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交易平台主体违约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2021-10-21 12:56谢瑞强朱雪忠
中国科技论坛 2021年10期
关键词:交易平台指标体系交易

谢瑞强,朱雪忠

(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92)

0 引言

2016年以来,中国技术交易市场规模年均已经突破1万亿元。2018年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全社会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的比重达90.03%,比2017年增加了13.78个百分点[1],2019年全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22398.4亿元[2],技术交易市场已成为中国产业创新的重要拓展平台。在技术交易市场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服务于技术交易平台主体即技术提供方和技术需求方的技术交易平台也快速发展,全国大部分省、市已建立了技术交易平台[3]。然而,这些技术交易平台却面临主体违约的重大风险,2018年全国地方各级法院新收技术合同类案件达2680件,增长率近30%[4]。因此,构建技术交易平台违约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有效预警提示技术交易平台主体违约风险程度就成为平台关键支撑技术应当包含的内容。

目前中国从技术交易平台主体违约风险角度进行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相对较少,部分文献研究技术价值评估指标体系。李清海等[5]总结专利价值评估指标的主要指标,并对指标体系和层次关系进行研究;肖国华等[6]对专利质量分析和专利价值分析进行区分并给出评价指数的对比分析及改进方法;沈铭[7]基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价值分析指标体系研究构建多层次-可拓展专利价值分析评价方法的指标体系,重点研究各级指标的权重设置方式和评价模型构建。然而,基于生成机制的明显区别,专利价值评估指标体系本身无法直接适用于技术交易违约风险评估及预测中。学界目前针对违约风险的定量分析研究主要集中在银行贷款等信用违约概率的相关测算,并提出各种违约概率测算模型和违约概率评级体系[8],而基于银行历史数据进行数理统计分析的KMV模型[9]、Logistic模型[10]等均难以直接运用于缺乏相似违约机制的技术交易主体违约风险研究之中。此外,还有学者通过采用法经济学方法分析技术合同违约的形成和机制,并提出应当了解交易对方的情况以及合同所涉及的具体业务内容等[11],但类似研究并未涉及完整的评价指标体系及其在实际交易平台上的运用方式。

随着交易平台技术的进步和数据的积累,有公信力的技术交易平台根据技术交易违约风险的成因构建有针对性的技术交易平台违约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既可以有效提升平台运营效率、保障技术交易安全,也能够在技术交易合同谈判过程中增强交易主体双方的互信关系,有效指导交易主体双方降低后期违约的风险发生概率。

1 技术交易平台主体违约风险的成因

技术交易平台主体违约的主要情形包括主体双方的履行延迟、不适当履行、不履行及预期违约等。事实上,技术交易标的本身价值的高低并不会直接影响技术交易平台主体的违约风险。高价值或低价值的专利在信息披露充分的有效市场中均能够顺利达成交易并对社会技术进步产生助益。然而,由于保密需求和市场逆向选择机制的存在,大多数技术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双方的信息披露并不充分。进一步深究引发纠纷的根源,发现主要是信息披露环节存在着诸多问题[12]。

技术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指交易主体一方拥有对方不拥有的信息。技术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引发各种机会主义问题,不仅影响谈判、签约,还可导致履约中的一系列问题[13]。中国 《民法典》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其中技术交易主要是以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的方式开展。技术交易合同主体磋商过程中,除了违约责任等纯法律性条款,双方主要针对交易技术标的确认,技术价值和交易价款和支付方式的确认,交易履行过程中的技术转移、商品化过程及节点和后期市场利润的分配方式等问题进行磋商。相对应地,技术交易主体的违约风险也主要来自于技术交易双方对技术范围、技术价值及技术转化成本的误判,而这种误判的主要原因则来源于技术交易过程中信息获取的不对称及市场本身的扭曲如图1所示。

