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刚进入工业社会初级阶段的实际和迫切想要融入全球经济的愿望使得越南的劳动关系多变,劳动法律修订频繁。为了经济的发展,政府努力在资本红利和劳动者权益方面寻求平衡。越南劳动法律制度中所固有的行政强干预色彩与扩大劳动者参与权、多元工会制度等“美标”或“欧标”劳动保障机制存在多重矛盾。越南新劳动法的修订体现了对个体权益的保障,而集体权益部分的内容体现在有关工会、集体谈判与集体协议的规定中,越南加入各类国际协议后,劳资矛盾将更多的由工会自行解决。
关键词:越南;劳动法律制度;劳动法
中图分类号:D93/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7-0051-03
越南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一直实行公有制经济制度。随着革新开放的深入,经济得到高速发展,低廉的劳动成本吸引着大量外资企业进入,一时间,越南劳工、劳资关系成为热门话题。越南经济体制改革30年,工业化程度有限,现代劳动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时间相对较短,但因其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特别是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劳动法律制度呈现动态变化。本文从越南劳动法律制度的变革出发进行整体的轮廓分析,进而归纳其劳动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的特点。
一、越南劳动法律制度的变革
任何法律制度都有其价值目标,然后通过法律条文的设计和体系化的制度构建以实现其价值目标。从劳动法律制度的价值预设来看,有的国家劳动法律制度注重雇主和雇员权利的平衡。如美国的“自由解雇”制度,雇主在遵循法律的基础上可以自由解雇雇员。有的国家对雇主的保护力度弱于对雇员的保护,呈现出明显的倾斜性。如德国法律“劳资共决”原则,雇主想要解雇员工,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越南属于后者,即劳动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全面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处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的越南,经济发展仍是其首要任务。劳动法律制度的实际运行,在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价值目标与经济发展、资本逐利的博弈之中寻求着平衡。这一状况呈动态发展,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国家高标准立法力图全面保护劳动者权益
越南劳动法律及政策变动频繁,从1995年1月1日《劳动法》正式实施开始,经过了2002年、2006年、2012年、2015年的修订,越南国会于2019年11月20日再次通过了新的劳动法案。新《劳动法》有17章220条组成,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大部分修订内容均与劳动者权益有关。如,对工资和工作时间的调整以及对劳动者自行建立的劳动组织的认可。除修订频繁外,越南的劳动法律规定非常具体,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都较为详尽,包括工会代表权限和责任、劳动合同条文、劳动作息时间和职场卫生安全、薪资待遇、劳资纠纷、劳动中介及劳务外包等均有实施细则。
(二)政府努力寻求劳工权益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
尽管越南劳动法律制度更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政府作为劳资关系的主导方,一直努力在经济发展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进行平衡。频繁发生罢工是越南劳资关系的一个现实问题,仅2019年上半年,外商投资企业就发生了67次罢工,占罢工总数的82.15%[1]。但參考以往的数据统计来看,多年来的罢工发生次数已呈下降趋势,停工和罢工数量的减少与政府的努力密切相关。为了防止罢工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越南政府通过各种积极的办法限制罢工的发生,其中之一是通过各类政策法规明确限制罢工的条件。2007年,越南政府颁布政令,要求对严重危及国民经济基础和公共利益的5种罢工须暂缓或停止。同年7月,越南重新制定了《禁止罢工企业名单及此类企业集体劳动争议的解决政令》,规定了禁止举行罢工的行业名单。
由此可见,虽然越南劳动法的价值预设更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实际运行结果并不理想,这与资方利益最大化和劳工权利的传统矛盾不无关系。政府一方面要以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吸引外资、留住外资,一方面又要实现劳工法律保护的价值目标。在劳资关系的处理问题上,政府鼓励劳动者以合法罢工的方式与资方进行对抗,并且将资方权利救济交给司法程序。但越南的罢工大部分是没有依照法定程序,绕开工会自行组织的“野猫罢工”。这与劳动者权利救济程序复杂,以及政府对工会的控制有关。由于政府以往对工会的绝对支配权,使得在劳资关系问题上,企业只要搞好与工会和政府的关系似乎就掌握了主动权。
(三)在同国际劳工标准接轨的压力下修改劳动法律制度
在越南融入全球经济的大背景下,以往国家高标准立法,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企业普遍违法的现象将会改变。自1995年世界银行发布《世界发展报告》涉及劳工和雇佣议题以来,发展中国家工会在政治和经济中的作用已成为国际议题,国际上对发展中国家的劳资关系与工人状况越来越关注。越南想要融入世界经济市场,就必须在劳资关系上做出更多努力,一方面要以劳动力成本低廉吸引外资,另一方面又不能允许“血汗工厂”的出现。特别是在加入各类国际协议后,越南必须通过修改现有法律或颁行新的法律,以与上述协议中的劳动条款要求相契合。
二、越南劳动法基本内容及其变化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机制。越南是成文法国家,劳动法律规定繁多,《劳动法》是其劳动法律制度的核心。从总体上来说,越南劳动法内容全面,涵盖了当代劳动法律制度,体现出独有的特点。
(一)个体权益的保障
1.劳动权
