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贸区人民币 区域化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2021-09-27 10:47姚文宽
对外经贸实务 2021年9期
关键词:中国

姚文宽

摘 要:我国与东盟国家开展了多层次货币合作,中国-东盟自贸区经济一体化程度高有利于推动人民币东盟化。我国政府也从扩大人民币与东盟国家货币互换和与东盟国家进行开发性金融政策方面促进人民币东盟化。由于东盟国家金融合作机制落后制约了人民币区域化发展以及人民币区域化存在不平衡的问题。因此需要通过推动人民币在东盟地区直接投资、在自贸区范围内采取合理的人民币回流措施,深化中国与东盟国家货币金融合作和逐步实现人民币在东盟自贸区资本项目下可自由兑换。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贸区;人民币区域化

2009年我国实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以来,我国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提速,形成了香港、新加坡和伦敦离岸人民币市场。2016年人民币纳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SDR货币篮子。2021年第一季度人民币在全球外汇储备总额上升到2874.6亿美元,占全球官方外汇储备构成的2.45%。在资本项目尚未实现自由兑换的条件下,人民币国际化快速发展也带来了货币职能结构性失衡问题,跨境贸易结算人民币比重过高,投资和储备职能的人民币比重偏低。2021年6月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 的数据显示人民币在全球支付占比仅为1.9%。美元和欧元在全球投资和外汇储备量仍居于绝对优势地位,美元和欧元占全球外汇交易量的3/4、全球债券发行量的3/4和全球外汇储备量的90%。

2015年8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实施,在美国加息政策的影响下,全球实行盯住美元汇率机制的国家,本币大幅贬值,人民币汇率也由单向升值向双向波动转变,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放缓。人们对人民币国际化路径反思,人民币应当遵循先区域化后国际化的道路。经济高度一体化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是我国最优货币一体化区域,可以实行先人民币东盟区域化后人民币国际化的道路。

一、 中国-东盟自贸区人民币区域化的现状及发展条件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人民币交易的现状

中国-东盟自贸区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品种增加,人民币跨境金融体系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实现了与马来西亚林吉特、新加坡元、泰铢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直接挂牌交易以及广西实现人民币对越南盾和柬埔寨瑞尔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区域交易。东盟国家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国有较为发达的金融系统,可以搭建安全、高效、便捷的人民币跨境清算系统,不仅可以为跨境贸易结算提供便利,还可以为人民币跨境投资和人民币债券投资提供技术支撑。

东盟成员国与我国建立多层次货币合作关系,形成了离岸金融市场、清算行、本币结算等多种形式的本币合作。新加坡人民币离岸市场成为全球仅次于香港和伦敦的第三大人民币离岸市场,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人民币同业拆借利率和人民币存款利率。2019年新加坡离岸市场累计发行人民币债券达到550亿元。中国人民银行与马来西亚、泰国和菲律宾的中央银行也相繼签订了人民币清算安排,与老挝和越南货币当局签订了本币结算协议,与印度尼西亚中央银行签署了促进本币进行双边贸易和直接投资结算的谅解合作备忘录。截止2019年末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已经有200多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我国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建立代理行合作关系。

(二)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的汇率形成机制有利于实现各国货币的直接交易

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都采用盯住美元或者盯住以美元为主的一篮子货币制度,有利于形成相对稳定的人民币与东盟各国的汇率,东盟各国投资人民币无汇率风险。我国外汇交易中心也已经对东盟国家货币越南盾、泰铢、马来西亚林吉特,银行区域间外汇交易市场也对柬埔寨瑞尔进行报价。目前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的汇率中心价是由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心价和东盟国家对美元汇率中心价套算构成,实行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直接交易后,人民币对东盟国家货币的汇率中心价可以由做市商报价构成,由我国外汇交易中心每日开盘前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构成。

(三)中国-东盟自贸区经济一体化程度高

中国-东盟自贸区产业互补,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与东盟自贸区成员国互为第一大贸易伙伴。1990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提出了欧元区五项主要经济指标的趋同性,只有在欧元区各国通货膨胀率、长期利率、财政赤字、汇率、外债占GDP比重趋同的条件下,才能启动欧元。这五项指标也成为衡量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某些主要经济指标也保持高度的趋同性。2010-2019年间,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通货膨胀率在2%-6%;经济增长率在5%-7%,通货膨胀率和经济增长率具有高度相似和保持在合理范围内。由于我国与东盟国家基本采用盯住美元或者盯住以美元为主的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形成机制,因此我国人民币与东盟国家货币之间的汇率可以保持相对稳定。在外债占GDP比重方面,除马来西亚、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外债比重偏高外,我国和东盟其余国家的外债占GDP比重均低于《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中“外债占GDP比重不超过60%”的规定。

