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
伴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作为欧盟三大机构之一的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 EP)已经从一个监督和咨询机构转变为真正的共同立法机构,在欧盟政治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美国国会类似,欧洲议会的真正工作是在各个专业委员会中完成的。它们已成为欧盟决策过程中的一个关键因素,并为制定立法作出了重要贡献,被称为议会的“立法支柱”(legislative backbone)。正是在这些议会委员会中,欧洲议会议员审议欧盟的相关立法,通过报告、召开听证会,与其他欧盟机构以及欧盟各成员国议会的相关委员会保持联系。当前备受关注的《中欧投资全面协定》就须先在欧洲议会的国际贸易委员会中进行审议,然后在全體会议上最终形成欧洲议会的立场。了解欧洲议会的委员会制度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认识欧盟的政治体系和政策走向。
一、 欧洲议会委员会的种类和内部组成
委员会(committees)对立法机构来说意义十分重大。委员会的数量、专业化程度和自主性是立法机构制度化程度的重要指标[1]。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一直在欧洲议会中扮演核心角色。早在1953年煤钢共同体时期,欧洲议会的前身——共同大会就设立了7个委员会。由于全体会议召开的次数十分有限,委员会能够帮助解决和协调共同大会的各项问题[2]。到1958年时,委员会的数目增加至13个。尽管多年来委员会的名称和职责偶尔有变化,但是从结构上看大体与今天差别不大。1979年欧洲议会实行首次直接选举之后,委员会的数目进一步增加,成立了16个常设委员会,此后逐渐增加至20个。《阿姆斯特丹条约》签署后,议员们越来越感到,应审查委员会的数目,其主要目标是更平均地分配《阿姆斯特丹条约》产生的新的立法义务。因此,议会委员会的数量在1999年欧洲议会选举后从20个减少到17个。2004年欧盟东扩后,欧洲议会内部逐渐形成共识,即中东欧成员国新议员的到来导致议会规模的扩大,应该伴随着议会委员会数量的增加。因此议会委员会的数量又恢复至20个[3]。
(一)欧洲议会委员会的种类
根据《欧洲议会程序条例》,在“党团主席会议”(Conference of Presidents)提议下,欧洲议会可以设立委员会[4]。它们各自涵盖了欧盟活动的一个特定领域或政策领域。欧洲议会的委员会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s)。目前,本届欧洲议会共有20个常设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Affairs, AFET)、“发展委员会”(Committee on Development, DEVE)、“国际贸易委员会”(Committee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TA)、“预算委员会”(Committee on Budgets, BUDG)、“预算控制委员会”(Committee on Budgetary Control, CONT)、“经济与货币事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Economic and Monetary Affairs, ECON)、“就业与社会事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Employment and Social Affairs, EMPL)、“环境、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委员会”(Committee on Environment, Public Health and Food Safety, ENVI)、“工业、研究与能源委员会”(Committee on Industry, Research and Energy, ITRE)、“内部市场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Committee on Internal Market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IMCO)、“交通和旅游委员会”(Committee on Transport and Tourism,TRAN)、“地区发展委员会”(Committee on Regional Development, REGI)、“农业和农村发展委员会”(Committee on Agriculture and Rural Development, AGRI)、“渔业委员会”(Committee on Fisheries, PECH),“文化和教育委员会”(Committee on Culture and Education, CULT)、“法律事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Legal Affairs, JURI)、“公民自由、正义和内政事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Civil Liberties, Justice and Home Affairs, LIBE)、“宪政事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Constitutional Affairs, AFCO)、“妇女权利和平等委员会”(Committee on Women's Rights and Equal Opportunities, FEMM)、“诉愿委员会”(Committee on Petitions, PETI)。欧洲议会在一些常设委员会中还设有分委会(Subcommittees),如在“外交事务委员会”下设“人权分委会”(Subcommittee on Human Rights,DROI)和“安全与防务分委会”(Subcommittee on Security and Defence,SEDE),在“经济与货币事务委员会”下设立了“税收事物分委会”(Subcommittee on Tax Matters,FISC)[5]。