图1 技术交易平台信息优势分布

以天津锟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大学关于 “硼10同位素量产技术”合同纠纷案[14]为例,技术交易双方对技术交易常见关键要素如金额、支付方式等无异议。但在技术交易中,双方对许可技术的范围、内容及可量产性等非支付类指标却产生了理解分歧,并形成违约纠纷。然而由于欠缺科学合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预警机制,在并不了解天津锟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大学之间的在先技术合同签订及履行信息的情况下,河北卡布尔碳素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同一技术出让方就相同技术发生技术转让,随后也产生合同违约纠纷,并由天津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15]。可见,技术交易双方关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以及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的缺失是造成技术交易主体违约风险的重要成因。

1.1 信息不对称

技术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既可能发生在技术合同签订之前,也可能发生在技术合同签订之后[16],主要体现在技术供给方对技术相关信息和技术需求方对市场及技术转化成本相关信息一般占有相对优势,由此造成的交易成本增加会导致技术交易的阻力和技术交易主体违约风险的产生。根据技术交易中标的客体约定、议价机制形成和技术转移、合作与商品化方式确认等重要环节的自身特点,信息不对称产生的过程表现在3个方面。

(1)技术范围确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技术交易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作为交易标的的技术方案本身就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专利技术主要依靠权利要求书来确定保护范围,因此专利技术文本对专利技术范围确定有关键影响。中国及大多数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目前均设立了 “专利禁止反悔”制度,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过程及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过程中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范围的限缩也成为判断专利技术范围的重要依据。专有技术则主要是指核心研发团队及一线生产人员的默会经验,包括技术知识、工艺流程、设计方案、技术情报、经验、方法或其组合的技术信息[17],有时也被称为技术诀窍或专有知识。在很多重大技术成果的交易过程中,专有技术的范围确定和有效转移,往往对交易成败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多数情况下,技术交易的标的是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的组合。目前技术交易平台的技术展示过程中,除了公开专利技术文献外,其他技术范围的确定信息披露相对有限。因此,在技术范围的确定上,技术供给方往往拥有较大的信息优势,容易造成技术需求方后期的违约风险。

(2)技术价值确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在技术交易标的的范围确定后,技术交易的顺利完成依赖于对技术价值进行正确评估确认;如果交易双方对技术价值出现重大误判,则必然增加交易主体后期的违约风险。目前技术价值评估的方法主要为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但主要评估方法所依赖的财务数据均存在交易双方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此外,对决定技术价值具有重大意义的技术实用性、稳定性和可实施性的相关信息也往往掌握在技术供给方手中。

(3)技术转化成本确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技术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不仅反映在技术范围和技术价值的确定上,也体现于技术二次开发、产业化和市场化结果难以预测[18],经常表现为技术转化成本确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技术供给方一般对技术相关信息具有占有优势,这种信息不对称容易使交易主体对技术价值产生误判。与此同时,一般技术供给方,特别是高校、研究机构等非市场竞争主体权利人,往往对技术转化成本、产品量产难度、市场推广成本等信息具有劣势,这种信息不对称也容易使交易主体对技术价值产生误判。而当技术定价与技术实际价值出现明显偏差时,技术交易违约风险也会提高。

1.2 市场扭曲

政府专项资助政策的变更。为了促进技术交易发展,推动创新活动产业化,中国地方政府制定了对技术交易主体、技术交易中介等多方的专项资助政策。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技术交易主体在进行交易时除了考虑技术本身的技术范围及技术价值外,还将政府资助等宏观政策红利作为交易条件,这对市场行为造成一定扭曲。在这种情况下,若政府政策发生变更,则会产生额外成本,有可能增加技术交易平台主体的违约风险。

技术交易动机非市场化及技术产权不明确。中国的技术交易现状是,相当部分的技术交易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其技术交易动机并非完全市场化。这种基于关联关系的技术交易在主体发生变更后,很容易产生违约风险。此外,虽然中国已出台大量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高校等重要技术交易主体的技术交易行为,但基于固有的产权关系,不少技术交易的产权人和实际技术贡献人不一致,容易产生技术交易过程中的利益错位,增加技术交易的违约风险。

