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兵
摘要:由于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属于金融行业,且由于自身特性又有突出的特点,故在资本金安全等方面可能存在重大财务风险。本文结合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经营特性,全面梳理识别可能存在的重大财务风险,并参考实际工作经验提出相关应对措施,为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重大财务风险识别及应对提供借鉴。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担保;财务风险
一、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特性
2015年7月,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对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在此背景下,全国各地陆续成立了主要由省财政全额出资并管理的国有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公司。该类公司主要有以下特性:(1)轻资产、低负债运营,主要资产为货币资金;(2)业务扩张快,分支机构建设速度快,但财务人员配置进度一般滞后于业务发展速度;(3)主营的农业融资担保业务属于高风险行业,加上“非洲猪瘟”、“新冠疫情”、“洪涝灾害”等事件,进一步加剧农业经营及其担保风险,风险拨备是担保公司缓释风险的一项有力措施;(4)由于不以盈利为目的,一般都会每年获取大额的政府补助,同时作为省级金融企业,一般也是当地税源重点监控企业。
二、重大财务风险点
(1)资金安全风险。由于资产主要为货币资金,可能存在资金盗用、理财损失、存放过多资金在中小银行、资金划转被一人操控、内部监督失效等风险;(2)资金流动性风险。由于农业担保公司与众多合作银行合作,故根据业务需要时常调动大额资金,可能存在急需使用大额资金时,资金无法调配的风险。(3)拨备不足风险。由于政策性农业担保高风险特性,又加上项目类别、风险分担不尽相同,可能存在风险拨备不足,导致代偿损失弥补不足、资本金受损、利润失衡等风险。(4)纳税不当风险。作为大型省属国有金融企业,由于财税政策较多变动较快,又涉及大额政府补助,可能存在多交或者少交税款的风险。(5)财政补助申报风险。财政补助金额较大,是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而农业担保项目小、散,项目数量达到上万个以上,申请补助准备资料过程十分繁杂,工作量巨大,可能存在申报财政补助不准确的风险。(6)分公司管理失控风险。农担公司目前分支机构建设已基本完成,但一般都主要是业务人员,无专门的财务人员,日常开支一般以请备用金后再定期结账的方式进行。可能存在违规报销、备用金侵占、三公经费管理不规范等风险,甚至可能存在违反“八项规定”的重大风险。
三、风险应对措施
(一)坚持制度执行
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坚持不相容的岗位相分离,形成“管办分离”机制,建立多方查验、对账机制。严格按照《监管条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要根据不同担保产品特性、风险分担机制制定差异化的担保责任余额认定制度,提足风险拨备。要定期梳理财务重大风险点,查找补足制度薄弱环节,不断修订完善制度,并一以贯之地执行各项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做到事前必有制度引领、事中应有决策程序、事后必有完善资料。
(二)切实加强资金安全性及流动性管理
要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对资本金进行托管,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对于市县级银行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资金存放额度,业务量尽量与存款规模挂钩。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一般与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国有大行合作紧密,应尽量在国有大行存款,配合银行按监管规定执行资金安全防控措施,不做高风险投资。要按照《银保监会〔2018〕1号》文件要求确保资产比例符合规范,对大额资金要进行期限搭配,保证每月均有大额资金到期,预留随时可支取的活期理财满足日常开支,同时在极端大额资金需求下能确保即使牺牲部分利息收益也要存款产品可提前支取。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
不断完善信息化建设,将各项业务融入信息化系统,实现业财联动、业财融合,将更多的事务通过信息化运行,更多减少线下操作,建立信息处理留痕、可追溯、可审计机制,更大程度减少人工参与、干预、失误,从而进一步降低财务风险。尤其是要将财政补贴通过信息化系统进行申报,存储完整的电子申报档案,减少大量的人工操作,从而大幅降低政府补助申报不准确的风险。
(四)加强教育和培训
加强公司重点岗位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廉洁教育,提高敬畏风险意识;要照章纳税,营造纳税光荣的文化氛围,要设置税务专员岗,加强自我学习,每天关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的公众号,及时掌握最新、最细、最全的财税政策。要同时加大对分公司负责人、报销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尤其是在三公经费、财务档案等管理上进一步加强培训,督促落实,确保不能发生任何违反“八项规定”的行为。
(五)加强审计监督
监事会、审计部门要紧盯农业融资担保公司重大财务风险点,定期或随机进行审计检查,确保各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防范重点一个不漏。对于審计监督过程中新发现的重大风险点,要及时反馈相关部门,督促落实。对于违反相关制度、重大过失或个人过错造成财务重大风险的,要严肃问责;问题严重的,要移送司法处理。
参考文献:
[1]《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
[2]《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3]《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
[5]《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