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凤 牛志鹏
摘 要:当前,大学生法治思维教育主要依赖课堂教学、校园文化和地方社会教育基地三条路径,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与全国情况同中有异的是,民族地区的法治思维教育的效果还相对滞后。这主要反映在,民族地区大学生权利与义务的理念面临分离,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面临分离,以及具体实践中的知与行面临分离等诸多问题。面对困境,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思维教育应以自身教育范式的转向来积极调整和优化教育思路,从增强权利意识向增强责任意识的教育转向,从争取法治思维教育的独立性向拓展法治思维教育的道德性转向,以及从重知识体系向重思维运用的法治思维教育转向,进而走出当前教育困境,增强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思维教育的实效性。
关键词:法治思维教育;大学生;民族地区;路径
自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修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成为我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明确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自此,“法治中国”成为我国当今的时代命题。而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养。”[1]在此背景下,民族地区大学生群体日益成为法治思维教育的重要对象,习近平指出,“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2]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思维教育对国家社会法治建设,对国民团结都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一、大学生法治思维教育及主要路径
法治思维教育旨在形成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治理观念,是通过对法治的认识、理解、信奉和运用,在日常生活习惯中生成以法治精神为处事原则和价值观念的人格特质。法治思维教育的本质是对法治思想理念的启蒙教育,是关于秩序与公正的价值观念及实现途径的启迪。
历史以王朝兴盛与衰败的周期律显示出,人治在社会建设和国家治理之中的巨大弊端,而与人治相对应的法治,则可以很好地克服这个问题。正如韩非所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3]秩序关乎国家的兴盛与衰败,要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就必然要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4]法治社会的建设就是要破解曾经人治的历史弊端,以规则与制度来保障社会发展中的必然性关系,确保党和国家建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确保社会生活在现代化发展的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法治是社会秩序的维持方式,同时还是一种价值理念,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内容。将法治视作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就意味着法治社会的运行是具有由规则和标准建构起的妥当性与正当性,法治社会也因此带来的正是社会的公正。所以,法治思维不仅仅是一种理性思维,同时也是一种价值思维。它为社会文明持续发展贡献出了必不可少的公正理念。这即是说,法律是国家最高的原则,任何人和组织在法律之下都是平等的,任何个人或组织若要僭越法律,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治社会的形成,离不开每一个公民的参与。因此,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教育人民将法治思维运用到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而大学生群体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受教育群体。一则青年、青少年时期是思维方法和思维能力成长的关键时期。习近平也曾指出,“青年时期是培养和训练科学思维方法和思维能力的关键时期。”[5]将处于这个时期的大学生作为重点对象,更有利于法治思维教育实效性的生成。二则大学生是未来建设法治社会的共同参与者和预备力量。积极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能够确保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事业后继有人,让走进社会的大学生成为知法、守法、用法的中坚力量。
当前,大学生法治思维教育主要依赖三条路径。首先,课堂教学是大学生法治思维教育的主阵地。法治思维教育最主要地是依靠高校课堂的公共基础课教学来完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大学公共基础课程之一,而法治思维教育的全部内容集中在该门课程设置的最后一章。其次,校园文化是大学生法治思维教育的实践环境。高校校园环境是大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的主要区域,当大学生生成法治思维时,校园就为大学生实践法治思维提供了较为有利的微环境区域。校园有各种相关的法律规定,其区域特质犹如社会构成单位中的社区街道,是大学生法治思维理想的实践区域。优良的校园法治文化能够在日常的熏染中有效促进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形成。最后,地方社会教育基地是大学生法治思维教育的地方社会资源教育平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对法治教育平台的建设也多有不同。一般情況下,不同地域的教育基地多根据地方独特历史文化的具体内容修建而成。一方面,有助于大学生了解地方历史文化和民族风情;另一方面,能够协同高校,深化大学生法治思维教育的效果。
