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域,辛 浩
(1.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科研所,江苏 扬州 225007; 2.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湖北 武汉 430022)
当今时代,数据是所有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基础,并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参与社会生产,参与价值分配。以数据为核心的数字经济及其新业态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最为强劲的动力。万物互联、数化万物进一步推动人类获取数据的海量化增长。大数据已经成为融合现代信息技术和重要生产资料于一体的全新概念。2020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了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五种市场化配置的生产要素并参与分配,这是首次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写入政府文件。数据是经济发展的基础资源、关键要素和生产资料,而且预示着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就必须打造以大数据应用为基础的数字政府。
早在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就提出了《“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并将大数据应用作为推进“互联网+税务”的核心内容,同时,诸如掌上税务、电子税务局、网上税务学堂、智能税务等APP层出不穷。然而,用前瞻的眼光来看,这些只能算是大数据背景下税收治理的“初级产品”。大数据与人工智能、5G、物联网、区块链等新信息技术交相融合、协同发展,人类社会将步入“1+1>2”的大发展时代。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不仅是政府治理活动,而且人类经济社会各领域都将由大数据主宰。人类所有活动和自然界所有现象都可以用数字表示,并通过特定“算法”展现出来。[1]届时,税收治理也不可避免地进入以数字关系为主导的大数据税收治理思维模式,并受大数据驱动下税收治理创新策略所指引。
值得关注的是,伴随以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信息技术不断迭代革新,税收治理作为政府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依循“传承—融合—创新—再传承—再融合—再创新”的历史逻辑,通过迭代式发展不断刷新税收治理演进中的新速度、新高度、新境界和新格局。这就是大数据下税收治理创新的实践路径。作为技术工具、理论政策抑或是思维模式的大数据,在不断推动税收治理实现创新发展的同时,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和政策主张理应与时俱进。有鉴于此,本文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的角度,对大数据发展进程中推动税收治理创新发展的作用机理进行研究,以期为大数据驱动税收治理创新提供一种理论上的指引,助力开拓大数据时代税收治理理论研究的新路径。
“大数据”的称谓源于国外,它是数量大小已超出传统意义而难以对其内容进行抓取、管理、处理和分析的数据集合,其本质不仅仅是一种静态的无形资产,而且是人们获取知识和创造价值的源泉,是一种改变生产关系的方法。[2]而治理思想的出现则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其源于希腊语“操舵”一词,有操作、控制或指导之意。中国最早出现“治理”一词始于春秋战国时期,但从词义和概念的含意来讲,与当今的治理却有很大不同。当今的治理理论是由公共管理理论演变而来,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其主要创始人詹姆斯·罗西瑙认为,治理是一种管理机制,既包括政府机制,又包括非政府的机制,该机制遍布于社会各活动领域,社会各方承担各自职能,共同参与到对经济和社会的调节中来。[3]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于1995年将治理定义为:治理是个人和制度、公共和私营部门管理其共同事务的各种方法的综合。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中,冲突或多元利益能够相互调适并能采取合作行动,它既包括正式的制度安排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安排。[4]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治理是指在一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影响力维持秩序,以满足公众的需要。其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价值认同之上的合作。[5]可见,治理理论已超出了传统的经典意义,有了较为全面的发展,它不限于政府可以运用权威为社会经济问题提供解决方案,还意味着在提供解决方案过程中存在着使用管理技术和方法来进行控制、引导和推动。因此,治理不应是一种正式的制度或安排,而是治理主客体间持续的互动。[4]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基于管理技术和方法的作用,使治理在社会各领域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涉及到税收领域,由治理税收演变成税收治理,经由大数据的赋能而呈现出不断开拓创新之局面(如图1)。与此同时,有关税务治理创新的研究也因此得到重视并逐步兴起。
