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秋萍
[摘 要]政府会计制度自2019年1月1日实施以来,给高校财务工作和会计人员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经历一年多的实践,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现已趋于稳定。文章旨在分析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对高校受托代理业务会计核算的影响,并就实务中的受托代理业务的账务处理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政府会计制度;高校会计核算;受托代理业务
[DOI]10.13939/j.cnki.zgsc.2021.27.162
1 引言
政府会计制度自2019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高校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校会计核算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全面、清晰反映单位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从而实现“双基础”“双功能”和“双报告”。
政府会计制度对高校会计核算的新要求导致会计核算模式和核算范围都不同于以往,工作量加大给高校财务工作和会计人员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核算软件不够成熟,系统期初设置不够完善导致部分特殊业务无法依靠软件自动生成预算分录,经历一年多的实践,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现已趋于稳定。对受托代理业务来说,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不属于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因此不需要进行预算会计核算,为了更好的区分高校的自有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业务科目应与其他科目区别开来,封闭使用,会计核算中需保持“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的恒等关系。
2 受托代理业务会计核算范围及期初设置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中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单位接收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等的成本、单位管理的罚没物资;受托代理负债核算单位接受委托取得受托代理资产时形成的负债。[1]
高校经济业务中,常见的受托代理业务有:党费、团费、学会(协会)会费、个人维修基金等。根据《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在新旧制度转换时,若受托代理资产为非货币资金,则相应转入“受托代理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物品”科目;若转换时存在受托代理业务借款,则应转入“受托代理资产——借款”科目;若受托代理资产为货币资金,为准确反映单位受托代理的货币资金,需在“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下分别设置受托代理明细科目,分别转入“库存现金——受托代理资产”和“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科目。经过转换后,受托代理资产的科目余额应等于受托代理负债的科目余额。同时,为确保后期核算中受托代理业务科目自成一体,应对受托代理科目和项目设置为受托代理类型,将其封闭使用,不与其他科目混用,这样才能保证后期每笔业务“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
3 受托代理业务账务处理
常见业务的账务处理举例中,对受托代理业务从物资及资金的收取和支付,用受托代理资金支付借款、购买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这里不再赘述。针对已有的受托代理业务核算内容,结合实务中碰到的问题,笔者将从受托代理银行账户的设置及账务处理、受托代理业务发放应税劳务两个方面进行补充。
3.1 受托代理银行账户设置及账务处理
在实务工作中,高校一般都会有多个银行账户,凡是有可能发生受托代理项目收支的银行科目,都应设置与其相关的受托代理明细科目,[3]由于某些特殊的受托代理业务(如党费)要求单独核算,需要设置专用的银行账户和银行科目,而有些不同性质的业务(如受托代理业务和其他性质业务)有可能在同一个银行账户中核算,鉴于此,以下将分别介绍两种不同模式的受托代理业务的账务处理。
3.1.1 单独设置专用的受托代理银行账户
在受托代理业务中,某些业务(如党费)由于管理的特殊性,款项收付均需通过党费专用银行账户核算,这种情况的账务处理相对简单,具体如下:
收到受托代理银行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支付款项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贷记“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
3.1.2 若有些单位由于银行账户有限,无法单独设置专用的受托代理银行账户,存在不同性质的业务共用一个银行账户的情况
假设某单位只有A、B两个银行账户,其中,A账户为基本户,B账户用于核算受托代理和部分其他业务,那么B账户下应设置“银行存款B——受托代理资产”和“银行存款B——非受托代理资产”两个明细科目。
(1)收到款项。
若通过B账户收到受托代理银行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B——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
若通过B账户收到款项,但暂不确定是否为受托代理资产时,借记“银行存款B——非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其他应付款——暂存类”;待確认为受托代理资产时,借记“银行存款B——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暂存类”,贷记“银行存款B——非受托代理资产”。
若通过A账户收到款项,但暂不确定款项性质,借记“银行存款A”,贷记“其他应付款——暂存类”;待确认为受托代理资产时,从A账户转至B账户借记“银行存款B——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暂存类”,贷记“银行存款A”。
若通过A账户收到受托代理银行存款时,为了确保“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在收到该款项时,同时将其从A账户转出至B账户。借记“银行存款A ”,贷记“银行存款A”,同时,借记“银行存款B——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
(2)支付受托代理款项。
若从B账户支付款项,借记“受托代理负债”,贷记“银行存款B——受托代理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