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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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在金融借款合同上签字,骗取银行200 万元贷款。无端“背锅”巨额债务的女子历经5年维权,讨回了说法。
2021年1月26日,浙江省绍兴市基层法院的一份判决,公开了其中的曲折经过。
2016年春节前,在深圳打工的张婷,从网上订购飞机票,准备回绍兴市探亲,系统却提示她是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乘坐飞机。张婷疑惑不解:她从未与他人有过债务纠纷,更没有跟法院打过交道,怎么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张婷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4年前独自去深圳打工。2013年12月,她与前夫赵进办理了离婚手续。直至2016年,她已经连续3 个春节没回家乡绍兴市,心里非常牵挂年迈的父母,决定利用这次春节假期回家探亲,却万万没有想到被限制乘坐飞机。
失信被执行人的事,让张婷感到不安。这事会不会与前夫赵进有关?张婷决定趁回家探亲时弄个明白,遂改乘绿皮火车赶回绍兴市。回家的第二天,她去了赵进住处,大门紧锁。在布满灰尘的信箱里,张婷发现了法院通知执行的传票,她竟和赵进并列为被执行人。张婷非常不解,打电话给赵进,想询问缘由,赵进的手机号码已经变成了“空号”。
张婷又去找跟赵进合伙干过工程的陈平夫妇。对方告知,3年前,赵进通过联保贷款,从银行借贷200 万元,因还不出钱跑路了。陈平叹气说:“我们是这笔贷款担保人,现在也成了债务人。”他还告知张婷:“你也是债务人之一,被当地法院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听闻此言,张婷恍然大悟,原来她已被限制高消费,无法乘坐飞机航班。但她明明已经与赵进解除了婚姻,赵进借贷跟自己有何干系呢?
过了春节,张婷没有急着回深圳打工。她到法院去查询,更加吃惊不已,自己竟然是3 起联保债务的被告之一,法院判决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来,2012年9月6日,赵进以夫妻名义,向工商银行绍兴市柯桥区支行申请项目工程联保贷款,借款本金为200万元,期限为一年,执行利率为年利率6%,合同项下逾期利率按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借款合同约定,如果到期未按约偿还的,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收罚息。该笔贷款由陈平、李雯夫妇以及周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在200万元内提供担保。银行发放贷款时,赵进缴纳了40 万元保证金。
实际上,赵进的借款是项目联保贷款,其特点是三户联保,互相担保。陈平、李雯夫妇及周林也于同日申请了银行贷款,同样是200 万元,张婷和赵进同时还是另两起贷款的担保人。
但是,贷款到期后,赵进没有还款。2013年11月,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峰与银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赵进未偿还的200 万元由朱峰提供担保。然而,期限届满后,朱峰也未能代为偿还。
2014年5月,柯桥区支行将三起联保贷款分别起诉,赵进、张婷、陈平、李雯、周林、朱峰及建筑公司都成了被告,扣除赵进缴纳的40 万元保证金,除要求赵进、张婷归还本金、罚息和复利合计147 万余元外,赵进、张婷还要对另两起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享有保证责任的追偿权。
开庭审理期间,赵进提交了张婷的“授权委托书”,声称全权代理“妻子”的诉讼事务,而此时,张婷远在深圳打工,根本不知道被起诉的事。
2014年7月31日,柯桥区法院对三起案件同时作出一审判决,赵进、张婷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147 万余元,并对另两起联保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宣判后,因三起案件的七名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法律文书生效。柯桥区支行申请强制执行,赵进去向不明,张婷也没有任何联系方式。张婷由此列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贷款和高消费。
弄清了来龙去脉,张婷大呼冤枉,说:“我与赵进已经没有法律关系,也不知道联保贷款的事,凭什么承担责任?”
