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阳,娄成武
(1.云南大学 民族政治研究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云南 昆明650091;2.东北大学 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110819)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从五个维度对乡村振兴总要求作出安排,这说明乡村振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要任务。如果说脱贫攻坚是一场必须要完成的以“消除绝对贫困”为主要任务的战役,那么乡村振兴则是以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为目标的长远战略[1](p7-20)。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只有从容有效地应对乡村振兴中的各种问题,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才能指日可待,而谁来振兴乡村则是摆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面前的诸多问题之一。
坦白地讲,从人口结构出发,乡村振兴应当主要依靠青壮年群体,因为“乡村要振兴,人才是关键,青年是重点”[2](p42-47);从人员素质出发,乡村振兴应当形成一支知识结构合理、覆盖领域广阔、资源相对丰富的人才队伍,因为乡村振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及社会等诸多领域,需要“重配乡村利益、重塑乡村文化、重构乡村治理”[3](p116-126),这对人才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从人性情感出发,乡村振兴应当主要依靠具有乡愁情结、热爱家乡、乐于奉献家乡的人员,因为“乡愁是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纽带”[4](p109-116),如果乡愁内生价值在个体与社会中实现了恒常统一,将推动乡村走向全面振兴。但遗憾的是,当前中国大多数乡村囿于城乡二元体制的深远影响,“空心化”现象较为严重,人口结构以留守老人和妇女居多,难以拥有这样一支人才队伍支撑乡村振兴,乡村振兴主体存在缺位问题,既缺乏知识结构合理、资源相对丰富的人员,也缺乏应当积极承担乡村振兴责任的青壮年劳动力。
当前关于解决乡村振兴主体缺位问题的主要观点为利用“城归”人口补位乡村振兴主体。不可否认,利用“城归”人口补位乡村振兴主体是解决乡村振兴主体缺位问题的重要路径之一,而单方面寄希望于依靠此路径解决乡村振兴主体缺位问题并非最佳选择。究其原因,“城归”人口补位路径具有利弊,需要全面、客观、辩证地看待,它在释放人口红利的同时也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基于此,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回应乡村振兴主体回归问题,以提出乡村振兴主体缺位问题为基础,介绍及反思“城归”人口补位路径的利弊,继而针对“城归”人口补位路径的不足,以数字乡村建设为背景,立足浙江A县“乡村钉钉”个案,从乡村智治的场域转换视角论述利用流动人口解决乡村振兴主体缺位问题的流动治理路径,并且辨析流动治理路径与“城归”人口补位路径之间的关系,以期更为系统、全面、客观地认识两种不同路径,为有效解决乡村振兴主体缺位问题提供理论支撑。
“城归”属于人口学概念,是近年来描述劳动力从城市向农村流动的一个热词,存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内涵[5](p58-67)。狭义的“城归”人口仅指原本拥有农业户籍,离开农村进入城市,经过一段时期的城市就业和生活,又决定返回农村创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工;广义的“城归”人口除了返乡农民工,还包括其他从农村走出去又回到农村的人员,如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城镇工作的产业工人、技术人员等[6]。本文采用广义的“城归”人口概念,认为凡是从农村进入城市又回到农村的人员均属于“城归”人口。“城归”人口的特征主要为经历了生活工作地域的转换,在生活工作地域方面呈现出农村—城市—农村的演变发展轨迹,且从城市返回农村后以生活工作在农村地区为主。强调从城市返回农村后以生活工作在农村地区为主的原因是存在部分人口在城乡之间流动的情形,而此部分人口中有的已经在城市安家,长期生活居住在城市,但户籍依然保留在农村,只有在户籍所在地需要处理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事务时,他们才会返回家乡,参与村庄事务治理,其余时间以生活居住在城市为主。此类人群显然不符合对“城归”人口的界定,需要将此部分人口从“城归”人口中分离,他们更多具有流动人口特征,属于农村流动人口范畴。
