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进入新时代以来,筑牢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意识,加强民族团结是党在十九大中对民族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民族团结是维护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列宁的《民族问题提纲》中关于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论述对我们当前的民族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民族问题提纲》;民族团结;现实意义
《民族问题提纲》写于1913年6月26日之前,是列宁为作民族问题的专题报告而写的。1917年11月布尔什维克党发动的十月革命获得成功,但形势依旧混乱,国内四分五裂。在民族问题上,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就成为无产阶级政党必须要遵守的重要原则。在这篇文章中,列宁反对一切暴力形式来对抗分裂国家的行为,而是要用平等公平的方式解决分离问题;另外还反对任何民族享有某种特权,各民族一律平等,认真地实行各民族平等和维护各民族的自由,还强调了各民族之间无产阶级联合的重要性。
一、《民族问题提纲》的理论阐释
(一)承认民族自决权
列宁认为,“在一些文明国家里,我们看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只是在整个国家制度和国家管理机构方面最大限度地实行民主制(瑞士)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出现那种十分(相对地说)近似民族和平的局面。”[1]列宁认为在资本主义世界中大部分的国家的政治制度对民族发展并没有起到良性推动作用,由于资本主义制度的根劣性和固定的社会矛盾会不断产生民族问题。“彻底民主主义的口号(如共和国、民兵制、人民选举官吏等等),正在把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以及每个民族中的一切先进分子联合起来,为创造彻底消除民族特权的条件而斗争,而民族文化自治这个口号则鼓吹各民族在教育事业(以至整个文化事业)上相互隔绝,而隔绝是完全符合保持一切特权(其中包括民族特权)的基础的需要的。”[1]先进的民主制度会将各个民族中优秀阶层联合去来,共同参与到国家治理中来。资本主义制度的运行机制从根源上决定了其对民族矛盾的忽略,针对民族分裂问题大部分会采取暴力镇压的手段,这与列宁的相关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
列宁认为,“彻底的民主主义口号会把所有民族的无产阶级和先进的民主派(即那些不是要求隔绝,而是要求在一切事业上,其中包括在教育事业上把各民族的民主分子联合起来的人)融为一体。而民族文化自治的口号则分裂各民族的无产阶级,使他们同个民族的反动分子和资产阶级分子联在一起。”[1]这里所指的彻底的民主主义是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社会主义民主主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存在着尖锐的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民主与法制并不始终是资产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充分可靠的方法。在一定条件下,当危及资产阶级的存在时,资产阶级往往放纵和容忍其阶级内部某些群体或集团的非法专横,资产阶级国家的本质决定其实行民主与法制必会结合合法与非法手段,这就会导致各民族的无产阶级分裂。在资本主义下的极权主义,特别是在民主派斗争的尖锐化时期,极权主义者破坏民主与法制,实行行政、司法专横,反观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主制度,就是另外一种境况。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政治制度,既有利于国家权力的集中并能体现人民的意志,也能保证国家与地方权力的统一。富含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保证了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又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中央和地方形成了坚强的统一整体。
列宁将民族自决分为两个部分,在资本主义时代,被压迫的民族寻求自由解放二实行民族自决,建立沒有压迫的新型独立国家,这是民族自决的第一个阶段,当无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工人民族完成社会主义革命之后,各民族开始寻求联合和团结,为无产阶级利益服务,这时民族自决就过渡到了第二个阶段。因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无压迫剥削一说,民族自决权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并不适用,无实际意义。
(二)要求各民族一律平等
早在1895年列宁就提出了“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主张。在《民族问题提纲》中,列宁认为“社会民主党主张建立彻底民主的国家制度,它要求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某个民族或某些民族享有任何特权。”[1]一律平等首先是政治平等,列宁认为俄国是一个多民族且民族关系复杂的国家,建立联盟制不是将其他民族强行并入俄罗斯,而是各个民族苏维埃共和国主权平等地加入联盟,以感到亲密团结为要求和完全自愿作为基础。另外,列宁认为“凡是居民习惯特点或民族成分不同的国内的各个区域,都应该享有广泛的自我管理和自治”,如果无法保证在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习俗都不均衡的民族地区享有民族自治,那么建立统一的民主国家就是天方夜谭。
另外,在《民族问题提纲》中还涉及到制定法律对民族平等的保护。“社会民主党要求颁布意向全国性的法律,以保护国内任何地方的任何少数民族的权利。根据这项法律,凡人口占多数的民族企图用来为自己建立民族特权或缩小少数民族的权利的任何措施,应当一律宣布无效。”[1]在《关于废除对犹太人权利的一切限制的法律草案》中列宁指出,“对俄国的任何一个公民,不分性别和宗教信仰,都不得因为他的任何民族出身或者族籍而在政治权利和其他任何权利上加以限制。”[1]列宁这些理论为后来苏联民族法制建设提供了依据,要求法律的制定要遵循一切民族平等的原则。
(三)加强各民族工人的团结
列宁十分重视各民族中工人团体的联合和团结,在各个民族中工人扮演者重要的角色,只有加强工人的团结,各民族之间才能紧紧团结在一起。在《民族问题提纲》中,列宁提到:“俄国的整个经济和政治状况就是这样无条件地要求社会民主党毫无例外地把一切无产阶级组织(政治组织、工会组织、合作社组织和教育组织等等)中的各民族工人打成一片。”[1]列宁认为应不分语言和民族,紧紧地依靠在无产阶级身边,而不是分裂成一片一片分散的组织。列宁还提出了团结工人的措施:“实现当地各民族的无产者的统一,并用当地无产阶级使用的各种语言进行宣传和鼓动,进行各民族工人反对任何民族特权的共同斗争,实行地方和区域的党组织的自治。”[1]
列宁不仅重视各民族内的工人团结,也极力推进国际无产阶级的联合。他认为“共产国际在民族和殖民地问题上的全部政策,主要应该是使各民族和各国的无产者和劳动群众为共同进行革命斗争,达到地主和资产阶级而彼此接近起来。”这也充分说明了列宁强调国际无产阶级联合和团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列宁在理论上捍卫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同时在实践上创立与领导了第三国际,团结了国际无产者和各国的被压迫民族,在反剥削、反压迫的反殖民主义革命斗争中,起了巨大的作用。[2]
二、《民族问题提纲》对民族工作的现实意义
(一)反对恐怖主义防止民族分裂
如今,“民族自决”的概念已经演化成“民族自治”概念,民族自治权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并不适用。结合中国实际,实行民族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大法宝。我国是多民族国家,整体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格局。如果对民族和民族自决概念不能精准界定,就会出现民族极端主义思想蔓延的现象,甚至会导致国家分裂。前段时期在新疆发生的一系列暴力恐怖事件就是我国民族工作问题的一个缩影。我们应当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具体国情来分析解决民族问题,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符合历史发展状况,又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我们跨入新时代,要进一步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高举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实际行动捍卫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制度、捍卫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进一步巩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从历史和实际地角度客观界定民族概念,吸取历史经验,将团结、平等、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政策落实到实处,坚决铲除民族分离主义和民族极端主义的土壤。我们要知道,列宁的民族理论中关于民族自决权的阐述是为无产阶级服务的,其本质是团结民族各阶级各团体,不可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我们应该从多方面的视角来看问题,正确地去理解民族自决权这个国际法领域的基本原则。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以坚持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基础的,我们应该坚持民族自决权中有利于我国民族建设的部分,坚决抵制与我国宪法中基本精神相违背的部分,坚持维护我国的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3]
