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欣雨 张思琪 余辰佳
摘 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助力我国共享经济发展,各大出行平台应运而生,随之还有出行平台与司机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其劳动关系的界定也将直接影响司机的各种权益和平台运营过程中的风险承担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在查阅大量文献后,提出平台用工关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举措和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探析我国出行平台与司机用工关系认定的改革路径,最后展望我国今后的重点研究方向。
关键词:共享经济;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网约车
本文索引:张欣雨,张思琪,余辰佳 .<变量 2>[J].中国商论,2021(20):-127.
中图分类号:F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10(b)--03
随着大数据、新媒体的蓬勃兴起,分享经济成为当今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一环。分享经济下APP平台的繁荣,各类出行平台层出不穷,提高了闲置劳动力的利用率,大大助力了经济发展、就业稳定,也便利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疫情虽对各个领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就业人数仍在不断增长。共享经济参与者约8.3亿人,其中平台员工约631万人,同比增长1.3%[1]。
可见,“互联网+新业态”的出现仍在不断导致自雇佣型劳动者的大量涌现(郭冬,2017) [2]。然而,大多平台企业基于商业模式及其成本的考量,都否定与网约司机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形成“去劳动关系化”(范围,2018) [3],让平台服务者面临巨大的风险。可见,出行平台作为一个在共享经济视域下的创新平臺,与司机之间的用工关系界定仍不明确,加大了司机与平台劳动关系认定的难度。因此,确定司机与出行平台的劳动关系对于侵权责任承担、劳动者权益保障以及网络平台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1 出行平台的运营模式与问题
1.1 出行平台的运营模式
一般来说,在市面上的出行平台中,劳动关系争议和焦点最多的无疑是互联网专车服务,一般具体分为两种运营模式。
(1)B2C模式。专车软件运营商自主购置车辆,而专车司机来自于市场上的第三方劳务公司,由运营商负责对司机进行招募、考核与培训(张素凤,2016)[4]。
(2)C2C模式。由车辆租赁公司提供车辆,第三方劳务公司提供司机,或者由专车司机自行租车并加入网约车运营(唐莹莹,2016)[5]。C2C模式是较为复杂的四方签订协议模式,更容易引起各种规避罪责的问题。
究其原因,在共享经济视域下,各大出行平台的用工关系展露出新特点,具有“双刃剑”的特性。具体而言:(1)招聘条件宽松、离职手续简易。(2)对司机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约束性低。(3)司机工资按单结算,不是由平台定期给付。(4)顾客直接参与司机的绩效考评。正是以上特性,使得出行平台与司机间的用工关系界限模糊,存在许多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1.2 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出行平台的运营模式逐渐成熟,而司机的劳动保障也出现了诸多问题。
(1) 出行平台自诞生以来,经常发生司机利用网约车服务迫害乘客的恶性案件。而现行法规更多是为了保障乘客安全和平台经营的合法性,很少涉及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
(2)平台服务人数不断增加,司机之间呈现出“抢单”的竞争局面,可见司机的收入并不稳定。与此同时,司机仍要承担各种营运成本,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社会福利也难以惠及临时性雇佣的网约车司机群体。
(3)若用工关系不认定为劳动关系,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或者第三人伤害时,司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姚愔怡,2020)[6]。
2 目前我国出行平台与司机用工关系分析
2.1 以往法律举措
针对上述出行平台自诞生以来所引发的诸多问题,我国对此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最初提出要求网约车平台企业须与司机签署劳动合同。但显然,这样会使得平台企业的发展受限,违背了共享经济降本增效的特性,所以人们对于此条规定的争议较大。
在历经诸多思考讨论之后,我国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平台企业需按照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和司机签订形式多元化的劳动合同及协议,清晰划分双方的责任[7]。这样,平台和司机双方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一定的维护,然而这也仅仅是认同两者间用工关系的可多元化,并不能抑制逃避劳动关系和责任等情况的发生,有关劳动关系具体认定的法律条例仍是缺失的。
2.2 劳动关系认定依据
我们有必要对目前劳动关系的认定理论依据进行研究反思,为今后我国劳动关系的判定提供一些思路。最初,史尚宽先生提出“劳动法上之劳动”是“基于契约上之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史尚宽,1978)。迄今为止,各学派仍将从属性作为劳动关系的重要研究对象,也运用到了劳动关系的实际判断上,并进一步细分为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此外,共享经济也催生出了一种新的信息从属性认定标准。新兴的网约车平台化身为专门提供客服信息的中介,网约工据此提供劳务、收取报酬,即网约工对平台公司的经济依赖转换成了一种新的信息依赖,其对经济从属和人身从属的松动是明显的(王健,2019) [8]。
同样,对于现下出行平台的用工模式,我国当前的劳动关系认定仍运用从属性标准。但事实表明,仅靠原有的判定标准已无法保障网约车司机的劳动权益,因此,固有的从属性标准必须进行新的变革。
3 改革与建议
采取措施革新用工关系认定标准势在必行,但显然,我国的发展离不开共享经济的助力,这就形成了双方间的主要矛盾。所以,在共享经济模式之下找到平衡点,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下文所阐述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