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工会使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思考

2021-09-13 11:18赖莎张露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27期
关键词:完善措施

赖莎 张露

摘 要:《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自启用以来,发挥着“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的财政作用,是行政事业单位对财务工作进行审核的重要凭证。但就现状而言,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专用收据时,很多方面并不规范,有很多问题需要注意。本文对行政单位对专用收据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几点完善措施,以期望工会工作及其他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与开展。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27.041

2018年,为推进专用收据电子化管理改革,使工会经费收入和专用收据的监管效率及水平全面提高,新版《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机打票)在各级工会得以正式启用,全面取消使用手工票据,全总财务部推行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软件”已在各级工会广泛应用,推动了专用收据的信息化管理,提高了专用收据的准确性和效率。

1 《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意义和作用

新版《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自启用以来,发挥着“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的财政作用,解决了过去《工会经费拨交款专用收据》用途单一的问题,能够为《工会会计制度》所确认的5项工会经费收入来源开具合法有效的财政收据,使得工会会计工作更为规范,财务管理更为合理,审计基础更为强化。同时,有效确认收入,能堵住工会收入管理易产生的漏洞,防止截留经费、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规行为。全总财务部推行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软件”已在各级工会广泛应用,推动了专用收据的信息化管理,提高了专用收据的准确性和效率。

2 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专用收据时应注意的问题

(1)拨缴经费收入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时,应按单位行政实际拨付金额全额。根据工会会计制度和现行的工会分成体制,各级工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按实际划分经费进行核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按全额开具,收据内容填写应按“XX年X月拨缴经费(含应付上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工会在向上级工会上解经费时,上级工会不应再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这是因为工会系统的上、下级工会之间依法建立了经费上缴下拨的预算管理关系。

(2)“会费收入”和“拨缴经费收入”应分别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实际工作中,单位行政财务统一代扣会费的部分单位工会,也会把拨缴的经费一起拨付给工会,这时也应当分别开具收据,因为会费收入缴款主体是“XX单位工会会员”,即行政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他们是按《中国工会章程》向工会缴纳的会费,单位行政不承担这部分费用,不以《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作为支出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工会可以在公示栏公开专用收据。而拨缴经费收入属于单位行政的成本,根据工会法,单位行政定期向工会拨缴经费,按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2%,单位行政可以在税前依据《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列支。

(3)“上级补助收入”不应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上级补助收入是行政事业单位工会从上级工会取得的非财政性收入,用以补助正常业务资金,实际上是工会经费内部流转行为,属于“调剂收入”,上级工会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会收缴工会经费收入时,无需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上级工会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会划拨补助款时,行政事业单位也无需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4)“行政补助收入”可以按单位行政划拨的全额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工会经费的合法收入来源包括了政府和单位行政对工会的补助,《工会会计制度》也明确了应把行政补助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的一项合法收入加以规定,并且单独设置了会计科目——“行政补助收入”进行核算。当工会经费不足时,行政按照自愿原则给予工会补助,工会入账时计入“行政补助收入”,同样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5)“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开票要注意区分性质。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工会将工会资产参与投资入股,与被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接收利润分配,从股票销售业务以外的股权转让收入或被投资方收取的税后股份红利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类投资人可以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属于财政票据);但是,如果行政事业单位工会与被投资单位或附属单位非出资和被投资的关系,是资产租赁行为,因为只是约定按一定额度收取对方税前的固定收益,此时应该开具税务发票,而不应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工会收取房屋租金或者其他经营服务性收入时,则应当开具税务票据;但是,获得例如银行存款利息、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等“其他收入”时,可以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6)行政事业单位工会一般不产生社会捐赠行为,不能使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开具“捐赠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对依法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且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以申请认定税前扣除资格: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是縣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三是单独核算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因此,在目前相关政策下,只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地方工会才有可能具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条件,行政事业单位工会作为基层工会是不具备条件的,即行政事业单位工会在单位内部可以开展定向募捐活动,但是不允许面向社会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公益性捐赠。当然,各级地方工会向财政和税务部门申请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应该向财政部门申领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也不能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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