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契约精神下的公民守法

2021-10-13 20:14李文秀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32期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

李文秀

摘 要: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高举“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的旗帜,他认为契约精神应贯穿于社会的各个方面。本文从公民守法所包含的守法元素、利益元素、法律元素出发,分析我国公民守法在价值期望上的缺位,探讨社会契约精神下我国公民守法思想的完善,尝试着为公民守法注入新鲜“血液”。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公民守法;利益基础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32.054

1 卢梭哲学思想中的公民守法元素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开篇名言“人生而自由,却处处身负枷锁”,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之前是属于完全自由的状态,人在脱离生而自由的状态所背负的“枷锁”是无可避免的,卢梭也肯定自己并非去打破或是摆脱“枷锁”,而是将从自由到枷锁的这一过程变得合法,其在书中也多次提到“有益的枷锁”“法律的枷锁”“有公共福祉的枷锁”,而“枷锁”的合法化不仅是统治阶级为了阶级目的的持续性和永久化,也是个人处于自身权利的一种维持和保护,人自我保护的天然本能抗拒着外界对其自由与利益的碰触,为换取这种无形的保护壳,每个人自愿且默契的不去破坏他人的权益,并相互结合成为一种契约精神,统治者为了阶级利益的最大化,也为了更好的操纵其管辖区域的民众,便将民众上交的公共自由渡上合法化的秩序,进而所有人背负上了同等的合法化“枷锁”守法精神便从中“发芽”。

1.1 公民守法中的利益元素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多次提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转让自己的自由”,每个人由于其个体的独特性,对利益的追逐及选择上有所不同,但不管是精神上的还是物质上的其追根溯源都是财富的积累,中国五千年来普罗大众为利奔走皆为常态,司马迁的《史记》中有这样一句话“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便将利益作为其成为一个人的首要的物质追求,钱、权、色等利益组合体太过诱人,且由于人欲望的无限性,对利益的贪婪会驱使自己想要侵犯和占有他人的权益,进而犯罪的主观意识便由此产生,利益和守约的天平一旦发生偏转,契约精神便被打破,一旦契约破裂每个人的权益和利益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而且其所受到的损害是不可控以及难以预料的,在这种不稳定因素下,个人为守护住自身的财富不得不放弃对他人财富的觊觎,守法的屏障随之建立,在其守法意识的演化过程中,利益元素都是其衍生的首要因素。

1.2 公民守法中的契约元素

人在抽离自然状态下,原本自然状态所拥有的真善美,在社会状态下却无法让善成为主导,这是源于人与人之间的不对等与不平等,由之前自由平等的状态转变为有比较有差异的状态,有能力的人势必要站在平庸人的阶级之上,愤恨嫉妒便驱使着社会的善偏移,若人长期处于这样的社会状态下而不加扭转与匡正,势必整个社会倾塌一发不可收,因此个人为寻求自保,不得不将因阶级不同导致的差异,因个人能力不同所积累到的财富不均衡,自我消化掉以达成契约形式,法律便成了这份契约有序进行的必要保障,而民众对法律的遵守便成了契约延续的根本。

1.3 公民守法的法律元素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多次提到了“完全转让”,他在论述这一点时是从人到公民身份变化的过程出发的,即人进入到了公民这一角色,意味着公民便拥有了主权者的权利,而主权者根据其普遍意志可以支配所有人所构成的共同体,自然也包括自我与所有物权,所以必须是完全转让,如果不是完全转让而是在其共同体中,有一部分人保留了其某些权利,这些权利没有一个共同的制裁者,每个人成了自己的法官,这就意味着有一部分人的权利和意志可以正当的凌驾于社会契约和普遍意志之外,这必然会引起暴虐和压迫,因而卢梭指出完全转让在其共同体中是平等的。进而统治阶级为维持共同体的秩序下发的法律政策也必须基于平等。在平衡状态的共同体下,个人缴纳了平等的权利与自由,為出于个人的利益追求不得不依据统治阶级所颁布的条例,将内心的贪婪与私欲禁锢于法律的铁栏之中,而达到共同体始终处于动态平衡之中,而守法观念便是法律牢笼的“铁锁”,个人若打开了法律牢笼的铁锁,迈出了法律的边界,必然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其惩罚不仅包括所有物权的剥夺也包括自由的限制。人由于其趋利避害的天然共性,不约而同地选择紧守各自的锁链,进而公民守法意识是以法律为攀附,以法律为依托。

2 如今公民守法的契约精神的缺位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快节奏的生活方式给现阶段的人一种无形的压力,经济的增长所带来的生活品质的提高,也不断地冲击着人内心欲望的泛滥,贫富差距依旧难以消弭,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由于人对自我认知存在着生理上的模糊性,难以对自身有着充分的定位,但个人能力的不同收入差距的不同却清晰又明了的展示在眼前,使得其在心理上有从发现—理解—接受的过渡期,而在这样的一个时期内,很容易会被外界的因素所刺激致使其内心世界崩塌,从而导致其冲破道德的禁锢,碰触法律的底线,致使其守法契约精神的缺失,这与我国所构建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法治社会相背离,不符合我国“全民守法”的法治法理的方针政策,进而加速构建全民守法的契约精神建设,对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1 “守法”对主体价值期望的缺位

守法是一种自我的约束,不仅是对主体行为的约束也是对其道德意识的一种管控,如若其意识形态里并没有守法思维,即没有相关的法律概念,而是基于其潜在的道德观念去遵守,这样的守法意识便很难立得住根基,很难做到真正得守法,如若外界有一丝的诱惑或是其内心有些许杂念,那这种守法观念便可能在瞬间轰然倒塌。我们细看守法在其定义上主要分“积极的守法”和“消极的守法”,积极地守法即主动地去遵守法律,维护自我正当权益并努力去追求幸福的生活,这种守法是自然而然存在于其潜意识之中的,不需要太多外力的约束与管控。消极的守法即需要外界强有力的控制,通过法律的“恐吓”,来迫使其打消犯罪心理及其他消极心理。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守法中所体现的价值期望,都集中体现在主体所具有的法律思维上,法律思维越高守法对主体的价值期望就越高,法律思维越低守法对主体的价值期望就越低,而现阶段我国守法所面临的困境,便是主体价值期望的缺失,即主体法律思维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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