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我国涉外海洋法治人才培养的战略选择

2021-09-17 12:03刘洋白燕云姜义颖
中国水产 2021年8期
关键词:海洋法法学海事

文/刘洋 白燕云 姜义颖

作者单位:1.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 2.大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建设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打造可持续海洋生态环境,深度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我国海洋治理虽然已经开始走向“全球化”,但目前涉外海洋法治人才数量和质量都与全球海洋治理的需求不匹配。本文基于增强中国在全球海洋治理中话语权和主导性的前提,剖析新时代我国涉外海洋法治人才培养的机遇与挑战,提出涉外海洋法治人才培养的创新路径,对我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和推动海洋强国发展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问题事关国家根本利益。从我国未来发展全局看,海洋对保障国家安全、缓解资源和环境的瓶颈制约、拓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空间,将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海洋事业发展,“海洋强国战略”加快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蓝色伙伴关系”积极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度践行,中国与世界各国在海洋领域的联系日益紧密,在此过程中需要一支强大的海洋人才队伍作保障,更需要一批专业的海洋法治人才作支撑。

一、新时代下涉外海洋法治人才培养的战略意义

在当今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下,培养涉外海事法律人才面临机遇与挑战。积极抓住机遇,勇于应对挑战,充分发挥涉外海洋法律人才智力作用,对推动海洋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一)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现实需要

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倡议;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对外法治。”涉外法律人才匮乏,国际海洋法研究稀少,海洋治理能力薄弱,无法满足海洋事业发展需要,更不能有效支撑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这一理念。因此,需加快构建涉外海洋法律体系,强化国际海洋法研究和应用,提高涉外海洋工作法制化水平,培养具备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海洋法律的高端人才,为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

(二)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目标要求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战略。建设海洋强国需要具有保护海洋、治理海洋、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多维度的综合竞争力,而健全的涉外海事法律是这种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完善的海洋法律法规、强大的海洋执法能力、成熟的涉外海洋法律人才队伍是其重要支撑。因此,要实现海洋强国建设目标,需要发展壮大涉外海洋法律人才队伍,建立涉外海洋法律高端人才库。

(三)推进国际法新文科建设的需要

全球海洋事务发展为国际海洋法和国内海洋法融合发展提供了重要空间,进而推动我国国际法学科体系建设在立足于中国海洋发展基础上,逐步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关注中国和国际海洋面临的重大国际法问题,更加关注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和涉外海洋法制建设中面临的困难,关注海洋技术革命对世界海洋发展和国际海洋治理体系的深刻影响。这种学科发展和视角转变也需要培养出一批理解党和国家海洋方针政策、了解我国海洋发展现状、掌握全球海洋愿景、熟知国际海洋规则、掌握国际海洋谈判的涉外法律专业人才。

二、新时代下涉外海洋法治人才培养的机遇与挑战

(一)新时代下涉外海洋法治人才培养的机遇

1.海洋治理全球化提供新机会

全球海洋治理正经历着新规则重构的变革,实现全球海洋治理法治化,寻求共同利益的最大化是当前国际海洋法律体系发展的重要目标。这为我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提供了重要机遇,我国可以更好利用国际海洋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海洋权益。同时,全球海洋治理也加快了我国涉外海洋法律完善,有利于我国充分利用国际海洋法律资源,促进涉外海洋法律人才交流与合作,推进涉外海洋法治人才的培养,形成涉外海洋高端人才集群,打造涉外海洋法律人才梯队,为我国海洋事业对外发展保驾护航。

2.中国的国际影响力提供新空间

随着我国对全球的贡献不断提高,国际影响力日益提升,我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逐渐得到国际肯定。中国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赢得了世界各国支持和广泛参与;“构建蓝色伙伴关系”倡议符合国际海洋可持续发展趋势;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理念为全球海洋治理提供了新的向度与范式,推动了新一轮国际合作。加深海洋治理合作需要提出契合国际法治和中国实际的建设方案,需要熟知国际和中国海洋法,最大程度上增进全球海洋治理平等互信,这些对涉外海洋法治人才提出了新的需求和更高的要求,也为培养涉外海洋法治人才培养提供了新空间。

