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若琦
【案例】2020年3月22日,韩某某饲养的宠物狗在某小区单元楼下,将10岁的熊某某右脚脚踝咬伤,熊某某无法正常行走。家人将其送医,清洗伤口共计花费68.9元,后又打了狂犬疫苗等,韩某某未在第一时间随同就医。熊某某父母后向工作单位请假5天陪同其前往医院进行治疗。鉴于熊某某脚踝处被狗咬伤的痕迹较深,因此要求韩某某支付去除疤痕的美容费用10000元。故此,熊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韩某某赔偿因遭其所养狗咬伤而产生的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6116.6元。
【点评】法院经案审后认为,韩某某称其已将狗拴住,是熊某某挑逗小狗而造成伤害,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达成协议,韩某某赔偿熊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合计4000元。
【案例】巢某某(男)与周某某(女)2012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日渐淡薄。2017年11月起,巢某某与周某某分居。分居期间,巢某某一人在外地工作生活,两个女儿一直跟随母亲周某某生活。自2018年以来,双方多次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但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2020年2月21日,巢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周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双胞胎女儿抚养权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点评】法院认为,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充分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是确定抚养权的关键。巢某某、周某某长期生活在不同的城市,两个女儿一直跟随母亲周某某生活,并已入小学就读,贸然变更其生活、学习及人际交往环境不利于其成长。两个即将进入青春期的女儿,随母亲一起生活亦更为方便妥当。且双胞胎子女彼此依赖程度高,共同生活比分开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巢某某因工作性质所致,在时间上照顾女儿多有不便,两个女儿暂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巢某某需给付抚养费,享有探望权。
【案例】2012年6月,孙某因意外事故死亡,此后其两岁儿子孙某一跟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孩子的生活起居由爷爷奶奶照顾,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爷爷奶奶支付。孩子的母亲再婚并另育有一子,此后既未对孙某一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也未履行法定监护人的其他职责。2020年1月2日,爷爷和奶奶诉至法院,申请变更孙子的监护权。
【点评】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孙某一的爷爷和奶奶身体状况良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孙某一长期跟随爷爷奶奶居住及学习,成长环境稳定,也愿意继续跟随他们一起生活。且孙某一的母亲已再婚,又育有一子,作为母亲长期不履行监护义务。根据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将孙某一的监护人由其母亲变更为其爷爷奶奶。
【案例】李某某(2005年11月28日出生)与梅某某(2005年4月10日出生)均系某武道馆学生。2019年12月27日晚上课过程中,梅某某因踢打李某某肩膀以上位置,站立不稳摔倒时拉住李某某,使李某某摔倒受伤。2019年12月28日,李某某至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锁骨骨折,花费医疗费23024.75元。2020年6月23日,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梅某某及其父母、某武道馆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法院认为,事故发时李某某、梅某某已年满14周岁,对其行为的后果应预见到存有一定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結合实际案情,法院酌定李某某承担20%责任,梅某某承担60%的责任;因梅某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即梅某某的父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某武道馆虽然在教学中进行了安全防护,但此次事件发生在上课训练期间,某武道馆未尽到管理职责,结合实际案情,法院酌定被告某武道馆承担20%责任。最终判决,梅某某父母、某武道馆分别一次性赔偿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12286.38元和4914.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