由于每个人获得的收入多少不一,总会形成收入的差距,而收入差距过大是不利于社会和谐的,于是就会有“第二次分配”。政府主导下的收入分配是“第二次分配”,是指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政策等进行收入调节。总的来说,对于收入少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对于财产较多的人征收的财产税(如房产税),对于贫困户则给予津贴、补助等,都属于“第二次分配”。政府通过收入的调节来缩小社会上的收入差距。通过这种方式,每个人的收入都成为税后收入,而低收入人群不仅不用缴纳所得税、财产税,而且还能得到政府发给的津贴或补助。第二次收入调节以后,社会上还存在较大收入差距,这时就进入“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通常是指基于道德力量作用的收入再分配,包括通过社会公益事业把人们捐赠的钱财用于帮助低收入家庭,也包括人们自愿从事的帮助低收入家庭脱贫的捐赠,如帮助孤寡老人、病人、残疾人、儿童,还包括人民自愿提供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奖学金等。此外,在针对洪水、地震、泥石流、长期干旱的地区救灾活动中,也会有不少人或向慈善机构捐献,或自行向受灾群众捐款,这些都属于“第三次分配”的范畴。
在2019年的文章《论“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国梦”的实现》中,厉以宁提到,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第三次分配的捐款数额是逐渐扩大的。中国也有相同的趋势,相关的法律法规应日益完善。他表示,第二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不容低估,但对于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第一次分配,同样有必要加以关注。他以劳动力市场和农牧民销售自产农牧业产品为例,对于劳动力市场上雇主和受雇者的力量不对称、不平等导致雇主拖欠工资,工会近年已经积极参与劳资谈判和劳资纠纷事件,并希望其影响能进一步扩大;单个农牧民和农产品大采购商谈判常常会被压低价格、降低收入,可参照西欧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使农牧民在组成农牧民合作社的基础上再组成联社,能直接同国内外大型超市签订供销合同,从而得到较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