2 技术交易平台主体违约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构建技术交易平台主体违约风险指标体系首先需要坚持评价指标设计的原则,根据违约风险形成的原因进行模块化的分析与建构。此外,基于技术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差别分布,技术交易中的供给方与需求方在相同的信息披露条件下,亦会因为自身固有的信息占有能力差别而产生不同的违约风险。因此本文的违约风险指标体系根据交易双方不同的信息优势对指标进行了针对性的分类。技术供给方应当更关注市场与技术转化相关的指标,而技术需求方则应当更关注与技术范围和技术价值相关的指标,双方则都应当关注交易对手的技术能力、核心团队情况、履约能力情况以及技术交易全过程中可能对技术方案实现和技术价值变动产生重要影响的相关指标。

2.1 评价指标设计的原则

目的性原则。技术交易平台主体违约风险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对交易主体和技术方案的可量化指标分析,形成违约风险程度的预警提示。因此,要准确进行风险提示就必须针对风险成因进行指标选取和指标体系设计,以体现评价指标设计的目的性。

客观性原则。技术评价指标面临的客观性挑战包括数据不标准、权利人评价难及参考文献不可靠[19]。因此,指标设定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同时要求指标参数尽量具有可量化性。在设定技术交易平台违约风险评价指标体系过程中,部分指标赋值采用专家打分法,以指标自身性质或者其信息披露程度来确认赋值高低。

体系性原则。评价指标设定应当注重体系性,分层指标设定应当尽可能地全面反映所评价因素的综合情况。不同层级的指标之间应当具有内在联系,相同层级的指标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区分度,尽量避免同级指标的互相干扰。

2.2 评价指标体系

目前国内外针对技术交易平台主体违约风险进行指标选取的专门研究相对较少,本文通过对技术交易平台主体违约风险成因的把握,结合评价指标设计的主要原则,通过技术交易平台调研、专家咨询、文献调研等方法建立技术交易平台主体违约风险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表1 技术交易平台违约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2.3 评价指标的说明

本文将技术交易平台主体违约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分为3个层次,一级指标根据违约风险成因分为技术范围、技术价值和技术转化。技术范围一级指标下包括专利技术范围、专有技术范围两个二级指标;技术价值一级指标下包括技术特性、交易主体特性、技术市场特性、宏观政策特性4个二级指标;技术转化一级指标下包括可产业化性、营利性两个二级指标。对二级指标的采集和选取说明如下。

(1)专利技术范围。专利技术范围主要由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内容确定,权利要求则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质量较高的专利申请文件会对技术方案进行具有梯度的权利要求设计,从而构建合理的保护范围。同时,由于权利要求书是用纯文字形式进行撰写,权利要求的明确性、与实际技术方案之间的符合性都体现了专利技术范围的可确定性。此外,由于禁止反悔原则的存在,专利申请及无效宣告过程中权利人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修改和明确也是专利技术保护范围确定的重要参考因素,决定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稳定性。一般地,权利要求范围的合理性、明确性、符合性和稳定性指标可以决定专利技术范围的确定性,从而用以量化专利技术范围确定过程中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及违约风险。此外,除了专利技术方案本身的不确定性,专利技术在时间上也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创新技术从实验室到市场之间间隔初期试验、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市场化研发、小规模量产、量产等多个互有重叠且并不清晰分隔的时间节段,在各时间节段中均有可能产生交易技术,而技术交易主体如未对技术产生的时间段进行明确约定,或者难以判断技术产生的时间节点,则可能对交易技术的范围产生重大分歧,从而产生违约风险。

(2)专有技术范围。专有技术一般是核心研发团队及生产人员对技术方案实际操作过程中积累而成的默会经验,核心团队稳定性、专有技术可操作性、可传授性等指标会对专有技术范围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专有技术经常会被技术供给方以技术秘密的方式保留,而专有技术范围的可确认性决定了整个技术交易的成败,许多技术交易纠纷的直接原因就是专有技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转移或实现,从而造成合同整体无法履行的风险。以武汉国想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大学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为例,法院最终通过二审判决确认:在技术供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相关技术秘密的情形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上,专有技术既可能形成于技术交易之前,也可能形成于技术交易之后,在技术交易后续产品市场化研发和规模量产的过程中,技术交易需求方也会形成影响技术整体价值的默会经验,这些专有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争议有时也会造成技术交易合同的履行纠纷。