二、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思维教育的困境
尽管法治思维教育总体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这些问题一方面反映了国家法治建设在法治与社会现实复杂关系上还需进一步匹配和调整,另一方面还存在着法治教育在方法上、内容上,以及普适性与地方性等重点关系问题上仍需进一步探索。尤其是在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些问题表现得更加突出,它们集中反映了当前法治思维教育在民族地区所面临和须努力破解的困境。
一是大学生权利与义务的理念面临分离的问题。当前,在法治思维的运用上,相较于自身的义务,大学生更重视的是自身的权利。曾有调查显示,80%以上的大学生认识到法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等,而43.23%的大学生能够正确认识遵守公共秩序、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属于公民基本义务。[6]能够关注和认识法律赋予权利的人数比能够了解法律义务的人数多了近一倍。这种对权利与义务认识人数不均衡现象,其实往往是于现实中功利主义价值观倾向的形成所致。现实之中权利总是与自身的利益高度相关,现实的利益偏好所形成的虹膜效应容易使大学生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从而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去关注法律权利,并通过法治思维加以运用;然而,当法律义务的履行并没有给自身带来现实有所期待的利益时,则会选择性地忽略掉,或者因其他利益偏好而不去履行。看似权利意识的教育相对于义务意识教育卓有成效,实则是法治思维教育在价值观问题上遭遇的困境。法治不能成为只是用来谋取利益的工具,否则,法治社会所希冀的秩序世界又将在道德乱序中变得支离破碎。
二是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面临分离的问题。自思想政治理论课05方案实施以来,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课程实现合并,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公共基础课程保留下来。但是,由于法治思维教育内容篇幅较少,只占总课程的七分之一,且法治与道德教学内容的衔接关系处理得不够紧密,在客观上使法治思维教育处于道德教育的从属地位。尽管此后对教材进行了多次修订,但根本问题仍未解决。而就师资力量而言,由于承担教学任务的多是由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背景的教师承担,所以,对道德教育部分更为看重。再加上课程内容设置本身在道德教育上的篇幅较多,法治思维教育就难免有走向边缘化的倾向。在此境遇下,为了促进法治思维教育的进程,甚至有呼声提出要再次独立设置专门的法治课程,从而起到系统化教学的目的。然而,问题其实不在于是否应该独立出法治教育的课程,而在于如何深化融合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教育内容。诚然,任何一门学科在独立设置课程,增加课时的系统化教学中都会对学生有所助益,但真若如此,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面临分离的困境实则并没有解决。一则公共基础课旨在培养公民在现代化社会生活中基本的道德和法治素养,而不是专门的法律从业者;二则公共基础课再次独立出一门课程或增加课时,势必会对专业课的教学时间造成挤压。三则法治思维教育和道德教育若各自独立为课程,则会使本来就没有在教学中衔接好的二者更加疏离,是对二者分离问题的回避和加剧。因此,问题的解决其实在于,如何利用现有总课时长的条件下,衔接和融合二者,使法律与道德教育在教学过程中能够相互促进。如何实现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才是在困境中需要思考和探索的途径。
三是具体实践中共同构成法治素养的知与行面临分离的问题。法治思维教育在成效上依旧面临知与行分离的困境,这种现象在经济欠发达的民族地区尤为明显。传统习惯依旧是影响着大学生行为观念的最主要理念,例如经济发达地区,学生之间的事务多倾向于同学之间民主协商来解决,而经济欠发达的民族地区则往往倾向于寻求老师、家长等,以求助权威的方式来解决。由此间差异亦可以看出,在经济欠发达的民族地区,很多传统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依旧对人产生着较为深刻的影响。当大学生只是将法治停留在知识的知道层面上而不选择运用,则并不能等于具备了法治思维。只有将法治理念运用在生活中,应用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才能说明大学生真正具备了法治思维。当知与行在教育过程中面临分离困境,这一方面说明民族地区现代化程度和发达地区还有较大差距,经济建设发展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也说明法治思维教育在处理普适性与地方性之间的关系问题上,还不够完备,法治思维教育对经济欠发达的民族地区现实生活的回应尚存顿性。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思维教育仍需要进一步地方化和民族化。