图1 大数据下税收治理的演进阶段
从目前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来看,税务大数据主要涉及税务应用、电子税务、大数据及税收社交媒体技术等问题。具体而言,国外研究的重点及其主要经验有:一是构建适应信息化发展的组织架构。发达国家的税务部门十分重视适应信息技术条件要求的组织架构建设,有的还成立专门机构专职开展税收大数据分析工作。如,美国国内收入局以实现税务信息化为条件全面改造了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其信息化组织架构包括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并在管理层设置了政府项目管理办公室(GPMO)。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还成立了数字化服务中心及大数据分析中心。二是扩大信息平台和数字技术的应用。在内部,主要体现为深化数据的分析应用,把握税务信息化的发展趋势,不断提高税务部门的执法能力。如,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和澳大利亚税务局都十分重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实施税务管理决策、政策运行及干预分析。美国通过区分税收高风险区域并按轻重缓急来开展税务执法行动。在外部,主要体现为构建多方接入的大数据平台,并加大信息技术平台的整合力度,进一步服务于纳税人并改进执法质量等。如,美国建立统一、公共的技术平台和数据平台,整合删除重复信息系统,还基于官方网站为全国纳税人统一提供在线服务,并可根据纳税人的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在线服务等。三是注重与第三方开展税务合作,妥善解决税收不遵从问题。如,美国重视运用互联网技术从大量的第三方报告中获取有效信息,扩大社会中介范围,并突出税务中介作用,强化与政府相关部门交流信息等。四是大力吸引信息化技术专家组建税务数字化服务团队,并注重提升自主技术研发能力。如美国由过去全面依赖外部合作的技术专家而转为重点建立内部的数字技术专家团队,致力于为纳税人提供一流的全流程的数字化税务服务。总之,国外文献多数集中于研究发达国家的税务部门如何运用大数据思维和技术支撑来促进税收治理创新,也有一部分是研究大数据的影响方面。例如Stough和Mcbride(2014)等人研究了大数据与公共政策的关系,认为大数据对政府提升运作效率和精确制定政策具有积极作用。[6]
国内关于大数据研究的文献较多,但对税收治理创新方面进行理论思考的并不多。如杨扬、杜剑(2016)结合“互联网+”背景下国外有关税收合作性遵从的“遵从坡面模型”的分析,提出了提高税收合作遵从度、优化我国税收环境的具体路径。[7]除此之外,大多文献资料集中于税务部门讨论的创新实践和经验做法等。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大数据给税务部门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彭骥鸣等(2014)[8]与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大数据科研组(2016)[9]指出,大数据在给税收风险管理、信息管税和税收治理现代化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税收执法和税收流失治理等工作提出了挑战,并认为税务部门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思维积极创新予以应对。二是大数据背景下税收治理的现代化建设。秦泮义(2015)[10]等分别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角度,提出以创新税收治理理念为指导、以增强税收筹资能力和税制正当性建设为目标,以加速“互联网+”、大数据与税收实践深度融合为路径,以加强对“互联网+”核心技术的学习和应用为抓手,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为要求,促进税收治理能力的有效提升。郭顺民、齐振(2016)[11]通过分析“互联网+税务”行动中的难点,提出了实现会计软件和税收征管的互通融合、完善系统业务流程以及转变税种管理方式等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的路径。高瑞(2018)[12]根据常州市大数据应用案例经验证明了大数据对税收治理的积极作用和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并认为税务部门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税务治理过程将会取得更大成果,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将会进一步下降。