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胜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案件当事人王女士作為“全职太太”,获得了除平均分割共同财产之外的5万元经济补偿款。截至目前,不少地方人民法院都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理宣判了此类案件,赔偿数额从8万元到12万元不等。由于每起案件中的补偿金额不同,离婚家务补偿数额如何认定引发人们关注。
“全职太太”在离婚时可获得对方付给的“家务劳动补偿”,这无疑从法律层面肯定了家务劳动的应有价值,并由此可平衡离婚当事人的财产,以彰显法律的人性化与公正性。但透过各地法院在具体判例中给出的不等数额的赔偿标准,人们又不免担心会否由于法官自由裁量度过大而导致的司法不公。有律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完善,以契合民意、助推公平。
“清官难断家务事”。包括洗衣做饭、打扫庭院、照看小孩和赡养老人在内的家务劳动,的确是一个难以量化、无法考勤和难估价值的“良心”活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显然赋予了对操持家务付出较多汗水的劳动者以权益保障和司法援助,但具体赔偿标准却存在空白,不便量化。
也正是由于家务赔偿的标准缺失,让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赔偿裁决无从遵循,且外界也充满对其“自由裁量”的疑虑,赔偿多少都难脱争议。以房山区法院的首案判决为例,5万元赔偿就引发了“值不值”的舆论热议,有人甚至拿出“保姆”和“清洁工”的收入与之相比。这种将夫妻家务与职业月薪相提并论的做法虽存在认知误区:比如“全职太太”的家务赔偿是在平均分割共同财产之外的经济补偿,而“保姆”“清洁工”却难以有此“待遇”等,但由此却折射出制定赔偿标准的必要与亟需。
不过,这笔“劳务账”还真的不好算。毕竟家务劳动除肉眼可见的辛苦和操劳外,还有更多隐性成本和代价。最高法要为此出台“司法解释”,比如,可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的时间、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男方个人经济收入、家务劳动的强度、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这其实也是汇集了地方法院的现行做法。有了这种顶层设计的司法解释,既可让“家务补偿费”计算有法可依,不必完全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可为减少诉讼纠纷提供依据,让人们对司法的公正度与公信力拥有更多现实观感。
当然,推出司法解释只是为当事人离婚诉讼时的权益主张提供法律支撑,不能由此本末倒置地得出“家务劳动有偿化”的糊涂认知。婚姻家庭讲求的是地位平等、和睦相处、互谅互让、共担家务。夫妻间要多些理解和包容,共同守护幸福美满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