(3)技术特性。技术特性是确定技术价值的客观标准。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重要性既是动态发展的也是实时可评价的,同时可以被技术领域相关的技术竞争强度所间接反映。技术首位度可以通过该技术在本领域各类技术标准中的采用度、技术在相关专利池中的采用度和技术专利及行业文献引用率等情形进行判定。技术成熟度可以通过相关专利及行业文献的历史公布趋势及周期分析来判定。此外,技术成熟度往往与后期投入及产业化的可行性有密切关系,会对违约风险产生决定性影响。技术可替代度及技术可规避度一般可以从专利及行业文献检索分析中获得,是目前较为成熟的专利可实施报告 (FTO)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方案与其相关技术领域中现有技术的关联性和依赖性以及对其技术领域的排他性决定了一项技术的真实价值,而技术交易双方对这些要素的误判往往是产生后期违约纠纷的重大诱因。对技术领域重要性、首位度、成熟度、可替代度、可规避度等指标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能够降低技术交易中需求方对技术本身价值确定的信息不对称性,从而减少交易合同潜在的违约风险。

(4)交易主体特性。交易主体特性指标对技术价值确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国家征信体系和会计披露机制的完善,交易主体诚信状况和交易主体财务状况的信息披露获取难度已经相对降低。除了研发团队人员组成等客观数据,目前很多科创型企业已经单独对研发费用和投入建立会计科目,这些数据也为交易主体研发能力和投入指标提供了测量依据。针对技术需求方来说,很多情境均需要技术供给方指导技术转移过程并进行人员培训、生产准备、设备调试等,技术供给方团队成员的稳定性和技术转移能力则成为避免后期违约纠纷的重要因素。此外,交易主体专利权属情况会对技术交易行为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产生影响,交易主体双方市场关系则会改变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技术交易往往基于对企业整体技术发展策略和技术信息的把握,虽然技术转移难度较大,但一旦完成则违约风险反而较小。交易主体实施许可方式,如多次重复授权、分阶段授权等会明显改变交易主体的博弈关系,从而改变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双方对技术交易结果的预期,最终影响违约风险。

(5)技术市场特性。技术交易需求方进行技术交易的意愿往往来自对交易技术市场前景看好,而技术供给方特别是高校、科研机构等非企业市场主体对技术的市场特性指标一般缺少准确认识,对技术市场特性的合理披露会减少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技术市场特性的主要指标包括相关市场的竞争度、总体规模、现有对应产品市场需求和市场份额、相关市场产品生命周期等。

(6)宏观政策特性。技术交易平台中的技术交易通常受到技术交易社会特性的影响。在目前的技术交易构架下,行业产业政策支持度、技术交易政策支持度、产品环保性等相关信息都会对技术价值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以上宏观政策特性可从政府相关公开信息及知识产权报告中获取。

(7)可产业化性。可产业化性决定了技术转化落地的可能性。目前部分国内领先的技术转化平台开始借鉴国外市场化的创新孵化机制[21],但总体看,除交易双方均为市场竞争主体的情形外,可产业化性的相关信息主要掌握在对市场和产业更加了解的技术需求方手中。可产业化指标主要包括现有产品技术对应性、产品产业化阶段、产品产业化难度、产品产业化资金投入量、产品市场进入障碍。综合以上指标可以得到技术可产业化的整体信息,非常有利于技术交易平台主体双方对技术转化的成本和可行性形成较为一致的认定,从而减少后期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风险。

