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雨泽奏报制度在州县运行机制的研究
——以循化厅档案为例

2021-10-20 04:33刘炳涛
历史地理研究 2021年3期
关键词:粮价雨雪西宁

刘炳涛

(上海电机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1306)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降水对于农业的收成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均具有重要影响。历代统治者都非常关注地方降水情况,要求各地定时向中央奏报雨泽,自秦汉以来就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的雨泽奏报制度。但目前只有清代保存下来大量的“雨雪粮价折”,成为了解清代气象观测并重建清代气候变化的重要文献资料。(1)周清波、张丕远、王铮:《合肥地区1736—1991年年冬季平均气温序列的重建》,《地理学报》1994年第4期;郑景云、葛全胜、郝志新等:《1736—1999年西安和汉中地区冬季平均气温序列重建》,《地理研究》2003年第3期;杨煜达:《清代昆明地区(1721—1900年)冬季平均气温序列的重建与初步分析》,《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7年第1辑;葛全胜、郭熙凤、郑景云等:《1736年以来长江中下游梅雨变化》,《科学通报》2007年第23期;葛全胜、丁玲玲、郑景云等:《利用雨雪分寸重建福州前汛期雨季起始日期方法的研究》,《地球科学进展》2011年第11期;丁玲玲、郑景云:《1735—1911年汉江流域季节旱涝登记序列的重建与特征分析》,《地理研究》2020年第1期。

利用“雨雪粮价折”档案,学者们大致复原了清代雨泽奏报制度的概貌,如杨煜达以云南为中心,简要阐述了“雨雪分寸”制度的概况(2)杨煜达:《清代档案中气象资料的系统偏差及检验方法研究——以云南为中心》,《历史地理》第22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2—188页。;穆崟臣以山东地区为中心,对雨雪奏折制度的历史渊源、确立过程和特点均做过讨论(3)穆崟臣:《清代雨雪折奏制度考略》,《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11期。;刘炳涛则对清代雨泽奏报制度在全国的确立、程序、内容和格式等进行详细论述(4)刘炳涛:《清代的雨泽奏报制度》,《历史档案》2017年第2期。。现存“雨雪粮价折”大都是各地督抚、布政使等高级官员向皇帝的奏报,这些档案资料可以看作是清代雨泽奏报制度在高层政区(5)周振鹤将历史上行政区划的层级划分为三级,即县级政区、统县政区和高层政区,本文沿用此说。参见周振鹤:《体国经野之道》,香港中华书局1990年版。运行的反映。清代的雨泽大致是层层递报,可知现存“雨雪粮价折”中的降水信息肯定来自州县的上报,那么,清代雨泽奏报制度在州县的运行状态是如何的呢?这是清代雨泽奏报制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仅仅依据“雨雪粮价折”资料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深入挖掘地方雨泽奏报档案。

本文主要利用循化厅档案,辅以南部县衙档案、吉林实业档案、淡新档案、太湖厅档案以及地方文书、地方志等资料来考察晚清时期州县雨泽奏报制度的程序、格式、查核措施以及信息的获取渠道,深化对清代气象观测运行实态的认识,进而推进我国气象史及历史气候变化研究。