早在21世纪初,谢秋运[7](p41-43)、林修果[8](p23-28)等就从乡村政治精英视角探讨了“城归”现象,认为“城归”精英治理实践中累积起来的治理经验,客观上有利于加快原有乡村治理模式向法理型治理模式转型,故而提出将之逐步纳入规范化、法理型治理轨道,认为其是乡村政治民主化努力的一条可取之路。这是较早关注到“城归”现象的研究成果,且研究表明“城归”人口有助于推动乡村治理模式转型及乡村政治民主化进程。虽然关于“城归”现象的探讨可追溯到21世纪初,但此现象未能获得学界长久且持续的关注,使用“城归”概念的研究成果存在“空窗期”。从谢秋运和林修果对“城归”现象展开研究后直至2015年左右,“城归”概念才再次被学者们广泛使用,其间使用最多的概念为“返乡农民工”。虽然“返乡农民工”与“城归”人口具有交叉性,但两者之间并非为对等关系,因此,不能直接将使用“返乡农民工”的研究成果等同于“城归”人口的研究成果。
近期有关“城归”人口的研究成果中,雷洪等从主体特征、形成机理与生成逻辑方面对“城归”现象作出解释,认为“城归”一族并非外出农民工的简单返乡,主要是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双重推动的结果,他们不仅是现代信息与多元主体的承载者,“科技兴农”和“智力下乡”的践行者,而且是城乡文化的融合者,且将此归因为我国乡土社会自我调节的必然结果,必将带动中国农村乡土社会新一轮的变革[9](p58-62)。徐晓林、林亦平、刘祖云、唐丽桂等均将“城归”人口与乡村振兴结合,普遍认为乡村振兴存在主体缺位问题,而“城归”人口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支点,是乡村人力资本的重要内容,应当高度重视“城归”现象。
以利用“城归”人口助力乡村振兴共识为基础,徐晓林等提出“使返迁农民得到充分的发展机会,通过多种途径补齐乡村人才短板”[10](p88-94)。林亦平等研究了“城归”人口在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中进行补位的可能性与现实性,探究了其在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发力”机制,确立其补位的有效途径,力争使“城归”人口回得了乡、站得住脚、迈得开步[11](p91-97)。刘祖云等从新现象、新群体、新解释维度提出了新的阐释,他们认为作为一种新现象,“城归”是人口及人力资本从城市向乡村回流,具有逆城市化特征,聚集了乡村的人气,冲淡了“三留守”“空心化”与老龄化的乡村衰败景象,在乡村的“归雁经济”中成为“领头雁”;作为一个新群体,“城归”对中国乡村问题具有深切的社会知觉,对于乡村建设具有积极的参与意愿,对于乡村振兴具有一定的行动力与领导力;作为一种新解释,“城归”的产生是中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进入中后期时,社会机体在自我调节中所产生的“向心与离心”的变化,“城归”的壮大是由于国家战略、中央顶层制度设计形成了新的城乡间的“推拉力量”,“城归”这一现象也是基于社会对现代性反思而产生的乡村“反磁力吸引”的作用[12](p43-52)。唐丽桂主要从如何留住“城归”人口出发展开研究,主张实现“城归”向“新村民”角色的转换,提倡从外部环境和人才内部机制建设两个维度出发构建乡村人才回流机制[13](p117-122)。
利用“城归”人口助力乡村振兴是补位乡村振兴主体的重要路径。当前强调充分发挥“城归”人口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使“城归”人口成为新村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城归”人口可能携带较为丰富的经济资源。研究表明,“种地没出路”(关键原因在于人多地少)[14](p43-51),“城归”人口从农村走入城市,在城市务工生活,经济收入水平高于原生活的农村,这也是“城归”人口选择走出农村到城市务工生活的主要动力,而在城市获得相对高的经济收入则为“城归”人口积累了经济资源,他们的家庭富裕程度普遍优越于长期生活工作在农村的普通家庭,在经济上的支配权更为宽泛,重新回归农村,可能带动“归雁经济”发展。二是“城归”人口可能拥有更多见识与经验。“城归”人口从农村走进城市后,不仅保留了在农村地区的见闻,也进一步增添了在城市地区的见闻,相较于长时期生活工作在农村的人员,他们可能拥有更多见识与经验,将城市的治理经验带到农村,实现乡村治理方式创新,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三是“城归”人口对于乡村振兴拥有独特的情感,参与意愿较强。“城归”人口出生和成长于农村,相较于外部人员,对于自己出生和成长的家乡拥有特殊感情,更愿意投入到家乡发展中,见证家乡变化,如若可以将家乡发展与个人利益相结合,此类人员更愿意留在家乡工作生活,而非选择外出漂泊。从乡村振兴角度看,“城归”人口可以给乡村振兴带来经济资源,增强乡村振兴主体素质,且参与乡村振兴主观意愿性强,因此,“城归”人口在乡村振兴过程中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是乡村振兴主体的重要力量,这便是提倡“城归”人口补位路径的主要依据。
