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朋飞,王宏健,温雪
(1.西南交通大学 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2.中国社会科学院 农村发展研究所,北京 100732;3.四川农业大学 管理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4.广西财经学院 经济与贸易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7)
乡村振兴与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在生产要素的科学合理流动,而土地作为激发农村内生发展动力的基础性要素,对于带动与促进劳动力、资金、技术等其他生产要素流动具有积极作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伟大创举,有效推进了农业的繁荣发展、农村面貌的改善与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然而,土地均分所造成的耕地碎片化、生产经营分散化使农村长期处于小农经济的社会形态,阻滞了农民增收、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土地和人口作为农村发展与乡村振兴的两大基本生产要素,其交换和流动效率直接影响农村发展的活力与动力[1-2];土地流转可以降低土地碎片化带来的效率损失,提高农户全要素生产率[3-5];土地流转有利于农户自身的收益与土地转出后的农业经营收益增加,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及降低贫困发生率[6-10]。伴随城镇化及二三产业的迅猛发展,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镇转移,部分地区土地抛荒现象有增无减,2020年新冠疫情对就业问题产生的负面影响又使得返乡留乡农民工规模扩大,或许再次走向土地以求生存发展之道。无论是走向城镇,还是返回农村,土地都是一个绕不开的重要因素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要素。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未来农业的发展必然走向集约化、规模化,中国当前以农户少量土地为主要经营模式的农业必然要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实现规模化经营。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中国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流转面积已达3413.33万公顷,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37%[11]。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17年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座谈会上表示,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新型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已成为趋势;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强土地流转,盘活建设用地重点用于支持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下乡创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由此可见,国家将土地流转视为推进“三农”发展的重要助推力。部分地区的实践证明,盘活土地要素,以土地流转吸引城市资源、资本、人才、技术等向乡村流动聚集,对于农民增收、集体壮大、产业升级与城乡互补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而促进土地流转的关键与前提是弄清哪些因素在影响土地流转。因此,深入分析土地流转的影响因素,进而提出对策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研究数据来源于课题组2018年在四川省六个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的县区调研的入户问卷。本研究与既有文献的主要区别如下:一是从家庭创业与示范效应视角研究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家庭土地流转行为;二是对比分析了创业与示范效应对不同背景农户家庭土地流转行为的分异影响。文章第二部分是文献回顾;第三部分介绍数据来源、界定相关变量,构建计量模型;第四部分从家庭创业、示范效应等视角分析了其对家庭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第五部分基于经济状况、民族类型进行分组回归,从家庭创业、示范效应等视角分析了其对低收入家庭与其他家庭、少数民族家庭与汉族家庭土地流转行为的影响;最后是文章总结性评论及有关建议。
所谓“同群效应”是指个体的行为不仅受到自身某些特征的影响,同时也受到群体或社会网络中其他个体行为的影响[12]。经济学和行为心理学认为,社会群体可以通过群体信念、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对相关或所属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产生影响,相关个体往往会参照群体中他人的表现、模仿他人的行为,表现为“邻里效应”、“随大流”,社会群体的相互影响会造成个体投资决策的相关性[13-14],许多投资者为避免投资失败而选择跟风[15];风险较大的农业领域也存在此类现象,受邻里及亲朋好友宅基地流转行为的示范影响,农户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决策中表现出从众等行为[16,14]。