除了常设委员会外,欧洲议会还可以设立临时特别委员会(special temporary committees)来处理具体问题,并有权设立调查委员会(Committees of Inquiry),调查涉嫌违反欧盟法律或管理不当的行为。这类委员会的设立时间除议会作出延长时间的决定外,通常不超过12个月。曾经设立过的调查委员会和临时特别委员会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经济复苏、德国统一、疯牛病、基因与人类遗传学及现代医学新技术、口蹄疫和欧盟扩大等。
本届欧洲议会共有3个特别委员会和1个调查委员会。欧洲议会在2020年6月18日的全体会议上成立了“数字时代人工智能特别委员会”(Special Committee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a Digital Age, AIDA)。在常设委员会先前报告的基础上,该特别委员会旨在研究人工智能的影响和挑战,确定欧盟范围内的共同目标,并就未来的最佳途径提出建议。其为期12个月的任务包括对人工智能采取横向方法,分析其对欧盟经济的未来影响,重点是技能、就业、教育、卫生、交通、环境、工业、电子政务领域和第三国的人工智能路径[6]。鉴于与癌症作斗争对欧盟未来的重要性,欧洲议会成立了“战胜癌症特别委员会”(Special Committee on Beating Cancer, BECA),旨在为成员国和欧盟机构制定一套具体建议,支持研究人员、医生、护士和社会工作者,为癌症患者和癌症康复者提供帮助[7]。欧洲议会还成立了“外国干涉欧洲联盟所有民主进程,包括虚假信息问题特别委员会”(Special Committee on Foreign Interference in all Democratic Processes in the European Union, including Disinformation, INGE),力图评估不同领域受到外国干涉的程度,并找到解决办法[8]。2020年6月19日,欧洲议会决定成立“运输过程中保护动物调查委员会”(Committee of Inquiry on the Protection of Animals during Transport,ANIT),调查在欧盟内外相关行动中涉嫌违反欧盟有关运输过程中保护动物的法律的行为。它将重点讨论欧盟规则是如何由成员国执行的,以及欧盟委员会是否适当地执行这些规则[9]。
(二)议会委员会的内部组成
欧洲议会选举结束后,议会委员会的内部组成和规模最初是在7月份新当选的议会会议期间决定的,然后在两年半之后的议会中再次确定。各个委员会的规模有所不同。2007年,欧洲议会20个委员会的人数最多的是外交事务委员会(83人)和环境委员会(68人),人数较少的是诉愿委员会(37人)和法律事务委员会(28人)。2019年欧洲议会选举后,第九届欧洲议会内部的议会委员会人数最多的有81名成员,最少的有25名成员。除了正式成员(full members)外,欧洲议会的委员会还拥有替补成员(substitute members)。绝大多数欧洲议会议员是一个委员会的正式成员,是另一个(或者几个)委员会的替补成员。议员对个别委员会偏好的原因差别很大。在许多情况下,选区优势是决定性因素,个人兴趣或专长也发挥很大作用。在第一个任期内不太出名的后座议员往往在选择委员会时处于劣势。
黨团在欧洲议会中,特别是议会委员会内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党团就如何分配委员会职位进行磋商,也会考虑议员的教育背景、职业、专长、与利益集团的关系和期望等因素。党团针对每一个委员会任命相同数量的正式成员和替补成员。委员会的政治组成应尽可能反映整个议会的组成。当委员会的某一位正式成员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时,同一党团的替补成员可代替其出席。由于欧洲议会议员的出席率不高,议员往往在委员会投票阶段不仅出现在其所属的委员会中,还会在其担任替补成员的其他委员会中投票。
每个委员会从其正式成员中选出一名主席和最多四名副主席,组成“委员会主席团”,任期两年半。主席负责主持委员会会议,在全体会议进行敏感投票或决定时代表委员会发言,并代表委员会出席委员会主席的定期会议。他可以在制定委员会议程和在议会外担任委员会代表方面发挥强有力的作用。各委员会主席在“委员会主席会议”(Conference of Committee Chairs)上协调委员会的工作。议会委员会主席会议由所有常设或特别委员会主席组成,选举产生主席。在无主席的情况下,会议由最年长的议员主持。“委员会主席会议”可就委员会工作及议程起草向“党团主席会议”提出建议。议会执行局和“党团主席会议”可指示“委员会主席会议”执行具体任务。