越南《劳动法》对劳动者权利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其中,罢工权“劳资纠纷解决”一章中有详尽的规定。参与权的行使,主要是通过加入集体组织,间接地参与与雇主对工资、工时等劳动者基本权益内容进行协商。除此以外,《劳动法》仅提及劳资分享信息,未涉及欧洲劳动立法中劳动者广泛参与管理企业、分享企业利润等劳资共决内容。
2.劳动关系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世界各国的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在外延上有很大差别。根据参与劳动关系的主体和内容进行分析,包括狭义劳动关系、相对劳动关系和广义劳动关系。狭义劳动关系仅是雇主和雇员在雇佣过程中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相对劳动关系包含了与狭义劳动关系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如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争议处理等。广义劳动关系除了狭义、相对劳动关系外,还包括政府或非政府组织的介入。
从劳动关系的外延上看,越南《劳动法》认可广义的劳动关系。理论上,广义的劳动关系不再只是雇主唯利是图和雇员权利保障的二元对立,更加强调保护雇主、雇员的双方利益,扩大劳动者的参与权。但越南劳动法律制度的“父权主义”特征明显,虽然劳动者通过工会间接行使参与权,可工会的最终管理机构是政府,劳动者的参与权并不自由与充分。
3.劳动主体
越南劳动关系主体中雇主是进行雇佣的企业、机关、组织、合作社、家庭以及个体。雇员的范围涵盖了劳动者、学徒、见习生等。在我国,劳务关系严格区别于劳动关系,前者由合同法进行调整,如家政人员、临时工都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相比我们国家,越南劳动者的范围广,2019年新修订的劳动法更是将“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囊括入内,可以说几乎覆盖了所有就业人员。根据新修订的越南劳动法案,雇员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受劳动法保护:(1)拥有工作;(2)从该工作得到报酬;(3)在雇主的监督下进行工作。越南劳动关系的第三方是政府,越南政府在劳动关系中既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也是国有企业的雇主。越南基层工会都隶属于政府,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推进,纯粹代表公共利益的非政府组织也将得到越南法律认可。
4.劳动条件
越南父权特色的劳动法律制度还体现在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和干预上,包括薪酬标准、工作时长等内容,法律都设置了刚性条款。目前越南劳动者平均工资水平仍低于周边国家,但近年来随着越南GDP增速的提高,每年基本都有约10%的工资增幅[2],加上越南的罢工都与工资问题密切相关,政府不得不关注并改善劳动者的待遇。2018年越南劳动、残疾人和社会事务部发布通知,要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必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我检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以此监督雇主承担法定的雇员待遇责任。2019年7月,越南全国工资理事会再次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最低月工资标准平均上浮近5.5%[3]。加入TPP(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各类国际协议后,工资标准成为越南劳工标准与国际劳动工标准接轨的重要方面。在可预见的未来,越南的工资水平还将会持续增加。
越南《劳动法》对工时、加班时长、休假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并配有执行细则。2019年的新劳动法案再次对此进行了调整,每日工作时长调整为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8小时,并建议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工时制度。该法律对劳资双方签订的加班协议也做了调整,用人单位可在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要求加班,但日加班数不能超出一天正常工作时间的50%。
5.劳动合同
有特色的是越南《劳动法》允许劳动合同的中止。根据法律规定,当劳动者服兵役、被刑事羁押、需执行强制送往训诫所、戒毒所或行为教养场所、怀孕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下,可暂缓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再次报到后雇主应予续雇。
根据越南《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和雇主都可依法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但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辞退有着严苛的条件,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接受劳动者复职,支付劳动者因违法解雇所丧失的薪资、津贴及相当于两个月薪资和津贴数额以上的补偿。鉴于原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苛刻条件,新劳动法案规定:若雇员在招聘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雇主有权因雇员的过错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二)集体权益的行使
工会是劳动者的集体组织,劳动者通过工会与雇主进行集体协商是劳工权益的有效保障,也是工业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越南《劳动法》关于集体权益部分的内容体现在工会、集体谈判与集体协议的规定中。
1.工会