一、雨泽上报的程序和格式

清代州县的雨泽奏报有旬报和月报。所谓“旬报”就是将每月分上、中、下三旬,州县每旬都要上报。其程序大致如下:知县(知州)按旬开折呈报给知府,知府核查后将各州县所报雨泽做概括性报告,汇呈给布政使,再由布政使汇总交由督抚按月呈报给皇帝阅览。(6)除按照“县—府—省—中央”逐级上报外,州县还会将雨泽折报直接报送给道台、布政使,甚至督抚。这在循化厅档案、太湖厅档案、南部县衙档案中均有体现。旬报雨泽由来已久,早在乾隆初年就已经实施,湖南省在乾隆五年(1740)之前的州县雨泽上报比较混乱,“各属有五日一报,半月、十日一报者,俱不划一”,乾隆五年三月湖南省统一了州县上报时间,每月分上、中、下三旬进行具报,并明确了每旬上报时限,再由布政使汇总整理进行月报,“今拟以一月具报三次,初次定于每月初十日具折;二次、三次定于每月二十、三十日具折,在各州县距省最远者不过千有余里,由马递递送不出十日可以到司。如初次之折定限于本月二十日取齐,二次之折定限本月三十日取齐,三次之折定限次月初十日取齐,则司中于次月月半时可以汇折赍请核奏”(7)《湖南省例成案·吏律公式》卷五《热审减等及内外结赃赎侵那银两删繁就简各条州县晴雨米价值藩司汇总册转报》,杨一凡编:《清代成案选编(甲编)》第46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49—355页。。安徽、直隶等地州县均进行旬报,如含山县“差查含邑阴晴雨雪、米麦价值,每十日一报”(8)乾隆《含山县志》卷七《武备志》,清乾隆十三年本。。永清县户书的职责之一也是旬报雨泽,“掌记注雨雪阴晴之期日,及旬则计其数而呈报于上官,以验农事之丰歉。其有甘雪、时雨,非时而降,则不待及旬而驰报之”(9)乾隆《永清县志》之《书六·户书第二》,清乾隆四十四年本。。当然,并不是所有州县都是旬报,乾隆四十六年(1781)五月福建巡抚对闽县雨泽粮价的上报批复中称:“按照向例,每逢五日,专折具奏报,仍俟按月再行折报,以昭划一。”(10)《福建省例》,大通书局1984年版,第118页。从中可见,在此之前,福建省州县的雨泽奏报应该是五日一报,即“候报”(11)“候报”由来已久,南宋县级政区就存在“候报”雨泽,南宋孝宗淳熙八年七月曾明确规定州、县上奏雨泽的时间,“是月,定上雨水限:诸县五日一申州,州十日一申帅臣,监司类聚,候有指挥,即便闻奏”,即县级政区五日一报,统县政区十日一报(佚名撰,李之亮校点:《宋史全文》,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4页);明代州县亦存在“候报”,万历年间,“黄钟梅为东省巡抚,凡各府、州、县俱限五日一报雨泽米价”(徐日久:《骘言》卷四《督抚》,《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23册,第57页)。。但到乾隆六十年(1795)九月福建省州县则由“候报”演变为旬报,“晴雨一项,按旬按月另造清折,随同粮价报折呈送”(12)《福建省例》,第120页。。现存地方雨泽档案显示,州县雨泽上报以旬报为主。(13)甘肃循化厅档案、台湾淡新档案、四川南部县衙档案、吉林实业档案、江苏太湖厅档案显示,州县雨泽奏报以旬报为主,但其中也有例外,如四川南部县衙档案显示,光绪二十五年州县雨泽奏报程序经历了由旬报到半月报的转变过程,至于为何会有这样的转变,目前尚不清楚。参见四川省南充市档案局编:《清代四川南部县衙门档案》,黄山书社2015年版。

地方州县雨泽旬报的上报格式如图1所示,通过旬报的格式可知,州县行政机构要向上级汇报所辖境内每日的天气状况(如晴、雨、阴等);如遇有降雨(雪),则还要记录降水的起讫时间和降水量,其衡量标准是入土深度(降雪则以积雪厚度为准);如果没有降水发生,则只需记录天气状况即可。也就是说,标准的州县“雨雪分寸”上报格式包括三个要素:阴晴雨雪逐日天气记录、降雨(雪)起讫时刻以及降雨(雪)量的多寡。在目前已发现的地方雨泽奏报档案中,尚未发现严格执行“雨雪分寸”奏报格式的记录,最接近制度规定的雨泽记录则是逐日书写天气记录,但要么缺少降水的起讫时刻,要么缺少降水量。(14)江西省赣州府定南厅光绪二十五年十二月下旬晴雨日期:二十一日,晴;二十二日,晴;二十三日,晴;二十四日,晴;二十五日,晴;二十六日,晴;二十七日,晴;二十八日,阴;二十九日,阴;三十日,阴(王业键:《清代的粮价陈报制度及其评价》,《清代经济史论文集》第2册,稻乡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5页)。吉林省德惠县宣统二年九月中旬晴雨日期:十一日,晴;十二日,晴;十三日,晴;十四日,晴;十五日,晴;十六日,晴;十七日,晴;十八日,雨,量积一寸;十九日,晴;二十日,晴。以上一旬雨一日,随窨入地,饬查四乡,田禾□粮均已收获,理合登明(德惠县:《为报本年九月中旬晴雨日期米粮食盐钱价事给劝业道申文》,宣统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吉林实业档案,档号:J010-02-0044-1426)。江苏省苏州府太湖厅宣统二年十二月上旬晴雨日期:初一日,晴;初二日,晴;初三日,晴;初四日,晴;初五日,晴。初六日,晴;初七日,雨二分;初八日,晴;初九日,雨五分;初十日,晴。以上八日晴,得雨二次,共七分([日] 岸本美绪著,刘迪瑞译,胡连成审校:《清代中国的物价与经济波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454页)。