农户将土地流转出去,可以分配更多劳动力、时间、资金等要素从事工商业等非农产业,经济社会发展薄弱地区的家庭工商业创业活动不仅可以创造更多就业岗位,还可以带动农户增收致富,提振地区经济活力,促进社会发展,并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推进打下坚实基础。研究表明,农民创业会影响其土地流转行为[17],创业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越低,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越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民非农就业率的提高,可以促进土地流转,非农就业时间越长、常年在外务工者的比例越高、非农就业工资越高对农地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程度越强,良好的非农就业环境,越能增强农民的流转意愿[18-20];农户家庭非农就业率提高1%,农村土地流转率将提高16.3%[21];当非农收入占比超过50%时,农户具有转出土地的内在需求[22]。
影响土地流转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家庭区位、村庄位置、劳动力数量、网络关系、户主年龄、健康水平、文化程度、家庭人均收入等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土地流转[23-31];此外,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影响土地流转,要素市场缺失和不完善导致的交易费用偏高,是影响土地流转的重要原因,只有当非农生产的预期收益与土地租金之和超过自己耕种土地所获得的收益时,兼业农户才会选择出租土地[32-34]。
综上所述,当前基于创业活动及示范效应视角,研究其与土地流转关系的文献比较少,产业培育和土地流转作为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对于培育农村内生发展动力至关重要。然而,在农户家庭有限的人力、物力与资金等生产要素条件下,往往面临着从事农业与非农业生产经营的抉择,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工商业生产经营或农业生产经营常常遭受劳动力、资金等要素短缺的困扰,这一特殊群体的经济行为特别值得关注,因此,十分有必要对其家庭创业与土地流转行为进行分析,或可对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土地流转政策的制定与机制设计提供一定借鉴。
本研究数据来源于课题组2018年在四川省六个经济欠发达区县(原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入户调研的低收入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他家庭的土地流转问卷,调研完成600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570份,有效率95%,有效问卷中,低收入家庭110户,占比19.3%;少数民族家庭89户,占比15.6%;文中土地流转主要是指农地(耕地、林地、草地、池塘)的转入与转出;创业是指家庭以“创立”方式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项目,包括个体手工业经营和企业经营。
文章以被调研家庭“是否进行了土地流转”生成虚拟因变量,具体又分为转出土地与转入土地两种情况。若家庭进行了转出或转入,赋值为1,否则为0。统计显示,转出土地家庭占比33%,转入农地家庭占比5.8%(可能因为调查样本量有限,所以在样本中未发现“同一个农户既有转入又有转出”的情况,故未再做专门分析)。在解释变量方面,以“家庭是否进行了创业”生成虚拟变量,若进行了创业,赋值为1,否则为0;以“土地流转前,周围邻居、亲友土地流转情况”生成“示范效应”虚拟变量,若流转现象多,赋值为1,否则为0,这里邻居、亲友的土地流转不区分转出与转入。在控制变量方面,考虑到土地经营对劳动力的需求,引入家庭规模变量,以成员数量来衡量;农业生产经营往往对身体素质要求较高,因此,又引入受访者健康情况与年龄(访问时,以熟悉家庭事务,并在家庭生产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成员作为受访者),文化水平、风险偏好可能影响个体对事务的认知、技能的学习及就业选择等,进而影响土地流转行为,有必要将其纳入分析;家庭经济状况、土地规模、土地空间位置一般与土地流转密切相关,家庭附近是否有土地流转组织往往会影响土地流转信息传递及获取的便利性,非农务工经历会影响个体对农业问题的看法,可能影响到是否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和耕种土地,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模型进行分析。
考虑到因变量为二元离散变量,故运用极大似然估计法,构建二元Probit模型进行回归估计,基本方程如下:
表1 变量定义及描述统计
Liuzhuani是家庭i土地转出或转入因变量,当括号内表达式成立时,Liuzhuani=1,表示家庭i转出土地或转入土地。Businessi代表受访家庭的创业行为,α1是家庭创业对转出、转入土地行为的影响参数;Shifani代表示范效应,即受访家庭邻居、亲友土地流转现象的多寡,为二元亚变量,α2是示范效应对受访家庭转出或转入土地的影响参数;Kongzhii是控制变量组,包含家庭规模、经济状况、年龄、健康情况、风险偏好、自有土地规模、土地位置、文化水平、流转组织、务工经历等变量,α3是控制变量的参数组;μi为误差项,服从标准正态分布。
