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 王华锋
【关键词】社会治理 网络治理 网络法治 网络道德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然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错综复杂,尤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社会矛盾开始逐渐向现实社会蔓延,对社会治理提出挑战。实际上,网络社会矛盾是对现实社会矛盾的折射,因此网络社会治理需要从现实社会治理入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网络社会是基于信息节点而形成的新型社会形态。在网络社会中,信息成为关键性因素,一切社会关系将围绕信息展开,虚拟化程度较高。网络社会的虚拟性使得网络社会成员可以突破现实身份的束缚自由地表达意见、参与网络社会交往。在现实社会中,社会主体只有获得与之对应的社会身份才能有效地开展社会活动,而网络社会则在很大程度上剥离了身份标签对交往活动的影响。
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信息化延伸。尽管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改变了现实社会的传播模式以及社会化生产的组织方式,逐步提高了物质财富的虚拟化程度,但网络社会所流通的信息化财富依然要以物质财富为基础,网络生产本身并不能脱离现实生产而单独存在。此外,网络身份束缚的解除也并未改变交往主体的现实身份,交往主体依然是现实生活中的人。在社交媒体中,虚拟账号所发布的信息与言论实际上是由现实中的自然人发布的。
网络社会矛盾实际上是对现实社会矛盾的折射。网络通信技术的普及,使得广大网民拥有了强有力的“麦克风”,舆论生成与传播机制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网络舆情疏导面临着更为艰巨的挑战。多元要素使得网络社会矛盾愈发尖锐,也更容易演化为网络负面事件与网络暴力。然而,网络社会矛盾的根源并非存在于网络社会。网络媒体平台作为一个高效的传播媒介,能够有效折射现实社会矛盾,网络社会矛盾实际上源自民众对于现实社会的不满。比如,网络舆情热点往往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凸显出民众的焦虑情绪与切身需求。由此可见,网络社会治理必须要杜绝纯粹线上治理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方式,要打造线上线下联动的多维体系。
网络社会作为现实社会的延展,其治理也必然遵循现实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
一是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治理的基本价值导向。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信仰的政党,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期以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已经成为党领导社会治理的核心价值导向。在现实社会治理中,经济发展、三农、就业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一直都是关注焦点。社会治理的核心任务就是解决这些问题,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服务,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但网络诈骗、网络谣言等问题也日益凸显,阻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网络社会治理必须要清除这些毒瘤,捍卫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加快网络法治进程。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治理实际上就是对人的治理。在一个缺乏制度约束的环境中,人类无序的利益博弈势必会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与失衡。在人类的不断探索实践中,法治逐渐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利器。尤其是近代以来,伴随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变得越来越复杂,要想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就必须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大幅提升,社会矛盾得以有效缓解。相较于现实社会治理而言,虚拟性的网络社会则充斥着各色各样的负面、虚假信息。在既有的技术条件下,网络社会秩序面临着较大的失衡风险。為此,必须要加大网络社会法治力度,严格规范网络社会秩序,维护网络社会和谐。
三是强化舆情疏导,构建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社会舆情反映人民群众的实际诉求,是社会治理的“风向标”。在正确道德价值的指引下,社会舆情的发展有助于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社会道德行为,促进社会和谐,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然而,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宏观背景下,外来思潮与西方文化开始逐步渗透,并成为负面舆论的催化剂。社会舆情的价值导向容易被不良社会思潮影响,在网络社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网络社会中的信息传递更为高效,因此“翻车”事件更容易发生,其价值导向也更容易被扭曲。此外,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网民具有一种肆意表达的原始冲动,在“螺旋效应”的催动下,负面舆情容易掩盖真实情况与正面信息,进一步恶化网络生态。
随着5G、人工智能等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普及,现实社会的虚拟化发展已经成为重要趋势,网络治理已经成为新时代发展必须要跨越的一道沟坎。借鉴我们党在长期执政中积累的社会治理经验,网络治理必须要立足实际,多措并举。
完善网络立法工作,巩固网络法治基础。一要厘清网络行为的法律责任。事实上,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社会中的行为理应具备与现实行为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大多基于现实社会场景,无法直接移植到网络情境中。为此,应加大对网络治理法理逻辑的研究,探索构建网络治理部门法的具体方法,将虚拟网络行为与真实的社会身份联系起来,并赋予虚拟网络行为与真实社会行为相一致的法律地位,进而为具体立法提供法理基础。二要强调网络信息安全立法。信息传播链是网络社会的核心构成要素,信息技术违法侵权是网络违法犯罪的主要手段。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是遏制网络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为此,应加大网络违法的惩治力度,明确网络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与类型。三要强调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落实网络法治建设责任。网络平台通过服务受众获取网络流量并实现盈利,其对自身环境建设担负着相应的责任。然而,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下,网络平台的权利与责任并不对等,网络平台的社会责任未得到有效落实。为此,应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与治理,以法律手段倒逼平台履行相应职责,提升网络治理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