三是大数据背景下的税收风险管理。乔游(2016)[13]提出,税务部门要努力构建“数字化、云端化、智能化、协同化、指数化、智库化”的税务风险现代化管理方式。胡磊等(2016)[14]认为,用现代化征管手段解决税收风险管理问题,才能切实降低税收风险发生概率。王伟域等(2017)[15]指出,为适应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工作的新要求,应当借助企业流程再造原理,重构税收风险监控新机制,助力推进税收现代化。四是大数据背景下的创新税收服务。林绍君(2015)[16]等提出,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构建“互联网+纳税服务”新模式,推动税务治理模式的创新与变革。另外,还有一些税收理论与实践工作者在构建智慧电子税务局、优化税收服务和互联网技术应用于税收业务等相关方面的工作研究类文献。例如孙存一、谭荣华(2017)[17]系统地论述了“互联网+税务”推动税收大数据分析的路径,并对推进税收大数据建设提出了相关建议。
综合以上关于大数据税收治理创新的研究,可以看出这是一个新兴的研究热点问题,正处于广泛兴起的阶段。目前,相关文献主要集中于对大数据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对税务工作的影响研究、模式研究、机制研究以及有关创新税收风险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等实务方面的研究,但是把数据当作一种资产参与税收治理,并以此驱动税收管理的相关理论探讨仍较为欠缺,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大数据、人工智能、5G、移动互联网、区块链和物联网等新技术的融合发展,将会为税收治理创新带来新的时代内涵。特别是作为一种新的思维和技术,大数据应用的内涵就是通过技术手段既可以从海量数据中挖掘出有效的资源,也可以依托5G移动互联、区块链等信息技术,让数据快速传播、聚合并使其利用的广度和深度得到极大提高。如何在税收治理创新实践中更合理有效地利用大数据呢?很显然,必须要深刻地洞悉大数据应用于税收治理创新的理论基础,明晰其本质意蕴和主旨要求,并预见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从而迈上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逻辑性与规律性相统一的必由之路。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大数据等一系列相关信息技术及其概念模式将不断衍生和更新,其不仅为税务治理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更为我们探索在大数据背景下何以及何为税务治理创新等命题留下了重要的理论思考。作为一种抽象性的、较高层次上的理论分析,如何认识和不失时机地把握住以促进税务治理创新成为必然、应然和价值的存在逻辑,这无疑是税务理论工作者的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12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18]这一重要部署为税务治理创新提出了行动目标,也为税务理论工作者指明了研究方向。从理论基础来看,作为政府治理新常态下的大数据税收治理创新绝非“横空出世”,而是有着深刻而丰富的思想渊源的。
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政府改革所体现出来的新公共管理模式催生出具有不同于传统公共行政理论的理论新范式,称之为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nagement,以下简称为 NPM)理论。其实质是用市场化改革方法和私营企业管理方式来配置社会资源并推动政府改革,实现公共服务体系的经营化,提升政府的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19]英国是 NPM运动的发源地之一,1991年英国著名的行政学者克里斯托夫·胡德(Christopher Hood)在其担任伦敦经济与政治学院院长的就职演说中首次提出了 NPM概念,在此后的 NPM理论发展过程中,美国学者波利特(Politt. Christopher)、奥斯本(David. Osborne)、盖布勒(Ted. Gaebler)和澳大利亚学者休斯(Owen E. Hughes)等都做出了重大贡献,但 NPM并没有形成统一规范化的理论体系。尽管如此,NPM运动的浪潮依然奔腾不息,其对包括税收治理在内的政府治理创新产生的影响依然十分巨大。 NPM理论认为,参与政府治理的各个主体都必须以服务的理念、多维的视角,采取现代先进的科技手段等来努力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效能。大数据代表了新时代最先进的科技力量,已经并持续地在经济社会各领域得到了广泛而卓有成效的应用,将其引入税收治理之中乃是顺势而为和必然之举。