在资源规模既定的情况下,家庭工商业等非农经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农业生产经营,进而影响其土地流转决策。表2第(1)与(2)列是家庭转出土地的分析结果,第(3)与(4)列是转入土地的分析结果。第(1)列与第(3)列仅考虑家庭创业与邻居、亲友土地流转对土地转出和转入行为的影响,结果显示,创业对家庭拥有土地规模具有“挤出效应”,即与非创业家庭相比,进行创业的家庭转出土地的可能性上升,且在5%统计水平下显著,而创业对转入土地影响不明显,毕竟创业往往需要更多人手,在家庭成员可以承担相关工作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使用家庭成员,而非雇佣他人,这就导致参与非农性创业的家庭成员数量上升,引起从事农业成员数量的下降,必然不利于转入土地,扩大耕种规模;邻居、亲友的土地流转行为会影响受访家庭转出土地,具体来看,进行土地流转的邻居、亲友数量较多时,该家庭倾向拥有土地,转出土地的概率反而会下降,这或许与受访家庭在观察到邻居亲友土地流转产生的效益后,并不看好转出土地带来的收益有关,这与调查数据结果正好吻合。统计显示,在被询问“转出土地之前,您预期土地转出带来的收益增加情况”时,有72%的受访家庭评分在7分以下,45%的受访家庭评分在5分以下,3分以下的家庭占33%。而第(3)列邻居、亲友的示范效应对受访家庭土地转入影响不明显也间接印证了这一点。
表2 家庭创业、示范效应与土地流转
第(2)列与第(4)列是引入控制变量后的土地转出与转入估计结果。分析显示,家庭规模对转出土地的边际效应为-0.046,且在1%统计水平下显著,即家庭成员越多的家庭,越不愿意转出土地,而转入土地的意愿更强,家庭规模的扩大,意味着劳动力的增加,尤其是在欠发达地区机械化水平不高、非农就业机会有限的情况下,劳动力更多的家庭往往可以耕种更多的农地;受访者身体健康的家庭,转出土地的可能性更低,转入土地的意愿更强,倾向于耕种更大规模的农地;受访者及其配偶文化水平有助于家庭转出土地,但转出土地的概率并非随着教育年限的增加而不变;经济状况较差的低收入家庭倾向转出土地,这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弱化,低收入家庭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在降低。
家庭自有土地规模往往会对租入或租出土地行为产生影响,分析显示,家庭自有土地规模与土地转出呈倒“U”形关系,即在临界值之前,家庭自有土地规模越大,转出土地的意愿越大,当自有土地规模超过临界值时,家庭不再倾向转出土地,这或许是因为家庭认为自有土地规模足够大,更愿意保留土地,依靠自己经营土地获取收入;而家庭自有土地规模与土地转入呈“U”形关系,在自有土地规模临界值之前,家庭自有土地规模越大,转入土地的意愿越小,而一旦自有土地超过一定临界值,家庭反而倾向于转入土地,这或许是因为自有土地规模足够大(超过临界值)的家庭,更倾向于依赖土地经营获取收入,因此,反而倾向租入土地,扩大规模经营。可见,当家庭自有土地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家庭更愿意自己经营土地,而非出租给其他农户或组织。土地作为一种不可移动的资本,受市场环境影响较大,其位置优劣直接影响其供需情况,结果显示,距离县城更远的家庭转出土地的意愿更弱,家庭距县城距离对转出土地的边际效应为-0.077,对转入土地的边际效应为0.024,上述现象或许与土地租金有关,距离经济中心越近的区域,其土地租金较高,因此,距离经济中心越近,家庭越不愿意转入土地,对该类家庭意味着高成本,而是转出土地,对转出家庭意味着高收入。土地流转组织会影响家庭的土地流转行为,社区或附近有土地流转组织的家庭转出土地的可能性会上升,成员有外出务工经历的家庭更倾向转出土地。
创业活动与示范效应可能会在不同经济状况的家庭之间对土地流转的作用存在差异,表3是以经济状况为分组依据对创业及示范效应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做了进一步分析。表3第(1)与(2)列是低收入家庭转出与转入土地的分析结果,第(3)与(4)列是其他家庭转出与转入土地的分析结果。分析显示,创业对低收入家庭与其他家庭转出土地的边际效应分别为0.273与0.131,即进行创业的低收入家庭与其他家庭转出土地的可能性均会上升,除了创业会占用人力、物质资源等因素,或许还与低收入家庭资金短缺、凭借转出土地为创业筹备资金有关,这与表2第(2)列中经济状况较差,即低收入家庭转出土地的意愿较强分析结果一致。在示范效应上,较多邻居、亲友进行土地流转的低收入家庭与其他家庭均更愿意拥有土地,即转出土地的可能性下降,而低收入家庭扩大土地规模的意愿更加强烈,其转入土地可能性上升,且在5%统计水平下显著;家庭规模更大的低收入家庭更愿意扩大现有土地规模,成员更多的其他家庭更愿意维持现有土地,转出土地的概率下降。受访者身体健康的低收入家庭倾向转出土地,而不愿意转入土地;受访者身体健康的其他家庭倾向转入土地,扩大土地规模,转出土地的可能性下降;年龄、文化水平、风险偏好对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家庭的土地流转行为影响不明显。与其他家庭相比,土地规模对低收入家庭转出土地的影响更大;而与低收入家庭相比,土地位置对于其他家庭的土地流转影响更大,土地位置对家庭转入土地的边际效应为0.035,转出土地的边际效应为-0.084,即距离县城越远,其他家庭越倾向于扩大土地规模,转入土地。流转组织对低收入家庭与其他家庭转出土地的边际效应分别为0.273与0.073,即村庄或附近有土地流转组织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家庭转出土地的意愿更强烈,务工经历对其他家庭转出土地的边际效应为0.118,即与没有外出务工经历的其他家庭相比,有务工经历的家庭更愿意转出土地,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可能在于外出务工经历使得务工者有了非农就业经验与技能,即使返回家乡,可能仍然会就业于非农产业或将来继续外出务工,这促使其将土地流转出去。
表3 不同经济状况家庭的土地流转