图1 福建省各县雨水旬报折式资料来源:《福建省例》,大通书局1984年版,第125—126页。

州县在按旬上报雨泽的同时还要按月进行奏报。月报就是州县将每月的雨泽情况汇总上报,“各属米粮时估并雨水清折系按月具奏”。清代后期月报都有明确的时限,州县如有延迟则会受到惩罚,“将每月应报米粮时估雨水清折,上月之折务于下月初旬呈司,以凭汇详请奏,倘再延迟,定行记过不贷”(15)西宁府:《为报米粮时估及雨水清折事致循化厅》,光绪五年三月十八日,青海省档案馆藏,档号:07-3386-4。。其格式与旬报大致相仿。(16)〔清〕 刚毅辑:《牧令须知》卷三,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第89—90页。

除例行的旬报和月报之外,还存在另一种特殊的上报程序,即各属如遇夏雨冬雪要随时上报。因夏令和冬令雨雪对农业收成最为重要,所谓“禾稻收成,端赖甘霖于九夏;麦秋丰稔,预卜雪泽于三冬。是以时雨瑞雪,攸关农事、岁功之丰歉”。同治十二年(1873),江苏省入夏以后出现旱情,望雨殷切,但各州县属并没有及时将得雨信息“专禀驰报”,而是等待旬折开报,这就导致江苏布政使的不满,认为这种行为“殊失重农务本之意”。于是要求“嗣后应令各州厅县于夏令得雨、冬令得雪后,即日用红白禀,由五百里驰报,以慰廑系,须报至一律深透为止,寻常闲月雨水,无关收成者,仍照向例,归入月折汇报”(17)佚名:《江苏省例续编》,杨一凡、刘笃才主编:《中国古代地方法律文献·丙编》第12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305—306页。。

甘肃省循化厅遗留下大量的档案也表明,夏令得雨、冬令得雪需随时上报。

敬禀者,窃卑厅地方自本年入夏以来,虽有微雨,均不深透,四民望泽孔殷。兹于四月初七日夜亥时下刻,阴云密布,大雨淋漓,断续相兼,至初八日己刻,入土深透,差查四乡,一律沾足。正值禾苗滋长之际,幸蒙福佑,获此膏泽,民气欢腾,秋成可望。除旬折另报外,理合将得雨日期,禀报宪台电鉴。……光绪十九年四月初八日。抚番府长。(18)循化厅:《为报四月份得雨入土分寸情形事呈西宁府等》,光绪十九年四月初八日,青海省档案馆藏,档号:07-3409-6、7。

此次降水是入夏以来第一次大规模降水,循化厅理应及时上报,“除旬折另报外,理合将得雨日期禀报宪台电鉴”,这与江苏省的要求是一样的,即除随时呈报夏令和冬令雨雪外,还要再次旬报。随时上报的格式大致与经常性上报类似(图2)。

图2 飞报随时得雨得雪折(三百里)资料来源:〔清〕 刚毅辑《牧令须知》卷三,第92—93页。

二、雨泽上报的查核

以往对雨雪粮价的查核多强调皇帝个人的关注程度及不同渠道之间(督抚、总兵、将军、学政等)的相互监督。(19)张瑾瑢:《清代档案中的气象资料》,《历史档案》1982年第2期。诚然,这对于核查督、抚的奏报有重要意义,但整个雨泽奏报系统如同一条信息链,皇帝、督抚、将军等处于信息链顶层,只有确保底层的正常运行才能确保整条信息链有条不紊地运转。州县(厅)正是这条信息链的底层,其雨泽上报信息的质量直接关系到雨泽奏报系统的正常运转及降水数据的可靠性,如何对州县(厅)雨泽上报进行查核才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因此,统县政区长官(知府等)、高层政区长官(布政使等)对雨泽上报的态度和查核就显得尤为重要。

清代的雨泽奏报系统内部应该有一套原始的查核程序及环节,可惜现在已无从得知,只能通过现存档案中县州在上报过程中所犯的错误来总结上级部门查核的几个方面。

1. 上报格式的查核

上文论述州县雨泽奏报的格式包含三个要素:逐日天气记录、降水起讫时刻和降水量多寡,但总有州县因在上报时不遵守要求而受到上级部门的申饬。

光绪十五年(1889),循化厅仅报雨雪日期,却没有上报雨雪起止时刻和入土分寸,遭到西宁知府的申饬:“近来各属厅州县……仅以旬折开报某日雨雪,又不将得遇雨雪起止时刻及入土分寸详细报明,殊非慎重公事之道……嗣后得沾雨雪日时分寸务必随时具禀报司,仍应照依向前例按旬折报。”(20)西宁府:《为禀报得雨日时入土分寸批示致循化分府长》,光绪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青海省档案馆藏,档号:07-3371-9。