二、中国-东盟自贸区推动人民币区域化的政策措施

(一)人民币与东盟国家货币互换范围扩大

中国已经与东盟多国签订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实行盯住美元的汇率形成机制的东南亚国家资本外流,出现国际收支危机。《清迈协议》的危机救助机制因成员国的繁琐程序并未发挥有效作用,东盟成员国不得不通过与美联储签订双边货币互换协议应对国际收支危机。次贷危机后,一些东盟国家增加了与中国的货币互换。经过多次的双边货币互换协议续签,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货币互换规模突破10000亿元。马来西亚中央银行和印度尼西亚中央银行与我国中央银行人民币互换协议的规模分别达到1800亿元和2000亿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与我国中央银行签订了3000亿元的人民币互换协议,泰国银行与我国中央银行签订了700亿元的人民币互换协议。

(二)我国与东盟自贸区开发性金融取得初步成果

以我国为主导的亚洲基础设施银行为东盟自贸区国家的能源及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信贷融资。我国国家开放银行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优势,设立了100亿元人民币额度的中国-东盟银联体专项贷款。随着东盟自贸区基础设施项目的推进,东盟国家需要大量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对人民币债券的需求将上升。我国银行面向东盟国家发行的多品种人民币债券得到东盟国家投资者的积极认购。

(三)东盟成员国对人民币跨境流动的监管

东盟国家金融自由化程度不同,对人民币跨境流动的监管措施也不相同。马来西亚、泰国、印尼和菲律宾由于已经实行本币资本项目下可自由兑换或者实行较为宽松的外汇政策,允许当地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开立人民币账户,允许将人民币自由兑换成本币使用。越南等国由于对资本项目实行较为严格的管制,不允许当地居民和非居民在境内开立人民币账户,只允许边境地区企业和边民在边境地区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三、 中国-东盟自贸区人民币区域化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人民币区域化发展滞后且发展不平衡

人民币在东盟自贸区交易额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贸易地位明显不相称。新加坡人民币离岸市场交易规模远远落后于香港和伦敦人民币离岸市场交易规模。SWIFT 报告指出,2019年新加坡离岸市场人民币支付量占全球的6.4%,是全球第三大人民币离岸市场,远低于全球第一大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的69%市场占有率。2019年末,新加坡人民币存款余额1180亿元,仅为新加坡全部存款余额的3.3%。人民币区域内投资货币和储备货币职能远远落后于贸易结算货币职能,人民币货币职能存在明显的结构性失衡。人民币跨境支付高度集中于新加坡人民币离岸市场,其他国家人民币跨境支付低。东盟国家人民币交易市场也存在严重的不平衡。按照市场化程度由高到低,东盟国家人民币交易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第一层次是新加坡,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和全球第三大人民幣离岸交易中心。第二层次是马来西亚,实现本币在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允许人民币在本国境内进行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对人民币投资证券市场不设立投资准入制度和投资额度限制。第三层次是泰国、菲律宾等国,允许人民币在本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投资,但是对人民币投资证券市场实行投资准入制度和投资额度限制。第四层次是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等国,对人民币投资本国国内证券市场实行严格管制或者尚未开放本国证券市场。2012年柬埔寨才建立证券交易所,2015年缅甸才成立了第一个证券交易所,尚未向境外开放银行间债券市场。

(二)东盟国家金融合作机制落后制约了人民币区域化发展

东盟国家货币金融合作相对滞后,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东盟国家意识到要加强区域货币金融合作,以应对区域性金融危机。2000年东盟10+3财长会议在泰国清迈共同签署了《区域性货币互换网络协议》(即《清迈协议》)。《清迈协议》是亚洲货币金融合作取得的最为重要的制度性成果,建立了以货币互换为基础,旨在解决本区域短期流动性困难,弥补现有国际金融制度安排的不足。

由于东盟国家货币金融合作仅限于双边货币互换,金融救助机制手续繁琐,限制了《清迈协议》救助机制的效用。《清迈协议》下的外汇储备库,并非各国实际出资,只有当发生国际收支危机后,各国才按照出资的比例向发生国际收支危机的国家提供贷款。由于东盟成员国缺少国际收支危机贷款的经验和技术,以及美国对成立东盟外汇储备库的压力,《清迈协议》的外汇储备库规定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挂钩的贷款条件,双边货币互换额度仅为基金规模的20%,即仅安排480亿美元的双边互换规模。其余1960亿美元仍旧要依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苛刻的条件进行贷款。因此东亚外汇储备金救助国际收支危机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2008年次贷危机冲击全球金融市场,东盟国家货币出现大幅贬值,《清迈协议》的救助机制没有发挥明显的救助作用,印度尼西亚、泰国和菲律宾等国不得不直接与美国签订双边货币互换协议,而不是通过《清迈协议》的救助机制来解决国际收支危机。

