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恶臭污染排放法规的进展

2021-09-22 02:04朱中杨颜玉玺金博强朱仁成李顺义
应用化工 2021年8期
关键词:臭气限值法规

朱中杨,颜玉玺,金博强,朱仁成,李顺义

(郑州大学 生态与环境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居民对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1-2]。恶臭污染作为一种感觉性公害,在气态污染物中占比很高[3-4]。2017年全国恶臭相关类投诉占所有环境问题的17.5%,2018年增加至22.0%,而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这一比例高达30.0%,受到人们广泛关注[5]。恶臭气体是指在非常低的浓度下能够刺激嗅觉器官并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挥发性物质[6]。恶臭气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通常不是由单一化学物质造成的,不同化学物质之间发生反应还会产生协同放大效应,显著增加恶臭物质的污染性和难降解性[7-8]。目前人类嗅觉能感知到的恶臭有4 000多种,但按其来源大体可分为三类:自然源、生活源和工业源[9-11]。我国目前现行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3—93)已实行近30年,污染物限值相对宽松,不足以对当前复杂的恶臭污染进行有效控制[12]。本文通过部分发达国家相关法律体系及限排标准进行系统介绍和分析,为以后我国恶臭相关法规体系的修订和完善,提高恶臭污染管理工作效率提供参考。

1 国外恶臭污染相关标准的发展

1.1 美国

美国空气污染治理工作起步较早,1955年联邦政府便颁布了《空气污染控制法》;1963年又颁布了《清洁空气法》,并于1990年出台该法相关修正案,以此为主体逐步发展成为一套完整和规范的污染气体控制法律体系。该体系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制度、气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公民诉讼制度[13]。恶臭污染在美国被作为区域问题看待,因此各州政府可以根据经济主要发展方向、气象和地理条件等,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法规[14],主要有以下两个形式:

(1)美国各州的工农业侧重发展方向不尽相同,因此大气环境中所含的恶臭物质也各有不同[15],分别设有不同的限值规定,例如康涅狄格州对硫化氢和甲硫醇排放标准作有专门的限值,而内布拉斯加州则对总还原硫作有限值规定等[16]。

(2)对于无组织源排放恶臭气体的限制标准,美国普遍采用八级分级制的臭气强度判定法[17]。根据现场臭气浓度,结合韦伯-费希纳公式将“浓度”这一物理量与居民的“心理感觉”联系起来,科学地判断出当地的恶臭强度(美国的臭气排放感官限值单位为“D/T”)[18];而有组织源排放限制标准中主要针对特定恶臭物质的浓度进行限制,加州政府在2019年对当地企业排出的几种恶臭物质做出限值规定,见表1[19-20]。

表1 加利福尼亚州恶臭物质有 组织源排放限值标准Table 1 California standards for organized source emission limits of malodorous substances

1.2 欧洲

为了控制恶臭污染,许多欧洲国家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其中英国、荷兰在此领域开展较早[21-22],以下对其分别介绍。

1.2.1 英国 20世纪70年代英国政府制定了作为环境基本法的《污染控制法》,并于1990年对其进行一系列修订,出台了更加详尽的《恶臭排放标准》[23]。2003年英国政府签署了“环境综合污染与控制条令(IPPC)”,据此颁布了《H4—恶臭管理导则》和《恶臭标准指导》[24-25],并以此作为处理相关恶臭污染的标准依据,其中恶臭气体排放基准见表2[26]。

表2 混合恶臭气体排放指示性基准Table 2 Indicative benchmarks for mixed odorous gas emissions

至今,英国关于恶臭物质限排的法律框架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文件,分管三类下属法律,以此来达到对于恶臭气体污染的有效控制,见图1[27]:

1.2.2 荷兰 荷兰国内畜牧业发达,大量的猪牛羊及其排泄物等散发的恶臭气味大大降低了牧场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质量,因此荷兰政府在1970年颁布了欧洲第一个国家层面上气味影响管理法规,要求根据畜牧场的产量决定厂区与住宅区的最小距离[28-29]。上世纪末,为更好地分类管控恶臭污染,荷兰重新出台了《荷兰排放指南》(NEG),恶臭气体阈值采用了欧盟标准EN 13725∶2003;2016年荷兰政府把NEG中标准限值部分和气体信息部分又进一步拓展为两部独立的法规:《环境相关活动行政规范》和《工业排放信息法令》。荷兰国内部分行业、设备的气体排放限值见表3[30]:

表3 荷兰国内部分行业、设备周边环境限值Table 3 Environmental limits of some industries and equipment in the Netherlands

1.3 日本

为控制恶臭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日本在上世纪60年代颁布了“宫城公害防治条例”,并于1972年正式颁布了第一部相关法律《恶臭防止法》[31-32]。这是世界上首部针对恶臭污染问题而制订的法律法规,规定了8种恶臭气体的排放标准[33-34]。该法规正式实施后,日本国内恶臭污染现象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工业臭气污染投诉事件大幅度减少。

工业化迅速发展和各行业的兴起,造成了恶臭污染的多样化。因此,日本在1995年重新修订了《恶臭防止法》,将原法规中的限排恶臭气体类别增加至22种见表4。并规定了恶臭气体的浓度和嗅强度指数两种测定指标[35]。日本采用六级臭气强度分级法(0~5级),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方向及人口分布情况在2.5,3.0,3.5选择某一臭气强度水平,即为地方区域恶臭环境标准[36-37]。基于上述两种基础气味控制机制,制定出了3种限制标准:厂区警戒线标准;烟囱排放口标准;厂区排水口标准,限制区域内的各类单位均受地方法律管制[38]。日本政府通过更新恶臭物质相关排放法律法规、修正臭气浓度和强度测定方法修正,新增都、道、府地方性法规,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恶臭控制体系[39]。