实际上,议会委员会的主席职位基本上按照党团规模大小的顺序来予以分配,并且由党团决定某位成员获得委员会主席的职位。2019年欧洲议会选举后,人民党党团获得了8个议会委员会主席职位,社会民主党党团获得了5个议会委员会主席职位,复兴欧洲党团获得了4个议会委员会主席职位,绿党党团获得了2个议会委员会主席职位,保守党党团获得了2个议会委员会主席职位,左翼联盟党团获得了1个议会委员会主席职位。主要党团获得重要职位的数量基本与其规模相当[10]。但是,由于欧洲议会主要党团对极右翼民粹政党实施了所谓的“防御措施”(cordon sanitaire),认同与民主党团未获得任何议会委员会主席职位。
针对委员会的特定议案,党团会任命报告起草人。各党团还通过设立影子报告起草人和党团协调人等职位,来增加党团对委员会程序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当某个党团针对特定议案获得报告起草人一职后,其他党团会任命影子报告起草人。影子报告起草人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报告起草人的工作,并向其党团其他成员通报审议/谈判的进展情况,向他们提出建议并起草修正案。而党团协调员的作用有些类似成员国议会中的“党鞭”,主要是确保党团的统一立场。在大多数党团中,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党团协调人。一旦一份报告分配给某个党团,往往是协调人在从党团成员中挑选报告起草人方面起决定性作用。协调人还旨在通过跟踪其成员的投票行为和出席情况,加强其党团的影响力。
议会委员会通过提供人力和结构资源,有助于加强欧洲议会在“普通立法程序”过程中相对于其他欧盟机构尤其是欧盟理事会的谈判地位。党团协调人、委员会主席和报告起草人等委员会中的关键角色不仅有助于委员会内部的凝聚力和一致性,而且在找到有效解决问题的办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大大增加了委员会的工作产出。
二、 欧洲议会委员会的权能和职责
根据欧洲议会的议事规则,各议会委员会拥有特定的权能和指责。比如欧洲议会“外交事务委员会”主要负责促进、执行和监督欧盟的外交政策,具体来看,其工作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CFSP)和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CSDP);第二,与其他欧盟机构和机关、联合国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以及议会间大会就其负责事项的关系;第三,监督欧盟对外行动署(EEAS);第四,通过全面合作和援助方案或国际协定,加强与第三国的政治关系;第五,入盟谈判的开始、监督和结束;第六,监督和贯彻欧洲睦邻政策;第七,有关第三国民主、法治、人权,包括少数群体权利和国际法原则的问题;第八,参与选举观察团,酌情与其他有关委员会和代表团合作[11]。
再如欧洲议会的“国际贸易委员会”主要负责建立、执行和监督欧盟共同商业政策及其对外经济关系的事项,其内容是:第一,与第三国和区域组织的金融、经济和贸易关系;第二,共同对外关税、贸易便利化及海关规定与管理的外部方面;第三,开放、监督、缔结和后续处理与第三国和区域组织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关系的双边、多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第四,国际法所涵盖领域的技术协调或标准化措施;第五,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问题论坛以及与促进联盟以外区域经济和商业一体化的组织的关系;第六,与世贸组织的关系,包括其议会层面。此外,国际贸易委员会就与第三国关系的经济和贸易方面与有关议会间代表团和特设代表团进行联络[12]。
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审议和通过起草的报告和意见草案,以履行议会的立法、预算和议程制定职责。议会委员会通过报告指导立法提案,向全体会议提出修正案,并任命一个谈判小组就欧盟立法与理事会进行谈判。他们还通过自己的动议报告,组织专家听证会,并仔细审查监督其他欧盟机构。具体来看,议会委员会的工作主要由两大部分内容组成,一是对欧盟委员会提交的立法提案作出回应,二是自行动议报告(Own-initiative Reports)。委员会自行动议报告共分为五种:立法动议报告(Legislative Initiative Reports)、策略报告(Strategic Reports)、非立法动议报告(Non-legislative Initiative Reports)、年度行动和监督报告(Annual Activity and Monitoring Reports)以及实施报告(Implementation)[13]。当议会收到正式的委员会或理事会提案时,议会根据委员会的权能和职责将提案转交相关的“负责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起草报告,议会还向其他某个或多个委员会征求意见。委员会也可以提出要求对某项提案发表意见,或建议另一个委员会发表意见。
在实践中,由于欧洲议会对各委员会权能和职责的规定极为模糊,在某些情况下会引起议会委员会之间的权限争议。比如就曾经发生过围绕食品安全提案的分配问题,当时的“环境、公共卫生和消费者政策委员会”与“农业和农村发展委员会”产生了争议。再如,当讨论媒体政策时,很難区分它属于文化、经济、工业还是法律事务。贸易议题也很难完全与外交政策和发展政策划清界限。争议问题有时能够通过委员会之间的协商得以解决,有时则需要“党团主席会议”或议长予以裁决[14]。议会委员会通常在布鲁塞尔开会,其工作得到秘书处的支持。大多数议会委员会的辩论是公开进行的,对公众和媒体开放。委员会成员还设法加强与欧盟公民的联系,会见来自成员国的访问团,并有专门时间在其所在选区工作,回答选民有关欧盟的问询或者为选民提供相应的帮助。