最早提出多元合作共治理论的是英国学者罗伯特里奇,其后首位女性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及其他学者将之发扬光大。多元合作共治理论关注治理主体多元化,且认为这些治理主体是保持“个性”的密切关联体;其主张以多元主体为核心,各种治理主体在多样化的互动模式中,实现政府、社会、市场三者间的分工合作协商。[20]在大数据的背景下,税收治理协作网络比税务部门和市场机制更有广度、力度和弹性,也更有效率、创意和关怀精神,通过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税收治理活动可以有效地减少税收征纳之间的距离感,不断增进广大纳税人或缴费人对税务工作的认同感、归属感、价值感和责任感,提高税法遵从度,从而实现国家税收治理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最近几年,我国税务政务公开和出台重大税收政策时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等相关案例,无不以经验证据证实了社会公众和纳税人或缴费人可以及时通过网络积极参与政府税收治理措施的制定并做出自己的回应,也由此取得税收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带来的利益分享。根据多元合作共治理论,我们可以认为大数据下的社会公众已成为基于共同利益而相互依赖的税务合作者,并将由于信息共享、公平协商与共同学习等焕发出极大的热情,进而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手段不断地创造出税收治理的新境界。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数字治理理论日益成为西方公共管理领域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该理论主张重视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在公共部门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从而构建公共部门扁平化的管理机制,促进权力运行的共享,逐步实现还权于社会、还权于民的善治过程。数字治理理论的代表人物——英国学者帕却克·邓利维提出,数字治理理论指的是各种变化的复杂性。而信息技术以及信息处理是各种变化的核心,这一变化与以前任何时候的变化相比,其波及面更广,并在更广泛的层面上发挥作用。帕却克·邓利维认为,在公共部门管理系统引入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从而促进公共管理学科对公共政策的感知由边缘化向中心化发展,并主张不断引用逐渐出现的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加强数字时代的协同公共服务发展,以不断丰富公共部门公共管理系统的“工具箱”。从广义上讲,数字治理不是信息通讯技术(ICT)在公共事务领域的简单应用,而是一种与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的组织与利用方式相关联的社会—政治组织及其活动的形式,它包括对经济和社会资源的综合治理,涉及如何影响政府、立法机关以及公共管理过程的一系列活动。毫无疑问,现代数字治理理论对于税务治理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近年来,大数据呈现出许多可以预见的新发展势态。比如,它不仅成为一种要素资源和重要资产,而且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同时还是一种新的方法论和新的认识论。特别是其通过物质世界的表现即数据的呈现,能使物质和精神两个世界达到统一。这些趋势的发展将会加快颠覆现代数据治理理论,一种数据驱动下的新税收治理理论仿佛正在逐步形成。就税收领域而言,税务部门通过充分利用数据特别是大数据技术驱动税收治理,转变税收职能管理,建立以数据驱动为基础,以数字技术应用为抓手,以数权管理为手段,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新型税收治理模式将成为推动税收治理变革的主要方向。当大数据成为税收治理的一种驱动模式时,税收治理方式创新、服务变革和系统重构已成为必然趋势。从一定意义上看,数据驱动模式本质上是高标准、深度化的大数据智能治税,是数字治理理论在政府治理和税收治理方式上的统一,其目标是提供更加便捷、服务更优质、成本更低廉的税收公共服务产品。因此,大数据驱动下的新税收治理理论,要求税务部门以大数据管理为基础,借助多种现代信息技术,将税收治理理念和税收实践有效融合,从根本上消减征纳信息不对称,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提升纳税服务质量,促进纳税遵从,规避税收风险,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同时,在税务部门内部组织结构上,将按照数权管理的要求进行机构的整合重组,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税收治理工具创新,在改革目标上,注重税务部门作为政府公共管理机构重要组成部分应回归其本来职能。
图2 大数据驱动下的税收治理理论模型
当前,全球政治经济秩序正处于急剧变化之中,我国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国内国际两个格局,面对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大发展,面对国内改革正步入深水区的现状,我们必须勇于迎接新技术的挑战,以更加开阔的视野不断创新税收治理模式。