三、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思维教育的范式转向
对民族地区大学生法治思维教育路径的探索并非总是要以另起炉灶的心态,一味寻求外延路径的无限拓展,而是要在现有路径依赖的基础上洞悉当前的矛盾所在,从而以优化自身结构实现教育路径的质性飞跃。这种结构性调整的优化便可从思考范式的转向中得到启示,以期针对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强化原有的教育路径。
一是法治思维教育的侧重点应从增强权利意识向增强责任意识的教育转向。责任意识表明了身处法治社会中公民所应尽的义务。正是因为公民对自身义务的尽职尽责,才会拥有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就法律的权利与义务而言,二者从来都是相互构成且不可分割的。然而,由于权利往往关涉大学生的自身利益,从而在接受法治思维教育的过程中自然也就比较容易引起注意,而义务方面则更需要依靠合格公民的内心自觉。因此,在教育过程之中应当更加侧重向教育义务内容的一面转向。同时,仍需看到,法治思维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教育层面上。因为法律只是社会秩序的底线,大学生的社会生活和行为仅仅是不犯法,其实并不能够实现社会对这一重要群体和青年、青少年后备力量的期待。于是,责任意识在法治思维教育中的重要性由此凸显:一方面,对责任意识教育的转向能够促进对法治思维中义务意识的理解和运用,增强法律义务观念这个法治思维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另一方面,对责任意识教育的转向,不仅会让大学生在知法、守法、用法中恪守法律的底线,伴随着责任心的萌发和不断加强,还会以更强的责任心进一步促进自身向往更高的道德标准看齐。如此才能较好地避免功利主义倾向下,诸如只关注权利或者看不到好处就不履行义务的问题,仅将行为消极地停留在法律底线之上而不再进取等问题的发生。
二是从争取法治思维教育的独立性向拓展法治思维教育的道德性转向。单从设立独立课时,增加教育时长的思路来解决问题,不过是还停留在粗放型教育思维模式的探索上。教育的进步应摆脱粗放型的思维方式而努力实现向技术型教育思维探索的转变。所以问题才成为如何在现有的课程和课时规划内,增加法治思维教育的技术性含量,以提高大学生法治思维教育效果。这就涉及到了一项关键的问题,即如何将法治思维教育与道德教育进行较好地融合和衔接。法治思维教育的核心教育理念应建立在凸显法律的道德性问题上,即重在指引大学生了解和掌握法治思维之中内在蕴藏的价值理念。这意味着不应仅是将法治思维教育作为一种现代化社会生活中解决矛盾和消除社会问题的工具,而应将其与道德教育一样视作是促进大学生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切与回应。对法治规则与其技术体系了解与运用同样是为了能够提升大学生的生活品质,是对人通往自由解放发展之路的一项终极关怀。法治思维的核心是实现良法善治,在现代化法治国家建设中,它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当法治作为手段时,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界分为以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思维教育与道德良善关系的思维教育两个体系;当法治作为目的时,它与道德都是现代化建设发展实践中,确保人们走向自由幸福的基础。
三是从重知識体系向重思维运用的法治思维教育转向。法治思维教育应侧重在思维理念上,而非体系化的知识结构上。前者重在以思维理念推动行为,从而身体力行地作用到生活实践领域;后者则是对系统化知识的了解程度和掌握,从而在脑中建构起一定的法治知识储备。作为公共基础课程的一部分,法治思维教育并非是要培养专门的法律从业者,而是为了让大学生能够更好地参与和融入到社会生活的现代化建设实践中,为了让法治社会的理念在青年、青少年的心中扎下根。因此,它应以生活实践的运用为核心,再围绕着生活实践的运用来搜索相应的法治知识。当法治思维教育转向思维运用的重心上时,这就要求教育一方面能够以法治思维的核心价值观念建构起实践理性的指导原则,为社会生活实践提供一般性的思维原则和行为法则;另一方面能够融入当地的社会生活,成为生活实践中饱满鲜活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在现代化建设进程相对滞后、民族风情和传统习俗浓郁的地区,法治思维教育必然需要能够融入其风土民情之中,才能为大学生呈现出现实可行的民族地区法治生活,才能让法治理念渐渐在人们知与行的紧密结合中蔚然成风。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10:22.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4:89.
[3](战国)韩非.韩非子[M].谭新颖,主编.桂林:漓江出版社,2018,8:25.
[4](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M].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5:9.
[5]把学习观察实践同思考结合起来[N].光明日报,2017-05-06(01).
[6]马抗美,袁芳.当前中国青少年群体法治素养的整体图景[N].光明日报,2020-05-08(11).
责任编辑 陈杰聪
作者简介:陈水凤,南宁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牛志鹏,华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度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民族地区青少年法治思维培育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8KY0344)成果。