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协议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现年均已八十多岁的邓大爷、张大妈夫妇共生育三个子女,均已成家。2003年8月22日,次子邓老二与邓大爷、张大妈发生矛盾,便和父母签订了“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不要求邓老二赡养”的协议。
近年来,邓大爷、张大妈一直租房居住,加上年老多病,夫妻俩生活捉襟见肘。为此,原告邓大爷、张大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邓老二每月给付两原告生活费600元;两原告产生的医疗费,按政策报销以外的,由邓老二承担三分之一的部分。被告邓老二辩称:其与两原告自愿签订了免除赡养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们不禁疑惑:成年子女与父母闹矛盾后,签订了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协议约定子女对父母生不养、死不葬。多年后,父母起诉子女,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那签订的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协议是否有效?签了协议真的就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律师点评:
赡养父母是强制性法定义务,免赡养协议无效
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应尽的照顾其生活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继子女和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不仅发生在子女与父母之间,而且发生在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赡养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不以对方的付出为前提,而是基于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赡养父母是子女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得任意放弃,非因法定事由不能随意免除。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法断绝的,除收养关系外不能解除。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据以抗辩的免除赡养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德以及伦理道德,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协议,因此作为子女的被告,仍然具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讨债不成男子擅自进借款人家中却被判刑?
本是同事,却因为债务纠纷产生龃龉,甚至不惜以砸门擅自进入他人住宅的方式进行讨债。6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件,被告人蔡某、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事情的起因还得从2018年说起。
2018年,刁某驾驶蔡某车辆发生车祸,撞上停在路边的车辆。二人达成协议,由蔡某先垫付车辆维修费1.5万元,并由刁某出具欠条。蔡某、刁某是同事关系,直到刁某离职,蔡某也没有收到其归还的欠款。后来,蔡某多次打电话讨要欠款,均被刁某拒绝。
2019年1月29日,蔡某相约好友张某到刁某家讨要欠款。二人找到刁某家,敲门无人应答,以为刁某有意躲避。张某用石头砸院门,蔡某用脚踢开院门,进入到刁某家院子内。二人发现屋内确实没人,便心生一计,推走院内停放的电动车,以逼迫刁某现身商量债务事宜。二人骑着电动车往回走的过程中,又觉得此行为有违道德和法律,便转身骑回刁某家。一到刁某家,便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判决一出,有不少网友替蔡某“喊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怎么进入债务人家中讨债就被判刑了呢?
律师点评:
擅自进借款人家中 涉非法侵入住宅罪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了落实公民这一权利,强化保护公民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专门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蔡某、张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二人基于同一犯意,共同实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蔡某、张某未经受害人的同意砸门进入,并企图擅自拿走他人财物,妨害了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是典型的非法侵入住宅的表现。虽然债权人强行入侵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合法债务,主观上没有什么恶意,但这并不能成为侵入他人住宅的合法依据。
债权人为了讨债,违背他人意愿,非法进入他人住宅,且长时间滞留,侵害了他人的住宅安宁和自由权,故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要求借款人归还欠款,本来无可厚非,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用非法行为去解决,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结果,抱憾终生。
律师提醒:任何矛盾纠纷,都应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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