(8)营利性。技术转化的确认因素还包括盈利性。目前大量技术交易采用的是前期入门许可费外加技术转化后按照销售情况的提成费,而提成费收取的比率往往和产品的预期营利性具有直接关联。产品营利性的主要指标包括产品预期利润率、产品预期成本、产品销售渠道、产品运营投入。根据对大量技术交易违约案例的分析,交易双方后期违约的重要成因是由于缔约前对技术方案实际可营利性及盈利规模的误判。交易主体根据营利性指标尽量获取相关信息,消除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误判风险,则可以明显降低双方后期的违约风险,并对技术产业化产生良好的推动作用,增强社会福利的整体发展。

2.4 评价指标体系赋值方式及权重分配

为了建构预测技术交易平台主体违约风险的评价指标体系,技术交易平台应逐步完善和推进各指标体系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三级指标进行专家打分或赋值,依据对违约风险的影响原理,将指标分成A、B两类进行赋值,见表2。

表2 技术交易平台违约风险评价指标分类

本文根据技术交易平台主体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分布差别,针对交易双方制定区别性评定指标,并由预设的交易方根据信息掌握情况分指标进行选定或赋值,从而产生区别化的风险评价反馈。其中,A类指标的赋值依据是指标内容自身得分高低。A类指标主要与技术方案本身有关,技术方案本身的优劣和市场适应性往往需要交易双方有准确的定量化了解,避免交易后技术方案无法正常实施的硬性风险。因此A类指标也常常需要通过专家打分或法律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赋值 (一般赋值0~5分)。B类指标的赋值依据是指标内容披露的完善性,高分说明该指标的信息披露完整,可有效降低违约风险;低分说明该指标的信息披露不完整,而由于技术交易平台固有的信息不对称性,则存在较高的违约风险。B类指标一般与主体能力、市场情况、转化状况、政策环境等数据有关,类似指标所产生的违约风险往往来自交易双方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对相同指标的不同预期,因此完整的信息披露即可以显著降低风险。B类指标一般根据使用者对信息的掌握情况在系统量表中自行选定确认,评价指标体系根据预先设定对B类指标完整度的赋值进行打分 (一般赋值0~5分)。三级指标赋值完成后,对一般技术交易可以采取平均权重获得最终评价结果,对重要技术交易则可用专家评价法按照具体情况确认三级指标、二级指标的权重系数,获得具有针对性的评价结果。

技术交易平台主体违约风险的评价指标体系是具有主动反馈能力的动态调整体系,如图2所示。评价指标体系做出高违约风险概率预测的原因通常是评价方存在重大信息劣势,而该劣势可以通过要求交易对手补充评价指标科目数据和资料的方式进行平衡,通过评价指标体系的再次运行获得主动反馈型的补充评价结果,并通过这种循环改进的评价指标体系最终为交易平台主体提供更加安全的技术交易环境。可见,本文的评价指标体系针对技术交易主体的违约风险具有较强预测性和矫正性。

图2 技术交易平台违约风险评价指标体系主动反馈方式

3 结语

本文初步构建技术交易平台主体违约风险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技术交易平台主体违约风险成因的分析,围绕信息不对称构建区别于常见专利价值评估指标体系的违约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并按照指标的评价方式不同对指标进行分类,引入具有主动反馈能力的指标体系。本文形成的技术交易平台违约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在目前国内外的相关技术交易平台中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先进性,能够通过动态改进的方式促进技术交易双方的信息披露和良性交易信息信号传递,减少因双方后期违约造成的资源损失和负溢出效应。目前该评价指标体系已经作为专用功能模块添加入国家重点项目技术交易平台中,开始线上实际运行,对提升中国技术交易平台撮合能力、风险评估预警能力及平台运营安全性有重要实践价值。

在后续研究中,仍需要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对各三级指标的采集和赋值过程进行优化,并尽量结合实证分析结论指导各级指标的赋值科学性,同时针对技术交易双方制定有区分性的赋值模型。此外,结合目前已经发展较为成熟的大数据分析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在第一时间为技术交易平台的交易主体及其他使用人提供违约风险的预警提示。交易主体在获得风险提示后也可以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关键信息要求进一步披露,从而对技术交易本身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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