创业与示范效应可能也会在不同民族的家庭之间对土地流转的作用存在差异。表4是以民族为分组变量分析创业及示范效应等因素对少数民族家庭及汉族家庭土地流转的影响回归结果。第(1)与(2)列是少数民族家庭转出与转入土地的分析结果,第(3)与(4)列是汉族家庭转出与转入土地的分析结果。分析显示,在少数民族家庭与汉族家庭之间,进行创业的家庭均倾向转出土地,但汉族家庭转出土地的意愿更加强烈。无论是少数民族家庭还是汉族家庭,邻居、亲友土地流转现象多时,其转出土地的意愿均较弱。家庭规模较大时,少数民族家庭与汉族家庭转出土地的可能性会下降;受访者身体健康时,少数民族家庭更愿意扩大土地规模,其转出土地的可能性下降,转入土地的可能性上升,汉族家庭更愿意维持土地规模;自有土地规模均会影响少数民族家庭和汉族家庭转出土地的决策,但对汉族家庭的影响更大;土地位置会影响土地流转,距离县城越远,无论是少数民族家庭还是汉族家庭,越愿意扩大土地规模;无论是少数民族家庭还是汉族家庭,转出土地行为均会受其社区或附近土地流转组织的影响;务工经历会增加家庭土地流转的可能性,其中,汉族家庭转出土地的可能性增加6.6%,且在10%水平显著。无论是少数民族家庭还是汉族家庭,年龄、风险偏好、文化水平对土地流转行为无显著影响。
表4 少数民族家庭与汉族家庭的土地流转
在当前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与乡村振兴战略稳步推进的情况下,国家积极鼓励、引导土地流转,大力推进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的背景下,基于2018年四川省六个区县570户农村家庭土地流转调查数据,从创业、示范效应等因素分析其对土地流转的影响。研究发现:第一,创业对家庭拥有土地规模具有“挤出效应”,与未进行创业家庭相比,进行创业的家庭转出土地的可能性上升;依据经济状况属性进行分组回归,进行创业的低收入家庭与其他家庭转出土地的可能性均会增加;依据民族属性进行分组回归,较之创业的民族家庭,创业的汉族家庭转出土地的意愿更加强烈。第二,家庭土地流转行为受到“示范效应”的影响。进行土地流转的邻居、亲友数量较多时,该家庭倾向拥有土地,转出土地的可能性下降,分组来看,较多邻居、亲友进行土地流转的低收入家庭与其他家庭均更愿意拥有土地,且低收入家庭扩大土地规模的意愿更加强烈;无论是少数民族家庭还是汉族家庭,邻居、亲友土地流转现象多时,其转出土地的意愿均较弱。第三,家庭自有土地规模影响其土地流转行为,但在低收入家庭与其他家庭之间、少数民族家庭与汉族家庭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土地位置影响家庭土地流转行为,与低收入家庭相比,土地位置对于其他家庭的土地流转影响更大,距离县城越远,其他家庭越倾向于扩大土地规模,转入土地;无论是少数民族家庭还是汉族家庭,距离县城越远,越愿意扩大土地规模。第四,村庄或附近有土地流转组织,有助于促进家庭转出土地;家庭规模会影响土地流转,规模扩大,转出土地的概率下降;外出务工经历会影响家庭土地流转,有外出务工经历的非低收入家庭与汉族家庭更愿意转出土地;受访者身体健康的家庭,更愿意扩大或维持现有土地规模,但低收入家庭倾向转出土地;年龄及文化水平对家庭土地流转行为影响不大。
为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土地要素流动,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在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维护其土地合法收益时,地方政府应积极扶持引导土地流转,坚持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打造农户广泛参与的土地流转制度机制;建设或完善土地交易信息体系,将服务网络向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延伸,及时更新发布土地流转供需信息;出台相关政策,积极引导创业家庭及时转出土地,避免土地闲置抛荒;村委会、合作社及土地流转组织要积极引导不愿种地、不善种地家庭转出土地,强化对该类家庭就业、创业培训,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探索在保障村民与村集体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土地要素共享、产品共享,培育“新村民”,畅通人才、资金“下乡”“兴村”通道,推进土地流转与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以社会资本下乡带动农村小范围区域整体发展,探索出“外部资本为引导,业态创新为核心,能力建设为保障和市场力量为驱动”的创新发展新路径,有效盘活土地资源,带动区域农民增收致富。二是坚持因地制宜流转土地原则,中国农村地区辽阔,民族种类多,风俗习惯不尽相同,基层事务十分繁杂,尤其是脱贫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特殊区域,情况更为复杂,因此,越是下一级地方人大、政府,越应结合本地实情,因地制宜制定土地流转细则,设计符合当地流转的制度机制,避免“一刀切”的政策。加强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破除城乡分割的体制弊端,进一步加强欠发达地区以交通为首的基础设施建设,打通城乡要素双向流动通道;加快小城镇发展,发挥小城镇连接城市、服务乡村作用,促进土地要素合理流动。三是切实考虑低收入家庭、民族家庭等特殊农户有关土地承包及流转的现实需求、特殊要求,力争土地流转给该类家庭带来最大化效益,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树立土地流转先进典型,做好土地流转积极作用的宣传,引导土地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及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将土地真正流转给想种地、能种地的个体与组织,指导个体与组织经营土地规模要适度,避免盲目扩张经营规模,造成经营低效或投资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