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筹划

2021-09-24 06:03吕涵
今日财富 2021年30期
关键词:筹划税务股权

吕涵

为全力促进行业融合发展,实现经济增长目标,加强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税收筹划力度俨然成为缓解融资压力,优化资产管理行业生态的重要途径。鉴于私募股权基金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本文主要立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背景,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筹划措施及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以期可以给同行业人員提供一定的借鉴价值。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理解为由非上市公司发起,借助股权投资方式对具有一定规模特点的资金进行合理配置与应用。其中,这部分资金可以根据组织形式以及使用用途不同,细化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制。而税收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人通过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对经营以及理财等事项活动进行统筹推进与合理部署,以保障税收利益得以实现最大化目标。其中,像避税筹划以及节税筹划等均可以视为税收筹划的领域范畴。结合近些年的发展情况来看,随着我国新《基金法》的出台与实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逐步纳入到监管领域范畴当中。不难看出,经多年的发展与实践,我国私募基金政策得到了全面贯彻与落实。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国内私募基金起步发展难以与国外持恒,在税务筹划方面还是存在滞后性问题。针对于此,建议相关行业方面应该立足于整合发展目标,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筹划工作的贯彻落实力度,以保障可以从根本上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与结构设计

(一)信托型组织结构

信托型组织结构是指投资活动各方依据《信托法》等相关法律,通过订立相关合同,实现权利义务的组织形式。目前,这种组织结构已经逐渐发展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在这种结构中,涉及到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其中委托人在投资活动中投入资本,受托人以委托人投入的资金为基础管理经营性资产,托管人在这种信托关系中主要负责发挥资金的托管人和监管人的作用,委托人依靠受托人和托管人对投入的资金进行负责任的运作而获利。基金托管人和托管人通过收取基金托管费和管理费获利。三方按照信托契约在这一信托活动中不断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互相监督,使信托关系得以维持。此外,随着基于信任的组织结构的不断发展,一种新的组织结构——契约制度应运而生。类似于基于信任的组织结构,契约制度也通过建立相关的契约来界定权利和义务的范围。但在这种模式下,各方联系更加紧密,客户可以积极参与基金的实际运作,变被动的态度为主动,从而保证基金运作的链条不会断裂。

(二)公司型组织结构

公司型组织架构是指投资基金按照公司模式合理运作,即设立董事会和大股东监事会,通过例会或临时会议讨论解决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包括组织架构内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发展战略和实际业务运作中的具体实施方案等。这种组织结构是私募股权组织结构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种,其主要形式可分为有限责任制度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前者。在这种组织结构下,公司的所有资产都来自股东,即投资者,投资者的利益是通过公司经营的盈亏来实现的,但一般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而是由基金经理,即职业经理人来管理。类似于信托型的组织结构,一般情况下,基金经理的收入也处于固定状态,但为了达到利用投资基金获取更大经济利润的目的,往往会设置多种激励措施,鼓励员工认真负责地进行资本运营,以扩大公司规模、扩大公司市场的形式实现资本流通和增长,进而获得更大的收益。

(三)合伙型组织结构

随着我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的不断完善,合伙企业的组织结构所带来的优势变得明显起来,使得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创办初期更愿意以这种组织结构形式创办企业。在该结构中,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其中前者主要是指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存在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对经营亏损现象产生的债务负责,企业关闭后,合伙人的收益收入也随之终止;而后者的构成稍复杂一些,主要由共同连带责任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合伙组建,在此模式下,共同合伙人对基金的亏损和实际营收承担连带责任,即基金能够按照一定的规则独立运作,从而共同合伙人退出基金,并保证两类合伙人的投资基金规模都获得相应的百分比收益。

二、私募股权基金税收筹划的现状

(一)对税收筹划理解不足

税收筹划理解不足基本上可以视为当前私募股权基金税收筹划面临的主要问题。在问题表现方面,可以从基金层面与投资者层面进行研究与分析。其中,从基金层面上来看,基金管理团队始终将侧重点放在筹资与生产当中,对于税收筹划关注力度较小,且对于税收筹划的投资力度也表现较小,导致在税收筹划理解深度方面存在严重不足现象。

从投资者层面上来看,股权基金可根据投资者属性的不同细化分为机构投资者与自然人投资者两种。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公司方面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符合自身发展的税收计划,并全权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税收计划工作。而对于自然人投资基金等其他投资形式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基本上可以视为实现盈余基金目标的增值渠道,在对私募基金税收计划的前瞻部署方面存在落实不到位问题。

(二)未充分利用优先政策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国内私募证券基金重复征税问题普遍且混乱。从问题成因上来看,主要是因为行业体系对于优先政策并未进行充分利用,如行业乱象问题严重,如从业人员对于税收制度缺乏深刻了解;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合理利用。以上种种皆会导致税收计划难以实施。除此之外,不管是公司投资者,亦或是自然投资者,在税收政策的理解上以及践行上均存在盲区问题。如上述主体人员并未深刻意识到合伙制的灵活性,在相关工作实施方面存在滞后性问题。

(三)未实施税收风险防范

结合当前发展情况来看,当前我国所制定的私募股权基金税收计划尚且难以抵挡税收风险带来的危害性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税务登记不完整不利于形成行业规范,长期以往容易对行业的的阻碍性影响。除此之外,在税收风险的控制管理方面,行业内部应该对税收主体进行全面分析,以保障投资金融项目转移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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