光绪二十四年(1898),循化厅因奏报格式不合要求再次收到西宁府转达甘肃布政使的申饬:“今查各属旬报雨水率多忽略,或仅注微雨、大雨,并无起止时刻,或但称某时某刻不计入土分寸,更有将十日串写一行,并不分列明白者,甚有并此一报积久不至者……”同时要求西宁府汇报总报时要进行查核:“该府汇报总报时亦须考秩明白,再行申转。合行由四百里通札,札到该府亦即遵照转饬所属一体查照开报,毋得视为具文。”又再次重申了州县雨泽上报的格式,即“仍详开旬报排列十日,每日或阴或晴或雨或雪或风或雷,一一题名,并将雨雪微细、得几何时、入土不及分寸、雨雪滂沛有若干深、四乡是否沾足及烈风有无拔折、迅雷曾否轰击之处,详细注明以凭核转”(21)西宁府:《为旬报得雨日期分寸详细注明事致循化厅黄》,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九日,青海省档案馆藏,档号:07-3404-16。。

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太湖厅,如宣统二年(1910)二月江苏省太湖厅收到苏州府传达的江苏巡抚的手札,其中要求太湖厅在晴雨上报中报雨量,可知太湖厅也没有严格按照格式上报。对于这样的指示太湖厅并没有做出迅速的应对,于是在同年的六月和八月再次经由苏州府收到了布政使的严厉斥责。(22)[日] 岸本美绪著,刘迪瑞译,胡连成审校:《清代中国的物价与经济波动》,第453—454页。

2. 上报时限的查核

在同类档案的查核中,对于上报时限的查核是最多的。因雨泽奏报是层层递报,州县作为最底层奏报者,只有及时上报,其他各级政府才能如期递报,最终由督抚上报皇帝;如果州县上报不及时,则会影响到通省的奏报。光绪五年(1879)三月,西宁府属各州县“有未据折报者,有迟至下月底始行报到者,以致通省□□迟延,实属不成政体”(23)西宁府:《为报米粮时估及雨水清折事致循化厅》,光绪五年三月十八日,青海省档案馆藏,档号:07-3386-4。。情况严重者,布政使会绕过知府而直接督促州县上报雨泽,循化厅就曾多次收到甘肃布政使催报雨水粮价的火签。

签循化厅知悉:案查各属每月申报米粮时估雨水报折应于下月初旬一律开折报司,司中于下月中旬将上月粮价雨水汇开清折详院请奏,历办有案。近来该厅并不按月分旬开报,又不将上月下旬报折于下月初旬造赍到司,以致司中无凭汇报,案关通省每月具奏要件,岂容任意玩延。本应记过,姑从宽。合亟严签飞催,签到该厅遵照刻将每月应报米粮时估并雨水报折按月分旬造赍至,上月下旬务于下月初旬一律开折报司,以凭汇详请奏,毋再玩延致干未便,凛遵速速,此签即□。光绪十三年四月初八日。(24)甘肃布政使:《为催报米粮时估雨水清折事》,光绪十三年四月初八日,青海省档案馆藏,档号:07-3377-6。

光绪二十八年(1902)二月,鉴于“近来各州县具报前项文折大抵视为泛文,任意迟延致由司汇报之时仅有上旬可稽而中下旬未据造报者,亦有三旬全无者”的情况,西宁府明令:“嗣后造报雨水时估,各就路途远近定报文限期。上月雨水时估,务于下月初三以前一律造报发递,由司按报汇奏,如再任意迟延倒填月日者,查出严惩,绝不姑宽。”(25)西宁府:《为限期造报米粮时估雨水日期致循化分府》,光绪二十八年二月十二日,青海省档案馆藏,档号:07-3395-17。八月,再次明确州县上雨泽的时限和惩罚措施,即“将上月下旬雨泽粮价务于下月初三日开折”,“倘逾限三日记大过一次,依次递加,至三大过止。一月以上请详撤参,以儆玩泄”(26)西宁府:《为限期具报雨泽粮价事致循化分府付》,光绪二十八年八月初二日,青海省档案馆藏,档号:07-3395-24。。但实际上并没有严格执行惩罚规定,光绪三十四年(1908)河州、永昌、古浪、红水、陇西、董志等州县(分县)三月的雨泽折报至七月尚未奏报,远远超过一个月,也仅仅是“将该州县各记大过一次,以示严惩”(27)西宁府:《为应报雨水时估定章事致循化分府王》,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青海省档案馆藏,档号:07-3393-12。。