(二)新时代下涉外海洋法治人才培养的挑战

1.国际海洋法等海洋法律学科受重视程度不高

目前,国际海洋法的重要性尚未得到充分展现,在整个法律学科体系中的地位相对较低,这导致懂海洋治理、精通海洋法,能熟练运用国际海洋法和国内海洋法处理国与国之间海事纠纷,并能熟练运用外语沟通的跨学科专业人才比较紧缺。同时,在整个涉外海洋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脱离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实践、压缩国际海洋法课程、忽视跨学科整合等问题,降低了涉外海洋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难以发挥人才的凝聚作用,学科地位亟待提升。

2.涉外海洋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发展滞后

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一些涉海高校才开始探索多种形式的海洋法律人才培养。与早在18世纪就开始研究海洋法、培养人才的西方海洋强国相比,我国涉海高校对海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相对落后,创新不足,海洋法律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与海洋事务发展错位,实践教学难以适应海洋治理发展需求。

2011年,教育部提出了“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的目标。部分高校法学专业尝试“特色发展、错位竞争”战略,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进行了探索,但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需求。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开设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实验班,旨在培养该专业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国际化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华东政法大学的华政国际法学院—高端涉外法律学院,致力于打造国家法学教育的重要堡垒和高端基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急需,服务社会各方智力需求。辽宁省有涉海高校有4所,涉海科研院1所,但除大连海事大学和大连海洋大学外,其他院校和科研院所专业设置主要侧重航海技术、海洋技术、水产养殖技术等海洋科技方面,既无海洋法方向的专业课程设置,更未形成专门的海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对于法学门类下的海洋法、国际法、海商法等与海洋相关的专业,国内只有中国海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等几所涉海大学开展了专业课全英语和双语教学,以期培育学生成为精通外语和法律的国际型复合型海商法律人才,一些普通涉海院校相关海洋法专业并没有开展专业课全英语和双语教学。

以上局面造成了懂海洋治理、精通海洋法,能熟练运用国际法和国内法处理国与国之间海事纠纷,并且能熟练运用外语沟通的涉外海洋法治人才相当紧缺。因此,涉外高端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仍不完善,各大高校尚未形成统一的、可以全国推广的涉外高端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也未形成统一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标准。

3.涉外海洋法律研究不足

目前,我国对海洋法律研究仍未形成规模,对培养涉外海洋法律人才的深入探讨更是空白。国内法学科学期刊对接收和发表国际法类文章重视度不高。据北大法宝数据库统计,2020年35家法学核心期刊年度总发文量为3301篇,涉及民商法学、诉讼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理论法学、经济法学、司法制度、国际法学、宪法学等12个学科,并没有将海洋法单独设为专门学科,且国际法学的发表篇数所占比例也较低(见图1)。

图1 2020年35家法学核心期刊学科整体分布情况

4.国际海洋事务应对能力较弱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商事往来越来越频繁,法院审理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也呈飞跃式增长。但是,目前我国律师队伍中,涉外海事法律人才仍缺乏处理涉外海事法律事务的经验,很难单独处理国际海事法律事务,有能力办理涉外海事争端业务的律师更是寥寥无几。

四、新时代下涉外海洋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选择

如何培养适应国家需要的高层次涉外海洋法律人才是新时期赋予法学教育的重要使命。涉外海洋法治人才培养必须进行整体性的布局和设计,并且要对教学方式和方法进行合理改进,在扩大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同时更加注重质量保障和能力提升。