一直以来越南实行的都是单一工会制,政府是其最终的监管机构。从法律规定来看,越南基层工会的权力实在且强大,包括工资、工时、解除劳动合同、罢工等劳动者的基础权益内容基层工会都有决定权,但因受政府管理又与资方联系更为紧密,实际运作过程中,工会在沟通政府、企业、劳动者方面并没有发挥积极的作用。2019年5月29日,越南国家副主席邓氏玉盛向国会递交《越南申请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第98号公约》,该公约将为员工和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签署集体谈判协议提供法律基础。随着越南工会制度改革的深入,工会将逐渐走向独立。不隶属于任何政府职能部门的第三方工会得到认可,劳动者可以选择加入传统工会或第三方工会,第三方工会也可与国际工会组织进行互动。
2.集体谈判与集体协议
越南《劳动法》中关于集体权益的行使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职场座谈。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增进劳资双方的了解以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二是集体协商。集体协商是集体劳工组织与雇主进行的协商和谈判。劳资双方都可以提议启动集体协商程序,另一方不得拒绝。劳动者可通过集体协商,以改善劳动条件为内容订立集体劳动协议,协议中将明确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重要事项,只有在50%以上的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签订协议。
从以上两个方面的内容看,越南《劳动法》中的职场座谈与集体协商都是集体谈判的两种不同形式,后者较前者更为正式。从制度设计上看,职场座谈是集体协商的有效补充,可以更好地促进和谐劳资关系的建立。集体谈判是形成集体协议的必经程序和有效保证,集体协议的生效、内容及执行全过程均有代表政府的劳动管理部门的介入。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政府的介入有利于保证集体协议的平等性、公平性,但也反映了越南政府對劳动关系的强干预角色。
(三)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的解决是个体权益保护和集体权利实施的制度保证。越南《劳动法》规定,在尊重劳资双方权益且不违反社会福利与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经由自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劳动权益被划分为个体劳动权利与集体劳动权益,劳动争议的解决也相应地设置了两类程序。一是个别劳动争议的解决:通过协商等自力救济措施无果后,个别劳动当事人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合法维权。一般情况下,个别劳动争议在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前应经过劳动调解程序。二是集体劳动争议的解决:越南《劳动法》将集体劳动争议区分为集体劳动权益的争议和集体劳动福利的争议两个类型。集体劳动权益纠纷的解决依次通过劳动调解机构、省级辖属县、郡、市人民委员会主席、人民法院进行。对于集体劳动福利纠纷,劳动调解之后的劳动仲裁为最终裁决。
从制度设计可以看出,无论是个体劳动争议还是集体劳动争议,均需经过前置调解环节,调解不成才能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根据法律规定,越南的劳动调解员来自政府各级劳动管理机关,其任命和权责均由政府规定。加入各类国际协议后,劳动争议的解决将成为越南劳动法律制度改革的重点,劳资矛盾将更多地由工会自行解决,政府逐渐从资方—政府—劳动者的三方模式中淡出,转而建立资方—工会—劳动者的新模式。
三、结语
越南劳动关系处于雇员—政府—雇主的三方关系结构中,政府通过立法权的行使,借助工会管理、劳动监管、劳动争议的解决几个方面对劳资关系进行调整。对比英、美劳动关系中的“自由”“自治”特点,越南劳动法律制度表现出较强的行政干预性。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时期到革新开放30年,越南国有企业仍占有一定数量,政府在劳动关系中有两种角色,一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二是劳动关系的监管者,而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一部分也由政府另行规定。
越南《劳动法》产生时间短,运用借鉴与移植的立法方式,总体上看内容较为完整,但实际运行效果却不太理想。多年来“野猫式”罢工频发,再加上国际社会持续关注的劳工权利问题使得劳动保障成为越南想要融入全球经济的痛点。尽管越南劳动法律制度在价值目标上偏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但迫于经济发展和吸引外资的要求,政府一直在经济利益与劳工权益之间寻求平衡。随着《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CPTPP)、《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和《越南—欧亚经济联盟自贸协定》的签订和生效,越南将会加快立法步伐,使其劳工权益保护更加符合上述国际协议的相关要求。
事实上, 越南劳动法律制度所固有的行政强干预色
彩与强调劳动者参与权,多元工会制度等“美标”或“欧标”劳动保障机制存在多重矛盾。劳动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经济、制度基础,除了完善的立法外,法律的有效运作还需配套的法律运作机制,否则可能会造成高标准立法和低效能适法的割裂。越南劳动法律制度的改革还在继续,是否因“国际化”后水土不服尚需观察。越南和中国都是社会主义国家,且都施行成文法,现阶段越南劳动法律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值得我们继续研究与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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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毅婷(1986—),女,汉族,云南昆明人,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法与区域治理。
(责任编辑:王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