同样,其他省份州县也存在这一问题,如光绪二十九年(1903)三月四川省南部县就因没有按时上报雨泽而受到保宁府的申饬(28)西华师范大学、南充市档案局(馆)编:《清代南部县衙档案目录》,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2078页。。因此,州县延迟上报是清代雨泽奏报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正是因为州县迟报导致布政使不能按时汇总进呈督抚,才导致督抚月报受阻,进而受到皇帝的申饬。

3. 上报人员、长官的查核

清代州县衙门大都设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其中,户房职掌之一便是雨雪粮价报告,负责上报雨泽的当为户房胥吏。为防止胥吏弄虚作假,上级部门也会对其进行查核,其举措之一便是在奏报折报上书写姓名,万一出现问题以便追究责任。早在乾隆年间,福建省即有此规定:“晴雨一项,按旬按月另造清折,随同粮价报折呈送,仍将该管胥差姓名填名折末,如有草率,以便提究。”(29)《福建省例》,第120页。在循化厅档案中也发现部分雨泽折报填写胥吏名字,如光绪八年(1882)三月的雨泽折报就写有“户房经书陈其礼稿,初十日呈稿”(30)循化厅:《为所属四乡得雨日期事》,光绪八年三月十一日,青海省档案馆藏,档号:07-3367-7。字样。与以上情况如出一辙的还有江苏省太湖厅,其档案文书有关晴雨粮价的草稿中,几乎都会书写一个叫“薛继树”的书吏(31)[日] 岸本美绪著,刘迪瑞译,胡连成审校:《清代中国的物价与经济波动》,第453页。,其作用也当为以备查核之用。

在现存循化厅档案中,也确有胥吏因雨泽上报造假而被上级长官发现的案例,光绪二十八年(1902),古浪等县负责雨泽粮价奏报胥吏就玩忽职守,随意填报雨泽、粮价遭到布政使的斥责。“兹查古浪县应报前项旬折,仍敢日久未赍,其余各属亦多玩延,并有任听书役信手填注某日雨泽若何、粮价若何,竟不过问。”对于不负责任的书吏的惩罚措施便是革除,重新任命新的书吏,“将该县户房书吏杨清,由司斥革另充”,此条资料也可证明在雨泽上报中的确是要注明书吏姓名,否则布政使不会得知古浪县雨泽粮价奏报的书吏就是杨清。除负责上报的书吏受到处分外,州县长官对于书役信手填注某日雨泽之事“竟不过问”,所以也受到惩罚,“将古浪县王令先记大过一次,以示薄惩”(32)西宁府:《为限期具报雨泽粮价事致循化分府付》,光绪二十八年八月初二日,青海省档案馆藏,档号:07-3395-24。。

4. 上报信息准确性的查核

各州县(厅)上报雨泽的内容是整个奏报制度中最核心的环节,直接关系到雨泽资料的可靠程度。因各上级主管(知府、布政使、督抚等)不可能亲身感受到各州县的实际阴晴雨雪状况,所以在对州县上报信息的监督上就比较困难,这是整个雨泽奏报系统中查核最困难的一个环节。

但负责任的长官只要留心驻地的天气及认真核实周边区域的上报就可以进行查核。如光绪三年(1877),西宁县因少报得雨日期而被西宁兵备道长官发现,从而受到申饬。“据西宁县折报,阴晴日期内开自五月初一日至三十日止,内十七日申时得雷雨一阵,雨中带雹,入土不及分寸等情。据此查五月十八日、十九日、二十六、三十日均得微雨,该县何以未报,折内亦未登明。”因西宁县是西宁府首县,兵备道也驻西宁城,其长官自然能熟知该地区的降水情形,看到西宁县的上报后产生质疑,于是“据此查”西宁城其他州县上报的雨泽信息发现“五月十八日、十九日、二十六、三十日均得微雨”,独西宁县没有上报。问题不仅如此,此次西宁县也没有按旬上报,所以重申“此后该县所报雨水,应照旧按旬禀报,不得草率”(33)西宁府:《为按旬报雨水日期事致循化厅》,光绪三年六月十一日,青海省档案馆藏,档号:07-3385-18。。