除了上文提到的各个议会委员会在规模上有所不同,各委员会在权能和声望上也存在差别。比如由于欧洲议会在欧盟对外关系领域的权能相对有限,议会的外交事务委员会权能也相应有所限制,但是该委员会却拥有多位有声望的、有影响力的议员。预算委员会在议会自1970年和1975年条约生效以来一直拥有实权的领域,历来备受瞩目,它必须适应议会预算权能的强化。随着“共同决策程序”引入欧盟的决策程序,欧洲议会参与立法的权能进一步增加,由此导致议会内部一部分承担立法任务的委员会的地位进一步得到强化,例如处理环境议题和交通议题的委员会。
《里斯本条约》生效后,“共同决策程序”更名为“普通立法程序”,且适用范围大大增加。负责不同政策领域的议会委员会处理的“普通立法程序”数量却大为不同。在第八届欧洲议会的前半期(2014—2016年),通过“普通立法程序”议案最多的是“国际贸易委员会”(14%),排在其后的是“公民自由、司法和内政事务委员会”(13%)、“经济与货币事务委员会”(13%)、“交通和旅游委员会”(11%)、“环境、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委员会”(10%)。这5个议会委员会通过的共同决策程序占欧洲议会总量的61%。分析具体的数据,可以发现:第一,国际贸易委员会尤其引人关注,该委员会在第六届欧洲议会期间仅处理了2个共同决策程序议案,而在第七届议会期间处理的议案却占总量的10%。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工作量逐渐增大,这是近年来欧洲议会内部最显著的特点。第二,传统上比较繁忙的议会委员会,如“经济与货币事务委员会”“内部市场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发展委员会”的工作量与前期相比保持稳定。第三,“交通和旅游委员会”处理的共同决策程序议案数量相比第七届议会期间上升了4%,而“环境、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处理的议案数量则下降了4%,这也是自1999年以来,“环境、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处理的共同决策程序议案数量首次不是最多。以上这些反映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立法行为的变化。主要原因在于欧盟委员会政策重点的变化,一方面,这与《里斯本条约》后共同决策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有关;另一方面,这也体现了欧盟对一系列挑战尤其是经济危机和难民危机的应对[15]。
在整个第八届欧洲议会(2014—2019年)中,议会各委员会通过的“普通立法程序”议案数量反映了近年来欧盟的优先政策领域:司法和内政、经济事务、环境。与前几届一样,普通立法程序下的绝大多数提案由议会20个常设委员会中的少数几个委员会处理:超过50%的提案由5个委员会处理;75%由八个委员会决定。排在前三位的议会委员会分别是“公民自由、正义和内政事务委员会”(47.13%)、“经济与货币事务委员会”(44.12%)和“环境、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委员会”(41.11%)[16]。
三、 欧洲议会委员会制度的影响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欧洲议会参与立法权的扩大促使欧洲议会委员会的影响日益增大。欧洲议会已经拥有了一个高度发达的委员会体系,成为一个“委员会导向的立法机构”(a committee-oriented legislature)[17]。欧洲议会的委员会制度具有重要影响:有利于提高欧洲议会的工作效率,有助于发挥专业化功能,促进议会形成共识,还为欧洲议会与欧盟政治体系中的其他机构互动提供了保证,推动欧洲一体化的发展。
1.提高欧洲议会的工作效率,影响欧洲议会的决策进程
欧洲议会的委员会制度有利于提高欧洲议会的工作效率,进而影响欧洲议会的决策进程。随着欧洲议会权能的日益增加,欧洲议会的工作量也大幅上涨,而诸多欧盟的立法程序都有时间的限制和要求。各委员会在欧洲议会寻求应对日益增加的立法工作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多数报告起草和政治辩论都在委员会阶段完成。一旦某一决议在委员会通过,那么它的支持者就能基本控制该决议在欧洲议会的进程,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很难会被议会其他政治过程加以改变。换句话说,委员会通过的报告很少会在全体会议上被推翻。比如,2018年7月10日,欧洲议会“外交事务委员会”通过了一份关于“中欧关系现状”的报告,最终欧洲议会全体会议于2018年9月12日投票通过,形成了最终的决议[18]。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议会委员会被称为欧洲议会的“过滤器”。通过发挥过滤器的作用,议会委员会促使欧洲议会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欧洲议会工作量的增加并未导致欧洲议会决策进程的放缓。
2.发挥专业化功能