四、结论与建议

(一)通过人民币直接投资推动人民币在东盟自贸区投资和储备功能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有着机构互设、资金互融、监管互动、人员互联和信息互通的优势,应当充分利用东盟国家基础设施项目缺少资金的条件,积极以股权抵押贷款及主权担保贷款等方式提供投资服务,也可以针对不能提供主权信用担保的项目,采取成立信托投资基金,引入公司合作伙伴关系模式。

东盟国家在电站、桥梁、公路、机场和码头基础设施建设能力有限,我国在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上具有显著的优势,目前东盟国家已经成为我国海外重要的工程承包市场和劳务市场。我国可以采用“跨国公司+项目外包+银行信贷”的方式为东盟国家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人民币融资,东盟国家的企业可以将所持有的人民币资产向我国工程承包支付原材料、技术和劳务费用,既减少了东盟国家外汇的支付,又有利于人民币在东盟国家的推广和流通。

我国银行可以成立中国-东盟投资基金,通过股权、可转债、银行贷款等形式推动人民币参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业融合,推动以人民币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东盟企业的发展。

(二)对东盟国家采取合理的人民币回流措施

外商直接投资作为我国引进外资的重要途径,应逐步放宽对人民币FDI应用领域和投资主体的限制,允许持有人民币的东盟投资者直接使用人民币对我国进行投资。允许东盟国家投资者投资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以取消东盟国家货币当局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的投资额度限制,使得东盟国家货币当局成为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重要投资者。推动人民币面向东盟跨区域使用,使人民币债券成为东盟国家货币当局的储备资产,形成境外人民币资金在离岸和在岸市场的双循环体系。当东盟国家货币当局人民币储备资产达到一定比重,可以进一步放宽东盟国家机构投资者参与到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交易和一级市场的发行,最终使人民币资产成为东盟国家的投资资产和储备资产。

完善境外人民币跨境清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我国人民币向东盟国家跨境贸易和投资的统计监测功能,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引入实时全额结算模式,满足东盟国家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投融资业务的需要。对回流的人民币资金规模进行额度管理,对资本项目下各类别的资金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调配,预防投机资本跨境大规模流向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对我国境内人民币在岸市场和东盟国家人民币市场的冲击。

(三)深化RCEP框架下我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贸易及金融合作

2020年11月,在东盟10+3框架下由东盟国家主导的RCEP协议正式签署。RCEP协议将中国-东盟自贸区合作扩大到金融服务领域,提出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投资方式不仅局限于传统的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还包括了法人股票、其他形式的参股和由此派生的权利,法人的债券、贷款、其他债务工具及派生权利。应当充分利用RCEP协议的金融领域合作达成的共识,新加坡独特的区位优势和发达的金融市场,在新加坡发行人民币债券和扩大人民币投融资范围,通过新加坡离岸市场扩大人民币在东盟国家影响力,使得新加坡离岸市场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人民币贸易结算、投融资和储备资产的中心。

中国与东盟国家金融市场开放具有不对称性,RCEP协议对中国与东盟国家相互开放金融市场做出了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当允许在其领土内设立的另一缔约方的金融机构进入由公共机构运营的清算和支付系统,并以正常的商业条件获得融资安排”。我国应当与东盟国家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金融合作创造条件。首先,应当积极推动和引导双边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引导东盟国家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鼓励东盟国家金融机构来我国参股银行等金融机构,鼓励我国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到东盟国家设立分支机构。放松中国-东盟自贸区开展人民币业务的管制,允许我国境外金融机构以及东盟国家在我国的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业务,使得东盟国家持有的人民币既有一定的收益性,又能利用所持有的人民币开展贷款、结算、贸易融资、信用证等业务,提升东盟国家持有人民币的信心和动力。

(四)逐步实现人民币在东盟国家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资本项目划分为7大类40小类。我国除期权期货交易少数项目外,有36项实现了部分可自由兑换和基本可自由兑换,对各项目实行较为严格的投资准入制度和投资额度限制。我国应当按照“先放开长期资本管制、后放松短期资本管制;先放开金融机构管制,后放开对非金融机构和居民个人管制;先放开有真实背景交易,后放开衍生金融工具”的原则,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内逐步放松对资本项目的投资准入制度和投资额度限制,允许东盟成员国政府、境外清算行和境外代理行投资于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将沪港通、深港通模式應用于新加坡离岸金融市场。允许境内人民币资金投资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成分股和在新加坡上市的大型中国企业股票。允许新加坡人民币资金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分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分股。在最初沪市、深市与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投资期间,实行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运行稳定后逐步取消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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