与此同时,“城归”人口补位路径也存在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从乡村振兴主体范畴看,采用“城归”人口概念遗漏了乡村振兴可依靠的主体,尤其是从农村走出去已经在城市安家定居的户籍未变动的“新乡贤”,他们再次从城市返回农村的概率小,但他们与“城归”人员具有相似之处,对家乡依然具有情感,有意愿帮助家乡发展,且从资源和素质方面来看,此类人员不一定弱于“城归”人口;二是从“城归”人口回归要素看,“城归”人口回归农村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具有耗时性较强的特征,只有产业下乡、创业创收等配套举措日渐完善,妥善解决好“城归”人口工作与收入问题,保障“城归”人口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城归”现象才可能大规模、大范围出现,但产业下乡、创业创收等配套举措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短期内单方面寄希望于利用“城归”人口补位乡村振兴主体缺乏现实可行性。虽然“城归”人口补位路径具有局限性,但并不影响国家利用“城归”人口解决乡村振兴主体缺位问题,因为随着乡村事务复杂性的增加,解决乡村振兴中公共事务往往需要“多管齐下”,而“城归”人口补位路径必然是解决乡村振兴主体缺位问题的路径之一,不过不应成为有且仅有的路径。
为推动数字乡村建设,国家制定了《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该《纲要》从现状与形势、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等方面对数字乡村建设作出了统筹安排,“推进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被纳入《纲要》重点任务中,其中包含“推动‘互联网+社区’向农村延伸,提高村级综合服务信息化水平,大力推动乡村建设和规划管理信息化”等内容,这便为乡村智治中治理场域的转换提供了政策支持,而乡村智治中治理场域转换释放的技术红利又为解决乡村振兴主体缺位问题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智治”即“智慧治理”,强调治理主体对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15],乡村智治主要指治理主体在处理乡村事务中广泛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充分实现信息技术与乡村公共事务的有机结合。
1.乡村智治中流动治理的提出。治理场域主要指社会多元行动主体为了处理公共事务而建构的、其关系和行为模式受到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制度生活领域[16](p151-158)。它的形成既可以是地理空间的,也可以是围绕议题的,因为“场域不仅围绕技术和产业形成,它还围绕那些吸引不同领域、具有不同目标的行动者的议题形成;议题界定场域,形成之前未出现过的联系”[17](p351-371)。本文主要从数字空间角度理解场域,因为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的发展正在推动新的空间——“数字空间”形成,将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嵌入乡村治理方式中,突破了传统物理空间中的乡村供给。
治理场域转换主要指将社会多元行动主体为了处理公共事务而建构的、其关系和行为模式受到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制度生活领域由传统的线下实体社区治理场域(物理空间)转变为依托新一代信息技术而构建起的网络虚拟社区治理场域(数字空间)。在网络虚拟社区治理场域中落实乡村振兴事务信息发布与交流、事务处理、方案执行及争议解决等行为,通过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嵌入原有制度生活领域方式改变原有治理结构,实现治理方式变革、创新,而处于流动中的治理主体借助科学技术实现身体缺场情形下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的法定治理行为则被视为“流动治理”[18](p110-117),流动治理形态如图1所示。