欧洲议会的委员会制度有助于发挥专业化功能。在基于不同政策领域划分的议会委员会内部,委员会成员对特定问题的熟悉程度不断提高,在议会的工作过程中逐渐变得专业化和职业化,从而加强了非委员会成员对委员会工作的信心。委员会可以利用多种方式增强其专业化程度:第一,委员会秘书处在支持报告起草人或意见起草人执行任务方面非常重要。通过协助各欧洲议会议员和委员会,秘书处的行政官员们有助于提高欧洲议会的专业化能力。委员会工作人员不仅提供科学和技术资料,而且就“政治”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第二,越来越多的游说集团将欧洲议会视为利益代表的重要舞台,为相关议案提供各种专业化的信息。在欧洲议会议员看来,各种各样利益的代表能带来诸多益处:确保社会和经济行为体参与政策制定过程、提供政策制定所需的专业建议、保证欧盟政策能够反映公民的真正需求[19]。第三,委员会还通过组织听证会从多方面渠道获取信息。比如2021年4月14日,“交通和旅游委员会”(TRAN)举办了一次关于促进交通部门使用替代燃料的听证会。此次听证会为议员们提供了一个从该领域专家获得见解的机会[20]。
3.促进议会达成共识
欧洲议会的委员会制度有助于整个议会达成共识。在欧洲议会的具体施政过程中,议会委员会的内部汇集了各种利益,分歧和冲突在所难免。一方面,欧洲议会党团内部来自不同成员国的议员会对特定议题出现分歧;另一方面,欧洲议会各党团之间在委员会中的关系也较为复杂,围绕议案既冲突又合作。尽管在某些时刻,党团内部和不同党团之间的分歧和冲突可能非常明显,但是议会委员会中一直有很强的寻求共识的精神和文化。由于欧盟不同的决策程序要求不同数量的多数议员支持才能通过,尤其在需要“绝对多数”的程序下,即使是最大的党团也难以达到所需多数,在这种情况下,议会委员会成为欧洲议会达成共识的重要场所。各党团首先在内部寻求共识,然后在党团之间达成某种程度的一致。委员会主席和各党团的协调人在促进共识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4.与欧盟政治体系中的其他机构互动,推进欧洲一体化的发展
欧洲议会的委员会制度为议会与欧盟政治体系中的其他机构互动提供了保证,有助于推动欧洲一体化的发展。第一,欧洲议会的委员会与其他欧盟机构互动。与其他机构,特别是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不同,欧洲议会的委员会会议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其他机构的代表和公众开放。在讨论特定议案的委员会会议上,欧盟其他机构(包括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理事会)的代表常常出席。比如2021年6月3日,欧洲议会的“就业与社会事务委员会”(EMPL)与欧盟委员会执行副主席东布罗夫斯基(Valdis Dombrovskis)和就业与社会权利委员施密特(Nicolas Schmit)举行结构性对话。议员们审议了“欧盟适当最低工资”(adequate minimum wages in the European Union)报告草案的修正案,并讨论关于引入“欧洲社会保障号码”(European Social Security Number)的决议草案动议[21]。欧盟理事会秘书处的官员也会出席欧洲议会的委员会会议,为提交理事会的报告作记录。通过为各机构在立法过程中提供一个互动和交换意见的场所,欧洲议会有机会比其他机构更大程度地整合其他行动者的意见,特别是欧盟委员会的意见,从而有利于促进欧盟层面的决策过程。第二,欧洲议会的委员会与成员国议会相关委员会密切联系,构建跨国议会网络。比如,欧洲议会“外交事务委员会”(AFET)邀请欧盟各成员国议会议员出席2019年4月2日上午在布鲁塞尔舉行的为期半天的议会间委员会会议(ICM),会议讨论了三个主题:脱欧后的欧英关系、欧盟扩大的未来与欧洲睦邻政策[22]。欧洲议会和成员国议会的互动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增强欧盟的民主合法性,从议会层面推动欧洲一体化的发展。
总体来看,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欧洲议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强大的立法机构。为了有效地行使来之不易的立法职权,欧洲议会建立了广泛而有影响力的委员会制度。这一制度促使委员会的工作日益高度技术化、复杂化和专业化。欧洲议会的委员会在决定欧洲议会的政治方向上具有核心地位[23]。可以说,议会委员会已成为欧洲议会运作的一个关键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该机构的整个决策过程。欧洲议会及其委员会的运作环境与各成员国议会的委员会截然不同,主要区别在于缺乏一个直接对欧洲议会负责的欧洲政府,以及欧洲具有多层次治理体系的独特决策形式。在与其他欧盟机构(尤其是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的互动过程中,欧洲议会的委员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注釋:
[1]Shaun Bowler and David M. Farrell, “The Organizing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Committees,Specializa Specialization and Coordination”,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 25, No. 2, 1995, pp. 219-243.
