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坤
摘要: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国家和政府的支持下,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但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还面临着更大的问题。分析了这些问题之后,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充分发挥农村经济合作社的作用,促进我国“三农”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经济合作社;问题研究;发展对策
前言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一个独立的农民组织,它对促进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起着重要作用,直接影响农民、农村和农业发展。近年来,在我国政府的全面支持下,农村经济合作社正在迅速发展,它为农民、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做出了生动的贡献。国内外学者运用多种理论,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考察,为其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和支持。
一、农村合作社在我国发展成效
在世界范围内,现代农业国家与以现代农业组织为特征的农业合作社分不开,这些组织在欧洲、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农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实施包干到后,农民处于离散状态,组织较少,难以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是中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方法是促进和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合作组织,密切联系农民,有效整合。农村合作社促进更广、更密切、更可持续的农户间的合作,农民利用合作社加强他们的创业能力,这可以减少农民的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保护农民的利益,实现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
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国家和政府的支持下,我国的农村经济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组织模式越来越多样化,相关产业的规模正在扩大,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要搞好利益关系,盡快解决法律问题,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国农村事业的发展[1]。
二、农村经济合作社的作用
农村经济合作社作为保护农民利益的合作经济主体,在改变农民市场交易的脆弱性、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新农村建设
首先,团结不同的小农,这样参加市场竞争,提高农民的市场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竞争力与组织化程度有关。小农个人资源不足,生产经营规模小,质量低,市场信息不足,在市场交易中属于弱势群体,在市场上流通的各种经济主体都可以轻易利用。在《农村经济合作社法》出台后,农民专业协会和个人工商业者、有限责任公司、公共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法人企业等市场经济组织具有相同的社会经济地位和市场主导地位,农民可以依法给予权利,保护基本权益。农民合作社有效防止其他经营者损害农民利益,有效提高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地位。
第二,通过农民合并,专业合作社取得大量农业原料,大幅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增加了农民的收入。通过农民合作社,农民使用的大型农业机械、农业加工设备统一购买、使用农药、化肥等基本农业生产方法,统一引进先进农业技术,大大降低了农民的生产成本。农产品市场农民产生交易费用,这些交易费用包括交易目标决定费用、市场价格记录费用、签订合同及履行费用、其他当事人履行合同的监督费用、交易欺诈损失费用。交易成本与交易次数有关,通过合作社统一销售农产品,农民可以将多个市场交易转换成一个交易,可以降低农民的交易成本。农村经济合作社以市场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原则,实现了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2]。
第三,农村经济合作社是政府和农民有效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此外,农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将政府制定的农业政策通报给农民,在农村顺利发展的同时,农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过滤农民的个人需求,纳入集体意志,及时、准确、合理地反映到政府层面,为政府决策提供较为完整、真实的信息,避免政府决策失误,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
三、农村经济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一)形式主义仍然存在,实际效用不明显
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治理结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形式主义的严重性,未能实现合作社的实质性效果。实际影响不太明显。首先,政府过度介入,直接收购了农村合作社。现在,我国设立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机制主要是政府主导和国家主导,农民经营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足20%,但据政府统计超过70%。现状是,政府直接承认成立合作社,而且过度干涉农村合作社的内部事务,影响了合作社的发展。毫无疑问,很多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合作社和自治体都无法摆脱政府的过度干预。因此,现在地方政府的行为不能规范其行为,行为边界的定义也不恰当,这是关系到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据研究,现在很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由有关部门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政治成果,农民不需要。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几乎都是同样的形式,截至3月末,根据我国法律登记的农业合作社实际数量超过40万人,约3000万人,只占全国农民总数的12%。我国农业合作组织数量少,总体发展水平不高,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多种产量占农业生产总体的比重很小。从各部门的分布来看,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社涉及农村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但具体分布差距较大,不平衡性较大。现在,农村经济合作社以生产为中心,技术和信息领域的合作机构相对较少,为部门和地区合作的非政府农业合作机构较少。与此相对,发达国家的合作社是农业发展的主要动脉,是组成要素。在欧盟各国,农业合作社在当地市场销售约60%的农产品,法国90%的农民是各种农业合作社的成员,通过合作社出口国内农产品60%、食品40%、食品45%、水果80%、肉类35%、家禽40%。在美国,44%的肥料和石油合作社由合作社提供,40%的融资和80%的农产品出口由合作社处理。
(二)过于注重个人利益,忽视公共利益
实际上,在合作社中,如果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特别是法律基础不完善的话,利用国家的支持和保护是最后的出路。政府表示:促进和干涉农村经济组织,如合作发展,甚至协同效应,不仅是思想上的考虑,也是地方政府利用合作社推进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合作社不仅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还达成了既定的经济政策目标。另一方面,协同组合利用政府组织的特殊资源调整对外关系,改善对外事业环境,达成难以达成的目标,实现高成本的服务交易,加速自己的扩大。但是,在初期开发阶段,资本取代了“公益”和“利益”的现象,不同类型的合作组织由农业部等不同部门管理,全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供应销售协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地方人士、劳动、工业、技术委员会、政治协商会议、共青团女性协会及其复杂的利益部门也将参加。也就是说,广义上,“国家主导”实际上是“部门主导”,利益体系复杂。部门工作人员改善营利农业服务,不利于改善小农的困难[3]。另外,资本“下乡”在多个地方也是部门的引导和支持的结果。基本上,这些合作社利用部门间的合作企业、资本、小农等中介机构,与高度分散的小农的交易费用过高,部门和资本不能“降低”,很难解决小农市场的弱点,他们不是帮助小农分享社会的平均利益,而是为了合作社的发展创造了虚假繁荣。不管怎样,在注水的福利系统中,对弱者的合法性加上9个理由,重新评估了财政支援基金以维持社区,公共服务目标正在恶化。