光绪二十四年(1898),皋兰县则因为将偶得微雨也统计在内,致使上报得雨次数增多而遭到陕甘总督及布政使的严饬,“皋兰县竟报得雨九次,并未声明微雨字样。地方官吏漫不经心,一至于此,实属非是”。陕甘总督及布政使之所以对皋兰县上报得雨次数较多产生质疑是基于省城的降水及旱情,“省城四月内仅得雨一次,此外偶有微雨,凡风即止,官民忧旱甚切”(34)西宁府:《为据实开报雨水粮价毋疏漏事致循化厅黄》,光绪二十四年八月十三日,青海省档案馆藏,档号:07-3404-19。,皋兰县距离省城不远,省城旱情严重,皋兰县何以独得雨九次?据此判断皋兰县所奏雨泽信息不实,可能将微雨也算入。

在朱批奏折中经常会看到皇帝申饬督抚、总兵等大员迟报雨泽或者雨泽奏报信息不准确等事件,从而强调皇帝的查核在整个雨泽奏报系统中的作用。但无论如何,督抚的雨泽奏报最终来源于州县上报,如果州县在上报中出现问题,那么整个系统就不能正常运转。而保证州县按时、准确上报雨泽的是统县政区及高层政区长官的查核。统县政区和高级政区长官对州县雨泽奏报格式、时限、人员、信息准确性等进行查核,是确保雨泽信息准确的重要保障,这一点往往被忽略。

三、雨泽奏报的获取渠道

以上展示了州县雨泽上报的程序、格式以及对州县雨泽上报的查核,但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州县雨泽奏报的来源,即州县是如何取得雨泽资料的呢?经过几代学者们的努力,对于州县粮价上报的信息来源已基本了解(35)王业键认为粮价的获取渠道是由州县衙役和书吏到市场上调查所得,或由粮行和米牙报告,参见王业键:《清代的粮价陈报制度及其评价》,《清代经济史论文集(二)》,稻香出版社2003年版,第1—35页。陈春声认为粮价系由米铺上报给巡检司或县衙门书吏,参见陈春声:《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18世纪广东米价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1页。余开亮通过循化厅档案更加证实了斗行奏报的存在,参见余开亮:《清代晚期粮价报告研究——以循化厅档案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4期。吕长全等则认为衙役调查的可能性较小,由米铺、米行、牙行呈报的可能性较大,参见吕长全、王玉茹:《清代粮价奏报流程及数据性质再探讨》,《近代史研究》2017年第1期。,但州县雨泽、收成上报的信息来源却一直悬而未决(因粮价、雨泽、收成奏报经常一起奏报)。

上文在论述雨泽上报人员的查核时了解到户房会专门派一个书吏负责晴雨、粮价的上报。县城内阴晴等天气状况比较容易感知,书吏只需要记录下即可;遇有降雨或降雪则需要掘地进行测量雨水的入土分寸及落雪的厚度。近郊降水情况书吏也可以进行实地调查获得雨水信息,远不如调查粮价那般复杂,所以州县晴雨资料的来源应该是户房书吏。但档案中多有“差查四乡,一律沾足”等语,那么“四乡”的晴雨信息又是如何得到的呢?一种可能是负责书吏专门去“四乡”调查所得,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当地农官上报。

咸丰二年(1852)甘肃省丹噶尔厅公举靳宝庆充当农官,在发给他的执照中明确规定了农官应该履行的职责:“该农官并将水道沟渠尽心管理,每于春耕将播种滋长情形、时雨瑞雪分寸随时呈请转报。”(36)丹噶尔厅:《为遴选靳宝庆充当农官发照事》,咸丰二年十二月十一日,青海省档案馆藏,档号:05-72-3。及至三年秩满后,重新遴举的农官傅廷选依然要“时雨瑞雪分寸随时呈请转报”(37)丹噶尔厅:《为遴举傅廷选任农官事》,咸丰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青海省档案馆藏,档号:05-72-9。。可见,除户房书吏外,农官上报也是州县获取“四乡”雨泽信息的渠道之一。

但农官向州县汇报雨泽只是作为一种补充,并没有形成一套制度,原因有二。其一,农官上报雨泽并非一开始就有的职责。丹噶尔厅在道光年间的农官任命中并没有雨泽上报的职责,可以通过道光十四年(1834)甘肃省丹噶尔厅任命韩起才充当农官一事得知,据此也可以了解清代州县农官的选派标准和职责。

刘天喜、寇丙元、晁腾云等秉称,公举得□隆庄民韩起才,为人老诚,品行端方,堪充农官之责,公举验充。前来奉分府,除当堂验看外,合行给照,并给顶戴荣身,为此照仰,农官韩起才收执。自此之后,务宜勤加劝谕小民人等,皆知稼穑为养命之源,播种五谷,树艺桑榆,得以安心力作而地利不至抛荒,民情自能淳朴,本分府有厚望焉。该农官每于夏秋二禾登场,务宜眼同农民碾打,收成分数报明本府查考,以便转报。兼有一切大典事宜,该农官俱应一体遵照办理,凛遵毋违,须至执照者。右照给农官韩起才,准此。道光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承,王霭如。(38)丹噶尔厅:《为韩起才充当农官事》,道光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青海省档案馆藏,档号:05-38-1。

