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短视频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创作者也越来越多。其中,有一定影响力的创作者能够与广告商合作,在创作视频的同时获得经济收益,但是,也有部分创作者与商家选择“暗广”合作,欺骗消费者。本文以短视频“暗广”现象为切入点,分析“暗广”的问题,并结合当前法律对其的规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短视频广告;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制
短视频广告是指通过互联网短视频平台,以视频的形式直接或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当短视频创作者的点击量或粉丝数达到一定数量时,会有商家发出广告合作邀请,借助短视频创作者的影响力推广其产品,但有些商家会为了提高商品推广的可信度,邀请创作者进行“暗广”合作,即不告知平台和观众该条视频为与商家合作的商品推广,而是以“好物推荐”、“购物分享”等为由,向观众介绍产品,让观众相信视频内容是创作者真实体验,产品也是真的如同创作者描述那般好,从而达到欺骗消费者消费、推广产品的目的。
一、短视频“暗广”存在的问题
短视频传播范围大,潜在观众数量多,短视频广告投放成本低,而“暗广”在其优势上又具有隐蔽性高的特点。因此,平台监管者难以发现“暗广”的存在,即使审核时怀疑也无明确标准将其认定为“暗广”。而观众则极易受短视频内容的影响进行盲目消费,即使消费者事后发现商品与短视频描述不符,也因无相关证据而无可奈何。其次,商家的同行业竞争者苦于短视频的影响力,也会选择“暗广”合作,与其“平等竞争”。
在此环境的影响下,更多创作者和商家会选择“暗广”合作,以此造成恶性循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难以维护、短视频平台监管难度更大、严重的甚至可能侵害国家税收制度,影响正常经济秩序。
二、“暗廣”问题法律规制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它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而“暗广”不具有可识别性的特点,创作者对于广告应标明“广告”,因此,我国法律不允许创作者发布“暗广”。
其次,许多平台比如B站、YOTOBU等都有类似对于广告有披露义务的规定。但是,相关的审核制度不健全。广告审查分为事前、事后审查两种方式,审查内容包括广告主体资格、广告内容与表现形式、相关证明文件等,广告监督权主要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负责统一对市场上已发布的各类广告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监管。短视频审查则是由短视频平台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但与广告审查的标准是不同的,容易忽略了广告属性。短视频平台不具有行政属性,在广告的认定上也不具有权威性、专业性。
最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消费者在上当受骗后,面临的却是取证难,找追责主体难,维权难的困境。
三、完善“暗广”问题法律建议
1.完善短视频审核制度
短视频审核应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配合,引导各大平台完善审核制度、审核标准,对于短视频广告进一步明确其特征,尤其针对“暗广”,让平台提高审核技术。短视频平台应当切实履行好《广告法》规定的审查义务;当其仅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时,仅负有“明知、应知”的注意义务。对于短视频内容中有商品推荐的,平台可以在短视频内标明“商品使用感受因人而异,理性消费”等提示,以提醒观众。对于发现“暗广”内容的创作者应采取标明违规账号、封号或拉入黑名单并公示等惩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平台应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在收到消费者投诉或维权要求时,平台应给予重视,积极配合取证。
2.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等加强对短视频广告的监管力度。一是对于创作者和广告公司、商家“暗广”合作行为依法处理;二是对于推广产品本身进行调查,发现假冒伪劣产品的、虚假宣传的依法处理;三是对于创作者、广告公司、商家进行税务调查,发现逃税漏税现象的依法处理。
3.消费者协会引领消费者维权
消费者协会与相关行业协会共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反映问题,并提供给消费者举报违法途径,必要时及时查封创作者账号,避免损失扩大。此外,消费者协会还应督促、监督能最及时发现行业内部问题的行业协会进行自我监管、自我净化。最后,在网络购物的发展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极度不对称,消费者维权难度大,因此,消费者协会应联合短视频平台帮助“暗广”受害消费者取证、维权。
四、结语
短视频的发展给许多人带来了就业机会,让更多人走上创业致富之路,但也有部分人存有侥幸心理,欺骗消费者和平台选择违法交易。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短视频平台应加大监管力度,制定相关制度,让违法者有法可管、有法可依;消费者协会也应最大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功能,向社会反映消费者的声音,让社会重视消费者的地位。各主体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短视频广告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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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袁瑚鸽,女,苗族,湖南邵阳,中国计量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广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