从治理主体、治理手段、治理场域等要素对流动治理展开解构,可以发现流动治理主体必须包含流动人口,是对流动人口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参与乡村治理的回应,而不是将流动人口作为治理对象;流动治理手段需要借助科学技术,构建网络平台;流动治理场域不需要治理主体与户籍所在地的地理空间同时处于在场状态,治理主体可以与户籍所在地处于不同时空。此外,流动治理是乡村智治的一种实践形式,它高度依靠互联网技术实现治理场域转换,为处于流动状态的治理主体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提供了便捷,不再需要流动人口频繁地往返于生活工作地与户籍所在地。
2.乡村智治中流动治理案例:来自浙江A县①按照学术规范,对调研地进行了匿名化处理。的实践。浙江省A县在国内较早地开展了数字乡村建设,试点地选择在本县管辖的移民大村——G村,G村由原有的三个村庄合并而成,村域广、人口多,人口流动性强,管理压力大,乡村治理中面临着“找人难”“传递信息难”“办事烦”等一系列问题。G村在坚持村级事务网上办、简单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基础上,通过在乡村治理中引入常用的办公软件“乡村钉钉”构建了网络化、数字化与智能化的乡村治理体系,为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地方经验。
“乡村钉钉”办公软件由阿里巴巴打造,它主要具备乡镇乡村办公办事平台、基层治理现代化工具、惠民服务三大板块功能。在阿里巴巴针对乡村治理开发的钉钉系统中,可以直接依托电话号码建立账户,实现村庄事件与相关人员的快速对接,即使现实中存有部分老年人未使用智能手机或者不会使用电脑的现象,也可通过电话取得联系,而“乡村钉钉”功能模块包括数字党建、本村通讯录、便民电话本、书记信箱、信息收集、民情反馈、村务公开等30多项内容,为乡村公共事务在网络系统中的传递、处理、执行与备案等奠定了良好基础。此外,“乡村钉钉”除了具备这些大众化功能外,还有基于当地基本情况开发的特殊功能,可将村级管理事务放到“乡村钉钉”系统中,像村级事务投票、租客申报等村庄事项均可在“乡村钉钉”中完成[19]。在“乡村钉钉”系统支持下,G村村内41个村级项目建设、12项管理制度和三类村规民约的制定,全部经过村民代表讨论和表决通过后予以实施,给村民带来了诸多便利,实现了村民在身体缺场情形下及时、有效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目标,推动了村庄建设再上新台阶。
图1:流动治理形态[18](p110-117)
通过转换治理场域构建的流动治理成为一种新方式,主要在于相对地改变了“城归”人口从城市返回乡村,在线下实体社区治理场域参与乡村振兴的传统,是将传统的线下实体社区治理场域转换为以户籍为基础、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的网络虚拟社区治理场域,在网络虚拟社区治理场域中落实乡村振兴事务信息发布与交流、事务处理、方案执行及争议解决等行为。以A县的“乡村钉钉”为例,村民以户籍所在的行政村为单位加入“乡村钉钉”系统,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在“乡村钉钉”系统中开展反馈民情、收集信息、公开村务等系列活动,甚至直接在“乡村钉钉”系统中直接基于村级事务投票,实现村民在网络系统中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通过治理场域的转换改变了以往村民必须亲自前往村委会办理事项的局面。相较于在线下实体社区治理场域中参与乡村振兴,在网络虚拟社区治理场域中参与乡村振兴具有交往的超时空性、参与的低成本性及监督的便捷性等特征[20](p69-74),打破了户籍所在地人口参与乡村振兴的时空限制,尤其是处于流动状态的乡村振兴主体,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外出村民在自治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网络虚拟社区治理场域依托的载体数字空间通常具有存储功能,村两委与村民有关乡村振兴事务的交流等沟通“痕迹”可以清晰、完整地保存,成为监督村两委工作程序、效果及审视村两委与村民行为合法性的证据,督促行为主体有序开展或参与乡村振兴活动。