表4 1995年日本恶臭防止法 中受限的22种恶臭物质Table 4 22 Odor substances restricted in Japan’s Odor Prevention Act of 1995

2 国内恶臭污染控制相关法律发展

我国恶臭防治相关法规的制定起步较晚。1986年的天津市恶臭污染排放标准,是我国第1部恶臭污染相关控制标准。1993年颁布了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3—93)(其中所规定的各类区域的厂界恶臭浓度标准及测定方法见表5),这意味着我国的恶臭治理工作开始有法可依[40-41]。

表5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及臭气浓度测定方法Table 5 Odor pollutant boundary standard value and odorous gas concentration measurement method

该标准促进了恶臭污染的管理,适用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物质的单位厂区管理,属于“一刀切”模式[42]。经过了近三十年的发展,恶臭污染的来源更加复杂,如化工厂、造药行业等多种、各类源头相互交错,造成了污染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43]。频繁的投诉事件易导致社会不安定,仅依靠现行标准,已满足不了如今复杂的恶臭污染局势。经分析现行恶臭标准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

(1)现行的8种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太低,并且用统一的标准去应对各行各业所排放的不同污染物质并不合理[44]。

(2)排放限值分级分区设置已不适合当今的环境管理,且不同单位产生的恶臭污染千差万别,通过人的嗅觉感知到的恶臭通常不会因为居住区域不同而产生明显的变化[45-46]。

(3)标准中对于8种恶臭物质的监测方法始于20世纪90年代,对于当今复杂的污染成分显得过于落后,同时管理比较简单,无法实现对于不同企业识别其排放污染物的要求,缺乏针对排污企业自身责任的管理要求。

由此可见,我国恶臭污染形势严峻,加强对恶臭污染排放的控制,对旧法规进行完善修订迫在眉睫[47-48]。2017年原环保部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中提出“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恶臭控制”;2018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决定重新修订原GB 14553—93。

通过这次修订,标准限值改进幅度为30%~90%;取消了分级分区,改为所有地域执行同一个标准;另外使排放标准中所明确的对象更加清晰,标准适用范围从“所有向大气环境排放恶臭气体单位”拓宽为“所有建设项目中的环保设施设计及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单位”;将会采用更具现代化标准的监测方法,如苯乙烯的测定方法改为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584—2010)”,标志着我国对于恶臭污染方面的管理将步入一个更高的阶段[49]。与此同时,我国地方政府也逐渐认识到恶臭污染的严重性和“区域治理”的重要性[50],部分省市颁布了不同的限制标准法规,如山东省2018年发布了《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市2017年颁布了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2018年底天津市环保厅和省质监局于联合发布了《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国内外相关法律对比分析

表6列举了各地区的恶臭污染评价方法,通过对比可以发现,西方发达国家的恶臭控制相关法规着重于排污单位周边环境内的恶臭物质含量,排放单位的臭气浓度结合不同的大气扩散模型,从而得出恶臭环境浓度是否超标(排放标准多是控制在某一时间段内不超过某个限值);而我国的排放标准主要通过对源污染物浓度判定其是否违法超排(这些相关标准适用于任何时间段,从而管控的尺度也更加严格)。

表6 各地区恶臭污染评价方法Table 6 Evaluation methods of malodorous pollution in various regions

发达国家的相关法规中,区域管理是一大特色,各个地区制定不同的标准;我国恶臭管理工作相较于发达国家开展较晚,现行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了各省市中排污企业执行同样的限排标准,便于统一管理。但我们从国家到地方政府,都在努力完善相应法规,部分省市根据自身情况已经制定了不同的限制标准。

恶臭相关测定方面,美国、欧洲国家和澳大利亚更多选择使用动态嗅觉计测定法,该方法整体操作过程自动化高,所测得数据较稳定;我国和日本则使用三点比较式臭袋法,直接对源排放处的气体进行测定评价,方法所得数据精确度高。由表6可知,英国的环境恶臭限值和我国的源排放限值均严于美国。

4 对于我国恶臭污染管理体系修改的建议

我国目前正在积极完善恶臭相关法律法规,2018年发布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函,较之前修订了部分内容。基于上述分析对我国恶臭排放标准修订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更完善的恶臭物质限排标准体系

我国目前仅有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来遏制臭气排放,可根据我国目前的大气环境污染特征,建立一系列具有我国特色的恶臭物质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监测和处理方法标准等。同时加快相应检测方法的更新,上世纪从日本引进的“三点比较式臭袋法”检测恶臭气体污染,根据嗅辩人员嗅觉阈值判定臭气强度,结果会因人而异,有时会产生较大的偏差,因此需要开发出新型的检测方法,利用标准仪器代替工作人员来减少结果误差;利用大数据技术,调查恶臭气体排放重点监控单位,以此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

(2)实现“因地制宜”管理

不同于英国,日本等小面积国家,我国尽管取消了恶臭排放分级管理,改用国家各地区统一标准,但各省地区的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方向差别较大,建议在实行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地方政府根据当地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国家标准中已做出规定的污染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标的地方污染物限排标准。

(3)加强基层管理

现如今大多数民众也只是对恶臭污染有比较简单的认识,这是国家推广相应管控措施的一大阻碍。应加强基层群众在恶臭污染防治方面的参与度,适度公开透明一部分恶臭相关的国家统计数据,以此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加强县市级恶臭监测和管控的投入,社区积极宣传等,构建群众监督、举报系统。与此同时,可将企业恶臭污染控制与所属社区规划联系在一起,强化恶臭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真正做到“责任到人”,将污染在源头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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