[2]笔者欧洲议会(布鲁塞尔)采访,2009年11月。
[3]Richard Corbett, Francis Jacobs and Michael Shackleton,The European Parliament, 7th edition,John HarperPublishing 2007, p.126.135.
[4]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9th parliamentary term-January 2021,Rule 206,Rule 207.
[5]See the websit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https://www.europarl.europa.eu/committees/en/home,last accessed on 20 May 2021.
[6]See the websit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committees/en/aida/about,lastaccessed on 31 May 2021.
[7]See the websit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https://www.europarl.europa.eu/committees/en/beca/about,lastaccessed on 31 May 2021.
[8]See the websit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ht tps://www.europarl.europa.eu/committees/en/inge/about,lastlast accessed on 31 May 2021.
[9]See the websit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https://www.europarl.europa.eu/committees/en/anit/about,last accessed on 31 May 2021.
[10]See the websit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https://www.europarl.europa.eu/news/en/press-room/20190709IPR56669/parliament-s-committees-elect-chairs-and-vice-chairs, last accessed on 20th May 2021.
[11]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https://www.europarl.europa.eu/doceo/document/lastrules/ANN-06_EN.html?redirect,last accessed on 20th May 2021.
[12]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https://www.europarl.europa.eu/doceo/document/lastrules/ANN-06_EN.html?redirect,last accessed on 20th May 2021.
[13]EPP, Handbook for Members: EPP Group in theEuropean Parliament,Revised version,June 2009,pp.17-18.
[14]Richard Corbett,Francis Jacobs and Michael Shackleton,The European Parliament, 7th edition, John Harper Publishing 2007, p.135.
[15]European Parliament,Activity Report on the Ordinary Legislative Procedure: 4 July 2014-31 December 2016 (8th Parliamentary Term), pp.8-9.
[16]European Parliament,Activity Report:Developments and Trends of the Ordinary Legislative Procedure:1July 2014-1 July 2019 (8th Parliamentary Term), pp.1-2.
[17]Gaye Gungor,“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thethe European Parliament”, European University Institute(Florence) Max Weber Programme Working Paper, 2009/26.
[18]European Parliament resolution of 12 September 2018 on the state of EU-China relations, https://www.europarl.europa.eu/doceo/document/TA-8-2018-0343_EN.html, last accessed on 20 May 2021.
[19]European Parliament At a Glance,Public Consultation on the Transparency Register, May 2016.
[20]See the websit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https://www.europarl.europa.eu/committees/en/public-hearing-boosting-the-use-of-alter/product-details/20210406CHE08621,last accessed on 31 May 2021.
[21]See the websit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https://www.europarl.europa.eu/committees/en/empl-committee-meetings-on-3-and-7-june-/product-details/20210526CAN61073, last accessed on 5June 2021.
[22]See the websit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https://www.europarl.europa.eu/relnatparl/en/eu-uk-relations-after-brexit-the-future-/products-details/20210503CPU35732, last accessed on 31 May 2021.
[23]Julia De Clerck-Sachsse,“The New European ParParliament:All Change or Business as Usual? ”,Centre forfor European Policy Studies Special Report,August 2009,p.5.
(作者系中國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