“社会流动性的迅速增强”是我们所在的这个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21](p23-32),而与之相对的社会治理变革必须对社会的流动性给予足够重视。充分利用“城归”人口补位乡村振兴主体忽视了流动的动态变化过程,这于乡村振兴和囿于各种因素影响无法返回农村的人员均是一种损失、遗憾。依托治理场域转换建构的流动治理路径则为暂时无法返回户籍所在地或者不打算返回户籍所在地参与乡村振兴的人员提供了契机,以户籍为条件建构网络虚拟社区治理场域可将无法返回农村、对农村存有感情且愿意为农村发展提供帮助的人员紧密地联系、团结起来,扩大以行政村为圆心勾勒的乡村振兴主体同心圆规模,形成更大规模的共建、共治、共享乡村振兴格局。以A县的“乡村钉钉”为例,只要户籍归属于G村,村民委员会则会主动与之联系,获取精准的联系方式,形成完整的本村通讯录,并且将之纳入“乡村钉钉”系统,这些人员均可以在“乡村钉钉”系统中及时接收村级公共事务信息,继而针对村级公共事务信息发表意见。此举大大降低了处于流动状态中的村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成本,使绝大多数处于流动状态中的村民与户籍所在地之间形成了紧密联系,无论是获取村庄公共事务信息后返回家乡,增添家乡劳动力,还是为家乡发展积极献计献策,帮忙招商引资,从外部引入项目到村庄均有益于乡村振兴,这无形中增加了乡村振兴可依靠力量人数,扩大了以行政村为圆心勾勒的乡村振兴主体同心圆规模。
厘清流动治理与“城归”人口补位路径关系对于有效地解决乡村振兴主体缺位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统言之,两者同根同源,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是乡村振兴主体回归的“两条腿”。
流动治理与“城归”人口补位路径是解决乡村振兴主体“缺位”问题的不同方式,但并非完全割裂、毫无关联。事实上,流动治理与“城归”人口补位路径的提出均源自“依靠从农村走出去人员补位乡村振兴主体”思想,两者同根同源。“城归”人口作为从农村走出去再返回农村的人员,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自愿从城市再次返回农村,一方面受乡村振兴战略的利益驱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味着带有诸多机会和红利的乡村改革与发展政策将“下乡”,为“城归”人口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实现利益诉求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受强烈的家乡情感支撑,此类人员的青少年时期大多在农村度过,对家乡拥有特殊情感,愿意将自身利益与家乡发展融合起来。流动人口作为从农村走出去处于流动状态的人员,虽然受各种因素影响,暂时无法返回家乡,但他们与“城归”人口相同,相较于长期生活在农村的人员,可能具有更多的资源与见识,且对家乡拥有特殊情感,熟悉家乡情形,可以将外部资源引入家乡,助力乡村振兴。无论是流动人口还是“城归”人口均强调了从农村走出去的事实,其区别主要在于“城归”人口再次返回农村,流动人口尚未或者不会重返农村,而这并不能成为他们助力乡村振兴的影响因素,因为乡村振兴虽然具有地域限制,乡村振兴参与场域却相反,不完全受限于时空条件,流动人口可以在身体缺场情形下自由地参与乡村振兴,将自身对家乡的情感转换为实际行动。
虽然流动治理与“城归”人口补位路径均体现出“依靠从农村走出去人员补位乡村振兴主体”思想,两者同根、同源,但也存在着显著差异,尤其在参与场域方面,流动治理路径强调网络虚拟社区治理场域,“城归”人口补位路径强调线下实体社区治理场域,差异的形成主要缘于参与主体身体与户籍所在地存在“缺场”及“在场”关系。流动人口长期处于流动状态,与户籍所在地主要为“缺场”关系,要求“缺场”中的流动人口频繁地往返于工作生活地与户籍所在地参与乡村振兴事务不具有现实可行性,时间成本、物质成本和机会成本过高,而网络虚拟社区治理场域则突破了乡村振兴参与的时空限制,流动人口可以在不同地方、不同时间针对户籍所在地乡村振兴事务发表观点,于流动人口而言相对便捷、简单,更利于保障流动人口参与户籍所在地乡村振兴权利;反之,“城归”人口从城市再次返回户籍所在地,主要在户籍所在地工作生活,与户籍所在地间的关系主要为“在场”关系,沿用传统的线下实体社区治理场域参与乡村振兴对其没有实质性影响,且面对面地针对乡村振兴事务展开沟通、交流,更利于实现信息共享。因此,流动治理与“城归”人口补位路径实则是对补位主体身体“在场”与否存有不同要求,是针对补位主体“在场”和“缺场”情形设计的不同路径。
不同乡村振兴事务类型需要适用不同参与方式,只有选择合适的参与方式才能实现事务参与效果最优化,实现治理参与效能的转换。若以时效性为标准,可以将乡村振兴事务划分为时效性要求高的乡村振兴事务和时效性要求低的乡村振兴事务两种类型。时效性要求高的乡村振兴事务类型主要包含乡村振兴中的矛盾纠纷解决、危机事件应对等。因为矛盾纠纷、危机事件具有突发性、紧急性、破坏性、发散性等特征,如若不能及时有效解决,可能在短期内便扩大化,给群众造成更大的损失与伤害,此类型乡村振兴事务更适用于采用线下实体社区议事方式解决,由“城归”中具有较高威望的人员直接赶赴事件现场开展调处活动。时效性要求低的乡村振兴事务类型主要包括乡村振兴中的村委会换届、乡村振兴项目落地意见征集等,此类活动往往具有较长时间周期,流动人口则可在网络虚拟社区治理场域中获得信息、表达意见、参与决策、落实监督。此外,一些乡村振兴事务需要赶赴现场实地测量与调查,无法在数字空间中完成,如乡村振兴中土地流转面积的丈量,招商引资落地可行性调查等,此类型事务均无法采用流动治理方式实现,需要依靠“城归”人口等生活在户籍所在地的人员完成;反之,只有不需要通过实地测量或考察等方式参与的乡村振兴事务类型,才有可能采用流动治理方式实现。因此,流动治理与“城归”人口补位路径实则是对适用乡村振兴事务类型设有不同标准,是针对乡村振兴事务类型设计的不同路径。