直到咸丰年间,丹噶尔厅才要求州县农官上报雨泽,至于其后是否依然上报囿于文献的缺乏尚无法知晓。其二,农官制度在清代并没有完全确立,所以不可能完全由农官负责“四乡”上报雨泽。鉴于清代并没有设立专管农业的官吏,雍正二年(1724)谕直隶各省督抚等“其令州县有司,择老农之勤劳俭朴,身无过举者,岁举一人,给以八品顶带荣身,以示鼓励”(39)《清世宗实录》卷一六“雍正二年二月甲子”条,《清实录》第7册,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6131—6132页。,开启了在州县设立农官的先风。雍正七年(1729)“前有人条奏请于各省设立农官,以司劝课”,对此雍正的态度是“朕思各省耕作之情形不同,未可一例通行”(40)《清世宗实录》卷七八“雍正七年二月甲午”条,《清实录》第8册,第7016页。,所以雍正年间一直没有在全国建立农官制度。

直至乾隆二年(1737)“晓谕臣等酌议,仿周礼遂师之制,于乡民之中择其熟谙农务,素行勤俭,为闾阎所信服者,每一州县量设数人,董率而劝戒之”,并且“通行直隶各省督抚一体遵行从之”(41)《清高宗实录》卷四四“乾隆二年六月己未”条,《清实录》第9册,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8732页。,才使这一制度明确化。同年十一月,云南巡抚张允随提出选举农官的十则规定和考核标准,得到乾隆皇帝的认可而通行全国。“州县牧令,熟谙农功者少,请定十则规条……奖赏老农之例,于每岁秋成后,州县查所管乡村,如果地辟民勤,谷丰物阜,觞以酒醴,给以花红,导以鼓乐,以示奖劝。……应如所奏,通行直省,从之。”(42)《清高宗实录》卷五六“乾隆二年十一月丁卯”条,《清实录》第9册,第8882页。虽然乾隆皇帝使农官制度化,但执行过程却并不理想,他在给两江总督尹继善的回复中表示了无奈:“总在汝督抚实力行之,而实力行之者盖少,朕亦无可如尔等,何也。”(43)《清高宗实录》卷二三三“乾隆十年正月辛丑”条,《清实录》第12册,第11195页。直到光绪三十四年(1908),广东试用直隶州州同张如翰还条陈拟请于各州县设立农官。可见,清代农官制度并没有很好地确立和贯彻执行。鉴于此,农官上报雨泽就不可能成为一种常态,而只能是一种辅助或补充。

既然谈到雨泽奏报的来源,不妨再讨论一下收成奏报的来源问题。穆崟臣在论述清代收成奏报制度时讨论了各直省是通过下属层层呈报而得到收成分数信息,即收成分数的信息来源于各府州县的禀报。(44)穆崟臣:《清代收成奏报制度考略》,《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但问题是,最底层的州县又是如何获得收成分数信息的呢?遗憾的是穆氏并未说明。

据《安平县志》记载,该县户粮房司管的职务范围就包含“造报二麦收成分数、晴雨、谷价”(45)光绪《安平县杂记》之《安平县衙职官及其房科分职》,黄哲永、吴福助主编:《全台文》,文听阁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页。。《淡新档案》中新竹县前后任户粮总书的交接清单中有《饬造早稻收成分数文册卷壹宗》《台湾府周移造晚稻收成卷壹宗》《催造送二麦收成卷壹宗》。(46)戴炎辉整理:《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之《新旧户粮税总书吕祥与李登间交接各案卷》,大通书局1984年版,第117—119页。而新竹县户粮房的经常性开支清单中也有《报早、晚稻收成册费银壹拾肆元》《报二麦收成册费银柒元》《报晴雨粮价册费银叁拾陆元》。(47)戴炎辉整理:《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之《新竹县粮房每年进出款》,第230页。可见,同粮价、雨泽一样,州县负责收成奏报的依然是户房书吏。除书吏在收获时节亲自到乡村调查外,农官也有上报收成分数的义务。早在道光年间,丹噶尔厅对农官职责的要求就有“该农官每于夏秋二禾登场,务宜眼同农民碾打收成分数报明本府查考以便转报”(48)丹噶尔厅:《为韩起才充当农官事》,道光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青海省档案馆藏,档号:05-38-1。,明确要求把夏秋二禾的收成分数报明丹噶尔厅以便再行转报。及至咸丰年间,农官要在“秋收之时,将收成分数眼同农民试碾报查,以凭转报”(49)丹噶尔厅:《为遴选靳宝庆充当农官发照事》,咸丰二年十二月十一日,青海省档案馆藏,档号:05-72-3;丹噶尔厅:《为遴举傅廷选任农官事》,咸丰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青海省档案馆藏,档号:05-72-9;丹噶尔厅:《为遴选张进科任农官事》,咸丰九年五月十六日,青海省档案馆藏,档号:05-72-13。。

