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捷 谢 涵 邓 泂 许 晗 刘先禹 林泽鸿 常旭婷 吴 晔
1.2 伦理与知情同意 本研究经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我院)临床研究伦理委员会批准,伦理批号为[2005]004,研究获得患儿家长或监护人口头知情同意。
1.5 治疗方法 ①年龄≥12岁:起始剂量为每晚2 mg,根据发作及耐受情况,每周可加量2 mg,最大剂量为每晚12 mg;②年龄<12岁:起始剂量为每晚0.015 mg·kg-1,每周可加量0.015 mg·kg-1,最大剂量为每晚0.18 mg·kg-1(按照70 kg体重等量换算最大剂量为12 mg)。
1.6 随访结局指标
1.6.1 随访方式 加用吡仑帕奈治疗至少6个月后以门诊复诊和电话方式随访结局指标。
1.6.2 主要结局指标 有效率=无发作+有效。无发作:末次随访时无发作持续时间至少为服药前最长发作间隔的3倍且持续无发作≥3个月;有效:末次随访时(近1个月内)较基线期发作频率减少≥50%。
1.6.3 次要结局指标 ①不同病因有效率;②不同综合征有效率;③总体保留率:至末次随访时仍在应用吡仑帕奈治疗患儿的比例;④吡仑帕奈治疗过程中的不良反应。
1.8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20.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偏态分布的计量资料用中位数(四分位间距)描述,组间比较采用非参数(曼-惠特尼)检验;正态分布的计量资料则用均数±标准差描述,组间比较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计数资料或等级资料用n(%)描述,组间比较采用单因素卡方检验。
将疗效(有效+无发作或无效)作为因变量,自变量包括性别、病因、综合征、发作形式、基线发作频率、起病年龄、加药时年龄、加药时病程、最大用药剂量、既往治疗种数、基线期治疗种数。将单因素分析中P<0.1的自变量纳入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中,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2 吡仑帕奈用药信息 加用吡仑帕奈时年龄为64.5月(4月至18岁),病程为22.0月(2月至17.3年)。加用吡仑帕奈后平均随访8.0(6.0~14.0)月,末次随访时吡仑帕奈剂量为0.175(0.06~0.5)mg·kg-1·d-1,单日最大剂量为4(0.5~12)mg。
2.3 疗效 符合有效指标23例,有效率为46.0%,于应用吡仑帕奈后 2.0月(1周至6.0月)后起效,其中11例无发作,末次随访时持续无发作时间为7.0(3.0~12.0)月。末次随访时吡仑帕奈保留41例(82.0%),9例因疗效不佳停药。
表1 吡仑帕奈疗效相关因素分析[n(%)]
明确结构性的19例中,有效率为30.4%(7例),先天性有效率25.0%(2/8),后天获得性有效率45.5%(5/11)。
2.4 不良反应 6例(12.0%)随访中观察到情绪烦躁、嗜睡表现,未观察到其他严重不良反应。该6例随访至用药后8.5(6.0~10.0)月,末次随访时最大用药剂量0.2(0.1~0.4)mg·kg-1·d-1,7(2.5~8.0)mg·d-1,其中3例仅在用药后1个月内出现情绪烦躁、嗜睡表现,之后逐渐好转,3例整个用药期间均观察到情绪烦躁、嗜睡表现。
2.5 疗效影响因素分析 表1显示,吡仑帕奈疗效单因素分析中,2个变量符合进入多因素Logistic分析要求,每日最大用药剂量(P=0.05)、每日最大用药公斤剂量(P=0.37)均不是疗效的相关因素。
本文2例BECTS变异型患儿中,1例使用吡仑帕奈期间未合并激素治疗,1例应用大剂量甲泼尼龙冲击治疗2个月后,口服泼尼松期间加用吡仑帕奈治疗,其基线期发作为局灶性发作及不典型失神发作,末次随访至用药后9个月未观察到明确发作,疗效可能存在吡仑帕奈和激素双重影响。
3.3 安全性 6例(12.0%)患儿在本研究用药过程中观察到情绪烦躁、嗜睡表现,未观察到其他严重不良反应。在既往研究中,一项纳入了5项随机对照Ⅲ期临床试验用药数据分析[18],报道了亚裔人群药物治疗相关不良反应有疲乏(38.3%,279/729)、眩晕(26.7%,195/729)、缄默(14.4%,105/729)、易激惹(3.7%,27/729)、头痛(3.4%,25/729)。一项专门针对吡仑帕奈精神和行为异常不良反应的随机、双盲、对照Ⅲ期临床试验研究[19],报道其精神和行为异常不良反应发生率为15.3%(159/1 038),其中缄默(2.9%,30/1 038)、焦虑(2.8%,29/1 038)、攻击行为(1.6%,17/1 038)、愤怒情绪(1.2%,12/1 038)发生率相对较高。总体来说,吡仑帕奈安全性及耐受性相对较好,不良反应以疲乏、眩晕、精神及行为异常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