总之,流动治理与“城归”人口补位路径均源自“依靠从农村走出去人员补位乡村振兴主体”思想,是针对补位主体“在场”和“缺场”情形以及乡村振兴事务类型设计的不同路径,两者同根同源、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是乡村振兴主体回归的“两条腿”,不存在择优弃劣,应被共同纳入公共政策中,唯有此,才能更好地补位乡村振兴主体,助推乡村振兴主体回归。
与新农村建设的总要求相比,乡村振兴的总要求不仅体现在字面调整上,更体现在内涵深化上,可以说是其升级版[22](p65-73)。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说明新时代乡村振兴应当朝着乡村全面振兴发展,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生态与社会等诸多领域,而无论是乡村政治、乡村经济及乡村社会的发展,还是乡村文化与乡村生态的传承、保护均离不开乡村振兴主体要素,如若不对乡村振兴主体要素引起重视,乡村全面振兴将是无稽之谈,尤其是在中国依然具有较为明显的“城乡二元”格局特征背景下,广大农村人口结构以“996138”为主,单独依靠现有留守人员推动乡村振兴降低了乡村振兴的成功概率。
除从外部嵌入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补位乡村振兴主体外,依靠从农村走出去人员补位乡村振兴主体也是解决乡村振兴主体缺位问题的有效尝试。流动治理与“城归”人口补位路径是“依靠从农村走出去人员补位乡村振兴主体”思想的实现机制,主要区别在于流动治理路径不需要从农村走出去人员完全返回家乡参与乡村振兴,“城归”人口补位路径需要从农村走出去人员完全返回家乡参与乡村振兴。相较于“城归”人口补位路径,流动治理路径充分依靠新一代信息技术,将线下实体社区治理场域转换到网络虚拟社区治理场域,有助于处于流动状态的村民在身体“缺场”情形下实现参与乡村振兴目标。由于流动治理打破了时空限制,可以将更多对乡村具有强烈情感且愿意服务于乡村振兴但囿于各因素影响暂时无法返回乡村的人员吸纳到乡村振兴中,扩大以行政村为圆心勾勒出的乡村振兴主体同心圆规模。但流动治理并非万能,从乡村振兴事务角度看,流动治理路径更适用于对时效性要求低、不需要通过实地测量或考察等方式参与乡村振兴的事务类型,“城归”人口补位路径恰好可以弥补流动治理路径的不足。“城归”人口补位路径中的“城归”人口已经从城市再次返回农村,长期在农村工作生活,更适用于对时效性要求高、需要通过实地测量或考察等方式参与乡村振兴的事务类型。因此,流动治理与“城归”人口补位路径是乡村振兴主体回归的“两条腿”,相辅相成,不存在择优劣汰,这主要由乡村振兴事务特性所决定,毕竟有的乡村振兴事务类型不适合放置于网络虚拟社区治理场域,这便需要乡村振兴主体赶赴现场,通过身体“在场”方式解决乡村振兴事务。
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社会流动性迅速增强及数字中国、数字乡村建设顶层设计为流动治理的提出奠定了基础,可以说流动治理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乡村治理方式有机融合的治理变革,是适应社会流动性迅速增强特征而创造的新的治理方式,是数字中国、数字乡村建设顶层设计推动下的治理创新。若要在乡村振兴中实现流动治理应当做好价值、技术与制度层面的多维创新:第一,价值创新,从价值创新层面改变乡村事务治理传统理念,除身体“在场”情形下可参与乡村振兴外,身体“缺场”情形下也可参与乡村振兴,赋予在身体“缺场”情形下参与乡村振兴的合法性,治理主体参与乡村振兴权利不应因时空变换而消失,在价值层面坚持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参与原则,实现线下参与和线上参与“两条腿”走路;第二,技术创新,从技术创新层面为治理场域转换搭建虚拟平台,逐步将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运用到网络虚拟社区治理场域中,妥善解决将治理场域从线下实体社区转换到网络虚拟社区可能引发的治理行为合法性、治理主体公开性、治理信息隐秘性及治理参与真实性[23](p85-91)等风险;第三,制度创新,在网络虚拟社区治理场域中参与乡村振兴实则是一种网络参与行为,与传统的线下社区参与不同,网路虚拟社区参与具有特殊性,这便需要在把握网络治理与乡村治理规律,针对网络化的乡村振兴参与行为制定新的制度规章,建立、健全网络化的“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实现村民在网络虚拟社区治理场域中参与乡村振兴有序化,确保参与程序和参与结果公平、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