虽然只有丹噶尔厅道光、咸丰两朝的文献资料,但毕竟解决了部分问题,即表明农官也是清代上报收成的来源之一,但鉴于农官制度本身的特点,其收成上报与雨泽上报一样,不可能是一种常态,而只能是一种辅助或补充。

四、结 论

清代州县的雨泽上报在程序上有旬报和月报之分,无论旬报还是月报在格式上均要书写逐日天气状况、降水起讫时刻和降水量多寡。除旬报和月报外,还存在另一种特殊的上报程序,即各属如遇夏雨冬雪要随时上报,并有一套自己的格式要求。清代雨泽奏报系统内部有一套原始的查核程序及环节,通过对上报格式、上报时限、上报人员及长官、上报信息准确性的查核等几个部分进行了分析,这都是确保雨泽奏报在地方得以维系的保障。州县户房的书吏是具体负责雨泽信息收集并上报的人员,在此之外,农官上报也是雨泽、收成奏报的来源之一。

通过对清代州县雨泽奏报制度运行的考察,有三点值得注意。

第一,以往研究对于雨雪、粮价的查核及可靠性的评估上多强调皇帝个人的关注程度及不同渠道之间(督抚、总兵、将军、学政等高级长官)的相互监督,但不应忘记督抚等的雨泽奏报最终来源于州县上报,如果州县在上报中出现问题,整个系统就不能正常运转。而保证州县按时、准确上报雨泽的正是统县政区及高层政区长官的监督和查核,这一点往往会被忽略。只有统县政区及高层政区长官掌控好这一关,才能保证整个雨泽奏报系统的可靠性,因此,统县政区长官(知府等)、高层政区长官(布政使等)对雨泽奏报的态度和查核就显得尤为重要,文章中对于奏报的查核中的例子很好地说明了这点。

第二,本文所提供的证据表明,无论是在雨泽上报的程序、格式、时限、人员及上报信息的可靠性上,都或多或少地偏离制度本身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州县雨泽奏报制度本身与实际运行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以州县雨泽上报格式为例,规定州县上报要逐日书写天气记录、降水起讫时刻和降水量多寡,但州县并没有严格按照格式要求进行奏报。另外,在督抚奏报的雨雪清单中又保留了大量地方雨泽信息,其中同时含有明确的降水起讫时刻和降水量(50)如山西巡抚在光绪某年《五月份山西省解州属得雨日期单》中保留了解州、安邑、夏县、平陆县等各属的降雨信息,解州:五月二十日申时起至亥时止,入土三寸;五月二十一日酉时起至亥时止,入土二寸;安邑县:五月二十日申时起至亥时止,入土一寸;五月二十一日戌时起至亥时止,入土二寸。……(朱批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4-01-30-0333-005)。此外,直隶、新疆等地也有类似的雨泽奏报清单,不再赘述。(督、抚给皇帝的雨泽奏报中只报降水信息,不书写逐日天气),又显示了这些区域制度规定与实际运行的一致性。所以,这种差异仅仅是地方性的特点还是普遍性存在的现象,目前尚不清晰,以及这种差异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历史气候重建,也需要深一步的研究。

第三,17—18世纪,欧洲陆续发明和改进气象观测仪器,气象观测开始从定性描述的目测逐渐转向定量化的器测。19世纪中后期,外国传教士、欧洲列强纷纷在中国建立气象站点进行仪器气象观测,尤其是海关气象观测站的建立,使中国东部沿海和内陆通商开口岸形成近代第一个气象观测网系统。(51)吴增祥:《中国近代气象台站》,气象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清政府虽然也在一些农事试验场设立测候所进行定量化器测,但以目测定性描述的传统雨泽奏报仍占主导地位,直至清王朝的覆亡,既彰显了传统雨泽奏报制度强大的生命力,又显示了晚清政府近代以来向西方学习的保守性和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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