大数据时代下,税收治理需要开放共享的思维模式。从政府公共管理的角度看,数据可以让政府治理和决策更加精细化、科学化,可以让政府和广大民众的交流与沟通基于对大数据的科学分析和利用上。对税务部门而言,通过纳税人的大数据分析,能够优化税收服务流程,简化税收服务步骤,提高税务服务质量。而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双方都应该了解大数据的价值、数据顺畅联动和开放共享的价值。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大数据时代产生的数据是海量的,不同数据拥有不同特征和属性,从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角度,数据可以分为原始数据和二次数据;从数据产生的主体而言,数据可以分为税收数据、企业纳税人数据和自然人纳税人数据;从信息参与方可以分为单方数据和交互性数据。参与数据开放共享的相关方则包括数据的提供方、数据使用方、信息平台的管理方和相关数据服务的提供或监管方。那么对数据开放共享的税务治理应该具有可持续性、协调性、效率性、透明性。其中可持续性就是税务部门数据治理既要满足当前需要,又要着眼长远发展,涉税数据共享机制应从长远出发,而不是满足短期需要;协调性则是涉税数据共享如果涉及多方,应该考虑多个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寻求公共利益平衡点;效率性则是数据共享应该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控制成本的同时提高数据共享的效率,不断激发相关方基于开放原则参与共享的积极性;透明性则是应该清楚界定涉税数据使用者获取数据的类型和使用数据的目的,按照最小授权使用原则在保证涉税数据安全的情况下共享数据。
在涉税数据的开放方式上,首先,要构建数据开放共享安全机制。涉税数据安全开放共享的目标应该是基于数据开放共享过程,保障涉税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防止数据丢失、被篡改泄露或被窃取。其次,要完善涉税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建设,健全涉税数据安全标准规范,推动数据安全技术开发和利用,做好涉税数据安全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为此,一要建立涉税数据安全管理标准体系,建立涉税数据基础目录、共享平台和技术标准、安全管理标准、数据服务安全标准;二要建立涉税数据管理制度体系,建立涉税数据授权许可制度、登记使用制度、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数据交互共享安全管理制度,实现数据安全监控、数据脱敏、访问控制和追根溯源。
数据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既可以独立创造价值,也可以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在人类生产活动中发挥更大作用。作为数据资产,其本身具有资产的基本属性,也就催生了数据产权这个概念。涉税数据同样具有对数据产权管理的要求,具有个体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从涉税数据产生的方式来看,纳税人作为个体在申报缴纳税费和办理其他涉税事项的同时,还提交了自身经济生活的共享数据,而其数据本身具有个体属性。既然这种数据包括对纳税人本身个体隐私的属性,从对数据资产保护的角度,此类数据产权就和物权类似。
同时,税款申报缴纳属于典型的社会公共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社会义务的具体体现。其提交的数据同时具有公共属性。税务部门作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税收管理行为,是数据生产的参与方,也是数据的管理方。因而,我们应该从以下三个维度基于数据权属开展税收治理:一是个人数据权保护。也就是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数据中包含有个人人格利益及财产利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个人对个人隐私数据具有人格权和个人数据产权,包括数据修改权、知情同意权与个人数据所有权。二是单位纳税人的数据产权保护。企业数据中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资产权益包括企业提供的涉税数据采集权、涉税数据使用权、涉税数据收益权和处分权。三是税务部门的数据权属保护。税务部门在履行职务活动中取得的数据和二次利用数据应受到法律保护,既包括这些涉税数据的归属权、涉税数据的使用权,也包括涉税数据的管理权。
涉税数据作为重要的资产和生产要素,在税收治理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加强数据治理,围绕以数治税对高质量推进税收现代化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建立以数据驱动的税收治理模式变革,就要围绕数据管理权限(以下简称“数权”)从数据资源、数据流向、数据逻辑出发重构税收治理模式,充分发挥数据在转变税务职能,创新税收征管机制和纳税服务模式,驱动税收管理流程再造中的作用,从而进一步完善税收治理体系,提升税收治理能力。要以数据流转为主线优化机构职能配置,建立全新的扁平化管理模式。通过压缩中间管理层次,扩大管理幅度,提高管理效率,使组织结构形态由锥形结构变为扁平结构,重组征管岗位职能体系,提高信息处理效率,构建新型的税收征管组织机构。要建立以“数据中枢”为代表的数据处理核心,将以行政区划为特征的机构设置逐渐转变为以数据生产要素密度为基准的机构设置,从而达到人和数权相匹配的工作状态。要依托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发挥信息系统在管理深度和广度上的作用,让上级直接掌握远程下级税务部门的税务管理情况,实现控管直达一线,基层数据直达顶层。通过流程控管和数据范围管理,实现工作并行,数据横向流转互通,信息传递渠道畅通,信息准确直达,沟通实时有效。