(二)坚持各民族平等原则
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既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党民族工作的基本政策之一。
贯彻民族平等,首先要缩小消除各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不平衡。民族地区经济是国民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源泉,加快发展民族地区经济,不仅有利于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稳定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推动意义。[4]要提升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发展民族特色产业,推销特色农产品和手工产品,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利用国家财政和社会力量为民族发展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提升民族地区产业市场竞争力和生产水平。
其次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政治平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经过六十多年的考验,具有巨大的历史优越性,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造的又一重要成果,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坚实基础。在这种制度下,各民族共同当家做主的愿景得以实现,民族自治地方拥有自治权,能够合理合法地表达诉求,治理当地。要坚持统一与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好地各地区贯彻运行。
再是推动法律制定法制建设,保障各民族权利。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是保护人民各项权利的坚实屏障。在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推动立法工作对解决民族问题,维持民族地区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各个部门法中都不断完善保障民族权利,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律体系。我们仍要不断加强民族立法工作,结合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不断进行更新修改补充,提供法律保障;要不断完善各项民族法律法规监督机制,真正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各项基本政策;要不断推进民族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少数民族法律意识。
(三)开展民族爱国团结宣传教育
新中國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在各民族干部群众中开展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为重点内容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进入新时代以来,根据国际国内新形势和我国民族关系面临的新情况,党和国家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并结合我国各民族的实际和特点,制定和实施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关于正确处理民族矛盾、民族关系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党的民族政策在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完成各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任务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经受了当今世界风云变幻的考验,为整个中华民族的团结进步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首先要统一思想。要根据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有关精神,毫不动摇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进一步抓好。在新形势下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中断。各级教育、民族(宗教)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大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重要精神,进一步明确在各级各类行业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思想和认识自觉地统一到党和国家的要求上来。牢固树立“一条道路”“两个共同”“三个离不开”“四个自信”“五个认同”和“五个维护”的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视民族团结为各族人民的生命线,自觉将个人理想追求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紧密结合起来。
其次要加强工作。各级教育、民族(宗教)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行各业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要把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安排。把对大中小学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安排,要充分利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形势与政策课等课程教学和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和主题教育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构建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为指向、以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创新融合为抓手、以人才队伍建设为依托、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为载体、以意识形态主体责任落实为关键、以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的“六位一体”融通体系为基本架构的培育模式。
参考文献:
[1]《列宁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329-337页
[2]李宗耀.试论列宁民族理论的哲学基础[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16-21.
[3]王溪,侯雪璟.论民族自决权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J].山西青年,2016
[4]杨科.论列宁民族平等思想及其当代启示[J].前沿,2015:126-128.
基金项目:中南民族大学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社科项目《新中国反贫困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贡献》(课题编号:CSY21005)。
作者简介:李浩田(1997.4-),中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硕士,男,汉族,山西介休人,研究方向为中国共产党脱贫方略。
(中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