(一)完善海洋法学学科体系,构建国际海洋法学科体系

加快提升国际海洋法学科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将国际法学升格为法学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在涉海高校开设国际海洋法学专业,设立专门海洋法律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由此可从根本上改变国际海洋法学科长期以来弱化的现状,提升国际海洋法学科地位,构建符合海洋法特点的学科和专业体系,为涉外法治人才提供坚实的学科支撑。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明确对法律人才培养标准和课程设置要求,学科体系在满足这些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改革;进一步细化法学专业基础课程,增设海洋通识教育和海洋法,涉外海洋法学教材要根据国际海洋法律实践及最新海洋法律案例进行编写,不仅要体现中国特色而且要具备国际海洋法专业性,确保学生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掌握海洋法领域的专业知识。

学术刊物要适量增加海洋法相关文章数量,提高文章标准,通过传播最新海洋学术信息(宣传性)和发表具有学术价值(排他性)的新研究成果,加深人们对海洋法认识,增强年轻人对涉外海洋法治相关行业兴趣,提升涉外海洋法治人才技能;规划一些前沿的、原创的、战略性的重要海洋法课题,推动涉外海洋法研究领域的拓展和海洋法学科的建设;开展优秀作者主题征文的活动,培育涉外海洋法学新学者,壮大海洋法学研究团队。

(二)创新国内涉外海洋法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为适应新时代下海洋治理全球化格局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需要创新涉外海事法律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建立教学团队、课程体系、教育方法、教材编写和涉外海事法律实务新体系。

涉海高校应围绕涉外海洋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对现行培养模式进行革新,建设模块化、多学科交叉的涉外海洋法律模式。在课程设置和教学方面,根据涉外海商法理论的课程结构和学科设置,编制涉外海商法核心教材,突破“三国法”的传统内容,建立立体化的课程和教材体系。在课程体系设计上,要加强海洋法与其他学科间的有机融合,如海洋法与环境保护、海洋法与国际政治。重视法律实践能力培养,通过国际课程培训提高学生涉外法律文献检索能力、文献撰写能力、法律谈判和法庭辩论技能,鼓励学生参加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等。

加强海洋相关专业学生外语能力培育,增加外语课程量,提高学生外语尤其是海洋法专业术语的听说读写训练课时,对涉外海洋法专业进行双语教学。部分高校应选择一定数量具有涉外工作经验,特别是在国际组织中工作从业人员或外国专家作为专业教师,对第二外语提出相应的教学要求,注重培养一批精通其他语言的“双语”涉外法律人才。

(三)加强与国外高校交流,形成国内外联合培养机制

政府要加快拓宽国内高校与世界高水准法学高校和国际组织间合作交流渠道,开展多层次交流与沟通、交换师资力量、派遣交换生、互通课程等实质性合作。海事部门要将推荐高校海洋法律人才到国际组织服务与涉外海洋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教育有机结合,扩大被推荐人的范围和渠道,对在职者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保障。加大组织联合专业人员招聘考试频次,壮大青年人才后备基础;建立奖励机制,鼓励高素质涉外海洋法律人才、港澳特区涉外海洋法律人才投身组织。

涉海法学高校应探索构建联盟式中外合作培养机制,实现海外交流深度化和定向化。加快与国外一流法学院建立常规化学生交流模式,择优选择若干所国外海洋法治建设完善的法学院建立伙伴关系,以双边合作为基础,逐步形成多边学分互认、多边联合培养的跨国跨学院联盟式学生培养模式。

(四)增强涉外海洋法治实践教学

涉海高校应更加注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要按照国际组织职员选拔标准培养学生,把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强化国际海洋法律实务教学,提高人才培养的方向性、针对性和国际竞争力。大连海洋大学实施指导教师和实践导师双管制,注重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法律政策研究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并在原有合作基础上,与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陆续在沿海各大港口设立的派出法庭、海洋局、各级政府等,开展涉外海洋法律人才培养全面合作,创新培养真正适合实践需要的涉外海洋法律人才。

高校应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探索综合培养模式,模仿海洋法律实务部门日常工作进行学习。建立虚拟环境,进行案例模拟,让学生扮演不同角色,通过进行专业流程实践演练,让学生熟悉掌握实务操作技能和方法,将涉外海洋法律知识与国际海洋法律实践进行有效衔接,提高学生涉外海洋法律事务的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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