(三)内部人控制现象依然存在,农民收益增长有限
我国大多数农村合作社是广大农村农民组织的,他们掌握了部门和资金,成为了合作社的领导,他们是具有实质优势的“内部人”,内部统治者的权威渗透到合作组织的运营中。在利益分配方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收入主要由内部统治者创造,但农民只能获得极少数,没有合法的利益保障。合作社属于部门垄断和资本垄断,这决定了小农一般分配的生产增长非常有限。政府机关正在准备帮助农民建立假合作社以获得财政支持,但是这只限于大型农民团体的市场需求。因此,部门卵翼下的农村经济合作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部门报告的人工智能事业的规模和水平,或者是Gabanishi和Gabanishi的运营部门的关系。这表明部门通过控制重要部分,可以抑制农民合作能力的增长,所以部门运营的协同组合很容易。
(四)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合法地位需要明确
合作社在发展中有很多现实问题,迫切需要政府完善法律法规。施行的农业合作社法给予了农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但是在其他形式的实践中,如果没有对农村经济合作社的法律支持,就不能规定其法律地位。因此,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没有明确的登记部门,既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也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一部分被农业部门登记了[4]。另外,不少农村经济合作社没有注册,也不能作为独立的经济单位从事各种商业活动。但是,农民在产品销售、合同签订、货款结算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困难。因此,他们的合法利益没有保障由于合作社发展中的许多现实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不能保障合作社的合法利益,合作社不能成为与政府和其他民间企业积极交流的有效力量,其他方法存在和发展的农业合作机构的法律规定是政府有关部门非常重视的重要课题,这是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
(五)合作社成员素质偏低,缺少人才
现在农村经济合作社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大多数合作社没有注册,没有章程,不规范化,组织化程度低,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组织脆弱。这些问题的存在是“强力牵引、弱势服务”的协同组合,许多地方农村经济合作社只能发挥单一的生产合作作用,很难达到生产销售一体化的目的,不能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参加市场竞争。
四、农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对策
(一)完善控制机制,明确合作社的管理职权
“内部人”作为合作社的中心成员,必须拥有一定的支配权来运营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是民主组织,所以必须明确农村经济合作社的行政权限,明确会员、会员和监事会的职责,给予参与合作政策和制度制定的权限,发挥个人能力,维护自身利益。
(二)调整利益结构,将合作社作为财政普惠的载体
农村经济合作社由部门、资本、大农三方结合构成,其实质应包括“精英俘获”机制。因此,必须调整中央提出的新农村发展战略和相关投资,包括贷款、大资金、大农户,根据小农的资源配置和利益结构,实施内部合作经济组织变革的实践逻辑。农村经济合作社作为金融“优惠”投资的主要手段,可以系统地提高农民的组织水平,保护外部实体和2亿多中国非全日制农民之间的合同关系。只有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制定团体谈判条件,才能创造相对较低的制度成本、可持续的合同,逐步形成正常市场经济所需的信用社会基础。
(三)加快农村经济合作社发育机制
农村经济合作社的设立和发展应该是面向市场的过程,要完善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机制的改革,必须有利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些地方和群众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作用,导致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宣传农村合作社,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完善农村服务体系,促进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5]。为了有效应对国际农业繁荣的挑战,必须适应客观经济规律的发展趋势,积极推进农业的“二次飞跃”,这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第二,加快市场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配置资源的前提和制度环境,是建立自由、民主、高效的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前提,重新整备系统,降低行政部门的登记门槛,简化注册资本标准,免除注册费、资本管理费、运营费,从财政支援农业特别资金和农业产业化特别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允许农民专门协会设立所需的初期资给予优惠。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正式实施,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发展势头没有改变,但有所加强,因为政府的规定没有改变。如果政府根据法律大力规范合作社,广大农民的利益将受到限制,如果参加合作社的意愿不高,农村就不能解决与外部交易费用高的问题,表面上是协调合作社统治结构的问题。但是,在合作过程中,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存在资源、利益结构、联系方式的结合。因此,为了提高农民素质,规范和调整利润调整和决策,制定和发布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作用,必须以这些问题为中心制定法律法规。
(五)加大人才培训和人才输入
人才是政府支持合作社的重要领域。现在,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发展需要技术、专家指导。现在,政府与大学和研究机构合作,定期培养农村经济合作社的管理者、会计师、技术人员、市场营销专家,提高了人力资源的质量。另一方面,政府通过优惠政策输送人才,鼓励大学、高中毕业生、优秀学生、村干部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注入了新的血液。合作社很难给予有魅力的激励,很难确保人才,在这方面,政府通过“村官”等机构向农民提供人员,同时补助参加合作社的高素质人员,充分保障他们的生活和物质条件。
结语
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社的成立和发展,目的是降低农民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成本和市场竞争力。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建设是制度的完善,农村合作社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促进,有利于农民收入的增加,有利于开拓社会主义新局面,有利于农民整体局面,有利于农村和农业的发展。此外,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应该继续研究如何明确其功能,发挥农村经济合作社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文成.农村经济合作社的问题研究及发展对策[J].农家参谋,2021(04):114-115.
[2]贾丽娜,周莹,王子祯,武士勋.农村经济基础上农民合作社问题及对策分析研究[J].营销界,2020(13):104-105.
[3]石佳杭,刘严泽.农村经济合作社的问题研究及发展对策[J].中国市场,2019(32):64-65.
[4]賈立.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创新研究[M].四川大学出版社:, 201706.299.
[5]陈茜.江西省农村金融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D].江西农业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