张婷算了算,赵进所欠贷款本息加上另两户的联保保证的数额,总额达450万元左右。而前夫不知所踪,她就算不吃不喝,即使另两户的债务能自行解决,单单147 万元的独立债务,自己也无力偿还。张婷想过一走了之,但这样做,永远是失去诚信的人,心里十分纠结。
通过查阅案件卷宗,张婷发现,无论是赵进还是陈平夫妇及周林的借款合同,在借款人或保证人项下,张婷的签名,并不是本人所签。合同附件的身份证,虽然是她的名字和编号,但头像却不是自己。于是,张婷在向律师咨询后,决定通过申诉的方式讨还公道。
张婷写了申诉书,请求当地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审阅卷宗,认为赵进涉嫌贷款诈骗,将赵进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赵进很快归案,他承认,办理贷款手续时,张婷没有出现在现场,《贷款申请表》和《联保借款合同》的“张婷”签名,是赵进找人冒充所为。
经张婷申请,检察机关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三份借款合同的笔迹进行鉴定。2016年11月1日,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婷”的签名字迹不是其本人书写。
2017年1月12日,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抗诉,提出“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部分内容系伪造,赵进代理张婷的借款和担保行为均无效”。一个月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再审,并通知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期间,出庭检察官指出,三份《联保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栏“张婷”签名均系伪造,同时,作为借款人身份证明的“张婷”,其居民身份证上的头像,也不是她本人,该居民身份证亦系伪造。因张婷在外地打工,没有到庭参与诉讼,未能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各被告均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张婷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后,她才知晓了整个事件的经过。
张婷参加了再审开庭,她提出,赵进并非张婷的近亲属,在2014年的三起诉讼中,赵进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是伪造的,其代理张婷进行诉讼的代理行为是无权代理,属无效行为。赵进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张婷参加诉讼后,法院将相关的诉讼文书全部一并送达到赵进住处,然而,在诉讼前,张婷与赵进已经离婚,不存在家事代理关系,两人的诉讼利益也不可能一致,致使张婷未能出庭行使辩论权,亦无法行使上诉权,导致判决结果出现错误。据此,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欠缺,导致结果存在错误。
经过再审,法院认定赵进确实存在指使他人冒充张婷到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并有伪造张婷身份证件的重大嫌疑。且涉案金额巨大,赵进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刑事立案,法院决定应依法裁定驳回银行的起诉。
2017年6月20日,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连续下达三份民事裁定书,分别撤销该院三年前作出的三份判决书,宣告张婷不承担还款责任及连带保证责任。接到裁定书时,张婷的眼泪夺眶而出。
历经曲折,还原了事实真相,张婷终于卸下了沉重的包袱。但在此过程中,张婷焦虑不安,经常彻夜难眠。她返回深圳打工后,仍难以祛除心里的阴影。
张婷认为,当年银行发放联保贷款的过程中,对赵进提交的材料把关不严,并且赵进提供伪造的身份证,银行人员应当具备识别能力,却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
2020年10月,张婷辞掉了工作,返回绍兴市进行法律维权。她将某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名誉损失、精神损失费等10 万元。
法庭上,原告张婷与被告绍兴某支行就赔偿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张婷诉称,被告在发放贷款时未履行审查职责,致使原告在三起借款合同纠纷中被判承担责任。三案生效后经被告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原告被纳入失信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原告在知晓判决后为维权,申请检察院抗诉,三案后经再审审查等程序,驳回了被告对于原告的诉求。为进行申诉、提供证据等,原告支付鉴定费1.2 万元,律师代理费2 万元,另产生误工费、交通费等,且判决、执行、限高等给原告带来了名誉损失、生活不便以及巨大的精神压力。因被告的失职,导致原告长期失眠,生理紊乱。故被告应就其行为对原告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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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绍兴某支行答辩称,作为金融机构,被告发放贷款审查尽职,工作流程合法有效。此后追索贷款的过程也没有过错。赵进在申请贷款时,与张婷系夫妻关系。造成原告签字虚假的根本原因,是赵进伙同他人的诈骗行为所致。2014年,原告未能参加三起案件的开庭,也系赵进出具虚假授权委托书,代理诉讼所致。三案判决生效后,因各被告均未履行义务,张婷被纳入失信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是在笔迹鉴定之前。同时,被告亦是受害者,在判决被撤销后,法院已对原告解除失信及限高名单。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均与被告无关,鉴定费的产生并非我行造成,律师费是原告自行选择。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名誉损失、精神损失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过公开审理,法院认定,2012年8月,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峰为获取贷款,伪造原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伙同赵进等人向绍兴某支行申请联保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各联保贷款人均未履行还款及保证责任。三案诉讼期间,张婷未到庭答辩,致使其在三份判决书中被确定承担责任。三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绍兴某支行申请执行,张婷被列为失信人员。原告知悉以上事实后,申请法院再审。2017年6月20日,法院撤销了此前作出的三份民事判决书。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由案外人伪造原告身份证及签名,导致原告误为被执行人引起的纠纷。绍兴某支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于公民身份证的真伪应属应查易查事项,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被告的侵权行为、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存在其他侵权责任人等各方面综合考量,酌定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1月26日,柯桥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条规定,作出一审判决,某银行绍兴支行赔付1.6 万元。宣判后,张婷及银行方均未提出上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