在数据管理上,要突出技术引领,强化以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应用,重视涉税数据间逻辑的归纳,优化税收资源配置效率。特别是要建立以人工智能与税务人员相互补充、相互融合的税收智能化管理模式,推动税收管理更加高效。一方面,税务部门将结合纳税人或缴费人的反馈信息,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和治理规则在数据生态圈中进行价值创造、整合,并再次培养和拉动新的涉税需求;同时引导或促进新的涉税业务、涉税公共事务和第三方业务,增加生态粘性,促进生态能力柔性化和新生态圈组织的活力。另一方面,纳税人或缴费人将涉税费信息快速、便捷地导入到税务治理涉及的各项管理活动中,并对税务部门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情况进行反馈和评价。
税收服务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就是通过有效的公共服务供给改革,降低制度成本,实现公共价值的最大化。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税收治理中的作用是推动整个税务治理体系优化、创新与重构,不断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税收管理成本,从而实现数据的价值创造和价值传递。
第一,围绕价值创造制定大数据发展战略。要制定税务部门数字化改革发展战略,并将其作为税务部门改革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把数据驱动的理念、方法和机制根植于税收事业发展战略全局,把改革和推动转型战略与发展战略有机结合起来,围绕具体业务场景,从价值创造视角强化新技术应用、强化管理模式创新、强化数据驱动。
第二,提升大数据管理的新型能力。要把驾驭涉税数据的能力作为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核心路径,提高打造数据价值创造载体的能力、创新数据价值创造过程的能力、洞察数据价值创造对象的能力、数据价值创造协同共治的能力、发现数据价值创造驱动要素的能力。
第三,制定大数据应用的系统性制度。税务部门要深化应用新信息技术,制定实施涵盖数据、技术、流程和组织架构等要素在内的系统性解决方案,支持打造新型能力,加速税收管理的业务创新,并推动四要素组合创新、持续优化,实现税务部门内部新型能力的建立和税收业务不断创新扩展。
第四,完善税收治理体系。大数据下的税收治理体系包括数字化治理、组织机制、管理模式和税务文化等四个方面。要建立包括数据、技术、管理流程、组织架构等四要素在内的统筹协调、协同创新、动态优化的标准规范和治理机制。各级税务部门领导要对大数据应用具有敏锐的战略意识和前瞻性,形成一把手决策、其他各级领导共同支持参与的协同和协调机制,建立全员化的数字管理理念开展技能培训,围绕大数据应用统筹协调、全局优化、动态调整。
第五,开展税收业务的创新转型。要充分发挥大数据赋能的作用加速税收业务体系和业务模式创新,推动传统税收管理模式适应大数据应用的要求转型升级,大力推动税收管理数字化、税收业务集成融合、税收业务模式创新和大数据管理新应用培育。
大数据既是一种思维、理念,也是一种技术、手段,更是一种资源,可以肯定的是它的确推动了人类社会深刻而伟大的变革。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和智慧社会建设,他强调,“要构建以大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要运用大数据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切实保障国家数据安全”。我国税务系统正积极落实中央指示和要求,顺应大数据的发展大势抢抓新一轮信息技术带来的新机遇,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之势,开拓了多元尝试、多样创新、各具特色的数字治税新格局,不断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比如浙江的“最多跑一次”改革、苏州的“智慧税务”以及“内蒙古i税服务平台”等。
本文关于大数据税务治理创新理论基础与未来发展趋势的确立与研判,建立在对大数据税收治理创新研究的兴起、演进和发展进程的分析之上。这既是对近年来大数据税务治理创新实践进行总结性的理论探讨,也是对大数据税务治理创新应用成效的演绎和映射。大数据的思维理念正在主导税务治理实践。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及其与经济社会和税务实践的紧密结合并不断拓展,创新税务治理的方法、手段和路径等将会发生巨大的变化。通过前瞻大数据驱动税收治理发展趋势,可以指导全国税务部门积极开展大数据治税的实践活动,为全世界贡献出税收治理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