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我国的贫富差距状况趋于向好。建议按照“核心—基本—外围”的逻辑,构建“点—轴—面”三位一体的科学治理体系,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要加快促进农民工市民化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优化收入分配结构,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抑制社会结构向两极分化。
[关键词] 贫富差距治理; 共同富裕; 逻辑理路; 实现路径
[中图分类号] D616 [文獻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29-1445(2021)10-0021-03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必须“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研究和探讨构建2021年后的贫富差距治理体系,对于缩小城乡差距、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实现我国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的向往都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加快促进农民工市民化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是关键“点”
长期以来,缩小城乡差距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因素。就收入情况而言,当前我国的社会结构呈现葫芦形分布特征,中等收入群体较小是社会结构不合理的关键。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位于葫芦底端的主要是收入较低的农村居民,位于葫芦上端的主要是收入较高的城镇居民,位于葫芦腰中等收入偏下的也主要是城镇居民以及少部分农村居民。农村居民收入偏低且占总人口比重较高是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显著特征。如何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非农收入,是破解贫富差距难题考虑的重点。
当前,我国在增加农民非农收入上还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农民外出打工获取工资性收入面临隐性流动壁垒,农民城镇化进程受到影响。受城市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供给制度的影响,农民工在城市就业与生活面临着一些限制,半城镇化现象严重。特别是近年来,在户籍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和城市高生活成本的压力下,农民工向城市流动的速度放缓,对农民持续增收、农业经营规模扩大、村落布局优化都产生了不利影响。二是农村的土地要素资源没有被充分激活,农民无法依靠土地获得较多的增值收益。在土地流转上,农村土地仅允许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承包给大户或流转给公司,而承包户或公司又因农业种植收益低、风险高等难题亏损较多,规模经营在全国至今没有大范围展开;在征地补偿中,农户不能直接参与土地由农地转非农用地的市场,只能通过“集体所有”变更为“国家所有”,再由国家出让土地换取征地补偿的方式获取收益。而现实中征地补偿标准又往往较低,农民获益较少。
“十四五”时期,缩小城乡差距是破解贫富差距难题的核心举措,需从以下两方面努力缩小贫富差距。要加快推动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推动农民工市民化。建议制定包括进度安排、资源配置、责任划分与监督约束在内的农民工市民化发展规划。在推进过程中,各地政府要将农民工的进城意愿与自身的城市类型相结合,积极探索符合双方利益的多种平衡市民化模式,以免出现农民工不能进城或不愿进城的尴尬。要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契机,在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同时,努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要充分激发土地要素活力,加快土地制度改革进程。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前提下,努力在丰富乡村经济业态上下功夫,发展各具特色的现代乡村富民产业。重点瞄准城乡居民对休闲观光、乡土文化、生态环境等新需求,促进乡村经济多元化,挖掘和释放农业的多种功能、乡村的多元价值,大力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同时,不断完善农民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确保农民在乡村产业发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中的权益。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是支撑“轴”
探索形成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历来是党和国家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的重要抓手。伴随着改革开放历史进程,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也不断发展和完善。与此相应,我国收入分配结构也经历了从均贫富的飞碟形,到收入差距渐次拉开的金字塔形,再到收入差距开始缩小的葫芦形的变化过程,收入分配结构逐步得到改善。目前,我国在收入分配制度领域还存在着以下不足,亟须改革完善以促进橄榄形收入分配格局的实现。一是初次分配不尽合理。进入新时代以来,随着“双同步论”的提出,我国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劳动报酬增长已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基本同步,但是劳动报酬在国民总收入中的比重依然偏低。同时,资本、土地、知识、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还不够完善,中等收入群体的潜能还需进一步发挥。二是再分配效果有限。在现有的税制结构中,我国直接税比重过低、间接税比重过高,整体税制结构呈现较强的累退性,难以平抑一次分配中产生的居民收入差距。另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虽已实现全覆盖,但是不同人群享有的待遇政策差别较大,推进以养老保险为代表的社会保障均等化改革既急迫又必需。三是第三次收入分配格局尚未形成。第三次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要有赖于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程度。目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整体滞后,慈善组织增速缓慢、慈善资源动员能力有限、慈善应急能力不足、失范现象时有发生,现代慈善体系构建任重而道远。
“十四五”时期继续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控制贫富差距的基本举措,需从以下3方面引导社会结构向橄榄形转变。一是坚持“提低”优先,努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尽快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通过提高相对贫困群体的可行能力,促进社会保障和发展成果共享,推进相关社会制度改革,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形成机制,健全按要素参与分配政策制度,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要素收入。二是坚持“扩中”为主,建立中等收入群体增长机制。加大对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技能型劳动者的教育培训,弘扬创业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提供良好的上升通道。重视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畅通流动渠道,推动其进入中等收入群体。同时,不断优化财政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制度,多措并举地营造“扩中”“稳中”的制度环境。三是坚持“调高”同步,建立针对高收入群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高收入群体适时开征房产税等财产税,研究推动遗产税、赠与税等直接税税种的使用,提高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和监管力度。引导高收入群体积极参与现代慈善体系构建,激励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服务。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是保障“面”
社会公正是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统一体。确保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机会的起点平等、过程平等,可以对实现结果平等提供坚实保障。首先,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促进起点平等的重要支撑。人们由于先天禀赋、社会条件和自然条件的不同,客观上存在着先天差异,需要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所倾斜的政策,使每位成员都能通过自身意愿和努力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而基本公共服务是与公民基本权利和需求相关的公共服务,可以消除先天起点上的不足,因此,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促进人人享有平等发展机会的重要举措。其次,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是促进过程公平的有力保障。为了确保社会公平顺利实现,社会各个方面的运行过程都应遵守一定的规则,以杜绝主观性和随意性。因此,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证收入分配制度按照良好的规则运行是影响收入分配结果是否公正的关键。
当前,我国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亟须改革完善以保障合理收入分配结构的实现。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均衡问题突出。城乡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质量差异显著,城市和农村在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差距较大。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差异明显,因政府财力不同,东、中、西部地区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也不相同,经济发展状况较好的东部地区要明显优于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中、西部地区。收入分配秩序尚不完善,距离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目标还有一定差距。部分企業依靠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不合理收入,尤其是一些平台企业野蛮生长、无序扩张问题日益凸显。与收入分配秩序相关的技术支撑、条件保障等较为缺乏,相关配套改革亟须推进。
“十四五”时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是缩小贫富差距的保障性举措,需从以下两方面抑制社会结构向两极分化。一是推进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着力完善农村的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推进城乡统一的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一体化建设,到2035年实现全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化。健全区域互助和利益分享机制,促进先富带后富、帮后富,提升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一般转移支付支持力度,重视专项转移支付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差距的突出作用。二是持续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着力构建收入分配公平网。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加强对资本无序扩张和不公平竞争的反垄断监管,尤其警惕平台经济中易引发的垄断行为,探索事前事中监管,推动平台经济立法,完善数据交易制度,培育新的竞争者。建立完善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加强平台搭建中税务、金融、国土、住建、公安、民政、社会保障等部门之间的联动,推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健全现代支付和收入监测体系,推动减少现金使用等配套制度改革,为国家制定收入分配调节等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
(作者简介:孙爽,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北京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讲师)
责任编辑 / 沈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