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0日,81岁的郎某在某卫生院因“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前列腺炎、胸膜炎”收治入院。郎某预交了住院费后,卫生院开始组织治疗。2020年6月13日,郎某向卫生院要求回家拿东西,但拒绝在请假条上签字,卫生院未同意其要求。当日22时左右,郎某私自离开卫生院。第二天,医生查房时发现郎某未在病房,去向不明,遂与郎某家属联系并告知情况。经多方查找,发现郎某在重庆市丰都县某镇的家中自缢身亡。郎某的5名子女认为卫生院未尽到监管职责,将卫生院诉至法院。
重庆三中院审理后认为,郎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家中自杀,完全是其自身主动追求的后果,其行为的后果应当自负其责,与他人无关。此外,关于卫生院是否尽到监管职责的问题。首先,卫生院只是一家普通医院并非精神卫生中心等管控较为严格的特殊医院,该院对于住院病人只存在适度的看护责任,而非应达到“监管”如此之高的程度。其次,郎某在被拒绝请假后私自跑回家中,违反了医院的管理规定。最后,郎某回到家自杀是故意行為,而非意外受到伤害。家属主张的护理合同关系也未有特别约定,主张按照护理合同关系要求卫生院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
最终,重庆三中院判决,驳回郎某子女的诉讼请求。
(摘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